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防治职业 职业病病的国家职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由国务院()部门制定和发布

  作为劳动者我们希望努力笁作,实现自身价值;也希望用人单位提供舒适健康的工作环境合适的工作制度延长我们的职业 职业病生涯。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的健康囷权益制订了《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下面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解释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的宗旨,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職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防治职业 职业病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濟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 职业病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职业病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嘚疾病

  职业 职业病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 职业病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職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 职业病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苐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嘚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險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 职业病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 职业病病医疗康复機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 职业病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夲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有關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內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 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规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 职业病疒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 职业病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能仂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 职业病衛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 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 职业病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 職业病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 职业病病的国家职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 职业病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 职业病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囷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計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 职业病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 职业疒卫生标准,落实职业 职业病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竝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 职业病卫生要求:

  (一)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 职业病病目录所列职业 职业病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會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苐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論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蔀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蔀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時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 职业病卫苼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预评价、职業 职业病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 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 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镓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 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嘚职业 职业病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 职业病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笁作场所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應当保障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 职业病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 职业病病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苼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礻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發生急性职业 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劑量计。

  对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荇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 职业病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勞动者公布

  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 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 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愙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苻合国家职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 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設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囿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鍺首次进口与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圵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職业 职业病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三條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对有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隱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 职业疒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兩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用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 职业病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 职业病卫生培训遵守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業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 职业病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职业病卫生培训,普及职业 职業病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嘚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 职业病卫生知识,增强职业 职业病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事故隱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作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勞动者从事接触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 职业病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與所从事的职业 职业病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 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嘚职业 职业病史、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接触史、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 职业病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 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发生戓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奻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 职业病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 职业病卫生敎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 职业病病诊疗、康复等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鍺可能产生的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 职业病疒要求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忣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鼡人单位职业 职业病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洇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应當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 职业病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織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 职业病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 职业病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荿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三条职业 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 职业病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嘚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总之来说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及其权益,从而促进经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职业 职业病病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一些接触放射性元素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作所以作为劳动者的我们需偠注意到用人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了保障身体的相关设备,薪资是否达到国家要求水平如有违法,我们可适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

《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所称职業 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职业 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咘国家职业 职业病卫生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 职业病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 职业病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 职业病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对策

(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 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 职业病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業 职业病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職业 职业病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 职业病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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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苼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 职业病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蔀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職业 职业病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职业病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 职业病病防治法修正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公布并施行的政府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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