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属于CI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一般外来风险吗?

本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包括常用除外条款(共21条)、常用限制条款(共13条)、常用免赔描述方法(3条)、常用附加条款(共78条),适用于各类货物运输保险。

四、常用货运险附加条款

承保破碎险,不包括原残损失。

非承保责任造成的生锈、氧化变色除外。

机械、电路、电子设备功能紊乱除外,除非是 承保风险造成的且存在明显的外部损害、凹陷或变形。

非平安险或水渍险原因或淡水雨淋造成的生锈、氧化、变色除外

裸装货物的破裂、弯曲变形、刮擦损失除外

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全车被他人诈骗或全车被盗窃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不明原因货物短少除外条款

货物不明原因短少,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腐败变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温度、湿度变化除外条款

由于温度、湿度变化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受潮、受热、自燃造成的损失除外

使用专业承运人保证条款

盗窃、抢劫需提供警方证明条款

陆运过程中保证使用箱式货车或全封闭货车或捆扎紧密、做好充分防水措施的货车以满足长距离运输的需要

无明显证据证明属我司承保期间因平安险或水渍险所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在本保险全程运输中,载货车辆不得超载。

货物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背书。

30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

被保人或承保人在提前30 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可以自通知中列明之日期取消本合约。但对于协会战争条 款和协会罢工条款,取消通知期为7天;对于往/来自美利坚合众国的货运,取消期为48个小时。取消合约通知可以自通知订立之日 的午夜始计,此通知不适用于在取消生效之前承保范围和风险。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常用货运险附加条款

以下附加险条款适用于所有2009版本的货运险主险条款: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0.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注:本条款系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1.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注:本条款系邮包保险条款(2009版)的(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3.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4.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5.淡水、雨淋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的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7.混杂、沾污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9.碰损、破碎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物、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65.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66.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保险人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保险人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

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间。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人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保险人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间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保险人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保险人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        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

三、本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者

(一)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二十天终止;

(二)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

(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二)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五、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中的任何一款;

(三)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四)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五)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六、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71.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一)、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为止,或

(二)、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交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一)、(二)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保险人运输条款的规定办理。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他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保险人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76.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77.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3.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4.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人将承保在运输过程中因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卸、转载致使货物在非目的地需临时仓储,依法由被保险人对临时仓储期间货物的实体毁损、灭失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依照以下列明责任负责赔偿: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本公司依照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 保险标的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保险标的存放处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4、 但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3)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 临时仓储地点保证是室内仓储且有专人24小时进行看管监查。

6.每次临时仓储的期限不超过30天。

作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失踪后______仍无消息,则视为该船舶及所载货物全部灭失。( C )

2、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该由___ B ____按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B、船主、货主和付运费方

3、拒收、舱面等风险所致的损失是指( D )

4、施救费用由______给予补偿。( C )

5、在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影响最为显著的是( D )

D、《协会货物条款ICC》

6、一批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虽仍可挽回,但若进行修理,其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总价值,这种损失应属于( B )

7、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对外保价为CIF价20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FOB价,假设保险费率0.95%,运费为140美元,则我方应报价______美元。( A )

8、如果保险货物未到达规定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保险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_______天为止。( B )

9、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其变质货运记录次日起______天内。( C )

(1)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全部卸离海轮或其他运输工具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2)向船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卸船之日起一年内。

(3)向港口方及铁路方索赔的时效的规定为其编制货运记录之次日起180天内。

10、下列属于一般外来风险的是( C )

本人曾经写过一篇在台湾关于海上货物迟延给付的文章,运送迟延,虽不损害货物物理价值(physical damage or loss),但是对于货物市场价值(economic loss)影响甚巨,如圣诞节装饰品迟延送到,甚至可能一文不值。而且货物运送迟延免责一直在鹿特丹规则之前也都是承运人免责事由,因此甚为棘手。但鹿特丹规则规定21条对承运人迟延做出规定,其迟延事项可参照17到18条各款,美国Schnell v. The Vallescura案也以相似原因对此进行认定,因此运送迟延上承运人无法再继续免责,这就在运送合同中对迟延条款,准据法,初步证据(prima facie)举证等事项,可分散此风险。

至于在海上保险方面,因为迟延自海牙规则开始即属于免责事项,一般拓展险种也未有涉及,倒是可以参考陆路运送保险中迟延风险如何承保的制定,与保险公司单独制定相应规避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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