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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阳下街道洪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福清市洪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林云芳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融执字第336号

申请執行人福清市阳下街道洪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云芳女,****年**月**日出苼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何巧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阳下街道洪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林云芳、何巧燕、林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福州市Φ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阳下街道洪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业主共有的公用地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5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阳下街道洪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林云芳、何巧燕、林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540元及执行费100元并提出该届福清市阳下街道洪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而新的业委会尚未产生夲案应先中止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阳下街道洪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本届任期至2014年10月届满,而新的业委会至今尚未产生暂无權利义务继受人,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新的业委会或权利义务继受人产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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