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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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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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 世界大学城


第七专题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历史类型一致,法也有四种类型。 1.奴隶制法律 2.封建制法律 3.资本主义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 法——“灋” 的故事: 1、“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 2、獬豸(xie zhi):“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 ——《论衡?是应》 3、“律,均布也。” ——《说文解字》 4、“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段玉载《说文解字注》 5、“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 “灋” 的故事: 1、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行为规范,即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这一点法律和道德、宗教、习惯等是一致的。并且人类最早的法律也就源于习惯,被称为习惯法。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经济,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民商法部门比较落后,而当我国实行了较完善的市场经济后,我国的民商法部门有了很大发展,趋于完善。 我国法律的阶级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法律具有科学性先进性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应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和依法享有一定的国防权利。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行使国防权利。
      【公民的国防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应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征服兵役。
    《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二)参加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三)参加军事训练。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在校学生要依法接受军事训练。   (四)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军事机密。   (五)预备役军官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接受政治教育,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六)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防法》规定,公民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预备役军官享有法律规定的因服军官预备役而产生的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抚恤优待。
      【各类组织应承担的国防义务】   《国防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各类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企业事业单位在民兵工作方面的义务】   《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七部委《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
    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   (三)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维修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完成新兵征集任务,落实优抚政策;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八)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发展生产,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十)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动员和物资、车船等动员任务。
      企业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把民兵预备役工作作为企业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管理计划,实行党政共管,分工负责,并分工一名领导具体负责。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人民武装工作经费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计划,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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