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得银屑病可以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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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民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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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北枕巍巍大别山,南襟万里长江水。&鄂东明珠&黄梅县就镶嵌在这块钟灵毓秀、物阜民丰的山水宝地之中。全县版图面积1701平方公里,总人口100.73万。现设黄梅、孔垅、小池、濯港、新开、蔡山、五祖、停前、下新、大河、分路、独山12个镇,杉木、柳林、苦竹、刘佐4个乡,共有466个行政村和46个社区。
区位独特的…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审核转报)
填报单位:黄梅县民政局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黄梅县民政局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法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第十七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在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记载,且回乡时尚未治愈的退伍军人。
【规范性文件】《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号) &注: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受理范围及条件
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在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记载,且回乡时尚未治愈的退伍军人。
1、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本人退伍证、个人档案中的带病记载或原始医疗住院记录、身份证、户口本、银行一本通。
通过社会化发放程序直接到对象个人帐户
从日起,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15元。(每年的标准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来执行)
按季度发放
每季度发放
特别程序及期限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对象提交的申请、退伍证、个人档案等有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材料齐全的,登记造册。
4.监管责任:对带病回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服务质量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第十七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在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记载,且回乡时尚未治愈的退伍军人。
5、《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号) &注: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号)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县级:负责对象材料收集、上报工作。市级: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审批工作。
黄梅县民政局优抚股
黄梅县民政局优抚股
监督投诉方式
黄梅县民政局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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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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