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证明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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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证明】镇江市确认国有土地权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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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证明】镇江市确认国有土地权属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和解放初期接收、没收、沿用或通过继承、接受、转让地上附着物等方式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跨县(市)的国有土地,由镇江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县(市)进行确权发证
  第四条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源证件为: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的文件或建国以来颁发的房(地)产权证、1987年以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人民法院对有关土地使用权所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 B《镇江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报勘和选址定点有关文件;
  (四)单位合并、分立、终止,经县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移交清册;
  (五)其它能充分证明土地权属来源的材料、图件。
  第五条日《镇江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持有土地来源的协议,签约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基本相符,界址无争议的,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权属证件,但用地界址无争议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日《镇江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使用的土地,无土地权属证件和规划报勘等文件,但土地利用合理、界址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权属证件,但有合法报勘或选址定点文件,用地界址无争议的,经提供用地过程书面材料,由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及补办手续后,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被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具备法人资格的该单位的上级单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购买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因地上建(构)筑物买卖、抵押、调换、赠与、改建等原因,发生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条房改中,公有房屋(含单位系统房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出售给私人的,由个人凭优惠购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确认其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经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后,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的,凭出让合同确定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建成或建成后未出售的房屋,先按批准用地面积确权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毕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注销。
  第十四条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等用地,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因恢复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退还其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公路、铁路以及军事设施用地,依照用地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权给公路、铁路、军队等部门。经过依法批准或办理过土地调换手续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使用者。
  第十六条河道及水利设施用地,依照征地、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用地界线和土地使用权。国有林地确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其使用。但严重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依法确定的危险品生产、储存地及靶场等安全保护区内的土地,凡可以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公安、规划部门共同规定土地用途和其它限制条件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因地上建(构)筑物拆除(拆迁)、自然坍塌等原因,土地使用者发生变化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经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划拨的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后,原则上按使用现状确定,其国有土地性质不变;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参照土地使用情况确定权属。
  第二十二条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原则上按目前实际使用状况,或根据最后一次划拨、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带征的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不确定给任何单位。
  第二十四条对沿街、路、巷、弄、通道的单位或个人用地,其用地界址均以实际使用的合法围墙或房墙外侧为界;墩子围墙的,以墩子外侧为界。
  第二十五条对城镇个人住宅用地,原则上以合法建筑物的占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对经批准使用或多年独用的院落土地,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对左右合山墙的,凭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山墙产权归属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对于多户合用的院落、过道、生产间、客堂等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办法进行确权。
  第二十六条依法使用的临时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面积、期限确定临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虽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但实际用地面积大于权属证明文件所示面积,应根据用地时间和超占土地面积大小等情况,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一)凡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的用地,超过批准面积10%以内的,1982年5月至1986年底以前的用地,超过批准面积5%以内的,1987年以后超过批准面积3%以内的,可以直接确认土地使用权;
  (二)前项用地时间内,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比例大于前项规定的,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实际用地面积小于权属证明文件所示面积的,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第二十九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镇江市土地管理发展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土地权属来源方式的提纲
土地取得方式一般有:征地、划拨用地、房屋买卖、房屋接收、房屋调拨、其它等。根据上述不同的土地来源方式进行说明的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 一、征地、划拨用地:应具体阐明宗地征(划拨)地时间、批准单位;建房时间、批准单位、经办人、建筑面涂在用地期间因一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原征(划拨)地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同。
&&& 二、房屋买卖:由于房屋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具体阐明买卖时问、批准单位、经办人;卖房单位、经办人、所卖房屋及土地情砌在使用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所买房屋占地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 三、接收房屋:由于接收房产取得个地使用权的宗地,应阐明接收的依据、接收的时同、接收单位、经办人、被接收单位、经办人;批准单位,规划等部门是否批准;在用地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史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接收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 四、房屋调拨:通过房屋调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阐明调拨时间、批准单位、调出单位、经办人、调入单位、经办人;在使用期同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调拨房屋占地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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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的新建项目)项目编号: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一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章;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日市政府第6号令)第一条至第十九条。  6、《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第11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  8、《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号)  9、《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号)  10、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第159号)  1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利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土地开发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管房地字[号)  1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行字[1998]第21号)法定实施主体: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许可数量:按北京市土地供应计划(待定)申请条件(提交材料):  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出让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已审定地价水平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地上物现状;开发建设情况;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由;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  2、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3、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新征集体土地的,提供市政府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转用的批复;属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其他单位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的,提供原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协议书及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单位办理出让的证明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自测说明或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  6、出让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规划部门取消方案后提供规划意见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实际测量的则应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或宗地实测图,并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和四至。  7、规划设计条件批件,即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规划部门取消后,可不必提供)及附图等。  8、设计单位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说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9、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  10、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凡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均应依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  13、涉及占用在京中央单位用地的,需提交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14、涉及占用军用土地的,需提交“军用土地转让许可证”。  15、《出让申请表》  16、建委开发办核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7、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8、如出让土地包含多种用途的,请出具建筑物各部位出让用途说明  19、如出让项目用地为绿化隔离带项目的,出具宗地所在乡政府出具的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比例为1:0.5已经落实,乡政府同意申请人申请出让的
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  1.土地权属性质,是指附着在某宗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由于我国的土地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均为国家所有,而且一般说来,凡是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所以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而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另外,对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在土地登记簿上一般把它记载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而不记载在“土地权属性质”栏。  2.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最初取得土地权利的方式。按照土地权利的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来源、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来源、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等,权属来源对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判断某宗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宗土地拥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至关重要。  一般说来,土地权属发生和变更的时间以及土地所处的地域是影响土地权属来源的两个主要因素。这是由于解放以来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有关土地的政策、法规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土地权属的发生和变更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同时我国幅员广大,情况千差万别,地处不同地区,其土地权属来源也有所差异。  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房产证、主管部门证明、四邻证明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确认土地权属、进行土地登记的必要条件。只有根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机构才能确定土地权属的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并进而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资料: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1)土地登记代理人& 辅导课程& & 【字体:大 中 小】& &&& 我要评论(0)
  前已述及,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中国公民和法人组织,还包括外国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不仅包括城镇居民,还包括农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出让、划拨、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解放初期的接收、沿用等,以及土地使用者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广泛的使用权主体和众多的使用权取得方式,使得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十分复杂。  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根据我国多年来的确权实践经验,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性情况  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一定范围的土地被几个单位重复征用或先后划拨给几个单位使用的情况经常引起土地争议。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政策方面的问题,也有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失误等问题。但从一般情况来讲,土地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土地不可能划给另一个单位使用,主要是先前的使用者征(拨)而未用或征(拨)多少用闲置土地造成的,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给后来的单位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先前土地使用者是被迫撤销或迁移,后又恢复或迁回,原土地已被划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则应按政策要求和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是否返还土地使用权。  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上述规定涵盖了多数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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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整理项目房屋拆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收购整理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核发外环线以内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收购整理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或土地收购整理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四条&因城市房屋拆迁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或土地收购整理计划;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含勘测定界图及位置示意图)。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基础设施或土地收购整理项目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收购整理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一)建设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应当持投资计划或土地收购整理计划、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拆迁安置方案,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土地征收协议》。《委托土地征收协议》应当明确拆迁标准、交地时间以及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报“一书一方案”。
  (三)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收购整理项目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要件。
  (四)参照第五条为城市基础设施或土地收购整理项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七条&涉及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后,参照第六条相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可以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偿办理规划用地拆迁范围内权属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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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和户口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土地确权和户口的关系是什么?凡具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需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担任搜集申报资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如今我国乡村宅基地也具有了属于本人的证件,对乡村宅基地进行进一步确实权,那么乡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名字一定要是户主的名字吗?下面和地呱呱一同来理解下乡村宅基地确权与户主的关系。土地确权和户口的关系是什么?  一、乡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名字一定要是户主的名字吗?  不是,家庭成员任一都可。  二、乡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申报  但凡具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需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担任搜集申报资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限、界址、权属性质、用处等状况进行实地调查、记载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丈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则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限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与指界的,应书面拜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以为契合登记请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称号、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益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依据乡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指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以上的内容解答了相关的乡村宅基地确权与户主的关系,乡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固然在准绳是请求登记户主的名字,但是在其它状况下还是能够登记其它家庭成员的名字的,如要登记非户主外的人也需求依照普通的登记流程进行,不受非户主登记的影响。以上还拓展了乡村宅基地确权申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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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地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ICP备案证书号:  简单说农村土地确权,从范围上就是农村所有地都要确权(360度无遗漏无死角),包括农用地(耕地属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也包括荒地。那农村土地确权要确哪些权利呢?
  那就要分开说了,对于农用地来讲,耕地占大头,拿耕地来讲,就是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对于宅基地来讲,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当然是集体所有了,所以很多人以后就不要问是不是宅基地要变为永久所有了。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权证上也会注明使用期限截止到某年某月。
  同时还有一个工作,也在做农村产权工作,就是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农房发证)这其实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工作,虽然都是以国土部门为主。
  农村土地确权的主管部门是谁?目前是国土+农业,五年内要统一过度到国土主管。
314人有用348人有用506人有用889人有用截止日前,很多地方土地确权工作已经进入中后期,土地确权工作流程比较多,规矩也比较多,导致土地确权地确日前,国家发改委经评审,同意河北省大名县等135个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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