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 是历史上第一个确立一般航空航空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度的条约么

【图文】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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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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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际法考试范围修改稿问题+答案.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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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际法考试范围修改稿问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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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国际法发展的三个历史时期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古代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
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
欧洲国际法开始的标志
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的标志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几个方面 理解
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基本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主体明显增加,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国际组织。
新的分支部门一个接一个出现。
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掌握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
(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三)国际组织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掌握
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渊源有哪些 理解
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8、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 理解
国际法编纂的概念: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缩短或直接完成习惯法形成发展的过程;明确性和精密性;证明习惯法
9、国际法委员会职能工作 理解
国际法的效力与学派 掌握 每个学派
自然法学派: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
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
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掌握 大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和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两大派别
主体:归根到底是个人行为;法律本质:拘束力;一个法律概念的两种表现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各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不同: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性质、渊源不同、法律实质
(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
赞同二元论
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
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修订增补(管辖权、修改补充、制定、融入单行法规)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 理解
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原则 了解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不干涉内政 (4)、国际合作 (5)、民族平等与自决 (6)、各国主权平等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理解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概念 四个构成要素 掌握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①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具有该国国籍或公民资格的人
②确定的领土;人民长久定居的地方 国家形成的时候它已有的领土
③政权组织(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区分国家和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
④主权。与他国交往能力,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国家的类型 理解
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单一国和复合国(邦联、联邦)
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永久中立国: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附庸国 和 被保护国
15、永久中立国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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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1]
来源:考试大&&日&&&【考试大:天下考生的良师益友】&&
133、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线,应是一条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领海基线的距离相等的线,即“等距离中间线”,这称为“等距离中间线原则”。134、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与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⑴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⑵ 惩治在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135、我国1992年颁布的《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 12海里 ,其外部界限是从 领海基线 算起24海里。13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⑴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自然资源 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 开发和勘探活动 有主权权利;⑵ 沿海国对区内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的建造和使用、海洋 科学研究 、海洋 环境保护和保全 有管辖权。137、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海洋法约》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 航行 、 飞越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但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违犯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时,沿海国可从专属经济区开始对该船 紧追 ,直至把它 逮捕 。138、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对 自然资源 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其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主权权利的客体是 区内水域 和海底的一切 自然资源 。139、第一个提出大陆架主权要求的是 美国 。140、P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就是从 领海底土 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标准是:⑴ 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 200海里 的,可扩展到200海里;⑵ 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350海里 ,或不超过2500公尺 等深线 100海里 。⑶ 在超过200海里的部分进行资源开发时应向 国际海底管理局 交付费用或实物。14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的主权权利包括:⑴ 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 矿物 和其他 非生物资源 以及 定居种生物 。⑵ 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 钻探活动 的专属权利。⑶ 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 人工岛屿 、 设施 和 结构 并对其有专属管辖权。142、过境通行制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即不论船舶或飞机都可自由通过)143、下列三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只能向领海那样使用无害通过制:⑴ 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⑵ 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⑶ 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144、过境通行制要求:⑴ 毫不延迟地通过或飞越海峡;⑵ 不得对沿岸国使用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⑶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其通过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145、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 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有权 暂时 停止无害通过权的行使。146、划出群岛基线时,应受两个条件限制:一是面积限制,即水域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 1:1 到 9:1 。二是基线长度一般不超过 100海里 ,最多3% 能超过这个长度,但最长不得超过125海里 。147、群岛国的主权及于 群岛水域 、 水域的上空 、 海床 和 底土 ,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148、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149、《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⑴航行自由;⑵飞越自由;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⑷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⑸捕鱼自由;⑹科学研究的自由。150、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有权在公海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即“航行权”。船舶和其国籍国之间应有“真正的联系”。151、我国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是:⑴船舶的所有权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或个人所有;⑵船员应为中国公民。152、在公海上,船舶仅受 船旗国 管辖,任何船舶只能悬挂一国的 海商旗 ,悬挂两国旗帜者,视同 无国籍 船。在公海上的船舶有 互相救助 的义务。153、X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⑴ 登临权。a、海盗行为;b、奴隶贩卖;c、未经许可的广播;d、没有国籍⑵ 紧追权。紧追只有 未曾中断 ,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直追至公海而加以拿捕甚至击毁。如该船进入其 本国领海 或 第三国 领海,紧追应即停止。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154、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 海床 和 洋底 及其 底土 。155、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⑴“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⑵ 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已有;不得主张权利;⑶“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⑷“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⑸“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156、“平行开发制”就是由 企业部 与 国家 和 私人 同时进行对国际海底的开发。第七章 航空法157、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⑴ 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巴黎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⑵ 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华沙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⑶ 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58、《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领空行使主权有:⑴ 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⑵ 在空间设“禁区”; ⑶ 保留“国内载运权”。159、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类。缔约国航空器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上空的飞行分为“非航班飞行”和“航班习行”两类。160、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⑴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⑵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⑶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⑷ 破坏航行设备危及其飞行安全;⑸ 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对于“在飞行中”是指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任一机舱门时止。对于“在使用中”是指从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到降落后24小时止。161、《蒙特利尔公约》根据 普遍性管辖 原则,规定:犯罪行为 发生地 国、 登记地 国、 降落地 国、飞机承租人之 营业地 或 常住地 国和 犯罪者发现地 国都有权行使管辖权。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162、外层空间的法律概念是 国家主权 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163、有关空间的界限有“空间说”和“功能说”。各种主张中,以人造卫星轨道最接近地面的距离为限的主张最受重视。164、联合国“外空委员会”草拟并通过的《外层空间条约》是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又称为“外层空间宪章”,它与《营救协定》、《国际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共同构成外层空间法的实体法。此外,还有三个重要文件:《_人造卫星_》《_空间遥感_》《_核动力源_》。165、外层空间法的原则:⑴ 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⑵ 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⑶ 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⑷ 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⑸ 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⑹ 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⑺ 国际合作和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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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以下试题来自:
问答题简答题《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领空行使主权有哪些?
⑴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⑵在空间设&禁区&;
⑶保留&国内载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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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 ⑴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巴黎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⑵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华沙公约》、《国际......2.问答题 ⑴登临权。A.海盗行为;B.奴隶贩卖;C.未经许可的广播;D.没有国籍⑵紧追权。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3.问答题 ⑴船舶的所有权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或个人所有;⑵船员应为中国公民。4.问答题
⑴航行自由;
⑵飞越自由;
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⑷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
⑸捕鱼自由;
⑹科学研究的自由。
5.问答题 一是面积限制,即水域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1。二是基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海里,最多3%能超过这个长度,但最长不......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简称《蒙特利尔公约》(the Montreal Convention),于日在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  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简称《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扩大到包括一切破坏、损害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而且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所犯的罪行,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对某一航空器飞行前的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它不仅包括对航空器的罪行,而且包括对航空设备的罪行;各缔约国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给予严厉的惩罚,并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类罪行实施普遍管辖权;缔约国应把上述罪行视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缔约国如不将罪犯引渡,则应对罪犯起诉,并按本国法律作为一种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作出判决;有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为被劫持的航空器、旅客或机组继续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归还原主;要求各缔约国在对罪犯提出刑事诉讼时,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但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蒙特利尔公约》、和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  中国于日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同时声明政府将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历史  自六十年代初以来,国际上以暴力劫持民航飞机和破坏民航设施的事件频繁发生。为制止这类恐怖行动,保卫国际民航安全,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主持制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我国已于1978年11月,经国务院核准加入)。随后,又于1970年制订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惩治的犯罪主要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无处不在,世界各地还经常发生直接破坏航空器的犯罪,甚至发生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显然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年2月初,正当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在2月21日的同一天里,连续发生了两起在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于是,国际民航组织准备起草一个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劫机之外)的公约草案,即后来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这些公约对保障民航飞机和设施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公约内容  本公约各缔约国  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  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  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  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  (甲)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  (乙)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丙)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或  (丁)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戊)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  (甲)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乙)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  在本公约中:  (甲)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乙)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  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  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甲)、(乙)、(丙)和(戊)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  (甲)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  (乙)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三、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一条第一款(甲)、(乙)、(丙)和(戊)项所指情况下,如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则本公约也应适用。  四、关于第九条所指的各国,在第一条第一款(甲)、(乙)、(丙)和(戊)项所指的情况下,如本条第二款(甲)项所指地点处于同一国家的领土内,而这一国家又是第九条所指国家之一,则本公约不应适用,除非罪行是在该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或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是在该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  五、在第一条第一款(丁)项所指的情况下,只有在航行设备是用于国际航行时,本公约才适用。  六、本条第二、三、四和五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况。  第五条  一、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  (甲)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  (乙)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丙)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  (丁)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二、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一条第一款(甲)、(乙)和(丙)项所指的罪行,以及对第一条第二款①本公约于日生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持有保留;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本公约于日对我生效。枣编者注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六条  一、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在的任一缔约国在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将该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该人留在境内。这种拘留和其他措施应符合该国的法律规定,但是只有在为了提出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才可继续保持这些措施。  二、该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三、对根据本条一款予以拘留的任何人,应向其提供协助,以便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联系。  四、当一国根据本条规定将某人拘留时,它应将拘留该人和应予拘留的情况立即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所指国家和被拘留人的国籍所属国,如果认为适当,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初步调查的国家,应尽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第七条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一、前述罪行应看作是包括在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二、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引渡,则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上述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四、为在缔约各国之间引渡的目的,每一罪行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第五条第一款(乙)、(丙)和(丁)项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第九条  如缔约各国成立航空运输联营组织或国际经营机构,而其使用的航空器需要进行联合登记或国际登记时,则这些缔约国应通过适当方法在它们之间为每一航空器指定一个国家,该国为本公约的目的,应行使管辖权并具有登记国的性质,并应将此项指定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由该组织将上述通知转告本公约所有缔约国。  第十条  一、缔约各国应根据国际法和本国法,努力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发生第一条所指的罪行。  二、当由于发生了第一条所指的一种罪行,使飞行延误或中断,航空器、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第十一条  一、缔约各国对上述罪行所提出的刑事诉讼,应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因任何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刑事问题上全部地或部分地规定或将规定相互协助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将要发生第一条所指的罪行之一时,应遵照其本国法向其认为是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遵照其本国法尽快地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就下列各项报告它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甲)犯罪的情况;  (乙)根据第十条第二款采取的行动;  (丙)对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任何引渡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结果。  第十四条  一、如两个或几个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成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缔约国,也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国政府撤销这一保留。  第十五条  一、本公约于日在蒙特利尔开放,听任日到23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以下称为蒙特利尔会议)的参加国签字。日后,本公约将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在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三款开始生效前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加入本公约。  二、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这些政府被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三、本公约应于参加蒙特利尔会议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十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三十天生效。  四、对其他国家,本公约应于本条第三款规定生效之日,或在它们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十天生效,以两者中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五、保存国政府应迅速将每一签字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日期、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六、本公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保存国政府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于保存国政府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日订于蒙特利尔,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四种有效文本写成。中国参与情况  经国务院核准,我国已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加入国际上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并于加入时声明不受《海牙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和《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约束,声明当局用中国名义对该两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该两公约已于一九八0年十月十日起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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