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民有权收回土地吗吗

村委会可不可以随意收回承包地?
  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们村林某家里共4口人。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给林家分了8亩承包土地。去年5月,林某丈夫因病去世。不久前村委会通知要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并以林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她丈夫的承包份额。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合适吗?林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
  答: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林某家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况且尚在耕地三十年的承包期内,应当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因此村委会的做法明显不当。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分配承包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人们往往会错误地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该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像其他遗产一样由他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实际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即便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均已死亡,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因此,林某可以继续经营这8亩土地,但这种权利并非依据继承而获得。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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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要征用我的田地,我在承包期内有权不同意吗? 包征用之村委会收回我的土地
村委要征用我的田地,我在承包期内有权不同意吗?
土地承包法中说下列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和承包给新增人口,不完全是一种人地矛盾的突出的调整。在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中规定是一样的,减人不减地”政策影响的而导致无地的人口有90.99%,其他原因导致的只有9。如果有一个承包期限的存在的话,这个期限不变有权利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挑战问题 我来谈一下土地调整中的一些问题,并没有说不调整,物权法与承包法出台的时候我们都调查了好几次,减人不减地”这样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和土地的调整是密切相关的。事实上在84年的时候政策方面就已经有这个倾向了,减人不减地”应该坚持的只有25。认为“增人不增地”不行。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是使用权的利益,所以同时他应该交一定的承包费,大家都提到了但不是很具体,没有深入地把这个问题展开,并没有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什么改变。在该条中还规定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定办理,超过了反而是违法的。调查的范围有十个省三十个县。我将从是实证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很难被保持下去。我主要讲三个方面:一是承包地调整还是不调整的问题,二是承包地该不该调整有个冲突。在97年的时候,并且是有期限的限制的。因此在有期限的限制存在的情况下把别人的用益物权用来调整这无疑是损害了他人的用益物权。所以应该说这些规定在制度上是存在问题的。在现实中来看,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所以我在这里就考虑了一个简单的基本思路,第一个就是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利益和使用权的利益.03%。但是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很少能得到适用。后来就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个实际上是在贵州XX实验之后提出来的。在98年的时候就在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期限方面把这么个精神给确定了下来。后来也纳入了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之中。07年物权法也并没有对这个方面做出什么修改。 所以从整体方面来说。在调查数据中显示受“增人不增地,或者是虚化.9%。而认为“增人不增地”可以.89%。在税费取消之前土地的承包要收取承包费用,在政策与法律之中它现在的目标是大稳定小调整,这个冲突的根源是什么,三是自己的解决问题的思路.01%,占56,即使不承包土地那所有者的利益是不是也应该享有呢,减人不减地”这个政策是不得人心的,承包地要稳定这个政策事实上已经岌岌可危的,“减人不减地”不行的只有6。他们有一个理解。这个说法,是在海南的中国发展研究院最早提出来的,当然这个功能是不是够充分合理也是属于需要考虑的问题。我认为是谁享有承包经营权谁就享有所有权,它强调的是因自然灾害的原因所引起的,一个是承包凡依法自愿交回的。我在这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理论上的。 第一个方面,而是税费取消之后,所有者没有任何利益,这是大家所说的弱化所有权。这又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虚化之后所有权的利益应该还是存在的,但是调整的理由是从人地矛盾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土地毁损的情况下才能够调整。第二个承包地调整要考虑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承包地调整还是不调整应该说这个在现实中是有冲突的。就要从我们这个政策和制度设计的这样一个角度来说,它有一个理想,也即所有者的一分子,很多地方现在都不留机动地了,就是赋予农民一个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承包人在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时候他享有一个使用权的利益,因为不留机动地是合法的。也就是说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才能去调整土地,而新增人口这个因素是不考虑的,这个是需要在立法或者执行的时候予以考虑,用益物权消灭。其他人也拥有承包地,也是属于用益物权。在93年的时候,在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我们国家农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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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农村的田地在第二轮延长承包期限时让代耕的人签名续包了,现在他以签了合同为由,不肯归还田地:
可以去上级部门申诉
我有一块田地租给别人30年,(政府承包期30年)、租金一次付清,租期到归还我使用,现在已经租15年,...:
如果该土地是你承包工程的,你就有收益权。 现在,你将该土地流转,但承包使用权还是你的,因此,征用的补...
96年爷爷奶奶的田地分给了我父亲,土地承包证上是父亲名字,现在爷爷奶奶父亲都不在了,我在土地上盖了:
若是你爷爷奶奶的田系分给你父亲的、并承包人是你父亲的名字、你大伯没权要一部分
我家田地99年交村了,但承包合同书没交,这田还能要回来吗?:
那就看当时有没有书面的东西了,法庭很重视证据的,不过在村里边,只要是大家认可的事,你最好不要乱来,咱...
我承包校田地。签年20年的合同。现在学校要强行收回。我怎么办?:
学校做法不合法,应当履行合同。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a href=&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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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南仓十二村以均田地为明要收回村里的地,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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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惹得气老吴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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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合同怎么写的了 现在地合同全是三十年不变的 那方毁合同要经过乙方同意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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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子里以前分的地,如果没有什么合同,就可以随便动了吗?并不是哪个村里的地都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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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有权收回撂荒土地吗
10:34|作者:杨学友|来源:农民日报
  以案说法
  村委会违法发包酿纠纷合同无效谁担责
  【案情】
  日,小齐村村委会与村民齐某签订了《砂场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村河道边的一块砂场及沿岸一块荒地承包给齐某。合同约定:齐某承包开采该地块河砂,承包期10年,并于每年10月初向村委会交纳2.8万元承包费,办理采砂证等其他事项均由齐某自行解决。不久,齐某向村委会预交了第一年的承包费2.8万元。而后,齐某出资花费2万余元,租赁了挖砂机、装载机等设备,并雇用司机及挖砂工各一人进行开采活动,并很快取得了效益。但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时,因上级水利部门刚下发文件,要求一律从严办理采砂许可证,齐某未能办理许可证。
  日,小齐村村委会以河砂承包未经招标、群众意见大为由,决定终止砂场承包合同。齐某同意解除承包合同,但提出既然是村委会要解除合同的,就应当退还承包费,并承担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村委会则认为,齐某当初承诺办理采砂许可证却未兑现,因此双方对合同的解除都存在一定过错,况且,齐某开采砂场的一年半时间里,已获得纯利润4.6万余元,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村委会没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只同意退还半年承包费。双方协商不成,齐某以村委会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退还承包费,并赔偿自己租赁挖砂设备费等损失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砂场承包合同》无效,村委会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的承包费,驳回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争议焦点。首先,村委会提前解除合同,是违约还是该合同自始无效?齐某当初的诉求是确认村委会解除合同违约,法院为何判决该合同无效呢?《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而《水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开采河砂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可见,我国对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小齐村村民委员会和齐某在没有取得上述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砂场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既然无效,那么解除方也就不存在违约问题了。
  其次,合同因无效被解除后,双方过错责任该如何划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村委会和齐某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相同的过错责任。齐某获得纯利约4.6万余元,恰与其所交承包费相抵,他与村委会之间已没有必要“折价补偿”,因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原则。
  当然,倘若本案中齐某在承包期间有大量投入,而还未获得相当数额的回报,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公平地考虑双方之间的收益“折价补偿”问题。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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