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雇佣未成年人,最后不让人走,以辞职老板不发工资资威胁,现在怎么办

发不出工资,泉州一包工头上演“跳楼”,却被割断三根手筋…
本月23日,
在惠安县黄塘镇,
一个喝的烂醉的包工头跑到一家工厂的五楼顶上,
声称如果拿不到工资就要从五楼跳下。
情况危急时,
黄塘派出所的一名协警在奋力扑救过程中,
左手被割断了三根筋…
惠安县公安局黄塘派出所民警陈俊贤表示,当时他们到达现场了解到,男子苏
某中,为该工地装修工程的小包工头,因承包商工程款未结完,他自己又长时间拖欠工人工资发不了,在找不到转包商后便以跳楼相威胁。
民警 陈俊贤
当时发现他在连廊上放了几瓶酒,然后自己一直在喝酒,满身酒气,行为比较极端,一直在喊叫,声称一定要拿到这笔工资(工程款)。
民警一边安抚苏某中的情绪,一边叫来一个工友上去劝解。没想到这个工友没说几句,苏某中边要往墙外走,两人就在楼顶上拉扯着。民警不断地询问工款资金,并提出方案来解决,想分散苏某中的注意力。
工友与苏某中在拉扯时,苏某中刚好背对着民警。这时,协警张伟伟抓住时机,第一时间就翻过围栏下去,直接将苏某中抱住。不管苏某中如何挣扎,如何想往楼道冲去,张伟伟都牢牢的把他抱住。就在挣扎的过程中,张伟伟的手不小心被旁边通风口的铁皮割伤了。血一直在流,但他仍然奋力抱住苏某中,直到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把苏某中制伏,他才离开。
同事见张伟伟的左手受伤,鲜血直往外冒,在屋顶上留下一条长长的血迹,便赶紧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后确认手筋断了三根。
经过医生的手术,张伟伟伤势恢复的还不错。昨天下午,他已经出院回家疗养,但左手仍打着夹板缠着绷带,还需要六周的治疗才能康复。
而借着一身酒劲上演跳楼闹剧的苏某中,因扰乱社会秩序将被行政拘留十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讨债的过程中还是要采取合法的手段追讨,注意把握法律红线,不能因讨债把自己讨进了看守所。下面小编来列举一些常见的讨债把自己讨进去的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被害人汪某因经营公司向某贷款公司贷款。因汪某拖欠贷款本息,2014年1月贷款公司授权委托被告人杜某及其他两人(已另案处理)收取欠款。之后,被告人杜某等人到汪某居住的小区家中要债,因汪某不在家,其他两人强行留在其家中至第二天才离开。2014年3月某日,杜某等人又到汪某家中要债,因汪某不在家即强行留在其家中,并邀集被告人彭某等人轮流守在其家中至同年4月,其中被告人彭某强行在其家中守候两晚。期间,汪某妻子仲某多次要求对方离开并报警无果。杜某在汪某家墙上、门上、地板上用红色喷漆喷上“无耻”、“还钱”等字样,并采取买锁将门反锁、在仲某外出时派人紧跟等方式防止其逃跑。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彭某为讨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期居住在被害人家中,经被害人要求退出而不肯退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受公司指派后邀集他人,在被害人家中积极实施喷漆、买链子锁、锁门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为朋友帮忙,受朋友邀集,到被害人家中发现是为讨债便守候两日,并无经济报酬,对被害人亦无任何威胁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彭某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彭某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日,李扬明借来一辆轿车,邀约成明曦、李黎明从湖北省通山县到洪江区找杨某索债,因遭杨某推脱遂起挟持之意。于是以去怀化市城区吃午餐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当车过沪昆高速安江收费站开往湖北时,杨某欲借上厕所之机逃跑,遭到李黎明等3人殴打,继而他们将杨某带到湖北省通山县宾馆拘禁,三人轮流看守。同年9月23日,成海军在得知李黎明等3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杨某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看守至9月25日,后杨某获得解救。其间,李黎明等4人逼迫杨某打电话向其家人借钱,杨某家人向李扬明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5万元。今年8月9日,四人全部落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周胜现年40岁,2006年8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在北京以“商务调查公司”的名义开设讨债公司。日下午,周胜伙同他人受孟秀珍(已判刑)雇佣,强行将与孟秀珍有合同纠纷的张某从朝阳区劫持到丰台区一家宾馆,逼问出张某的银行卡密码。周胜等人于当月28日持张某的银行卡在取款机上取走2900元。几天后,周胜等人又挟持张某在一家银行从银行卡内取走11万元,并转账28万元给孟秀珍。
市二中院认为,周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又采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日晚上见面。晚8点,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在环岛东侧附近,吴某摔倒在地,朱某某控制吴某起不让其离开,朱某开始踢打吴某。此时有路人邓某经过,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劝阻,朱某说他们在抓小偷,并让邓某打电话报警,期间,朱某又向吴某头部打了几拳,后吴某乘他们不注意挣脱逃跑。吴某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向公安局报案。三河市公安局于日凌晨,在燕郊镇某足疗店将朱某抓获。经查,朱某的犯罪行为给吴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讨债难,难于上青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切莫因一时冲动,使自己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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