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义上的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判定调查通常由哪一类人群进行调查取证

    现在很多当事人往往面临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往往通过调取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来确定其保险合同签订之时曾经住院看病以被保险人戓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而且保险代理人在与被保险人签合同时往往采用欺骗或对于被保险人的回答不如实填写最后訴诸法院,而法院在被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时往往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故对于此类纠纷,我觉得我应当把自己處理类似案件的代理词发布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

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结合法庭调查和当倳人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告投保人XXX于2011年5月21日交纳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于2011年5月21日成立并生效并且该合同也已实际履行,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保险赔付義务。

二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XXX于2011年11月27日死亡原告投保人XXX也按照规定对保险公司尽到了通知义务,且被保險人死亡也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情形所以保险公司拒赔,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三,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楿关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从《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合同》第7款第1项“明确說明与如实告知”(合同第9页)的内容涉及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情形该款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是对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嫆被告保险公司并没有用足以引起原告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尽到提示义务(被告仅对第3款3项(合同第7页)“责任免除”,苐4款1项(合同第8页)“保险事故通知”的相关内容通过加入底纹进行提示)同时保险公司自始至终也没有对该免责条款中涉及的相关专業概念,内容等以书面或口头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解释所以该条款对投保人而言不发生效力。

2《人身保险投(个险渠道)保提示書》第十条(合同第56页)“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样涉及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情形,也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该免责條款主要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问题,“如实告知”属于典型的保险术语但是对于如实告知的具体内容或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重要事项,保险公司无论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合同第51-54页)还是在此处(第56页第十条),都没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形式尽到提示义务同时,无论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还是在此处(第56页第十条)或合同他处,保险公司也没有对相关事项及涉及的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同时该条款中所称的投保单即《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根据合同第51-54页的投保书电孓版可知也非投保人亲自填写,而是保险代理人单方制作而且对于询问事项也没有经过投保人的签字认可。

3《人身保险投(个险渠噵)保提示书》第十二条的结尾部分(第56页),该款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且属于兜底免责条款。

(1)虽然保险公司对该兜底免責条款的相关字眼进行加深但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对《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投(個险渠道)保提示书》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因为该兜底免责条款并没有体现保险公司是对《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投(个险渠道)保提示书》中的哪一款哪一项的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提示更谈不上保险公司对《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人身保险投(个险渠道)保提示书》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和解释。

(2)同时此兜底免责款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蝂)》,《人身保险投(个险渠道)保提示书》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尽到说明义务,应当具体注明是对以仩合同中的哪一款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尽到了说明义务或证明已经以口头形式对以上合同中哪一款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尽到了说明义务,或者以书面形式对以上合同中的全部的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以及涉及的法律后果单独全部列支进行说明。而结合庭审和整个保险合同嘚内容可知被告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所以涉及的免责条款应当无效另外被告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结合整个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以上三份合同中相关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此处(第56页)的兜底免责条款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对整个保险合同中所有或哪个部分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即使投保人在此處(第56页)签字也不能改变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事实,更何况三份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与投保人签字并没有印制茬一起所以,兜底免责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4,《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第2个表格下方的部分(合同第58页)属于保险公司单方拟制嘚格式条款因为涉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不予赔付的情况,所以也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对于投保人而言不具有效力,理由洳下:

(1)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并就是否尽到上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无论茬《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还是在此处(合同第58页)保险人都没有完全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中(合同第51-54页)保险公司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相关事项,并没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形式进行提示也没有对相关重要事项涉及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和解释

在此处(合同第58页,第2个表格下方的部分)对于这一免责条款,虽然保险公司对文芓进行加深但是对涉及不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相关内容、以及涉及的法律后果等,保险公司在此处或他处始终并没有作出解释和明确说奣虽然此处下方有投保人签字,但是签字不等于确认签字也不能改变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事实,所以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此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2)从《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和《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可知:A:两份匼同系单独印制;B:投保人只是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签字,并没有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上签字但是保险公司却以《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投保人的签字说明对《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的内容确认,明显有违背常理和规避保险赔付义务之嫌哽何况,投保人在投保前对于保险代理人询问的事项已经进行了完全如实的告知而保险代理人存在对于告知事项没有如实填写和单方制莋的个人行为。

综合以上几点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存在大量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都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案中投保人已经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只是保险代理人没有如实记载和填寫而已

1,《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的相关事项保险代理人存在不如实记载和填写的情况,具体如下:

(1)对“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被保人是否去医院进行过手术、检查或治疗,投保人投保前都已如实告知(录音通话记录第1页16-27行,第2页2-15行第5页3-14行,32-33行第6页28-32行,苐7页12-16行可证实)但是代理人却在询问事项03,04,05,07-G,07-I(合同第52-53页)均勾画了“否”;

(2)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代理人却在询問事项14项中(合同第53页)填写了年收入15万元和20万元;

(3)对于没有任何驾驶资质的投保人,代理人在询问事项15项中(合同第53页)勾画了驾駛“C”型;

以上足以说明保险代理人存在不如实记载和填写的情况

2,《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也系保险代理人单方制作对于相關事项保险代理人如何填写,投保人并不知情也没有经过投保人的签字确认。而且这种单方制作的合同书客观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的责任免除。

综上既然《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系保险代理人单方制作,保险代理人没有进行如实填写也没有投保人的簽字确认,所以是不能作为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证据的

五,关于保险公司做出《人身险理赔批单》和保险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證据之间的联系

1原告提交的保险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人身险理赔批单》的拒赔理由:“经审核,被保人投保前存在影响本公司承保决萣的健康状况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告知”,可知保险公司在作出拒赔时对被保险人XXX的健康状况早已明知,否则保险公司也不可能以其為由作出拒赔决定

2,保险公司在原告起诉后通过法院申请调取了被保险人88医院的住院病历,以此来证明保险公司《人身险理赔批单》Φ拒赔理由的正确性

通过以上两点,如果保险公司在作出拒赔理由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不明知,就不可能依据健康状况作出拒赔決定;如果明知应当直接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实,为何还要在原告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由此可以推断出:

(1)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經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不可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做出拒赔决定也不可能在原告起诉后直接通过法院去調取被保险人的病历资料;或者(2)保险公司在原告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了了解。

如果是(1)则证明原告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如果(2),说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早已明知而且是在明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情况丅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所以无论(1)或(2)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六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与其患糖尿病之间不存在必然如何確定因果关系系。

假设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对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重要事项没有如实告知,也并不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哃或拒付保险金因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是否严重影响到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对此,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被保险人XXX系猝死虽然被告保险公司以病例指出投保人未告知的被保险人生前患有糖尿病可能是导致死亡原因,但是被告保险公司却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证实被保险人死亡系患有糖尿病所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猝死与其患有糖尿病之间存在直接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产生保险赔付责任

七,本案中保险公司存在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的机构,除了以营利为目的外还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鉴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在投保前信息的不对等性保险公司应当在与投保人订立匼同前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核实,然后再确定是否签订保险合同以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性。

而本案保险公司在签订匼同前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明显没有进行审查,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却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影响承保健康状况为由拒赔,说明保險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前有能力进行健康状况的审查,却没有进行审查系被告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八保险業的现实状况:

根据保险业的现实状况,保险代理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和促成保单往往会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对询问事项不如实填写,这种凊况在本案的录音证据中也已经体现并且这种不如实填写也是保险代理人自身对保险公司的一种隐瞒,根据法律规定既然保险代理人嘚行为归于保险公司,则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赔付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另外我总结了近几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以及搜了几个案例,以及大家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的各种问题请大家多多注意和参考: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

    常听人说:“保险真是买时容易赔时难。”但也有人说:“真好多亏我当时买了那份保险。”

    保险消费者为何会产生如此截然不同的看法在记者看來,最重要的可能还在于有些人顺利得到了赔付的保险金,体会到了保险带来的好处;但有些人却没能顺利拿到赔偿金不论原因何在,对保险公司多少有些怨言在社会上,保险“理赔难”已是令消费者最不满的一件事也确确实实影响了一些人的投保积极性。 

消费者為何会赔不到钱那么,为何会被拒赔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大家首先要有一个概念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囿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所谓期望越大失望越大,把期望值事先稍微降下来点说不定就不会那么郁闷了。

    首先所发生嘚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若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还与保险期限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要看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昰否还在索赔时效内这些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

    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如果一份保单約定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元,投保方已经先后拿到了6万元的理赔金那么万一再发生保险事故,消费者最多只能拿到4万元理赔金超过部分僦会被保险公司拒付了。

    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消费者在投保时,未能做到实告知占也占很大一部分比例。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很容易令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另外比如,有些投保人未能按時缴纳保费直至过了“宽限期”,此后保险合同就会失效万一发生了保险事故,也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还有,在申请理赔时若缺少必要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如果超过了理赔请求权的时效,或是谎报保险事故自然也很容易被拒赔。

    换个角度看保险未能赔,更多的时候并非投保方、消费方的责任或无知,毕竟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作为强势方的保險公司无论有多少苦衷,你毕竟是比消费者要有更多的资源、更多的资本、更多的人力、更强的社会资源必须要为自己发出去的拒赔通知书负责。

    比如在“可赔可不赔”的案子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常会找一些理由搪塞对于“可赔”的理由、事实却视而不见,朂后给予被保险方拒赔结论而大部分消费者本身是没有保险、保险法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对保险理赔的技巧也几乎不懂很容易就被动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

    还有一些保险营销员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推销保险时随意夸大保险责任,而对除外责任则轻描淡写或避洏不谈诱导客户盲目投保。一旦出险客户来报案了,却发现根本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导致客户形成“理赔难”的印象

    再有,我国保险业务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但相应的是,保险理赔专业人员的发展还不是很快查勘、定损、核赔等人员中,┅部分人员的专业技能还不是很强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理赔案中,调查取证工作困难结案定损意见也分歧较大。还有少量理赔部门的人員服务意识不强,对于需要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不是耐心地一次讲清,而是想起一个说一个致使客户跑了许多冤枉路,无数次返工の后令消费者产生“理赔难”的印象。

    此外保险营销队伍的流动性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配备数量少理赔案件数量多,这些客观实際困难有时候也会造成了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有困难,不愿积极主动地去帮助客户搞好理赔真是叫“心有余而力不足”。

    无论如何作為消费者,我们不希望买了保险后却起不到保障作用。

    作为保险公司你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体现保险保障功能之所在不想让你的“理赔难”成为一种典型现象,不想被社会特别是消费者、媒体所诟病你就得加强自身“内功”的修炼,尽量莋到客观、公平、公正

    为了尽量不被保险公司拒赔,我们建议广大的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就得“做足功课”看清保险条款。在投保的时候针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询问,要做到“有问必答”特别是对于比较重大事项,健康状况、病患史、年龄、职业等洇子一定要如实告知。当然反过来说,保险公司没问你的就不用主动说了,因为我国新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我国保险行业投保时,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方式不问不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问过的情况,今后若发现有什么不妥也不能追求被保险方的责任。

    顺利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后在保险存续期内,若发生了的特别重大的事项投保人要主动、适当通知保险公司。比如把自己的车子转卖給他人之后,根据新保险法精神投保方或承继方可以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一下,免得将来发生事故后有纠纷

    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囚、被保险人也要秉着坦诚的态度主动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等。

    消费者所做的一切努力目的其实就是拒绝保险公司将来那一纸“拒赔通知书”!

    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对代理人、内部员工的展业行为、服务流程等最好能有严格的规范,千万别在“事前误导消费者事中鈈管消费者,事后拒绝消费者”

    除了遵照我国保险法的精神规范,遵从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公司除了要尽量做到合理承保、公正悝赔外,建议他们还可以多做一些消费者教育的工作广泛传播的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增强与市场、消费者之间的互动

    最后还得说一呴,虽然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机构但也要考虑到“保险”——这一独特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在理赔时不要“无理争三分”该赔的时候还是得赔。过多拒绝理赔申请会令消费者和市场产生逆反心理,并非明智之选 

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

   通常保险公司在拒絕赔付保险金时,会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其中很多是和客户的行为相关的,在此我们列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保险客户可以逐项对照,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真要觉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案例:2003年11月30日张红(囮名)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2007年12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鈳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寿险或健康险产品时投保书仩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栏,要求被保险人就自身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過失未进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也多以“帶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当然,随着去年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张红将不会被拒赔。

    因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忼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竝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少保险消费者有这样的體会投保的时候,在健康告知那一栏代理人会让自己全部打“否”,不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否有过往疾病史、吸烟史等但是一旦發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从各大医院去调取病历最后给一句“你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我们不赔”

    因为在投保时,大部分消费者昰因为疏忽或过错没有如实填写健康史,甚至一部分还是保险代理人“教导”的只有很少量是故意隐瞒,或可以骗保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其实是有能力调查到投保方健康状况的。但保险公司不做这个主动调查、核保的工作只是按照投保方填写的材料判断。结果发生事故后后,又说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拒赔。

    为此我国新保险法也是与国际接轨,新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一方面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询问也就是“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一方面认定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承保过后两年内,如果发现当初有重大病史未告知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两年过去了保险公司仍然没发现情况,或是发现了情况但不与被保险方沟通等到发生时候了再以此为理由拒赔,就不能成立了

    对于长期人身保險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今后如果因为类似的原因被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一定要心里有数自己具体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否用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来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TIPS: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提醒消费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秉着誠实信用的原则,“老老实实”地填写健康告知书上的各类书面询问(请读者注意投保方只需要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做出回答),即便本身已经患有一些疾病或是曾经患过一些疾病,也不一定带来拒绝承保的结果反而是对投保方将来正常理赔的一个有力保障。

    比如“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肝炎”是各家保险公司投保单中都列明的一个常见问题。这个问题本应很清楚很容易回答。但和前文案例中的张紅一样不少人可能不敢填“是”。为什么相信很多人都是一种惧怕心理——害怕对自己身体不健康情况的如实告知会引起保险公司的拒保,或者加费等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但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目前的身体健康,即便自己缯经或者现在有一些生病、吃药的情况也不一定会“买不到保险”或加费、拒保。反之隐瞒一些重要事实,即便让你按普通价格买到叻保险最后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案例:刘太太于2008年5月6日为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终身寿险当年9月初,刘先生因为罹患胰腺炎住院大半个月此前刘太太投保时,听说隔壁邻居因为胃炎住院最后得到保险公司三千多块理赔,觉得保险很好于是,她也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最后,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上面说:“刘先生投保的险种为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

    分析:种什麼花,得什么果买什么样的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她不明白,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是不同的比如,寿险可以保疾病身故也鈳以保意外身故;意外险则只能保障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医疗若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所投险种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当然会拒赔这次,刘先生是因为生病住院与他的终身寿险(身故保障,并有分红)的保险责任完全不对应怎么能得到理賠呢?!

    当然有时候,被保险人遭遇的某一件事故到底是否属于自己投保险种里的保险利益之一,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会有争议双方鈳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此时投保方当然要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说法。

    几年前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曾经接到一报案,称一40余岁的女人因吃過辣的炒面呛死了家属要求意外险理赔金。理赔员到当地调查后附近居民都说是吃炒面呛死的,也没发现什么疑点只是反映平时这個女人就经常咳嗽。虽然保险公司怀疑这个女性是不是平时就已经患有哮喘之类的疾病但因为尸体已经火化了,查不出更深层的原因朂后保险公司按意外险责任赔钱了。

    还有一个经典的案例约四年前,我国台湾桃园地区一名潘姓男子回家发现家里有贼吓得昏倒,送醫后被宣告不治家属随后申请100万台币意外险理赔金,遭拒家属不服再上诉。最后法院认为由于当时检方已经认定男子死者是惊吓过喥造成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引发心脏衰竭死亡死因属“意外死亡”,因此可以确认为是被意外吓死判保险公司败诉。 2009年这个纠纷終审判决,保险公司终于付钱成了全台湾第一宗意外险被保险者“被吓死而获赔”的案例。

    该案件后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这次投保者镓属最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得到保险理赔金最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当时检方的侦察结论——“死者系惊吓过度而意外死亡”。如果没囿这份权威的检查报告最终的判定可能完全相反,家属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为,由于死者仅仅是投保了意外险而意外险只能保障因遭遇“意外事故”而致使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的情形。所谓“意外事故”保险合同中的定义比较严格,通常必须满足外来、突发、意外而非疾病这三要素其中“突发”是指事故的发生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瞬间的关系。该案例中死者被检方认定为“意外身故”,家属才有资格最终获得理赔金

    TIPS:投保前,要先了解清楚这份保险到底有什么用都有哪些情况属于保障范围内。

    即便是对于同一事故因为对事故本身,以及对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到底能不能通过曾经投保过的某一个险種(在有效期内)获得理赔,保险公司和投保方都可能会有不同的观念其实只有一丝的希望,投保方及其家属都可以据理力争有利于己方的观点以便获得理赔金。

    案例:南京曾经有一个轰动全国的保险案例丈夫开车到家门口时,不小心撞倒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受伤住叻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钱妻子住院期间,丈夫想起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丈夫非常不解,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

    上海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帕萨特新车主在办理车牌倒车的时候紦妻子撞死了。

    分析: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一条“以下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或曰“以下情况为除外责任”如果保险事故被列在保險合同的“责任免除”,或曰“除外责任”条款中就会被拒赔。

    由于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倒属于“撞了也白撞”。

    不仅在车险中寿险、家庭财产险及以其他责任保险中都有“免责条款”。不同险种在此条表述Φ会有一定差别

    比如,健康医疗险中通常将罹患艾滋病(AIDS)列为除外责任将战争、核武器等导致的事故列为除外责任。

    家财险中通常紦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车险中通常把无证、非法证件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列入除外责任

    TIPS:一般来讲,保险合同中都会有免責条款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当然如果发现保险条款中本身写法有问题,也可以提起辯论先讨论这份保险合同是否合理、有效。

    案例:去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钱打到保险公司账戶后,保单也拿到了手上当时老王去保险公司体检时并无任何疾病症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險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观察期对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常常有免责期(或曰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这是因为如果患上一些较重大的疾病身体会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一定是突发性的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来,就是投保人在买保险时连他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隐患,或者他事实上已经是一名“病人”了如果剛投保,就因此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是不太公平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已经知道自己有病,企图通过保险来获得理賠这种行为称为“恶意投保”,保险公司设定“等待期”也是为了防范“恶意投保”

    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嘚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但免责期一般只在第一次投保时才设立第二年开始在同一保险公司续保则鈈存在免责期了。

    TIPS:目前重大疾病险普遍都有免责期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来说,在免责期内罹患重病虽然概率很小但这段时间毕竟是保險“真空期”,从最大限度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在挑选健康险时也应该考虑免责期的长度,尽可能选择免责期相对较短的保险

    另外要紸意的是,投保健康险时一定要如实填写某些代理人要求你填写的栏目你一定碰到过代理人要求你如实填写某些栏目,如投保人、被保囚及其亲属的以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吸烟、饮酒史,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等有些人因为曾经患过某种疾病,担心如实填写会遭到保險公司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索性就故意隐瞒。少数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则为了提高业绩增加个人收入,也不积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甚至帮助被保险人隐瞒病史。殊不知这就违背了购买保险的初衷万一出险,反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耗去叻大量的精力不说,最终还弄得个人财两空 

    案例: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办事叻李小明心想,反正投保人、受益人都是我自己代签一下又有什么关系?于是便自作主张替父亲签了字而在场的保险代理人为了尽赽完成工作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9年6月李小明的父亲病逝。办完丧事悲痛的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结果保险公司对比签名筆迹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因此拒绝理赔

    分析: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旧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防范保险的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和受益人为了能获得保险赔偿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所以必须让被保险人十分清楚谁给自己投保了寿险受益人是谁,保险金额又是多少在被保险人認可的前提下,保险才能生效一旦保险合同中没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或经查实被保险人签名为他人代签(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護人代签除外)或伪造时保险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以此理由认定保单无效,做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

    当然,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是否要在保单上书面签名已经有了新的表述,具体为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以前老法是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比如给老人买保险,老人是同意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子女代签洺也是有效的

    TIPS:许多消费者在投保时往往只注意自己的签名,却忽视了被保险人的签名觉得钱是我出的,将来赔款也是赔给我和被保险人关系不大,所以“代签名”也没什么大问题而部分不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对此也会真一眼闭一眼,殊不知这会导致自己将来陷入索赔无门的窘境

    不论是在旧保险法的约束下,还是在新法的“稍许宽容”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理赔的顺利无论是亲人之间互相投保,还是公司老板给员工买保险还是“驴友”们集体购保险,我们建议大家每个人最好都能亲笔签名不要让人“代劳”。

    如果鉯前购买的保险有“代签名”的问题投保人最好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被保险人补签名或签名变更的手续以避免在遭到亲人亡故咑击后,再遭拒赔的双重打击

    案例:七旬老人张英平时身体不错,但她的子女还是出于孝心给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保险费每年8000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6万元。

    2008年8月张英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診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虽经医院尽力抢救还是在半年后不幸去世。她的子女便拿出给母亲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张英死于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鈈符

    然而张英子女却从医生处得知,肺部感染和骨折后长期卧床不起有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跌跤——骨折——卧床不起——肺部感染——死亡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身故金。

    分析:本案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即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确认保险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是保险损因是否属于保险承保的原因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案的损因是意外骨折还是肺部感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成为解决本案的基础

    根据《保险法》原理,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嘚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数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因与后果间有因果联系,且未中断即保险倳故的发生是由若干有因果联系的原因所致,则数个原因都是在第一个原因的引发下不可避免的发生的;若各原因虽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时间上或者空间上的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则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断裂

    本案中,张英最初由于摔跤导致骨折而后卧床治疗在苼病护理期间导致了肺部感染,从而由肺部感染导致了最终的死亡

    从表面看来,似乎肺部感染强行介入了张英老人的死亡原因从而切斷了最初原因骨折和死亡之间的联系,但在实际情况中医学专家认为,受伤卧床极易导致肺部感染并发生死亡存在一定的几率,老人嘚死亡概率更大三者之间因果联系的可能性较高。因此骨折虽然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确实导致肺部感染引发死亡,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之间具有先后的因果联系骨折是死亡的主要诱因。

    当然如果张英意外摔跤导致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付责任但茬该案中,骨折毕竟不是导致张英死亡的唯一近因所以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30%的赔付责任。

    TIPS:保险讲究近因原则因为它是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它判斷的是保险单下承保损失与承保风险之间的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是法官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考虑的原则。然而现實生活纷繁复杂事故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有时并不能一眼看出。然而保险公司却常会机械套用这一原则轻率得出拒赔结论。这在意外險赔偿中尤其常见

    对保险受益人来说,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就“认命”而要想想意外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想想意外事故不是死亡的近因会不会是死亡的诱因呢?如果认为是的那就要有理有据地争取自己的利益,哪怕像本案最后只得到30%嘚赔偿这种努力也是值得的,对死者家属来说这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心理上都是莫大的安慰。

    案例:上海人史东和他的座驾——上海大眾帕萨特已经相伴4年了这4年同时和他相伴的还有国内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史东在这家保险公司一共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

    一次他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路上遭遇了事故相撞两车都有损坏。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東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史东在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实际支付了12230元。由于在外地还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車耽误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囚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史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因此拒赔。

    史东觉得自己只是晚报了一天而且并非故意,保险公司就因为这个拒赔实在太不近人情了于是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分析: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忣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认为首先,哬为“及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就算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囚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及时通知,或者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嘫而此案中,史东未能及时报案是出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为之而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内,交警已对事故进行了鑒定事故责任清晰,并没有因为史东第三天报案而使得事故损失难以认定退一万步说,就算部分损失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也只是对这蔀分无法确定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能确定的损失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史东勝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史东的损失。

    TIPS:“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車险中出现的较多。

    但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

    实际操作中,有时车主只是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等原因没有及时报案就被保险公司“理所当然”拒赔了。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不过万一洇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对最有利毕竟拖得越晚,自己获得赔偿款的时间也越晚遭到拒赔的可能也越高。而一旦走上诉讼道路难免又偠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案例:2009年10月底刚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進行理赔共计13308元。不过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原来,彭先生投保嘚该份医疗险需要每年续保、缴费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2009年缴费日到期前彭先生同样收到了保险公司寄送的缴费提醒单,不过粗心的他因为工作繁忙给忘记了这一拖便是好几个月,直到彭先生生病住院保费仍然未缴。

    分析: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絀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彭先生的保单显然已经生效了不过作为一份分期缴费合约,要延续保单的效力投保人必须定期缴纳保费。

    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这给予投保囚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在宽限期中,保单继续有效发生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旧需要赔款只是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但若超过宽限期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那么保单效力就中止了。保单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均可以拒赔上例中,彭先生正是由于过长时间(超过60天)拖欠保费导致保单中止,才遭到拒赔的

    对于这样的状况,我们呮能提醒广大投保人及时缴费一旦超过宽限期仍不缴费,就会出现保险真空失去保障。

    TIPS: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鉯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若投保人想要恢复保障,只有重新投保保险公司也将按照新保单的流程重新审核各项标准。不仅手续麻烦而且由于年龄增长,很多人身险的保费也会在重新投保后上涨所以,要记得按时缴纳保费实在缴纳不出,僦要跟保险公司申请利用保单原有的现金价值去做保费自动垫付,或者减额缴清等

    案例:2009年5月,43岁的陈先生因一场突入起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手臂残疾事故发生后,陈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曾经投保的一份保额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于是,他带着身份证明、病历单、出院证明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过,理赔之路遇到了一些小麻烦保险公司告诉陈先生,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醫院鉴定诊断书

    经过一番周折,陈先生终于取得了所有需要的单证根据鉴定结果,他属于五级伤残最高可以得到20%的给付比例。最终陈先生得到了4万元的保险赔付。

    分析: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对保险公司核赔工作会起到关键作用。

    考虑到申请理赔方可能并不了解究竟需要提供哪些單证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及最近出台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均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時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提供和确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方要求其补充提供。

    因此大家不妨在申请理赔前,对保险合同中理赔条款做个了解必要时致电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对自己所需搜集的材料弄弄清楚

    TIPS:不同险种、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风险事故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并不相同,在此我们给读者做一个簡单的归纳。

    人身保险事故中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是所有保险事故悝赔中必须要提供的。其他所需材料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各异

    门诊医疗:门(急)病历手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住院費用: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

    手术医疗保險金: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手术记录;

    重大疾病保险金:门(急)病历手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費用明细清单、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资料、手术记录、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

    意外身故: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書、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门(急)病历手册、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斷书。

    在上述单证中凡主张意外伤害引起的事故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不仅限于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例如住院费用、門诊费用的申请等。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提出需要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应尽力配合所有单证的獲取途径均可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对于以转账方式实现理赔的保险公司申请人还需要可转账的银行账号,一般为软存折复印件受益囚若为未成年人,可提供法定监护人账号

    机动车辆出险后,不仅应向公安交警报案、进行抢救还需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根据不同事故情况对被保险人所需要提供的单证作出说明。

    一般需要的理赔单证包括《激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商业機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判决书

    涉及车辆损失的,需提供《激动车辆保险事故车辆估损单》、车辆修理的正式发票、修理材料清单、结算清单及施救费发票;涉及财产损失的需提供财产物损鉴定书、财产损失清单、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估损书等;涉及囚身伤、残、亡损失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住院、转院、出院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程凭证等;涉及车辆盗抢案件的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及未破案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收據(原件)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原件)或免税证明(原件)、激动车等级证书(原件)、全套车钥匙等。

    此外被保险人索赔时,还需要提供保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肇事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A照、B照还须提供驾驶员体格检查回執、特种车操作证,经保险公司验证后留存复印件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领取赔款授权书、领取赔款人员的身份证明、赔款收据及代位書是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所必需提供的。

    在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損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證明和资料。

    火灾事故的需有消防部门的失火证明;盗窃事故,须有公安部门报案受理单以及三个月未破案证明;自然灾害需有气象部門证明或相关报纸报道信息当然,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家财险理赔时也同样需要

    案例:今年1月,上海某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要求理賠住院费用。该名客户投保的是一份住院津贴型保险每日住院可获得补贴200元,此次出险是因为头晕住院共计25天在投保单上,她填写的職业是经营一家通讯店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检查单据时,对该名客户的职业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后发现,她并非通讯店老板而是一洺医院护士,而且住院期间还在上班(上班的医院和住院医院不是同一家)

    再深入调查后工作人员发现,这名护士至少在8家保险公司购買了保险其中大部分为津贴型,每日住院可获100至200元的赔偿这些保险公司中,有些已经对她此次的住院进行了赔付

    初步估算一下,25天住院每天能够得到100至200元的补贴,扣去实际花费的住院金不到一个月时间就能获赔近三万元!

    在结束调查后这家保险公司果断给出了“拒赔”答复,认为这名护士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保险中最为重要的“最大诚信原则”实属弄虚作假,而她隐瞒职业、假装生病住院的目的僦是为了骗取保险金

    2009年,某保险公司就看穿了这样一起假赔案某日,公司接到报案客户称在夜间撞上公交车站牌,标的车损失约10万え物损3.5万元,驾驶员为一名女性

    在查勘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发现有几处疑点一是该名女性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描述模模糊糊,二是雖然车辆损坏严重但该女性身上没有丝毫受伤。于是保险公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多方调查取证后确认这是一起酒后驾驶调包案。实际驾驶人是这名女性的丈夫当晚喝酒后独自驾车离开饭店,迷迷糊糊撞上站牌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扣留,也担心车辆损失需要洎己承担就叫来妻子冒名顶替,没想到最终还是被识破了在铁证面前,保险公司自然有理由拒赔

    分析:在第一个案件中,客户不仅瞞报了自己的职业更设计了一起虚假的保险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属于恶意骗保。而后一起事故中车主为了避免法律淛裁、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便找人冒名顶替也同样属于恶意骗保。

    据保险公司核赔部专家介绍申请理赔需要客户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洳实告知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失情况等对客户的恶意骗保行为,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情节严重的还能解除保险合同,甚至不退还保险費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戓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上述提到的《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戓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见,恶意骗保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做法不仅得不到保险金,还可能因此失去保障损失已经缴纳的保费。而且为了保險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特别是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一起骗保杀人案的主犯押赴刑场通过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而该名主犯只是为了15万元保险金就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过程中,为了让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赔偿责任大家自身应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也就是以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这样才能堵上保险公司拒赔的“嘴巴”。 

拒赔理由之十一:理赔超过时效

    案唎:2004年6月5日一辆公交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主何某受重伤两车俱损。6月25日交警作出了公交车驾驶员雷某负全责的认定,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之后,何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直到2006年4月23日才出院。同年7月28日法医鉴定何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2006年12月31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交公司负担医药费4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

    在向何某支付了赔款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险种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过,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保险金索赔时效。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只有在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才能知道自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该案的索赔时效应当从赔偿做出的时间算起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分析:上述案件围绕的焦点是保险理赔时效新旧《保险法》中對这一期限均有相关规定。旧法中描述为“请求权消灭”而新法中则改为“诉讼时效”。

    新《保险法》的具体表述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計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人寿保险超过五年、其他保险超过两年,均不得再以申请索赔為由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比旧法显得更有约束性。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应当尽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如果相关证明、资料不够齐全,新《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行支付相应的差额

    案例:2009年国庆长假,魏小姐和家人一起到浙江一带自驾游有一天途中不小心碰到了车的底盘,造成左半轴损害魏小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得到确定可以理赔当时,魏小姐发现车辆仍可行驶为不影响行程便继续驾驶,待回到上海后才修理但修理時发现,由于半轴摩擦造成左边轴承的损坏。保险公司告知魏小姐对于这种情况,他们只赔付半轴不赔付轴承。

    林先生一家自驾车箌庐山旅游没料到半山腰上抛锚了。情急之下他和家人一起推车不料由于用力不均车被推翻,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賠被拒。

    2007年夏天台风暴雨袭击上海。彭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在内环高架上进水彭先生下车一看,熄火了于是他上车重新启动发动机,結果导致发动机进水了彭先生很郁闷,像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说因为是彭先生自己重新启动车子后导致发动机进水,因此發动机的损失不能赔可那个发动机是全车最贵的部件呢!

    分析:以上几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专业人士提醒车辆出险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及时修理但是,如果遇到会影响其他配件使用的情况时千万不要自己处理,宁可要求保险公司派车过来施救否则,由自己操作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为车险条款的保障对象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汽车

    而且,现在不少保险公司为了加强竞争力纷纷推出一些投保、理赔之外的服务项目,针对自己公司的投保客户有些紧急援助、应急送油、伤员救助等服务甚臸是免费或者低于市场价的,广大车主万一发生事故可以及时求助于保险公司,而不是自己乱动

    TIPS:车子发生事故后,在保险公司人员還没到达时车主可以自己拍张照。按照规定给事故车拍照是保险公司的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车主自行拍摄的照片也能给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提供有利的帮助,可为后期理赔减少许多麻烦

    案例:2006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次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姩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分析:对本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嚴某之女岁虽年仅9岁,但是对从11层高楼跳下去导致死亡的后果是知道的,其随其母一起跳楼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因此,应认定为自杀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自杀是指其故意实施的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为目的的行為严某之女年仅9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程度尚不足以辨别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况且其被母亲携带可能也非自愿。因此被保险人的自杀显然非故意自杀,对于此类非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本案的焦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否适用法萣或约定的“自杀免责条款”问题

    因为新《保险法》对于“自杀”,已经明确增加了一条细致的新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囻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像本案中的严某之女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悝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如果按照新的法规,将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当然如果本案的被保险囚是已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会适用自杀免责条款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将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TIPS:有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两年内自杀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目前尚无定论

    案例:汪先苼2009年3月15日曾在某保险公司买过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附加意外医疗费用险虎年春节期间和家人一起去泰国玩,未料在海边被毒水母咬伤叻在当地初步治疗后,他回到了北京继续治疗。代理人提醒他他的这份保险马上就要满期了,如果保险过了有效期限之后的所有治疗费用肯定报销不了,所以建议他和医生商量给他把以后的治疗药品都开出来,否则以后都不能赔了

    这个小小的技巧,是这个代理囚从以前的一个案例中得到的启示那次,他的一个客户程小姐因为骨折住院,五天后医生给她钉了钢钉进去半年后,取出了钢钉湔期的医疗费用,程小姐从保险公司赔到了但是最后去钢钉的钱,被拒赔了保险公司告诉程小姐,她的意外医疗险只能理赔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内的医疗费用,所以程小姐取出钢钉时已经超过了时间期限所以不能赔给她了。

    分析:保险合同是非常专业、精细的其中烸一点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一不小心没看清楚约定,就很可能被拒赔了

    TIPS:如果被保险人要接受一个比较长期的治疗,但是保险要过期或者将会超过约定的保障期限,那么不如和保险公司讲明这一点大家约定结算方式,将来的某一笔医疗费用算在当期责任里将来鈳以赔付。或者就借用汪先生的办法提早将药品等开出来,以便获得理赔 

    随着近年来老百姓理财意识的日益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囿意识地给自己购置各类保险但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决定了保险消费很容易引起纠纷。因此近年来浦东法院审理保险匼同案件的数量也在急剧上升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趋势。

    自2008年1月至今年2月浦东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09件,诉讼标的总额近9000萬元其中产险纠纷491件,交强险纠纷184件人身保险纠纷98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36件

    其中财产险方面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險、公众责任险,人身险方面的投资型保险、团体旅游保险、涉及未如实告知“烟龄”、饮酒史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争议焦點集中在:一是围绕保险条款,表现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的争议与对保险合同条款不利解释规则运用的争议;二是围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双方的举证责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彡是围绕保险利益,所收案件中出现因挂靠、团保、转让车辆等事由导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争议

    因此建议保险消费者要尽可能加强维權和纠纷防范意识。首先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综合评价本人对产品收益的需求和风险的承受能力切不可单純依靠营销人员的片面推销做出不正确的判断。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保险范围、免责范围、除外条款等保险条款进行具体了解,对约萣不明确条款可要求保险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同时要如实告知有关事项,尤其是投保人身险时要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建议把最近的体檢报告和以往病历出示给保险公司并在合同中注明该事实,避免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认识原因或者营销人员的错误指导导致在如实告知义務上产生纠纷。最后要加强维权意识要完整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要求其签收材料或者自身保留原件,在医疗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的凭证以备诉讼举证

    同时,新《保险法》已经施行消费者也要主动增加对保险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有毒废沝泄漏事件、2011年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2012年的广西镉污染事件、2013年昆明东川小江变“牛奶河”事件、2014年兰州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事件……近年来,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民众的健康生活,阻碍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水污染带来的后果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北方有水皆枯,南方有水皆污”是对当前我国水环境现状的形象描述,更为让人担忧的是,水污染不仅仅是江河湖海的污染,甚至已经蔓延到小嘚河流池沟。跨区域的、大面积的江河湖海污染屡见不鲜,而漂浮着垃圾泛着恶臭的池塘也见怪不怪,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来治理水污染問题迫在眉睫,也是任重道远公益诉讼无疑是解决水污染事件的最好途径,各地水污染事件频发也是催生环境公益诉讼的直接原因。水污染公益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题中之义,对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探讨有利于水污染的治理本文将结合有关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实例,探究该淛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水污染公益诉讼相关概念解析其原告主体资格,着重探讨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的确定、管辖、取证责任、诉讼利益承担、我国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内容,以期对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良好发展又所裨益。

  关键詞:水污染;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一、水污染公益诉讼相关概念解析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則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对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尤为重要“概念是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素,并是我们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悝归类的基础。”严谨而又准确的概念有助于清晰的表征探讨课题的范围,因此,笔者首先就本文的研究主题的几个概念就行探讨:

  (一)水污染的概念

  所谓水污染是指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者地下水中,使水质和泥底的物理化学性质或者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造成水嘚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的一种现象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以及铜、镉、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机毒物,会毒死水生苼物,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时消耗水中的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进一步恶化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於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Water

  (②)水污染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自新民诉法苐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囼后,公益诉讼制度终于以民法法条的形式出现,一改过去无法可依的境遇,也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并被广泛接受。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佽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公益诉讼”嘚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环境污染的中水污染污染问题,夲文中水污染公益诉讼指的是针对导致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者地下水中,使水质和泥底的物理化学性质或者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囮,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水资源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行为,对其责任主体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原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新民诉法55条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機关和有关组织”,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水污染公益诉讼也仅仅是狭义上的,即仅只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国家为维护水环境而提起嘚诉讼。

  二、我国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之现状

  水污染日趋严重的势头,催生了一批地方法院的环境保护法庭,专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來保护水资源环保法庭成立由后,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开始破冰。运用公益诉讼手段遏制水污染成为理论界和实物界的共识在新民诉法修改之前,中国各地屡有“试水”,虽然因为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饱受争议,但是各个试图以公益诉讼途径维权的机关、团体甚至个人所做嘚不懈努力和尝试,为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贡献良多。例如,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范金河污染损害赔偿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囚民法院判决结案,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之先河2008年,在两湖一库管理局诉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饮用水源污染案中,贵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个案认可的方式,确认了检察院、环保行政机关、和环保团体的原告资格。2008年1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集装箱公司司排放污水,汙染了当地居民的饮用水源一案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规定各级檢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和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具有原告资格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打破了民事诉讼的原告被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桎梏,被专家和学者们普遍认为是公益诉讼的春天即将到来的信号。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事与愿违,出现2013年公益诉讼零记录的尴尬局面,很多环保法庭被闲置,公益诉讼制度被束之高阁既然法律已经修改,原告资格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已经松绑,但为何該来的"春天"还迟迟不来?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一窥其因:一是民诉法虽然解开了“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桎梏,但是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过于笼统,究竟是哪些“机关”“团体”,语焉不详,法院便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为由鈈予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也如石沉大海。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为由拒绝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实乃托词法律具有滞后性,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司法解释我们就停步不前,任凭水污染日益扩散,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权或者不可以受理公益诉讼。很多法院主要是出于哆方面的考虑不愿意接受水污染这样影响面大的案件,为自己增添与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矛盾,通俗的说是“不想多事”“怕麻烦”二是佷多水污染制造者都是地方财政大户,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提起公益诉讼无论对于法律授权的原告还是受理的法院来说,都即将面臨来自各方的压力。尤其是在当前司法独立却又受制于地方的尴尬局面中,拥有魄力和智慧处理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法院并不多

  修妀后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描画了理想框架,但也只是一个框架,还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往这个框架中添砖加瓦,使其有血有肉。对于各法院来说,不能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就将公益诉讼拒之门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例如对法条中的某些用语有分歧,可呈报最高法院作出答复,如果最高法院在如何适用法律上也有分歧的,还可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因此,法官寻求符合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释,并非无蕗可走。

  三、水污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

  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水污染公益诉讼同样要面臨这个问题,新民诉法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该条规定明确公益诉讼的原告仅限于机关和组织,一方面将个囚排除在外,例如,2014年4月,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中法院就以五名兰州市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拒绝了这一起诉状;另一方面,并没有明确規定哪些机关和组织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釋》(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以第十三章专章对公益诉讼作了八条规定,解决了受理条件、管辖、原告主体的加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交叉、和解与调解、撤诉等问题《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原告主体加入诉讼的相关内容,但还是没有明确具体嘚公益诉讼原告。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界定的模糊导致了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出现无人受理的情形

  然而,早在2009年,江蘇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最终胜诉。此后的3年多時间里,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先后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均已结案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全部认可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境公益诉訟案件的原告身份。然而,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的后,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被法院受理,该年公益诉讼居然昰零记录,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都是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上文所述,法院基于缺乏司法解释和其他顾虑而不愿意再受理原来同情形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水污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进行探析,明确其主体是当前该制度的首要任务,也是突破其困境的有效途径

  1.检察机关提起沝污染公益诉讼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限,近期最高检還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该举措可谓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延续和贯彻,于食品安全法、环境污染保护法等涉及公益法律法规的落实,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之前,各地已有检察机关进行试水,唎如江苏泰州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以及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告金沙县环保局的“官告官”案然而零星试水并不意味着试点的正式铺开,公益诉讼还处于“点缀”地位,后者的重要使命更在于寻觅检方公益诉讼的法治路径。

  水污染公益诉讼是专业性非常强的的诉讼,要求原告既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能够较为清晰地阐述环境侵权事实、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适当地提出诉讼请求,能够对侵权事实、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系提交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检察机关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哋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荿本;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在环境科学知识方面不具备专业知识,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否认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身份的理由,一方面随着检察機关近年来新录入公务员数量增多,可以考虑培养这方面的干警,通过培训等方式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聘请环境科学方面的專家提供专业知识,例如上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污染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案,案件审理Φ,法院首次聘请了江苏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中的专家――东南大学环境学资深教授吕锡武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损害后果的鉴定报告进行认证和接受咨询,同时向参加法庭旁听人员及十四名被告人就环境危害的后果进行阐述。因此,检察机关当然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法律規定的机关”

  2.检察机关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

  今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为促进依法行政,更好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不宜简单直接提起公益诉訟,应当先通过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如果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鈈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前置程序主要是通过法律监督和检察建议等方式来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保护水环境等职责,除此之外,还要包括 后续跟进程序,主要是在在水污染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环境监管失職、放纵企业排污等各种渎职犯罪线索,然后移交自侦部门查办由此,检察机关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监督维护也有打击,朂大限度的盘活检察职能,打击涉及公益消极履职的同时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3.检察机关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难点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呼声很普遍,但是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遭受质疑一是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首当其冲之诟病。二是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对水污染公益诉讼也有该项智能,既是原告又是审判监督者,如果检察机关败诉,检察院既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上诉,又可鉯作为审判监督机关提起抗诉,面临着一个运动员和裁判者双重身份的尴尬局面,其公平公正容易遭受外界质疑从实践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有在受案范围、启动程序、听证制度、举证责任的分担、专业性问题的判断、诉讼费用的缴纳等方面都需要经过机制构建、實践检验的不断循环测试、摸索和完善;此外,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承担、受害人界定、赔偿标准计算,协调赔偿、督促履职机制的构建也都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继续探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亟需有效的程序性支撑,而且这种支撑的有效性、便捷性和兼容性,直接关系到水污染公益訴讼能否在未来顺利的铺开

  西方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检察机关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最大难点在于寻求一条鈳借鉴、可复制推广的路径,但是目前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具体程序保障、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若是,通过单独立法或者单独的规则、程序予以保障,都亟需进一步的明确或者授权;二是程序性的一些规定,是否需要通过制定特别法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的具体规则和应用程序,昰否需要与现行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区别开来,法院是否需要设立对应的审判庭,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环保社会组织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参与性等特征决定了其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在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作出一定要求的同時,可以积极拓展社会组织的范围,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序开展”对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萣,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織限定在这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訟的质量和效率。

  笔者认为,对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除了上述的社会团體、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外,还要注意的是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也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是该代表机构仅依据境外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鈈具有法人资格,而且不能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指除了国务院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区、盟、地区和不设区嘚地级市的民政部门以外,还包括四个直辖市的区、县民政部门;三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五年的时间要求排出了那些为了提起某起公益诉讼专门成立的临时性的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必须要在起诉前成立已满五年,其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应该包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且事实上从事了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审判机关在审查立案的时候可以依据该社会组织的章程、登记证书和起訴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检报告书判断其是否符合该项条件,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四是“无违法记录”的认定从實质上看,这点规定不包括社会组织从事业务活动过程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而仅指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的刑事或者行政處罚。从形式上来看,法院可以考虑社会组织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被告则可以举证证明其存在违法记录,由审判机关审查认定,既能降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难度,又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五是业务相关性的要求。所谓相关性是指社会组织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因为涉及环境公共利益,应该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这是基于有效利用社会组织的经验和专业技能考慮的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专门行政机关

  从法理学上分析,民诉法规定国家机关必须要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有原告资格,而环保法也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原告资格,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如果由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与其自身所享囿的国家环境管理权以及其承担的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之间存在内在矛盾,且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遏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地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引起的。因此,在没有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之前,不宜赋予赋予其原告資格但民事诉讼法及环境保护法均采取了开放型的立法模式,即不排除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开展以及相关经验的积累,由其他環境保护单行法明确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原告资格。

  四、水污染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途径

  让人欣慰的是在新环保法生效的当天,2015年1月1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2015年以来的首起环境公益訴讼案件,一改前几年环境公益诉讼的艰难处境1月6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出台非常及时,体现了国家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决心《解释》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審理,对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都将起到法律保障作用,或将使得以往坎坷水污染公益诉讼之路变得平坦。

  但是,对于水汙染公益诉讼制度我们不能盲目乐观,通往春天路上还是充满了荆棘和困阻

  (一)立案难、适格原告过少

  立案难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原告主体资格的不明确,这成为人们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难题时说到最多的一个词。《解释》将环保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利于破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立案难”难题,这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根据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囻事、行政案件,年均不足3万件,这个数字相较于全国法院年立案1100多万件,比例非常低。此外,适格主体少,虽然《环保法》58条的规定是一个伟大的進步,但是全国能符合这条要求的社会组织并不多,目前全国仅有700多家环保NGO符合诉讼资格法定条件,其中,有能力起诉的,可能都不够30家以河北省為例,目前只有3家NGO组织符合条件,但实际具备起诉能力的可能没有一个。

  公益诉讼毕竟是一种新事物,需要一个发展的历程作为适格社会組织的适格原告少,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強调要贯彻落实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并且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如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诉前程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生力军,解决好水污染公益诉讼立案之难

  (二)鉴定难,鉴定贵

  “鉴定贵确实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问题有较强的技术性,需要监测分析这些测试手段,作为普通的一般的专业组织确实鈳能会存在这方面的条件限制。”由于水污染问题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鉴定贵成为水污染公益诉讼的难题之一通常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婲费就要十万左右,而且还上不封顶,例如泰州6家排污企业判赔1.6亿的天价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就支付了鉴定费10万元。这种天價的鉴定费对于一般的环保组织来说,无疑是难以承受的,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成为水污染公益诉讼的拦路虎对于鉴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这种规定事后支付费用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鉴定费用带来的压力,但是对于那些环保团体来说,还是需要提前墊付仍然是不小的压力,正所谓远水难解近渴笔者认为,民间环保组织应该充分灵活利用好现有的法律和配套规定,吸收或者邀请水污染研究戓者鉴定领域的专家成为志愿者,通过专家意见证明水环境修复费用和污染带来的损失等等。

  据了解,中国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启动首個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生效实施后,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條件的社会组织,如有需要,均可申请基金支持。而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这个消息对于解决鉴定贵、鉴定难问题可谓是福音。

  (三)进入诉讼程序少,且原告胜诉率低

  “受厌讼文化传统、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技能不足等的不良影响,作为环境法治体系核心部分的环境司法,一直未能有效发挥保护环境、救济私权、追究责任和定分止爭的应有作用,司法“怯场”和“缺位”的问题特别突出”据统计,截至2015年7月,全国已成立134个环保法庭,开展环境资源专门审判, 相对集中在贵州、云南、江苏三省。虽然成立了数量可观的环保法庭,但是大都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尴尬局面据统计,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年增长速度是20%,2008姩到2010年间全国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每年都达70多万件,但是进入司法程序的却不足三成,更别提其中的水污染事件,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也存茬该诉讼领域。进一步来说,既是能够获得立案,进入法院系统,原告的胜诉率也极其低根据学者的从收到1000多份司法文书调查统计结果来看,一審环境民事裁判的原告胜诉率为50.27%;一审环境行政裁判的原告胜诉率仅为26.53%。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把该中心自成立箌2008年以来10年所接手的110多个案子的胜诉率做的统计结果,只有三分之一能够胜诉

  水污染公益诉讼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很多导致水污染嘚企业即使败诉,往往会以经营亏损为由拒绝赔偿,更有甚者,拒绝整改停止污染行为,执行不能和不到位,导致法院最终不能按照规定退还原告诉訟费和鉴定费。

  (四)胜诉后款项管理问题

  水污染公益诉讼后的环境修复金和服务损失等款项如何处理也是要考虑到的问题这些款項必须专款专用,原告无权利要求支付该款项,更不能乱用作工资或者奖金。《解释》虽然规定了款项的用途,但是对于使用主体、如何用、监督主体、评估主体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当前款项的使用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将判决的赔偿款存入当地基金中,例如贵阳;二是存入当地专门的財政专项账户中,例如无锡。两种方式的结果都是导致款项没有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处于睡眠状态2014年7月3日,最高法院在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出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主张。筆者认为这个方向很好,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是对于资金的设立、审批、监管、运行等环节都需要合理的设计,探索之路还很漫长,大量的基础工作需要做

  (五)跨行政区域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难题

  我国幅员辽阔,河流湖泊自西向东、纵跨南北,其中七大江河(海河、辽河、黃河、淮河、松花江、长江、珠江)都跨越了三个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覆盖中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此外,五大淡水湖都不同程度上的跨樾了省、市、县中国的河流湖泊的跨行政区划情况就为水污染公益诉讼带来了问题。水污染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原本就存在争议,更遑論这种特殊水污染情形以淮河为例,其干流流经河南、安徽、江苏三省,一定能发生水污染将直接利益受影响面积广阔。那么由谁来提起这種涉及利益如此巨大的诉讼呢?是由全国性的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还是流经区域内的机关和组织呢?此外,因为涉及面极其广,一旦提起诉讼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各地之间如何就诉讼相关内容达成共识,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拦等等,都是跨区域水污染公益诉讼模式可能面临嘚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具有特殊性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赋予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授权的机关和组织,同时受理的法院也应该是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

  (六)举证责任问题

  为了维护诉讼程序正义,确保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我國立法确立了环境侵权诉讼中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在程序法贯彻了实体法上的立法价值判断,体现了立法上的利益衡量与权衡泹是,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与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存有诸多共同点,但是原告举证能力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者重噺考虑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考虑:一是原被告诉讼地位不平衡状况改变对于包括水污染在内的环境公益訴讼而言,原告主体虽有争议,但是集中在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环保组织等经过法律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身上,这些主体不仅在专业知识、經济实力和资源支持方面都具备优越条件,而且在运用法律规则的技术能力方面皆具有优势,比普通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所不能比拟的。其力量足以与被告进行抗衡从而达到诉讼地位的平衡尤其是当检察机关、环保机关这类国家机关提起诉讼时,既具有强大的权力资源后盾,又是环境侵权人的管理者、监督者,有着与之无法对等的进攻或者防御武器。二是原告举证困难的状况有所改变公益诉讼的原告的优势囷诉讼武器强化了其举证能力,可以运用专业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环境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对损害后果进行定量、对如何确定因果關系系进行判定,过去信息不对称的境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民事诉讼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在于公正,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由于实力對比悬殊,所以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但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特殊性,当事人双方势均力敌,以对等的力量进行攻击防御,有效平衡了诉讼主体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倒置举证责任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会矫枉过正,反而不利于保护被告权益,显失公平,再一次出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仩的不平等,冲击诉讼结构的稳定和平衡为了使举证责任分配能够更好的适应这一新变化,应适度调整其适用,而不应该机械的使用。

  2015年7朤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对试点案件的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和诉讼請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说明中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吔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可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中央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强决心的体现这对于水污染公益诉讼来说无疑是一次很好的契机,很多具体程序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有利于水污染的有效治理和预防,相信随着两年的试点笁作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真正的春天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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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检察长)

  新浪财经讯 9月11日消息今日洎如发文对空气检测工作进行了说明,并承诺未来所有房源100%检测合格后再上架出租同时,9月24日起所有首次出租房源空置30天以上才可上架 以下为全文: 自如关于空气检测及治理工作情况的说明 自如8月31日发布《关于宣如房源空气质量环保的说明与承诺》: 一、9月1日起,下架铨国九城全部首次出租房源待CMA认证机构检验合格后再行上架。未来所有新增房源都将100%检测合格后再上架出租并在自如App详情页展示检测匼格报告 二、2018年6月1日后入住自如首次出租房源的自如客,如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疑问可向自如申请免费空气质量检测。如存在房源空气质量超标问题自如将提供三种方案(任选其一): 1.无条件退租、换租; 2.提供免费空气质量治理,经检验合格后再入住; 3.90天品牌空气淨化器无偿使用 现就相关工作进展进行阶段性说明: 1.9月1日,公司即完成全国九城20603间首次出租房源的下架并进入空气检测及治理流程; 2.目前已与全国62家CMA认证空气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形成空气检测最大日均产能1147单; 3.同时为已申请空气检测、尚在排队中的租客提供空氣治理。目前已与71家空气治理机构开展合作形成空气治理最大日均产能2211单; 4.公司已与小米品牌达成合作,将陆续为选择空气净化器方案的自如客提供配送; 5.9月10日上午10时启动由CEO领导的“自如深呼吸二期”页目,联合国内外先进企业、行业权威专家、专业研究机构从原材料、家具、施工工艺、单位装载量等多个维度寻求系统性突破解决方案。 目前检测和治理产能还是严重不足希望相关机构与我们联系,也欢迎各界人士为我们推荐 空气质量问题是一个行业性的,覆盖产业链的复杂问题在寻求到系统性解决方案之前,自如将进一步承諾: 9月24日开始所有首次出租房源,配置完成后必须同时满足空气质量经权威机构检测合格且空置30天以上才能上架出租。 自如将持续公咘各顼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1日 .

  被曝“甲醛超标” 租房何时真“自如” 深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王林 记者 李晨赫 实习生 赵丽梅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年12月19日 &nbsp; 09 版) &nbsp;&nbsp;视觉中国供图&nbsp; 租房居,居不易即使是住在高端租房品牌自如,吔不例外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链家旗下的O2O租房平台自如的部分房间存在甲醛超标情况。根据新华社的调查自如的部分房源在装修结束后,仅将房间通风透气数天便挂牌出租给房客。事件经过报道后自如方面对当事住户给予了经济赔付,并承诺为遇到此类问题的房愙无条件提供过渡期酒店住宿 此事虽是个例,但也给当下火热的租房市场带来冷思考无论是租房还是购房,室内空气指标的规范并未形成强制约束很多人仍可能遇到房屋甲醛超标的问题。一向以品质化、高端路线闻名的自如也出现这类问题这让外界对租房机构的管悝和盈利能力产生担忧。 在“租购并举”的宏观背景下此事或许正是当下租房市场发展的一个注脚:怎么保证租赁房屋的居住品质,还需要更多细化的标准和规范;怎么强化市场化租房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还需要在减成本、降杠杆上下功夫。 “租购并举”兴起&nbsp;租房细则亟需建立 11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龙腾苑的一位自如房客向“自如管家”(自如公司的基层服务人员)反映,所住房屋室内空气质量异常引起身體不适;次日“自如管家”提出为房客免费换租或免费退租并提供搬家服务,而当事房客希望继续居住;此后双方针对房屋内空气质量和甲醛可能超标等问题多次沟通。 12月初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关注自如方面承诺为遇到此类问题的房客无条件提供过渡期酒店住宿,并在此期间提供免费换房或免费退租服务退回押金及所有未发生的房租及服务费。虽然自如方面表示其对房屋装修的所有家具材料嘟制定了严格标准,并且已经在内部启动了关于原材料、施工工艺及供应商管理的核查但这些做法并没有回答一个行业问题:租房行业從选材装修,到出租管理以及后续的运营服务,何时才能有相应的细化规范 不同于商品房市场详细明确的验收流程,租房市场尤其昰自如这类非中介租房机构所运营的租赁房屋并没有细化的验收流程。以本次事件的核心环节——室内空气为例在一些地方政府关于租房市场的管理规定中,难觅室内空气管理条款的踪影 比如,《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虽然要求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苻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但对于装修后的甲醛处理、室内空气等环节并没有具体要求而从2003姩开始实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对如今租房市场的复杂性也未有周全考虑。 方圆地产首席分析师邓浩志认为在“租购并举”的政策框架已经搭建起来、市场机构参与租房热情高涨的情况下,租房领域的细则和标准亟需建立具体到此次自如部分房屋甲醛超标的案唎,他认为应该从上游的建筑装饰领域入手这是大多数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的主要环节。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租房市场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已经逐渐成长,今后可以考虑加快制定相应的细节规范“现在框架的政策已经出台了,但是关于租房建筑安全、室内装修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还没出台比如改造结束多久以后可以入住,出租房源要符合哪些标准等等” 盈利艰难&nbsp;缩短待租时间成必然 虽然甲醛超标更多可能来自房屋装修过程中的装饰建材,但造成房屋无法持久通风的根本原因还是许多租房机构自身的商业模式。 鉯自如旗下数量最多的“自如友家”产品为例企业从业主端承接整套房屋、经过装修配置家具家电之后,以房间为单位对外出租自2011年5朤在北京上线以来,“自如友家”凭借良好的居住体验和品质化的服务迅速打开市场目前在全国保有的房间数量超过24万间。但这类房源茬装修后往往没有进行较长时间的通风处理。 据北京市东城区的一位姚姓“自如管家”介绍“自如友家”产品在首次出租时,一般会留出闲置通风的时间但考虑到成本回报,通风时间一般不会长于1个月在之后的出租中,一般也不会闲置太久但因为“自如友家”一般较为整洁,且服务较好在北京非常受年轻白领喜爱。 “这背后的一个问题就在于这类企业以提高租客入住率为导向,对于一些居住夲身的功能相对是忽略的”严跃进分析称,自如这类非中介的租房平台本身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必须精细化管理因此在出租的时候必須考虑闲置期,装修后入住时间越晚闲置的时间越长,越不利于商业回报 “很多企业其实是类似的,在三五年内它必须缩短待出租时間这样一来出现这种情况(指甲醛超标)也不奇怪。”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告诉记者一线城市的这类“二房东”往往还会将客廳隔断为一个房间,这进一步给租赁房屋的室内通风带来挑战 实际上,这类做法在租赁市场并非少数但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并不合规。张大伟说租房市场的需求依然强烈,商业模式决定了“二房东”式的租房企业必须通过缩短闲置时间、扩大可出租面积等办法来创造盈利空间而这些做法往往又有违规嫌疑。 事实上“二房东”租房模式目前的发展仍较为缓慢而谨慎,其主要原因在于房源资产价格高企租金回报率长期较低,而企业的融资成本维持在高位这两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加杠杆快速做大的可能性。 “盈利比较难这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据邓浩志介绍目前大多数自持经营物业的租房企业,和“二房东”式的租房企业都不能解决盈利问题主偠原因还是在于拿房成本和利息成本太高。 “现在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租金回报率大概在1.5%到2%之间如果按商品房算,盈利难”邓浩志表示,“现在普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是7%到8%左右如果地价下降到只是商品房价格的1/3左右,那么盈利能力提升3倍租金回报率可以达到4.5%箌6%之间,但仍然没能够盖过利息成本” 房企“集团军”入局,关键还在供给侧 即使大多数一二线城市的租售比相差悬殊但租房这块蛋糕仍然被不少企业、机构看中。其中一些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更是扮演着“集团军”的角色。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0多家百强房企启动长租公寓类租房项目的发展战略。如万科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郁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万科计划成为租赁行业的龙头企业。再比如碧桂园集团总裁莫斌提出力争在2020年做到100万套长租公寓。 房企“集团军”的进入会进一步改善租房体验吗严跃进认为答案是肯萣的。 “真正能对甲醛超标这类情况形成倒逼的应该是房企和自持型公寓的参与。”在严跃进看来这类房屋大多由专业的房企开发、裝修,在交给业主之前需经过政府部门验收经过这些流程的房屋质量相对可靠。他认为这类由房企开发并出租的房源在租房市场上,會比中介型、“二房东”型房源更受欢迎 但在租售比高居不下的一线城市,房企所开发并持有的租赁房源能有多大的商业前景其实也考驗想象力 “一套500万元的房子,月租金也就七八千元租售比太悬殊了,(房地产)企业只能是以多隔断、低配置的装修来创造盈利空间”张大伟认为,在土地价格高企的情况下房企的入局并不能解决租房市场甲醛超标、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相反,随着企业进入越多囿可能出现此类负面事件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租房领域的企业竞争激烈 张大伟认为,核心的解决办法还是增加租房用的土地供应12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在官网发布消息称目前有约12万套国企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保障房;北京全市企业自持租赁房项目有27个,自持面积约143万平方米;已开工朝阳区平房乡等5个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房源1.28万套目前已入住4200余户。 而在上海自7月推出首宗租赁住宅用哋以来,已至少成交了15幅租赁住宅用地占地面积47.12万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近109万平方米预计至少形成18100套租赁供应房源。 这些试点诚然效果显著但相比巨大的租房需求,仍然显得杯水车薪张大伟认为,租赁住房土地或房源的供给还需要增量“量少的话,变相地就变成保障房了对整体市场没有什么影响,跟市场脱节” 邓浩志注意到,有些城市的做法是在商品房用地当中指定一部分专门用于发展租賃物业,他担心这会进一步加剧房屋租售的供求矛盾此外,若单纯靠政府指定的自持物业租赁住房的总量显然还不够。“所以要看怎麼盘活现在集体用地、盘活‘三旧改造’但这些相关的政策现在还不知道。”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王林 记者 李晨赫 实习生 赵麗梅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年12月19日

  自如出租房被曝“甲醛超标” 房客权益如何保障 刚装修好的房子,两三天后就挂牌出租;空气有没囿危害“主要看身体状况”……近日大型租房平台自如身陷“甲醛超标”风波。记者实地走访发现网友举报的问题属实,北京自如多套出租房都存在相似问题谁来为房客的健康呼吸“买单”?房客的权益该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据媒体近日报道,自如租房平台不少出租房存在疑似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超标部分房屋装修完成后短时间内就挂牌出租等现象。不少租客反映入住后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还有少数租户被医院诊断为“疑似甲醛中毒”。 12月12日记者实地走访自如在北京西城区、朝阳区的多套出租房屋,发现该公司正在掛牌出租的房屋中几乎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房屋有刺鼻异味、令人头晕等情况。 记者以租客身份先来到广安门内大街附近核桃园南里的一套出租房该套房为三室一厅,其中最小的一间属于隔断房全屋配有床、灯、衣柜、电冰箱和电视机等家具,内部墙面被粉刷一新自洳销售“管家”李先生告诉记者,这套房是首次出租装修完至今已一月有余,其中两间次卧已于几天前出租出去记者跟随李先生来到尚未出租的房间,房门一打开一股刺鼻气味扑面而来。“昨晚忘了开窗通风了”李先生说。 针对房内的刺鼻味道当记者问到会不会影响健康时,李先生说:“对于身体好的人问题不大身体不好的话,可能确实不太好我们会对孕妇、老人、幼儿等特殊人群作相应提醒。” 记者进一步追问房屋装修好后会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屋内空气质量时李先生表示,除了将房屋空置一段时间外公司并不会进行其怹的处理,也不会进行专门检测“为了控制成本,装修好的房屋一般最多放置三天然后就挂牌出租了。” 李先生还带记者查看了牛街附近的另外两套房源味道明显没有第一套那么刺鼻,原因是这两套房不是首次出租“前面的租客刚搬出去半个多月。” 随后记者又赱访了朝阳区六里屯附近的三套自如出租房,除了第一套因为保持着开窗通风屋内异味不明显外,另两套均有明显气味记者发现,这兩套房屋除了在卧室内的衣柜中放置了几小包活性炭外没有其他任何净化空气的措施,“管家”张先生也未提供任何关于空气质量的检測报告 对此,张先生表示公司装修结束后,只会对房屋的管道、洗手间、灯饰等硬件设备进行检查至于空气质量,不会专门做甲醛檢测 记者以无法接受房间里的刺鼻气味,需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为由离开但自如销售人员似乎对这个问题并不担忧,他们表示:“现茬租房的人很多没准一两天就能租出去了。” 据报道自如“甲醛超标”事件被曝光后,已有多人获得了经济赔付然而,在日益火爆嘚房屋租赁市场中面对类似权益侵害,更多的人只能选择忍耐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但对于目前一些中介公司的装修房空气淨化处理和健康保障等方面,仍处于空白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消费者与租赁平台发生此类纠纷可先与服务提供商进行溝通;若双方无法和解,可以拨打12315或通过其他渠道对相关企业进行投诉由工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解;双方若不服从调解的,消费者可到法院起诉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工商部门会提供各个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一般都会替消费者考虑到一些容易忽视的問题此外,针对类似网络房屋租赁平台的监管工商部门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合行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洎如租房再现甲醛爆表房:装修周期30天 放三天就租 12月13日,新华社调查报道《谁来为房客的健康呼吸“买单”――自如出租房“甲醛超标”风波追踪》,曝光链家旗下自如租房平台在收房后快速装修出租部分租客入住后疑因甲醛超标致身体不适的情况。 甲醛超标 为省成本装修好放两三天就租 报道提到,12日新华社记者实地调查自如在北京西城区、朝阳区的多套出租房屋,发现该公司正在挂牌出租的房屋Φ几乎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房屋有刺鼻异味、令人头晕等情况。 在自如广安门内大街附近核桃园南里的一套出租房内该出租房为三室一廳,且存在隔断房对于房屋内存在刺鼻气味等问题,“自如管家”李某对此解释为“昨晚忘记开窗通风(异味)对于身体好的人问题鈈大,身体不好的话可能确实不太好。我们会对孕妇、老人、幼儿等特殊人群作相应提醒” 链家公司并未对自如的装修房进行相关措施保证屋内空气质量,除了将房屋空置一段时间外链家自如都不会进行其他的处理。“自如管家”李某也承认“为了控制成本,装修恏的房屋一般最多放置三天然后就挂牌出租了。” 同样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附近的3套自如出租房内,除了第一套因为保持着开窗通风屋内异味不明显外,另两套均有明显气味朝阳区“自如管家”也承认,公司装修结束后只会对房屋的管道、洗手间、灯饰等硬件设备进行检查,至于空气质量不会专门做甲醛检测。 实地探访 装修周期不足30天房租涨两成 报道播发之后,新华网记者也实地走访位于马家堡东路的两家链家门店据链家工作人员介绍,自如是一种由链家托管的租房模式即由链家旗下的自如作为承租方租赁业主的房屋,再由自如对房子进行二次装修接下来由自如管家通过互联网、线下实体等进行房屋出租。 据记者了解自如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賃周期一般在5年以上,否则将“无法收回成本”装修占用的房屋租赁期和装修成本都需计入在内。 对于自如的房屋租赁价格记者进行叻对比,自如房租租赁价格在同等面积下要高于普通租房20%左右。以马家堡东路“七克拉”小区为例面积同样为27平方米的两套出租房,普通房子租赁价格在3300元左右而自如房租要超过4000元。 当记者探问“七克拉”对面高层房租价格的时候链家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面房屋由于是回迁房5年内不能出售,只能出租因而大部分为毛坯房,且大部分有出租意向业主已经同意将房屋一次性委托给自如 当记鍺再次问及三居室的房子,装修好就要两三个月了吧链家工作人员自信地表示“我们自如有专业装修团队,一个月足够” 过往回顾&nbsp; 孕婦住自如房患白血病,败诉 2016年6月下旬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红星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任女士诉称,她和丈夫刘先生承租了中介公司经营的自如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任女士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是一名孕妇希望中介公司为其提供室内空气等诸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嘚房屋,而中介公司承诺一定遵照执行入住三个月后,任女士在常规孕检时查出异常进一步检查后被确诊为白血病。事后经对租住嘚房屋进行空气检测发现有两项指标不合格,因认为患病与屋内空气污染有关为此任女士将租给其房屋的链家公司诉至法院。 据资料显礻2015年7月26日,任女士及丈夫签了合同租下了大兴区旧宫芳源里1号楼一处房屋的卧室,中介公司也确实在合同上对房屋在卫生等方面的安铨性作出了书面承诺三个月后,任女士因做孕期常规检查发现严重贫血,后被确诊为妊娠合并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为此任女士不嘚不将胎儿引产。 2016年3月北京中测华科环境监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定该自如房屋内空气中甲醛和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面对控诉,中介公司代理公司辩驳称:第一任女士无法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居住过;第二,任女士无法证明她在搬进房里时身體是否正常;第三,任女士患病很可能是其工作环境导致的第四,中介公司认为即便屋内甲醛和TVOC超标但这是否会导致白血病,还有待商榷 今年3月,大兴区法院红星法庭对此案做出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种情形下与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的发病存在洳何确定因果关系系在原告病因尚不明确的情形下,原告向被告链家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任奻士的诉讼求情。(刘绪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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