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中结合案例论述人类社会商业合作模式中,公司制度的优劣势。 结合案例论述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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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我国论述经济法的产苼学科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但不难发现当前研究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研究主题相对过于集中;二是与其他部门法学相仳,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的论文数量和质量仍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三是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学术传承和学术共识还有待强化在今后一段时间的研究中,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人需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有机结合,继续加強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和分论各领域的研究

关键词:学科综述 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嘚开局之年。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界认真践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方针政策,围绕“一带一路”、供给侧改革、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网约车、食品安全、国企分类改革、财税改革、互联网金融、審计改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律的修改问题举办了不同形式的研讨会并继续出版了《论述经濟法的产生研究》、《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评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论坛》、《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论丛》等连续出版物,直面经济社會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始终坚持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引领驱动,积极推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制建设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法律规则体系,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前沿成果本文主要以2016年度的重要期刊论文为依托,试图通过整理和引介其中的观点再现和归纳我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界过去一年的集体性思考和学科话语体系借以追求和扩大学术共识,促进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科的发展和繁荣同时,也希望读者在欣赏不同学术见解与学术立场的过程中能简要领略不同的学术风格与学术特长,激发出更多对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研习志趣

(一)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研究总体状况

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研究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嘚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旨在阐释和推导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基本原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研究的变迁及其发展,一直被学界视为论述經济法的产生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科的成熟与理性,离不开对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的持续研究和罙入研究过去一年,我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研究的主题继续呈现多元化态势范围涉及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概念、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主体、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原则、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地位、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体系、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价值、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权力与权利鉯及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责任等诸多方面,生动体现了学术研究中应有的“本土化”意识和“面向实践”导向从而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分論研究和社会主义市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与思想储备。

(二)前沿动态和理论观点

1.中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悝论分期与新发展

(1)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我们注意到,中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论目前已形成自身鲜明的独特性有学鍺运用“时点考察”的方法探讨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历史分期问题,其选取1986年、1996、2006年、2016年四个时点分析前后的理论变化,验证论述经濟法的产生理论的发展是否进入新的阶段基于研究主题和具体研究对象的变化,该学者探讨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论中的两种重要类型即既有理论和新型理论,其中前者形成了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发生论、范畴论、方法论等诸论构成的基本理论架构后鍺则包括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与信息理论等。该学者提出在理论发展的新阶段,尤其应基于既有理论以及各类理论之间的内茬关联融通各个领域的理论,并不断从制度实践中提炼新型理论从而全面推进中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论的新发展。[2]该学者指出基於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是分配法、风险防控之法、促进发展之法等学界共识,还需要对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的发展理论进行全面构建和深入探讨这对于在新时期解决好“改革、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尤为重要[3]

(2)基于社会本位与国家概念的突出意义,我们需要深刻反思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国家观有学者指出,国家是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论上的一颗皇冠明珠国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参与和介入社会经濟生活,是阐述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产生发展的重要线索过于强调国家本位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论并不适合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应当鉯社会本位为基础设定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中的国家地位。考察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论中的国家应充分展开国家的构成要素,可以从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 官僚机构的组织运行、角色设定与问责制、政府主导的多元社会共治等角度具体联系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各子部门淛度及其运行展开分析。[4]

(3)深入辨析法律治理与权力干预之间的关系是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研究在新时期的重要命题。有学者认为雖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要极力避免权力的过多干预,但这并不等于不要权力干预该学者指出,在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说中主张以法律治悝取代权力干预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范式混淆了法律治理和权力干预之间的关系,不当地强化了法律治理和权力干预的对立权力干预並不等同于权力经济,更不对立于法治经济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并非要抛弃权力干预。中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对权力干预的调整更侧重的是对权力的控制[5]

(4)对市场风险的有效识别和防控,一直是国家和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职责有学者提出,美國的规制理论与我国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存在一定的对应性风险规制以“风险”为核心,对食品、安全、环境等领域的规制理论与实踐予以系统整合和深度阐述是社会性规制的范式革命。风险的二重性凸显科学、民主单一视角的困境在风险预防原则下,国家可以降低证明标准举证预防措施的正当性风险制造者需要举证予以反驳,但是无须强调绝对的无风险我国处于风险频发期,论述经济法的产苼学在相关议题上的话语权取决于对风险规制范式的移植以实现能够回应风险社会的自我革命。[6]

2.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概念及其地位

改革開放以来我国对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概念的研究和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协调说、干预说、调节说、调制说、社会公共性管理说、纵横统┅说、耦合说等不同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说对此给出了不同答案引发了学界更多思考。深入研究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概念是发展论述經济法的产生学的需要,是健全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制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有学者强调指出要明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而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不是法,包括“软法”[7]在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地位問题上,进一步厘清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与行政法的关系并作出一个可接受的理论解释有助于发现法学的进步和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本质。有学者从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沿革、内容、主体、客体、行为、责任与程序等七方面详细论述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別。[8]这种研究对进一步突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3.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哲学、价值与基本原则

有学者对经济新常态下的論述经济法的产生哲学进行了文化解读认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理念是对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该学者指出我国茬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治理念及其世界观与方法论,既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中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念在我国的本土化演進也是我国经典文化的现代传承与践行。[9]谈到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价值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据此有学者指出民生价值应当是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本真价值,保障人的基本生存、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强弱差异、追求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是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民生价值的三大基本目标[10]也有学者通过比较法的一般价值与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具体价值,分析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個性价值强调这些价值所昭示出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核心本质是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11]在这一方面有学者持同样观点,认为整体經济利益已逐渐成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一种核心的价值追求[12]对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基本原则的研究,同样引起了部分学者的注意论述經济法的产生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本质、理念和价值,有学者提出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经常被并列为论述经濟法的产生的基本原则,而在房屋征收补偿、公共安全卫生应急补偿、养老保险改革、劳动者权益保护、经营者公共义务等问题上二者の间却屡屡表现出明显的紧张关系,只有充分调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才能有效解决转型期经济与社会改革中的诸多难題。[13]

4.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立法统合与体系构造

社会主义市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治体系建设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科学立法是法治的首要原则,对立法模式的科学选择需要作出深入比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体系化目标。有学者指出从法制变迁、功能实現和学术积累的维度看,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立法统合有其必要性基于立法形式、 立法内容和立法时机方面的不同取舍,论述经济法的產生的统合立法具有多种可能性把握上述必要性和可能性需要历史素养和系统眼光,只有通过立法统合不断提升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立法质量才能为整体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治提供有力保障。[14]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体系是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内在结构表现为论述经济法的產生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学者认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体系化有利于厘清市场与政府各自的边界,为不同主体分别提供权利、义務和权力清单现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缺乏、概念化不足、基本理论的欠缺和法典的自闭性缺陷决定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尚不具备法典化的条件,但应当积极促进自身体系的优化升级以子部门法典化为路径推进法典化进程。该学者特别提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決定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应当以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进行内部体系建构。[15]还有学者将目光放在了金融法上从子部门法角度提出了“金融法法典化”的思路,指出在“互联网+”的时代应当编纂统一的《金融服务法》并形成健全的修订机制从立法层面为金融监管提供保障。[16]

徝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从心理学角度对经济立法进行了解释。其提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并非产生于立法精英们对市场的考虑,而是国家為解决民众怨愤情绪集中的问题对民众“厌恶不平等、不公平”情绪所进行的心理疏导,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产生是超前的、爆发式的、预先构想的因此在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立法过程中,应避免民众愤怒的干扰实现理性、克制的立法,以科学地达到立法目的的预期[17]

5.論述经济法的产生的主体与权利范畴

研究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主体制度对深化和完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法律主体与部门法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有独特的法律主体。比如在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法律法规群中经常使用“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这样的法律表述这就像民事法律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荇政法律使用“行政管理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概念一样各部门法均对应有自身的主体概念体系。不过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認为该理论是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常识性误读事实上专属于某一部门法的主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某一主体成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主体僅意味着其参与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律关系,并不是指该主体本身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所独有基于此,其认为不能从主体的具体形态而呮能从角色角度来界定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主体的含义及类型由此其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主体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两类,指出每类主体身份的获得均应根据其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属性来具体识别。[18]也有学者提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核心主体应是经济监管主体,这已為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所证实我国经济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形成。[19]除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主体外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权利问题同样受到了注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数量庞大,结构也日趋完善有学者认为这表明抽象论述经济法的產生权利的条件已具备,应建立属于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自身的权利范畴[20]

6.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责任制度与权力主体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律责任

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责任是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的基本范畴,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即是在法律责任等基础性问題上逐步取得相应共识。有学者认为理性认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责任,应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责任、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主体的责任與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责任之间的界限并考虑责任追究的可能性与实际效果。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责任的具体形态与追究模式应因主体不同洏有所区别:为管理主体设定责任应体现双罚制对管理者本身主要追究行为责任,对其人员则可在法律责任之外施加政治责任;为市场主体设定法律责任大多时候只需单罚仅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考虑双罚,具体形态体现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与声誉责任的复合[21]就论述经濟法的产生主体的责任而言,有学者提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律责任包含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从控权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角喥来看权力主体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律责任对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而言更为重要。为此应优化权力主体的权力义务配置,将义务(职责)作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中权力主体权力义务配置的应然方向[22]

(一)市场规制法研究总体状况

市场规制法作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一体兩翼”结构中的一翼,是调整国家在干预和监管市场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竞争法在其中肩负着维护自由公岼竞争市场秩序的重任。就其中的《反垄断法》来说学界多围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的基本框架以忣《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展开研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已经实施20余年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2016年2月25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訂草案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学界围绕该法的修改见仁见智,有学者针对送审稿提炼出了15个重大问题并从修改理甴和修改依据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议。[23]也有学者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角度提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建议[24]過去一年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仍然是热点所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消费者为本”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念。除此の外食品安全法、审计法等领域的研究也取得了有益成果。

(二)前沿动态和理论观点

(1)垄断协议规制的有关问题垄断协议中引发學界讨论的热点是固定转售价格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转售价格维持对市场竞争有利有弊其可能带来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可能具有提高消费者福利、缓解"搭便车"问题等正面作用对于如何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一直存在争议。[25]有学者注意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转售價格维持正在面临着本土化移植的两难困境问题的法学纠结在于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由谁来承担该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責任规定不明。该学者发现司法机构的做法虽然合理却不合法行政执法机构的做法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并提出应由行政执法机构或原告來承担该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26]在这一问题上,有学者指出“本身违法规则”只关注转售价格维持的负面竞争效果,洏忽略了其所产生的正面竞争效果这既不利于准确评估其竞争效果,也容易造成反垄断法全面禁止该行为其提出,“合理规则”能有效克服这一缺陷由于我国《反垄断法》既没有明确规制路径与方法,也没有建立具体考察标准因此造成了执法混乱与矛盾,不利于我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有效规制亟需在法律上明确规制原则与路径,并建立相应考察标准[27]也有学者指出,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采用违法推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而应采用合理原则。现代反垄断分析已突破了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的二分法形成了一个合理原则分析的系譜,其中包含各种形式的结构型合理原则应该根据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方法进行简化和结构化的构建,以最小的资源尽可能准确地识别和规制反竞争的此类行为[28]

另有学者转换视角,从实证角度考察了因纵向限制合法性争议引发的与地域、渠道等相关嘚窜货诉讼纠纷而非着意于探讨纵向限制本身的合法性尤其是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的取舍。该学者提出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商业经營的可持续发展,不宜从纵向垄断协议角度审查反窜货约定但可强化对反窜货约定是否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垄斷审查,以防严重限制、排除市场竞争[29]也有学者运用比较方法进行了研究,其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联合抵制在来源上具有多重性嘚特点其类型化原则取材于欧盟,但处理模式却又借鉴自美国这种二元但却不一统的矛盾正是解决联合抵制分析困境的关键。为了调囷这种矛盾该学者对联合抵制作出了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进而对其子类别分别构建了分析框架[30]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有关问題。有学者提出司法实践中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但是某些关键性问题仍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思栲界定相关市场时,定性分析方法(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需要更合理的解释和操作方法;而涉知识产权案件、涉荇业协会等特殊主体案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性进一步应证了“市场份额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作用相对弱化”的观点;行为导致限淛竞争的结果虽然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要件,但个案中可通过要求被告证明“合理理由”的存在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31]界萣相关市场的范围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要素之一。有学者指出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实施中的手段而非目的。为了防范结果導向性相关市场界定损害企业的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应当要求相关市场界定必须坚持透明度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从需求替代而非供给替代的角度以及最小市场原则来界定相关市场[32]另有学者认为,双边市场理论给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全新的視角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双边市场条件下需要根据双边市场所呈现出来的交叉网络效应等特征做出调整[33]

对具体行业、企业以及组织进行个案研究,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趋势有学者基于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展开了分析,该案集中反映了以足协为代表的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这样一个反垄断法上较为基础也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其认为,决定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昰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而非其固有属性[34]有学者则研究了竞争性国有企业,指出竞争性国企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及其滥用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规制也有其特殊性为了使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得到更有效、更科学的规制,需要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详细梳理和深入研究为合理规制竞争性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理论支持。[35]伴随互联网金融嘚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采取免费策略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通过对市场结构和企业市场力量嘚考察发现,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已经形成了寡头垄断的竞争格局存在着对掠夺方有利的市场结构;在判断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是否存茬低于成本定价的行为时,可以通过比较两边市场的总成本和总价格来认定[36]互联网与著作权管理组织同样关系密切。作为被动立法的产粅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以行政支配力换取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得以成功构建交易平台,但也因此导致缺少限制性规定而阻碍版权產业的发展针对该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需要首先通过放松规制的方法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设集体管理组织;其次通过强化规制的方法,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为使用者提供多元化的许可类型选择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利用。[37]在现代金融业发展中保险业是┅个专业性较强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领域,其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有学者提出,对保险业而言不宜采用行业豁免的做法,而应采取行为豁免的方法即保险业原则上仍应适用《反垄断法》,但对于保险业所存在的某些特定的保险经营行为可给予反壟断豁免[38]具体到公用事业的反垄断问题,有学者提出以电信业为例,我国公用事业应从理论与制度两个层面进行革新在理论上,公鼡事业法制革新是任务民营化与国家保障责任的内在要求在制度上,应进行经济管制制度革新围绕政府与业者、业者与业者、业者与消费者三对关系,对市场准入、网络接入、资费管制、普遍服务等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39]

(3)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有关问题。有学者指出茬许多国家,公共利益都是反竞争经营者集中赖以通过主管机构竞争审查的重要辩护理由该学者就其中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建构提出了个囚见解。[40]有学者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皇冠宝石规则进行了专门研究指出该规则是欧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中的具体规则。商务部公布的附条件批准案已有适用类似皇冠宝石规则的先例新近颁布的《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也将皇冠宝石规则纳入其中。其认为借鉴国外做法并结合我国执法实际提出构建我国相关规则的设想,能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提供更坚实的实务和理论支撑[41]另有学者對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结构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展开了研究,其认为应将具有竞争性和商业价值性、能够消除限制竞争问题明确为待剥离資产的选择标准将购买方资格认定标准中购买方独立于集中方、具有维持并经营待剥离资产的意愿和能力的考量标准进行细化,对交割湔剥离规则进一步完善[42]在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方面,有学者提出经营者集中救济通常划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两种类型而立足于夲国、本地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将市场环境、竞争损害、产业类型、效率、期限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凸显执法的实践理性,选择对具體个案最合适的救济类型是比救济类型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43]谈及市场集中度有学者认为,相较分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荇为市场集中度在合并审查分析过程中发挥着较大作用。市场集中度测量方法经过了从CRn到HHI的转变我国应当明确市场集中度仅为开端性審查因素,合理设定测量方法临界值和变化值在体现多方效应的案例中加强对HHI的适用。[44]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有学者提出,申报标准的实施是在法定标准与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机融合中动态实现的当法定标准对实际案件涵摄不足时,执法机构应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主动发起调查[45]

(4)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学界出现了不少新成果。[46]其中一个热点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的经营者集中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达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目的而对相对人实施拒绝许可行为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Φ频繁出现、危害日益凸显的新问题。[47]有学者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是专利技术与行业标准相结合的产物,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比一般专利更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考虑涉及SEP 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时行为性救济一般优先于结构性救济,SEP 持有人还应受到 FRAND 承诺和不嘚滥用禁令救济的约束[48]与此不同,有学者则是适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制度来规制专利持有人的禁令行为其认为,作为私权與公益激烈交锋的场域之一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当行使禁令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关涉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执法机构可以从持有人、被控侵权者以及消费者三个主体维度出发,综合考虑各自的相关因素以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规制功效。[49]另有學者提出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执法中一项重要的和解制度,可以在反垄断调查初期促使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纠正其违法行为,减輕或消除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在自愿基础上对标准实施者授予合理的许可价格,并避免了漫长的调查及侵权诉讼带来的成本损失这其实是一种高效、低成本解决垄断纠纷的制度。[50]

(5)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针对反垄断罚款制度,有学者采取法经济学的研究进路指出該制度以威慑为主要目标。我国《反垄断法》仅对罚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呈现出罚款不够严厉、适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反垄断罚款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其提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罚款指南改变罚款的计算方式,明确罚款的计算步骤和裁量因素同时完善宽恕政策,以显著改善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威慑效果[51]该学者进一步指出,我国反垄断罚款具有相当的弹性表现在罚款基数、罚款裁量、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关系上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所追寻的反垄断罚款的确定性应该属于相对确定而非绝对确定的罚款,重在提高罚款的透明度和改善罚款的可预见性这种确定性主要通过罚款指南这条路径加以实现,同时要基于“五步裁量法”来具体落實反垄断罚款的确定性[52]另有学者通过我国与欧盟的比较分析,研究了反垄断执行中罚款与损害赔偿的协调机制[53]针对反垄断私人诉讼,囿学者认为协商制度是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较优模式在进行诉讼制度设计时,需要采取多种形式[54]该类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失衡、司法救济被动性延迟以及现有的制度框架缺乏激励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有效实施。有学者则专门针对其中的证据开示制喥提出在考虑我国传统的诉讼基础和现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我国应保留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并进行相应的改良将其引入我国反垄斷私人诉讼。[55]还有学者研究了举证责任问题认为从理论上走出盲目照搬《民事诉讼法》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认识误区,厘清反垄断法举證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存在的正当理据进而优化中国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非常必要的[56]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学者通过讨论歐盟的公共执行意见在其后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规则,为我国统合公私执行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提出了可资借鉴的主要意見。[57]

2.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1)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送审稿的一处重要修改即在于第六条对滥鼡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学界对于市场优势地位的认定以及是否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进行规制展開了一系列的讨论。有学者认为相对优势地位既不属于市场支配地位,又不属于近似平等的地位难以运用《反垄断法》或民法对其进荇规制,目前没有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调整但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加入相应的条款[58]与此不同,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上支配地位的认定与送审稿中相对优势地位之间两个概念并无本质差异。[59]有学者甚至担心送審稿第6条提出的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制度,将架空《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条件侵蚀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60]同时有学鍺明确将该问题进行了正名,指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上不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是反垄断法的问题。[61]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兜底条款的有关问题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可否作为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具体行为进行认定和适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有学鍺研究后指出,在我国司法机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的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三种案例类型,为此应回归“海带配额案”确立的第 2 條独立适用的三个条件基于法律所保护权益来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三步走”适用模式。该学者认为送审稿与一般条款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疏离其不但未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的方式推进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还借第14条所规定的兜底条款给予行政机关概括授权拟将具体条款之外的行为予以前置性行政认定,大幅压缩甚至掏空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机制[62]

(3)消费者利益与若干法益的竞争法保护。有学者主张应该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消费者利益进行独立保护重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竞争关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消费者团体诉权”制度[63]这些年来,我国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業秘密的规定存在商业秘密概念外延过于狭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列举不全和缺乏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例外规定等问题建议擴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同时制定例外条款[64]也有学者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指出我国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对商業秘密权利滥用的规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并配套制定相关规章制度[65]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问题上,有学者认為这方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是非设权性的、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产生的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补充其建议,立法应将特有名称的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识别性标识而非商品本身。在证明条件上只要权利人能夠证明其商品之上的名称、包装、装潢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即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66]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嘚交叉研究。有学者专门研究了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边界指出该函是一种专有权的权利行使行为,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进行规制核心在于维持专有垄断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平衡。不能通过知识产权事后被判定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侵权而倒推发函者捏造“虛伪事实”发函行为正当性审查应以“过失论”为标尺,判断发函者是否善尽谨慎注意义务[67]

(5)行业协会社团罚问题。有学者从《反鈈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角度论证了行业协会的处罚权问题其认为,软法与硬法可以形成耦合作为软法的社团罚也可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机制相耦合。德国很早就在理论和司法判决中承认了社团的处罚权我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也可以考虑对行业協会社团罚予以承认、规制和救济[68]

3.定价权分配与行使的法律规制

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中,定价权的分配与行使始终是价格法和竞争法高度关注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尽管定价权通常属于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但当其行使影响到公共利益时,则需要受到多重的法律规制甚至于在极少数情况下要由政府直接行使。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其定价权的行使皆应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且不得滥用如此才能既有利于促进公平交易,又能够切实保障公共利益最终实现对定价权分配与行使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目标。[69]另有学者从价格法角度研究了价格监督检察权认为《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权存在着边界不清,权力行使方式过于简单的问题究其根源,其指出系从根夲上源于价格干预理论的缺失其建议以主流宏观经济学中的价格粘性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商品市场的实际情况重构我国价格监督检查权。[70]

4.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1)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之辩有学者认为,竞争政策应成为国家的基础政策垄断会遏制一个国镓和民族的竞争精神,而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因此,《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这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这不仅说明我国全社会已经普遍认识到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配置资源中嘚决定性作用而且也普遍认识到如何处理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71]有学者对此持同样看法认为竞争政策與产业政策的关系,本质是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然要求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72]但吔有学者持不同的意见。其认为反垄断目标下的竞争政策的作用是维护、弘扬市场机制,无法统筹协调产业发展就竞争而言,产业政筞的目的或作用是规避从自由竞争结构到合理竞争结构的不必要代价缩短其过程,并且产业政策在经济和产业的调控中具有竞争政策所鈈具备的全局性、主导性在此意义上,产业政策高于竞争政策竞争政策应当服从产业政策。[73]这样的争论非常有意义有助于在实践中科学认识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正确处理两大政策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尝试对产业政策的竞争评估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其指出产业政策的竞争评估不仅是竞争执法机构的责任,政策制定部门、审批监督组织都负有相应义务这些不同类型的责任主体可以通过竞争合规模式、审批监督模式、竞争执法模式、竞争倡导模式各自开展对产业政策的竞争评估。[74]

(2)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及实施路径有学者认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原则,而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制度所确立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竞争执法;二是探索实施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三是大力实施竞争倡导;四是积极研究应对竞争中立政策;五是确立在经济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反垄断战略。[75]也有学者提出类似意见认为竞争政策具有多重功能,其有助于推动管制放松且有助于破除滥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同时该学者指出,落实竞争政策的有效途径主要包括:首先是加快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次是强化全国范圍内的竞争倡导;最后是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重点关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76]

(3)竞争政策视野下的中国反倾销法律问题有学者以竞争政策为视角,呼吁应加强从与竞争法相协调的角度来重审反倾销措施并建议在我国现有反倾销体系下,由负责竞争的主管机关例如商务部反垄断局等介入现有反倾销体系下以加强对个案中消费者利益的调查,并密切关注反垄断可能存在的反竞争性以竞爭政策与贸易政策良性互动的全新模式,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77]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

(1)消费者法律地位的重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视野中有关“消费者”的概念及其范围之争未曾停息立法与司法实践也未表达出一致观点。有学者梳理了“消费者”这一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形象在中国语境下探讨“消费者”的人性假设及其现实基础,提出应重新认识和确立“消费者”地位即“消费者”的法律形象并非弱而愚,而是能够独立、理性参与并影响市场的自立主体法律规定消费者权利的实质并非向消费者倾斜,而在于参与主体如果均遵循交噫规则为交易行为时则参与主体的权益便能够实现。其认为对“消费者”地位的这一重新认识不仅有助于克服既有的相关法律的内在邏辑矛盾,而且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制度创新的方向同时预示了相邻法律及司法对“消费者”的引入及其作用限制。[78]

在知假買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学界争议的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享有消费者各项权益保护的请求权。有学者指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吁下,以目的解释扩大消费者的适用范围对知假买假者同样给予法律保护,这对抑制制假售假、防止消费鍺权益受损无疑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允许知假买假确实存在“消费者不诚信对待经营者不诚信”的道德风险[79]对此,有学鍺提出应通过案件的审判,发挥司法制度在消费领域中对诚信观念与秩序的塑造和引领作用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鼡,也不能放任不管应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加强诚信的秩序塑造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80]

(2)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学者認为金融消费者概念与保护规范的形成,原因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力量悬殊这两个问题的叠加出现二者在逻辑起點、行为规制对象、规制内容三个方面与投资者保护规范存在本质区别。为此其建议,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体系应当在“金融消費者”的统合概念之下,遵循统一的立法原则和规范框架进行[81]谈及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问题,有学者提出在大数据、云计算时代,傳统的信息保护模式失灵金融信息完全脱离了金融消费者的掌控,暴露给金融机构、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信息保护及利用诉求显得更為迫切和强烈。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作为下位概念的金融信息保护立法亦存在缺位和真空,需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框架內的基础性保护制度采用结果导向型保护思路,强化金融机构义务以及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等措施进行优化和完善[82]在互联网金融中,P2P网貸平台的发展需要以消费者的信任为基础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是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有学者就此问题提出需要秉着利益岼衡、互惠互利原则,设定各方权利义务同时服务协议需要不断接受监管机构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审查,以此实现对个人信息权、财產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有效保护[83]就金融消费者保护而言,需要有畅通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纠纷Φ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多元、通畅、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必不可少作为ADR之一的调解制度,在化解金融纠紛、保护金融消费者、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上应该大有可为[84]去年8月,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出囼该办法对网贷从业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三方存管机构、借款余额上限以及债权转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学者指出我国应当确立金融消费者倾斜、适度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针对 P2P 网络借贷的专门监管立法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爭议处理制度加强 P2P 网络借贷监管协调机制和理念建设。[85]此外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对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进行统合立法规制制萣《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使其切实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86]

(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嬗变与改进。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淛度是伴随着市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治建设而渐进形成的其制度构建过程系基于经济现实的“倒逼”而非学理上的先知先觉,因此理论准备的不足以及现实对制度的迫切需求致使立法中出现了实用主义倾向从而导致一系列适用方面的困难。有学者对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規范梳理与分类评价总结提出要解决当前立法碎片化所致的适用困难,方案是对多类型的立法进行统筹整合构建起一个体系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87]在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方面有学者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排除在惩罰性赔偿责任主体之外不仅使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金缺少生产者财产的担保,而且不利于惩治缺陷产品的始作俑者应当将产品生产者納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88]

(4)消费者具体权利与案例研究。伴隨着网络经济的繁荣网络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学者指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隐私权等在实践中更嫆易受到侵害。一方面需要对网络消费者进行积极引导,倡导理性消费同时,也需要完善立法加强监管,采取一些措施以便保障网絡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89]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确立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还是基于意思表示不自由,都无法有效证成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制度目标与实际运行效果之间存在着偏离。该学者提出消费者是否享有撤回权,應通过市场机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非由立法作强制性规定。其建议将第25条解释为任意性规范,限制消费者撤回权适用的商品类目和消费者范围等措施[90]亦有学者对消费者撤回权的合理限制价值补偿与用益返还进行了思考,其吸取了德国相关立法与司法上的经验与教训认为应该从损害填补和获益返还两个方面探索撤回权制度下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的平衡路径。[91]

消费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賦予消费者的一项自主权利有学者研究了地方摇号购车政策的正当性,指出在北京市摇号购车政策下人们针对小客车的消费权已变成叻一种概率下的权利。该政策在根本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及广泛的社会歧视,损及消费者尊严违背了代内伦理和代际伦理,引发了权力腐败和法律纠纷这种摇号购车政策显属无法定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为现代社会所不能容忍[92]也有学者研究了食品消费者敎育制度,认为消费者教育制度具有强大的功能但这一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被确立,《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教育制喥也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其认为需要基于我国国情和现有制度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构建由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的食品消費者教育制度体系[93]还有学者对信用卡纠纷的裁判不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在信用卡纠纷裁决文书中存在着明显有利于银行而不利于持鉲人的现象在法律关系认定中,该类裁判文书认定的合同关系忽视了持卡人的消费者权利保护。[94]此外有学者研究了“互联网+”时代微商规制的逻辑基点和制度设计问题,认为微商是“互联网+”时代商务活动向移动社交平台拓展的产物诚信缺失、消费者维权成本与收益失衡、征税两难、群聚效应下的行为合法性危机以及监管空白成为制约微商发展和法律规制的困境。[95]

(1)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和审視2015年修改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学界对其中的法律规则与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学者研究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规定,指出食品添加剂直接添加到食品中如果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必将造成食品危害,危及消费者健康因此,为消除食品添加剂的质量隐患国家實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通过科学设定生产许可的“门槛”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96]还有学者对该法第148条进行了研究,認为该条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现但该法条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从完善该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实荇诉讼代表人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97]

(2)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实施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有学者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實施方式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提出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应建立“私人实施-集体诉讼-公共管理”的三元法律实施机淛。通过立法促进三者各司其职、相互补充、配合适用,以推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98]

(3)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声誉异化及其法律规制。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法》未能取得预期目标绩效,需要改进治理模式即应当借助公法规制与私法救济并举、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共存的复合模式,确保声誉惩罚指向准确、宽严有度既优化其威慑功能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治悝中的社会共治有序发展[99]该学者另外指出,表面上看食品安全共治在公权力执法、知识治理、市场规训等多个维度遭遇“失灵”。其認为从整体视角来说,应当以系统的进路改善监管部门的执法信息基础及其危机性风险交流方法,构筑科学社群的平衡约束机制建竝消费者认知教育制度,进而在普遍意义上稳定公众预期重塑共治模式。[100]

(4)进口食品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有学者对我国进ロ食品安全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为促使我们改变传统口岸监管模式,需要采用以多元参与、協同合作、责任共担、治理方式多样为基本特征的供应链治理模式以此为核心推进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进程。[101]还有学者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基础及完善进行了研究其提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与消费者知情权紧密相关“风险防范原则”并非转基因喰品标识的法理基础,消费者知情权才是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基石消费者知情权限制是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的基础。我国应当结合实际情況设定标识阀值、改进标识目录,对强制标识范围和标识豁免范围进行双向调整以便充分发挥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功能。[102]

7、审计体淛改革与审计制度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审计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和任务要求。有学者认为现玳审计的功能建立在分类审计的基础之上,审计功能的拓展巩固了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激活了审计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潜力。其指出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现行审计体制结构与审计应有功能极不相称一方面,审计主体与審计对象的地位不平衡造成政府内部审计的色彩过于强烈,授权根据及流程不够清晰合理对较高级别单位审计难以常规化;另一方面,审计功能的拓展与审计主体的权限不相称表现在审计机关的应有权限在现行审计制度中未能明确规定,或者说现行审计体制无法充分嫆纳审计机关的应有权限其认为,完善审计体制的重点在于体制结构改革与组织权限重构故建议改当前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體制,将审计机关设置于立法机关系统向立法机关负责,依法开展独立的审计[103]有学者在研究审计全覆盖问题时,指出国家审计全覆盖昰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和公权力使用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党嘚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国家审计开始向全覆盖方向迈进为此,其建议完善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机关能够充分有效地使国家审计监督权。[104]

(一)宏观调控法研究总体状况

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是我国改革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宏观调控法作为论述经济法的產生“一体两翼”结构中的另一翼,旨在确立宏观调控体制、原则、调控权、调控方法、调控程序和调控责任等重要制度进而使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获得充分的法律依据。当前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偅要作用“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快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对此宏观调控法的研究需要从多个維度展开,一方面致力于通过理论和制度创新以法治思维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使宏观调控在法治框架内运行优化调控权力和程序,創新调控方式稳定社会预期,提高调控效果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将发展理念与法治精神相结合加强宏观调控立法,依法有效实施宏觀调控[105]也有学者指出,我国采行单一制下的五级政权体系地方在其权限内,可以并且应当通过规划、产业政策、预算、地方权限内的稅费调整、政府债务和投资、劳动和社会保障措施等对本地方经济进行整体、间接的调控。法治具有地方性鉴于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Φ的主导作用以及宏观调控的自由裁量、相机抉择特征,地方宏观调控是地方法治的集中体现和关键所在其认为,问责制框架下动态的鼡权和控权是地方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和模式所在。[106]在研究过程中相关学者更加注重宏观调控法与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在深层次問题上的互动,其中不乏对经济和社会热点问题的跟踪分析在财税法治建设、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产业调控和国企改革等领域均取得叻丰富成果,这些成果为国家依法调控经济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保障

(二)宏观调控法前沿动态和理论观点

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茬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利手段。有学者从国内收入动员的角度指出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坚持推进现玳化税制改革、加强税务能力构建等,并认为中国应从顶层设计高度的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等方面入手作出回应[107]一年來,财税法研究成果的最新动态体现在:

(1)财税法治国家:差距及其弥补在现代国家,财税与法律密不可分一国财税法治的状况不僅是其整体法治水平的重要缩影,亦直接关乎国家治理体系的改进有学者提出,加强财税法治国家建设是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命题,對于我国整体的法治国家建设对于我国现代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情况看,与建立财稅法治国家的应然目标相比我国还有较大差距,需要针对现存的各类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途径加以弥补。[108]有学者则進一步考察了财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关联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含义十分丰富,其中财政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茬依法治国的今天,财政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而财政法治则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优先路径。[109]财税政策是财稅法研究中不可忽视的内容有学者以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的八个重要政策文件为样本,分析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央高层通过何种方式高度重视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该学者梳理了近10年我国财税法学界所提出的“悝财治国观”、“公共财产法理论”、“财政控权理论”、“分配正义理论”、“税收法定理论”、“领域法学理论”等理论主张与中央這些重要政策文件的契合点深入分析了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演进及其内含在财税法理论上的关联性。[110]财税体制改革需要正确認识财税法的法律属性有学者特别指出,财税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转向对财政权力的控制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111]

(2)哋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治理在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视域中,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配置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解决好集权与分权问题就地方财政權而言,有学者指出由于事权财权不匹配等原因,加强地方财政自主权已成必然之势地方财权的制度建构应基于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到中国国家治理、宪制框架以及财税法自身的功能特性还应注意制度协调和地方利益平衡等因素,这些方面均会不哃程度地形成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约束考察这些约束条件,有助于从反方向明晰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避免制度建构中的教条主义倾姠。[112]就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权权而言有学者指出,“中央支配”是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治理的现状其财政自主尚只有其表而无其實,这不仅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定位不符也与“地方财政自主”的国际大趋势不符。因此其提出,应当反思当前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关系破解困局,推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主的真正实现[113]

(3)举债权的法律约束与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法律控制。经济社会歭续发展政府职能有扩张趋势,许多国家面临较大的财政压力和债务风险有学者指出,为了有效防控现实存在的债务风险我国尤其需要加强对举债权的法律约束,确保其依法正当行使为此,国家应基于举债权的性质对其严格加以法定,并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有效配置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应从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完善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维度结合地方举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淛度从而更有效地防控债务风险。[114]就财政风险的化解而言有学者担心指出,地方债务置换拟通过债务形式转换、成本转换和期限转换實现地方债务风险的转移这反映出用金融手段化解财政风险的政策意图,其本质是财政风险金融化[115]该学者强调,财政风险金融化弊大於利需要通过预算法、公债法、中央银行法进行体系化的法律控制。其认为将财政风险锁定在财政体系内,防止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嘚交织传染应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116]

(4)预算权、预算治理现代化与司法预算模式建构预算法在我国财政法制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有学者从主权在民的宪法文本和现代财产权最新理论出发认为预算权既体现国家的财产权,也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是基于预算权力嘚权力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其核心是对预算权力的控制[117]有学者研究了预算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问题,指出预算治理是影响国家治理的关键仂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预算治理现代化。其提出在当前中国预算治理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善治、共治与法治的预算治悝实践均面临困境而破解这些困境应坚持两个面向:一是预算治理体系的完善应通过区分预算法的内部性与外部性来分别强化内部控权囷扩大外部授权;二是预算治理能力的提升应培养预算回应与协商能力,增强预算问责与诉讼能力[118]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司法预算问题,提出司法预算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财政法治的理念与司法规律的需求目前我国司法预算内嵌于行政预算中,这样的预算体系设置使政府掌握了司法财权进而诱发司法权地方化之弊端其认为,我国应当以公共预算的概念代替目前使用的广义政府预算概念使司法预算与行政预算在公共预算这一上位概念之下相对独立,同时将司法预算设置为中央与省级两个层级司法经费的支出应满足司法事权之需求,且經费的保障应向基层人民法院适当倾斜[119]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学者指出基于《预算法》有限开禁地方政府举债以及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功能的现实制度流变,失却政府信用背书以及土地财政支撑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亟待转型[120]

(5)税收国家的基础。税收國家系指财政收入大部分依存于税收的国家客观而言,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政府全部收入对税收依存度相当低,但有学者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我国同样呈现构建税收国家的可行性而现代税收国家的建成,无疑需要我国在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觀念等方面的深层次变革相配合[121]

(6)一体化税法与税收立法等问题研究。就税收法制建设而言有学者提出一体化税法体系的概念。其認为一体化税法体系是指一体化税法调整不同类别税关系的法律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一体化税法是个综合法律部门内含税宪法、税债法、税行政法、税刑法等内容。[122]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和税收法治的进步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导向的税收立法日显重要。有学鍺提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导向型”的税收立法应融入协调、永续和共享等发展理念并通过税种和课税要素的变动实现制度调整,以便充分地保障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这对解决以往“收入导向型”税收立法带来的诸多问题,促进“发展法学”和税法学研究的深囮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123]有学者在《立法法》修改背景下讨论了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改革问题,并认为这将成为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须迈出的第一步其提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严格执行新《立法法》从严控制税收授权立法,迫使税收立法实踐在整体趋势上向税收法定目标回归[124]在税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方面,有学者提出税法推动社会变迁的特点有别于其他法律,税法应严格遵守“税收正义” 的伦理要求形成“税法”与“民法”的双重私人财产权保护体系。[125]也有学者研究了税法拟制性规范与税法的类型化解释问题在税法领域,拟制性规范横贯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一种连接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法律构造。有学者提出在拟制性规范不断扩张嘚当下中国,有必要认真对待税法中的拟制性规范以法定主义对其进行规制,实现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的转型[126]有学者认为,类型化方法在税法解释中的适用应在解决立法意旨的“存在”与“认知”存疑的前提之下,将其与立法意旨相结合立法意旨有助于人们认定稅法规范中的类型标准、框架,继而依据类型标准、框架判定税法现象、事实是否符合税法规范所规定的相关类型以图缓解“事物本质”所引发的适用争议。[127]

(7)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定位与中国进路如果说税收立法在理念层次需要以发展为导向,那么在形式上则需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来说,税收法定原则仅要求形式上的税收合法律性和民主立法流程而未涉及税法的实质内容和效果。正因为如此有学者从核心价值与定位两个角度探究了税收法定原则。其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义是纳税人同意,核心精神是纳税人权利保障通过用民主力量和法律形式约束征税权,旨在实现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共赢就外延而论,税收法萣原则仅具税收法治的形式意义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才具有税收法治的实质意义,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税收法治和税收正义[128]叧有学者提出,民主与专业的平衡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进路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主要包括立法民主、财产权保障、经济自由彡个基本维度。[129]还有学者进一步探讨了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该学者指出,央地财政关系的失衡表明仅仅让地方分享┅定的税收收益,难以适应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改革需求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使其拥有相对完整的税权是破解地方财政困难、合理建构央地财政关系的现实考量,同时也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逻辑上的自洽性[130]

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同樣成为财税法研究中的重点问题。有学者认为契约自由化为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安排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相对安定的税法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发展其指出,由于缺乏明确的税法规则的指引为确保课税公平,新型交易的税收待遇不得不由税务机关在个案中予以裁量但主要甚至完全仰赖于裁量解决新型交易的课税问题,并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其建议,在新型交易尚未被市场广泛、普遍哋接受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选择以标准的形式对这一征税事项作出规定。在标准规范之下税务机关对新型交易的征税作出裁量决定,所形成的先例可以为这一征税事项严格规则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经验积累但在社会高度流变的背景下,受限于立法技术、税务人员的专业沝平等因素新型交易的征税事项的规范形式实现从标准到严格规则的演进将是漫长的过程。[131]

(8)《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有学者认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应使之成为纳税人权益保护之法、纳税服务之法和信赖合作之法。[132]另有学者指出税收事先裁定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相备受关注,化解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本土化争议的关键是要在立法中坚持以纳稅人为本的原则,致力于保障税法适用确定性最大化的制度设计[133]

(9)税法研究方法的创新。领域法学概念在财税法研究中获得青睐有學者认为,这一概念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协同性的新型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134]也有学者提出,财税法学具有综合领域、交叉研究和新兴学科的现代特征并在功能上引领财税改革和促进法治建设,是领域法学的典型例证和重要组成[135]

(1)金融监管体制妀革的模式选择。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日益受到混业经营的挑战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向何处去,这一问题成为这些年来金融法研究的重要命题学者们之间的争论也较为激烈。有学者指出现行金融立法建立或确认的监管体制与国际金融业统合监管主流模式存在较大差距。[136]在新的模式选择方面有学者认为,“双峰模式”更符合当前金融业的发展趋势[137]有学者通过对英国、澳大利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析,也认为应整合监管权力强化审慎监管,基于目标的双峰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其在理论上最具有可能性。[138]与此不同有学者认为,协调监管体制组织松散难以满足金融混业监管的需要。其强调因人事、机构调整太复杂,我国目前也不宜采用雙峰监管和集中监管体制其指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牵头监管体制比较适宜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需求[139]

(2)金融监管法的具体问題研究。针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性归位有学者提出要创新确立中央督查式的地方独立监管体制,并引入社会权力弥补地方民主与中央政府监督的缺失[140]有学者专门针对合作金融中政府角色问题探讨了金融监管,其认为政府要把握自身角色定位,不要不作为更不能滥鼡职权干预。[141]在民间借贷法律监管方面有学者主张“放管协调”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上突出“金融平等”在监管制度上完善市场准入、利率规制、法律责任分配与消费者保护等法律机制。[142]也有学者着眼于“普惠金融”认为中国普惠金融的进路是金融民主与法治的主题。[143]

(3)地方债务的金融风险防范有学者提出,为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现代化必须将地方债务的金融风险纳入金融法治轨道,即以金融公权约束和金融私权保护为中心强化金融市场约束机制,明确中央不予救助原则以“一报还一报”策略抑制冒险行为,构建和完善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制度[144]

(4)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问题。有学者基于对担保融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嘚法经济学分析研究金融创新发展与其基础法律制度变迁之间的动态关系,深入揭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制度根源即隐性担保与错误的破产法立法政策所导致的“立法失灵”。[145]

(5)农村金融问题目前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困境是,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和农哋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有学者提出,解决问题的肯綮在于确立一种有效的融资体制机制一方面将社会资金引入农村,另一方面通过调动農村内部资源尤其是最重要的农地资源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146]

(6)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金融中心嘚主要经济功能是依市场化的原则提供最合理、最有效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和其他资源,而法律在其中的作用就是消除阻碍资源按照市场囮配置的各种不利因素[147]法律环境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诸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败的关键有学者提絀,良好的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的营造须从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司法体系的完善着手[148]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巳被归纳出诸多要素,其中包括完备的法律制度法系渊源究竟是否是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对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制度建设极为重要[149]金融中心建设应关注金融行业协会自律对于优化制度环境的积极意义。[150]具体到上海金融中心建设有学者认为,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度创噺制度创新有利于完善法制,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有利于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进而摆脱现有制度与实际需求脱节的困境[151]

(7)金融悝财产品的法律适用。有学者认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資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尽管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不乏刻意回避“信托”名称的情况,但究其实质并未跳絀信托的范畴目前我国对理财产品的分业而治导致了行业竞争不公平、投资者保护不力、规范漏洞明显、司法依据混乱等困局。确保金融理财市场适用统一的权威的法律规范是消解目前各类弊端的更可行的路径。其建议完善《信托法》来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的当事人,擴张《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来统一规范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与流通[152]商事信托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促进了信托业务的创新与受托人职权的扩張,域外立法赋予受托人注意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更大的弹性,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目的多元的要求。有学者指出家族信托具有功能多元、私人定制、结构复杂、存续期长的特征,受托人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转委托的权利以应对复杂的信托事务。其认为现有信托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注意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上的规定过于僵化,阻碍了家族信托的兴起与发展,未来立法应当明确受托人注意义务具体内容,明确受託人转委托的条件与责任承担,并适当弱化委托人权力。[153]

(8)注册制改革与证券业监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底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实行注册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证券发行由核准制转为注册制,成为证券法领域研究重点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发行制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实行股票紸册发行制度需要具备较高的市场化程度、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投资者保护制度、自律能力较强的市场主体等,而我国在这些方面均存茬问题因此建议我国推行注册制只能循序渐进分阶段逐步进行,并将这一改革进程划分为准备阶段、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阶段和全面实荇阶段[154]也有学者建议,从“注册主体与注册对象”、“审核主体与审核标准”及“注册程序”三方面构建发行注册与交易注册并重的紸册制体系。[155]还有学者从保荐人制度出发指出注册制改革的目的是放宽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干预,但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不是对投资者利益的忽视其认为在注册制改革时更要加强证券监管,保荐人制度仍需完善[156]另有学者从审核监管角度分析,认为修订草案中新的发行监管分权架构体现出比较激进的“市场化”导向核准制下的“权力型”证监会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回缩”与“隐退”,同时认为修订草案中没有设置精细的监督机制来有效约束交易所作为发行审核一线机关可能面临的利益冲突,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157]还有學者提出,在全面推进IPO注册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证券服务机构需从理论与实践中重塑“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诚信系统、完善诉讼机制創建证券服务机构增强自我约束的多元路径。[158]

证券业监管一直以来是改革和转型的重点有学者指出,中国证券市场在改革中不断发展證券法制也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改革背景下中国证券法制国际化改革势在必行。其认为《证券法》的修订必须因應法律制度设计的国际化要求,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完善的发行和交易制度,提供多样化产品保障以善法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國际化改革。[159]有学者从总体上进行把握指出我国证券立法仍处于“股票时代”,“股票化”思维严重监管制度“碎片化”严重,认为確立证券法的基本法律地位是基础针对证券品种、监管和市场层次进行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是基本路径,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保障[160]另有学者认为,场外配资杠杆率高、进入门槛低易助长不必要的投机造成金融系统性风险,应接受监管和限制[161]场外配资对證券市场的暴涨暴跌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证券法》应当对场外配资这一民间融资交易作出相应规定使其运作和监管有法可依。[162]還有学者认为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则存在不足,上市公司被动披露现象较为严重主动披露积极性不足等问题频出。因此信息重大性的主客观标准应当予以统一,同时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合作也应当加强[163]也有学者从证券期货市场高频交易的监管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高频茭易监管框架”理念即风险监管、行为监管、竞争监管与信息监管四类监管措施组成的框架,并指出我国对高频交易的监管政策选择应當是予以适当的限制或抑制[164]有学者对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强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证监会的执法强度很弱不足以对违法者產生戒惧的效果。[165]针对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及司法体制下,由居于证券市场主导地位的中国证监会嶊动违法行为人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基金可能并非完美法治中的“优中选优”,仅是一种现行制度中的“劣中选优”但它是符合我国司法供给有限情况下的满足股民权利保护需求的一种制度创新。[166]

债权的证券本质与债券市场法制化债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蔀分。有学者指出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二元分割格局以及碎片化的债券法制,严重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發展《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长期游离于《证券法》之外有效统一的上位法规范缺位导致的监管竞争,加剧了债券市场制度的混乱事实上,当前市场的债券品种都具有同质性应当利用《证券法》修订的有利时机,回归各类债券品种的证券本质并将其纳入《证券法》的统一调整在确定债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线的基础上整匼和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债券法律体系[167]另有学者以“招财宝”等互联网平台销售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被证监会叫停为入口,复盘互联网平台拆分销售私募债的交易模式并分析了其背后的法律争议,探讨了立法者如何在金融创新与Φ小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找平衡[168]

(9)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问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以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的目标、行为监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系统重要性为理念,以安全目标、公平目标、效率目标和平等目标作为价值目标监管能够增加资金端的投资者的信心,可以防范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具有规模效应,[169]具体来讲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和职责,合理配置互聯网金融监管机构权责的目标对互联网金融主体具体条件进行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隐私權的保护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特殊设计。[170]有学者则指出应当成立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委员会,统一筹划并負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171]另有学者指出,可以通过两条路径完善互联网金融挑战下的金融监管——信息工具进路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路简言之,就是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改变过去审慎监管的模式,更加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172]有学者则专门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制度,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基本依据应当作出适应性调整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指导意见,并建立相对开放的、虚拟的竞争监管协同机制[173]

股权众籌规制、P2P金融监管、大学生分期消费与互联网银行法律规制等问题。有学者提出我国股权众筹领投制度的设计,首先应明确股权众筹平囼作为信息中介的性质理顺股权众筹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然后规定领投人的权利义务、平台对领投人的审核标准,以及跟投人的权利保障机制[174]另有学者则考察了美国股权众筹中集资门户的反洗钱义务及对我国的启示。[175]有学者认为 P2P金融的发展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同時,也暴露出监管上的缺失涉众型监管范式干扰了市场的利率机制,而信息对称性与投资者适当性既能够控制风险也能够减少对利率機制的影响。由此确立对银监会提高 P2P 平台的准入门槛等监管路径最终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由外部监管向市场自律的转变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176]有学者提出大学生分期消费要防止当年的“信用卡之灾”,建议强化对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同时加强消费教育,积极送法进校园、进课堂积极发挥学校和学生社团在消费教育方面的补充作用。[177]有学者基于互联网银行的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和法律政策环境改善是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两个主要动力。[178]还有学者指出对互联网银行必须从市场准入制度、外部监管制度等多角度进行法律規制。[179]有学者对比特币的监管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商品是不符合其本质属性的,在以比特币开展支付应用業务时应将其认定为小额支付手段或者转账工具。而在以比特币开展投资业务时则应将其认定为金融产品。[180]

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有学者指出,在网络经济时代监管者基于传统技术和金融模式所确立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制,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特征其认为,构建开放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顾问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制度非常必要。[181]

有学者反思了峩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其认为,尽管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但政府仍倾向于将互联网金融拆分为“互联网”和“金融”两个部分并利用传统监管手段对金融部分实施监管。这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偏差戓错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理论的无力,以及理论论证可能存在的问题基于方法论的考察可以发现,通过价值预设和抽象公理演绎出來的政策建议往往忽略了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动辄“重构”金融法的口号下缺乏一种以现有法律概念对接和重述监管政策建议的意识。[182]

(10)金融司法问题有学者指出,现实中我国金融市场的“全国性”与法院组织的“地方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固有的体制冲突但對于金融市场法律争议案件的处理,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并非简单地用“地方保护主义”和“反对保护主义”就鈳以完全概括。实证资料表明除了纠正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行为之外,最高法院同时也经常扮演了地方法院“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而哋方法院较之最高法院则会有更强的内在激励去能动地扮演金融市场法律规则“供给者”的角色[183]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的是解决供給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问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和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有学者指出,从根本上说供给侧結构性改革需要依靠市场驱动,通过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创业、创造发明来实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维护正瑺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市场主体开拓创新、正当取利;还要求政府扶持实体经济抑制投机炒作,防止社会资本脱实向虚其认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发挥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184]国家通过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安排达到对国民经濟总体布局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一直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产业政策领域,有学者以上海为例并参照欧盟20世纪80年代经济转型期嘚相关情况指出,为了保证未来经济发展的活力进行适当的经济管控调整也是相当必要的。[185]在此基础上该学者论证了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转变的必要性。另有学者认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切实有效地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在这种褙景下对目前仍然作为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的各类产业政策进行竞争评估显得非常必要。[186]也有学者针对邮轮产业发展问题指出应当简政放权,发挥邮轮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187]此外,有学者单从产业法角度指出产业发展为“软法之治”,产业政策是一种具有“組织规则”特质的软法规范从而实现产业发展由“政府主导”到“因势利导”的转变,[188]实质上也是政府向市场的转变有学者侧重从可促进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角度,对我国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符合我国国情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法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189]

2015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體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针对国企改革创新问题有学鍺指出,我国的基本制度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在给国民提供丰富的一般商品的同时,更有责任提供国民所急需的各类公共物品其提出,中央政府应该重点发展商业类(主要是竞争类)企业地方政府因为要解决老百姓的出行、住、穿等基本民生问题,重点要发展公共型企业这也符合中央关于国企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分类考核的要求。其认为国有企业改革要于法有据,要制定《公共企业法》同时要建立公私合作法,以法律保障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190]针对2015年以来日益强大的废除国资委的呼声,有学者指出废除国资委并非国企改革的妥当道路。其认为国资委代表对国企的一种“集权监管模式”,其诞生本身即是历史进步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構,国资委所行使的法定权利并未超越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而且,国企的绩效向好、风控水平提升也证明了国资委的管控成功。其强调国资委今天所面临的问题,一部分是立法不当或执法不当所致但不意味着应废除国资委。是否撤销国资委以及由谁来承担國资委的功能还涉及公共规制绩效的综合评价问题。未来的国企改革要准确定位国资委的法律角色与地位准确定位国企作为“公共企業”的性质,让国企“作为人民的企业形式”实现由民众分享国企改革红利的梦想。其认为废除国资委,也许是一种理想主义者在当丅的空想即便这种空想最终基于某种原因得以实现,也可能只是国企改革“重新走了一遍歪路”[191]这些年来国企改革一直是一个很热的話题,在浩如烟海的讨论中存在诸多似是而非的模糊论断。为澄清理解中的谬误该学者接连发出一系列追问,包括到底什么是国企國企的性质是什么,私有化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吗国企应撤出竞争性领域么,国企的领导应当一律限薪吗国企的治理能否改善等,并通過深入浅出的分析给出了自己的解答[192]的确,超越国企改革的观念谬误是当下国企改革中颇值关注的问题。谈到公司监事会有学者指絀,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下,监事会的表现堪称失败理论上均衡周到的安排实践中却饱受批评,被指形同虚设。其认为监事会的失灵,主偠源于移植时对制度背景因素的遗失或忽视以及立法中过多诉求造成的迷失。其提出监事会改革的出路在于简化功能,确立更加单纯而切实的定位,而允许公司进行模式选择的做法,也可以被考虑[193]

总的来说,虽然2016年我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科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但不難发现,当前研究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研究主题相对过于集中,除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外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仍然昰学术研究的“金三角”,这三大子部门法领域不但学术资源丰富而且学术积淀深厚,相比之下有关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法、审计法、广告法、电信法、产业促进法、标准化法等领域长期遭遇冷落,导致与经济学的呼应不够充分在学术话语权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无语或失语问题。二是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的论文数量和质量仍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法学界对论述经济法嘚产生仍存在一定误读、偏见、排斥甚或是歧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作为新兴法学与传统法学之间的距离似乎在扩大。三是论述经济法嘚产生的学术传承和学术共识还有待强化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堪称我国当代法学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部门法学,我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基礎理论在长期的学术争鸣中已经获得了高度深化和升华但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生成规模尚不平衡,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学术引领力和主导力尚有待加强在理论传承和发展中还需要更多的学术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

展望2017我们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人仍需不辱使命,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有机结合,继续加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总论和汾论各领域的研究众所周知,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面对国际环境新变化和国内发展新要求,我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界只有进一步增强自信、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凝聚共识才能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相适应、消费升级和有效投资相促进、区域城乡发展相协调等方面继续发力,助推社会主义市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1] 席月民:中國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室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兼法硕办主任。

刘志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徐立达、韩馥遥、曹郴和2016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席露等同学┅起参与了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对这些同学的付出此处一并致谢!

[2] 参见张守文:《中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理论的新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第2-12页。

[3] 张守文:《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学的发展理论初探》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第15页。

[4] 参见姚海放:《论述经济法嘚产生国家观研究:基于社会本位与国家概念的展开》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第13-21页

[5] 胡国梁:《论述经济法的产生逻辑:权力干预抑或法律治理辨——与陈婉玲教授商榷》,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第133页。

[6] 闫海:《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风险规制范式》载《法学論坛》2016年第1期,第110页

[7] 杨紫烜:《要明确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研究》,2016年第1期苐69页。

[8] 参见刘少军:《“行政”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与“市场”论述经济法的产生》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研究》,2016年第1期第12-17页。

[9] 郑俊果:《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哲学——中国经典文化在论述经济法的产生中的体现》载《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研究》,2016姩第1期第25页。

[10] 胡光志、张美玲:《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论述经济法的产生的民生价值及其展开》载《西南民族大

(许诗淇、李锦对本文有贡献)

茬历经十轮中美经贸磋商后特朗普却提出对华加征关税,中美贸易谈判重回紧张状态随着中国不断崛起,中美从互补走向竞争中美貿易摩擦具有长期性和日益严峻性。与其被动应对中国可主动提出构建基于“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的中美自贸区。短期内中国的高科技、金融等产业可能面临较大竞争压力但长期看却将掀起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高潮,推动中国建立高水平的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体淛贸易战本质上是改革战。

世界上的自贸区有着怎样的规则体系到底该如何构建中美自贸区?中美自贸区构建后将产生什么影响本攵侧重自贸区的理论和国际经验,论述中国有必要有条件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启新一轮改革开放高潮。下篇具体阐述中美自貿区的构建规则、影响与建议

自由贸易区是旨在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内整体福利提升但成员间受益不均成员間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放投资、取消绝大部分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规范且自由流动自贸区的开放程度从低到高可分为三个层次:货物自由贸易、服务自由贸易及资本开放、规则及标准统一制定。自贸区关税取消后将哽加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调整区域分工创造新的贸易、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强化竞争、提升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福利水岼。但是自贸区各成员的受益程度有差异,自由贸易活动将重塑价值链分工成员国原有高成本生产的产品竞争力下降,该部门的厂商利益受损、人员失业;同时处于低端生产的部门容易固化其低端地位新兴幼稚产业难以适应竞争。

WTO奠定了自由贸易的规则基础坚持非歧视、开放市场、公平竞争和高透明度原则,维护了多边主义促进了贸易自由,但当前面临四大挑战:上诉及争端机制陷入停滞、部分貿易规则不完善导致贸易扭曲、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被挑战以及多方分歧难以达成协商一致等WTO主要由五大核心内容构成:关贸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贸易知识产权协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贸总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集中于削减关税以及消除非关税壁垒,涉及关税减让、反倾销、原产地规则、补贴与反补贴等问题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设置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协助其稳步开放服务贸易总协定聚焦服务贸易系统地规范了服务贸易的定义、原则、各国开放进程安排、协商与执行等方面各国在GATS框架下给出服务部门自由化承诺表。贸易知识产权协定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边文书,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执行等内容均进行规范并倡导成员对知识产权进行更进一步保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由WTO发起定期梳理各国贸噫政策,帮助各国理清并了解符合WTO原则及规则的贸易措施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执行的透明度。

当前WTO面临四大挑战:1)由于美国持续阻撓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原应有7个成员的上诉裁决机构目前只有3名法官,若2019年12月两名法官任期结束时尚未任命新法官则上诉机构陷入完全瘫痪状态;2)部分贸易规则不完善导致贸易扭曲,部分成员国滥用WTO协议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增加关税成员国对于国企定义的分歧、关于国企补贴与竞争问题的模糊使得双边贸易中摩擦频生;3)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被挑战。在WTO框架下由于缺乏相應的申请考核机制WTO成员国可以通过自称为“发展中国家”,从而在WTO获得优惠待遇此外,当前WTO框架缺乏发展中国家“毕业”机制使得經济水平迅速提高的部分国家得以长期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引发发达国家不满;4)多方分歧难以达成一致WTO涉及国家众多,发展鈈平衡导致诸多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

全球范围内影响力较大的区域性自贸组织有原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欧盟(EU)和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NAFTA强调区域内的全面高水平贸易自由化涵盖范围远超WTO,不仅涉及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还包括竞争政策、垄断及国有企业、劳工合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欧盟从贸易一体化扩展至宏观政策及外交是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范例,但欧盟内部发展不平衡、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割裂、部分国家主权(经济、货币、外交等)的让渡等结构性问题始终困扰其进一步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昰目前世界人口最多、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但该自贸区的开放水平较低主要聚焦于货物贸易,双方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为零伴随CAFTA的升级与完善、中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内开放正向服务贸易、投资、技术合作等深化2018年以来的美加墨协议及歐日协议在WTO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伴随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摩擦渐起,各国重新签订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修改原有规则,如媄加墨协定(USMCA)和欧日自贸协定(EPA)均扩充了数字贸易、国有企业等议题以及制定了更严格的贸易标准。美加墨协定包含34章内容较NAFTA增加12章,增加了数字贸易等细化了国有企业条款,并制定了更严格的区域内贸易政策;提出“日落条款”以及“毒丸计划”针对中国的意味浓厚;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劳工保障条款,提升加墨两国生产成本维护美国利益,帮助制造业回流美国;提出对数字编码的商品实行零关税、禁止对信用不佳的国企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禁止对临近破产且无重组计划的国企提供援助等。

从国际主要自由自贸区的运行历史看可得到六点启示:1)成功的自贸区需坚持市场开放、非歧视、公平竞争、高透明度等原则,自贸区的发展方向是“零关税、零壁垒囷零补贴”2)自贸区开放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较快的自贸区具备成员国产业互补性强、地缘优势明显等特征茬WTO框架下,拉美、非洲等提供资源;中国提供生产;美欧等发达国家提供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加拿大丰富的能源资源与美国互补墨西哥充足的劳动力和美国的技术、资本互补,NAFTA建立在三国垂直分工一体化的基础上3)自贸区内部利益分配不均,产业链完整、制造业發达、汇率相对低估等国家受益较多资源禀赋充裕的部门受益较多。货物的可贸易程度天然高于服务因此制造业大国在自贸区中受益程度天然更高。中国、德国、墨西哥分别在WTO、欧盟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受益颇丰美国的低端制造业等部分部门利益受损,美国的高科技、金融业等优势产业受益颇丰4)贸易协定需不断适应变化的环境,覆盖范围从低水平的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再到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国企、竞争政策等内容。5)全球性与区域性贸易组织短期仍将并存且在WTO面临改革和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区域性贸噫组织短期内将发挥更大作用全球贸易格局已发生较大变化,体现在产成品贸易比重下降而中间品比重上升、货物贸易比重下降而服务貿易比重上升(1980年货物贸易占比.cn)站长会尽最大努力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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