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所长的职责长能随意免职吗

你好财政所所长的职责长不能甴镇长一人兼任,因为缺乏监督可以由副镇长或者党委兼任。

相关规定很多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也有,纪检监察规定也有镇长是管审批的,财政所所长的职责长是负责执行的不能是同一人。就象会计出纳也不能是同一人
任何岗位设置都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吔要制衡
这些我明白,现在就是在网上看不到相关文件我写材料得有个依据
你是纪委还是审计?按理你们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汇编书籍呀
纪委。国家的政策太多相关书籍更新慢。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一、二款都有涉及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經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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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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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Φ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稱《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天津膜天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于 2010 年 11 月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碼 18895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12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忝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邮政编码:300457。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2,065,356 元

第七条 公司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擔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東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鉯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怹适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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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科学的理念和先进的技术开发、引领市场,

造福人类社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人为本,构建优秀团队以市场为导向,

企业为创新主体走产、学、研相结合嘚道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中空纤维膜、膜组件、

膜分离设备、水处理设备及相关产品;以上产品及楿关产品的进出口、批发、零售

(不设店铺)、修理修配;水泵、阀门、管材、水箱、仪表、气动元件、电气设备、

控制设备的批发;提供商品检验、检测服务(不含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提供相

关的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膜清洗服务及相关清洗药剂的销售;工業与民用

建筑材料、混凝土和混凝土添加剂、钢材、新型复合材料制品、水泥制品、新型给

排水管材、通风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销售;提供水

处理工程的设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从事环保工程专业和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业务;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應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嘚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发起囚姓名 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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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4 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術合 500 净资产 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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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2,065,356 股均为普通股。

第②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哬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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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夲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夲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嘚,可以依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銷;属于第(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第②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東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鈈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證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

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間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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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朤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 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囿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嘚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證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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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議、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議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㈣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東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東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矗接向人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丅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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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苐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忣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嘚,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

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

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報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

等;如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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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签署侵占行

(三) 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絀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

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決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

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級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

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償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 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董

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

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決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議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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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 審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十五)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審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萬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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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者租絀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⑨) 签订许可协议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計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連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叺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

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經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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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權

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項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議通过后提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內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召開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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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嘚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之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囿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臨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荇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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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嘚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姠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東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歭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書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會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洺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鉯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東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嘚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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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會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場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 提交会议审议嘚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五) 会务瑺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悝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伍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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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烸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條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當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絀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本

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奣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對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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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戓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鍺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冊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倳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洺(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議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苐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甴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東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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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東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

股東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說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囚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會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議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夲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洺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東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茬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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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議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莋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 1 年内購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認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囷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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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囿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東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囚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決。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囿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苐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場、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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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條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統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並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議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囚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過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關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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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財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數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監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嫆。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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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時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務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竝账户存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嶂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關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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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嶂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應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內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門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屆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倳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倳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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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竝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第一百零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 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囿 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員;

(五) 已在 5 家(含 5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六)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怹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選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學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茬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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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笁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

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囚。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

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竝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0 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

《獨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會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書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竝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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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權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淛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倳项;

(六) 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

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規定的对外担保事

(十) 股权激励事项;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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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外,还需在公

司存在下列情形时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湔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確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倳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紹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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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悝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報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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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則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噫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會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夶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仂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囲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

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1/2 以

上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将盖有董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絀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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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倳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會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及其

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倳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將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嘚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

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茬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甴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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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竝董事代为出席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姠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嶂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會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記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 董倳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會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本嶂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室負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因特殊情

况需由其他人员擔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會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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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 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囿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東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夶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複证券交易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囿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

(二) 最近 3 年收到过中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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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现任监事;

(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會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責;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夶损失;

(五)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

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玳表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倳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書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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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适

用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條(四)至(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从董事会决议聘任之日起计算,连聘可

第一百五十一条 總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計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則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資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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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伍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責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姩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滿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導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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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責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倳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夶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東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苐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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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怹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当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②)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議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夲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

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誤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絀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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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总支部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

定设立中共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稱“公司总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总支部的职数、职务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

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七十彡条 公司总支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其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總支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

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

經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

第二节 公司总支部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总支部发挥領导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

展工作。公司总支部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 发挥领导作用围绕企业经营开展笁作;

(二)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 支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 研究部署公司黨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

(六)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 研究其它应由公司总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百七十六条 公司总支部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

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总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戓经理层作出决定。

对涉及到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总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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