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83年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依据,并从事野外特烦工种,工龄13年。后因工作调动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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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保局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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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费征缴办法及相关政策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规定,我省日起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为什么要实行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的国家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缴费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即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规定,要受到相应处罚。   缴费申报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重要手段。   3、单位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4、缴费单位上门申报有困难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有困难时(如交通不便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代替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办理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将规定的申报材料以邮寄的形式,送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种缴费申报方式。进行邮寄申报时,也须符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时限要求 (即每月5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月14日前)。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缴费申报可以延期吗?   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当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 (如突发性自然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缴费申报;但应当自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若缴费单位无故拖延办理缴费申报,或确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如期办理缴费申报,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又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依法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6、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确定其缴费数额?   答: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7、对缴费单位申报缴费的审核有时限要求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8、核定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   9、缴费单位无力足额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4)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10、企业破产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缴纳至何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11、核销困难企业长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费是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对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对如何核销企业社会保险费问题有严格规定。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欠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对核销企业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明确了核销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即只能是破产企业,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其次,明确了核销的范围,即只能是资产变现后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部分。最后,明确了核销的程序,即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1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什么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征收机构不得直接以实物形式征收养老保险费,若缴费单位以物抵费,则必须以通过中介机构变卖或拍卖后的实得金额缴纳。   13、个人如何了解单位替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当前各地存在的查询方式有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到经办机构实地对账单查询等。   1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怎样处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单位或个人欠缴月份不论是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 出现单位或个人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6、失业人员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   17、“内退”职工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 ”?    答:“统账结合 ”的全称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办发[ 号) 规定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 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 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日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以及上述两部分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 & (一) 当年缴费本金 , 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 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 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 &&(二) 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  & (三) 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3、职工何时建立个人账户 ?   答:按照劳办发(号文件规定 , 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 , 就需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 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不能晚于日。哈尔滨市于日建立个人账户。省社保局因行业不同,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也不相同。 4、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为什么转移基金与个人账户档案不一致? 答:根据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劳办发[号),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日之前,只转个人缴费部分(不是个人账户全部), 日之后,个人账户全部转移。所以个人账户转移基金少于个人账户记载基金。   5、国企改革后,部分人员未被聘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由劳动部门职介中心保管,并按照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给理退休手续。   6、个人账户对账单上企业部分为什么与实际缴费金额不相同,有的年份还是零?   答: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从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金额建立个人账户,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年降低。企业划入部分是从企业缴费部分中划出,其它部分并入统筹基金。根据黑劳社发[2004]67号、68号文件规定,从日起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8%,取消企业划入部分,所以个人账户对账单上有的年份企业划入部分是零。   7、跨省转移时个人及单位缴费如何转移?   答:根据人社部发(号文件规定: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积本息转移,日至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算利息。 三、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法及相关政策 1、具备什么条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 包括缴费年限 ) 满 15 年或 日后参加工作 , 缴费满 15 年的被保险人 ,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 , 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 , 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 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 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2、哪些人退休时减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按国家及省规定, 对企业因病退休、退职,破产企业提前办理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办理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从新计算。 3、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对统一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 , 由于其在之前的工作年限中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中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 , 因此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就起到了弥补这部分养老金的作用。   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有害身体性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个人干部或工人的身份发生了转变,按什么条件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除外)? 答: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 6、如何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职工的退休问题?   答:关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7、办理退休的年龄认定以什么为准?    答: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依据,按照黑劳社发[2007]12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    8、什么是提前退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相对于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提前退休。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不受年龄和工龄的限制。   9、哪些人可以提前退休?   答: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10、从特殊工种岗位转换到非特殊工种岗位能提前退休吗? 答:综合相关政策来看,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8—10年的工人,转换到非特殊工种岗位,退休年龄按正常年龄减5年。   11、内部退养是提前退休吗? 答: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12、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答: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待遇。   13、提前退休与按时退休养老金水平哪种更高? 答: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就是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如果缴费的时间长,退休时就可以享受比较高的养老金水平。因此,按时退休肯定要比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水平高。 14、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探亲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劳险字 [1989]12号)规定,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经批准出境探亲,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出境探亲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15、长期临时工可比照正式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吗? 答: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草案)》的规定,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休。 16、转为合同制职工之前的临时工工龄可否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17、怎样定义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答: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是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新中国成立后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 (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 四、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方法及相关政策 1、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的待遇。退休人员被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退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2、因失踪被人员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怎么办?   答:《关于因失踪被人员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函》(人社厅函﹝号)明确,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员法院宣布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3、职工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否退还? 答:如果职工在退休前死亡,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含利息),如果职工在退休后死亡,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 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号)规定,从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10个月调整为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规定:从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00元调整为600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待遇的通知》(黑人保发﹝号)规定: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标准6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发450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号)规定:自日起,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调整为上一年度全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的60%的40个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1年上一年度全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2年上一年度全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20元,2012年度上一年度全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5、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黑社险发﹝2010﹞31号)规定:凡是日以后死亡的中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从2011年1月起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不再拨付到企业。   对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由其家属将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手续提供给其退休前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死亡相关手续到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业务。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返还方式将一并随同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6、 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用怎样发放? 答:1998年,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保障机制、确保生活待遇落实的规定》(黑老干联﹝1998)4号),规定了企业离休干部仍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对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凡是国家、省出台的有关企业离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全部纳入统筹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发放与原单位拨剥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发或委托银行窗口发放,确保按月足额领取。 7、个人养老金存折丢失后,如何补办? 答:如不慎丢失后,应立即凭个人身份证到存折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同时补办新存折,并在每月6日前将新存折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到退休前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负责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发放信息修改业务,以保证养老金正常发放。    8、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领完后怎么办?   答: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到其死亡,不影响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9、什么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答: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式发放。   10、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含义是什么?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养老金,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开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通过银行、邮局发放,称为统筹项目内养老金;还有一部分是部分企业发放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纳入统筹内项目。   11、什么是统筹外项目养老金?    答:统筹外项目养老金是指应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支付的养老金。    12、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能纳入统筹项目内发放吗?   答:对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发放,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是明确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因此,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不宜纳入统筹项目内。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经实行,有条件的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这个办法全面推开后,建立了年金的企业的新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13、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化发放审验制度?   答: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由于实行社会化发放,不与原企业发生关系,企业对离退休人员缺乏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不清楚,个别家属对离退休人员死亡迟报、瞒报,造成社保基金流失。为及时堵住这一漏洞,建立了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审验制度。   14、由省管理的中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落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领取养老金资格信证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号)精神,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2013年7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黑社险函〔2013〕22号)文件,从2013年起,省社保局将开展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度资格认证机制。2013年重点对70岁以上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限期3个月(自日至日),从2014年开始对所有离退休人员和享受遗属救济费人员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时间:在每年的6月至8月)。要求:离退休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同时填报《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对在限期内未提供生存材料的,认证限期内的次月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待离退休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后,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基本养老金。   15、退休职工出境定居如何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选择决定。   16、移居国外的离退休人员应继续享受养老金吗? 答:国务院侨务办侨政司、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人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 (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外交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规定,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仍由国内有关部门发放”。 五、养老保险热点问题 1、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后是否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可以在满55岁,女可以在45周岁时退休,既然已经按国家规定批准退休,就不需要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2、现在是否还可以办理退职? 答:凡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3、被解除合同到再次参加工作的这段时间能否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 答: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后到再次参加工作的时间里,如果一直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段时间可以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如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这段时间就不能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 4、临时工的工龄如何确认? 答:临时工被招为本单位正式工之前,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为正式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合同工)都应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什么是统筹外项目养老金? 答:统筹外项目养老金是指应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支付的养老金。 6、国企改革后,部分人员未被聘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由劳动部门职介中心保管,并按照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7、“内退”职工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8、我们是一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同一年退休,档案工资一样,为什么他退休时待遇比我高呢? 答:每个职工退休时要根据退休时间,工龄长短,工资高低和缴费等情况,按照统一政策和固定公式来计算待遇。 9、超过退休年龄退休如何认定?   答:企业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报的,劳动部门仍以其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应退休时间审批退休。 10、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吗?   答:凡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工种名称及规定的年限的,档案原始记载清楚,可以提前退休。 11、退休时本人身份的认定?经常有人说我不是干部,为何要按干部退休?   答:劳动部门审查女职工退休条件时,按管理岗位或非管理岗位来确定50岁或55岁退休并以档案记载为依据。 12、涂改档案后的如何认定?   答:档案如有涂改,涂改部分视为无效。   13、特有工种是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 答:特有工种是一种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据的技术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能作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六、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1、省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从哪年开始施行的?   答: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办字【号)的规定,我省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起开始施行。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省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心托管档案的各类人员,统称为流动人员。均可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哪个部门?   答:黑龙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养老保险费收缴、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审批、养老金发放等业务。   3、办理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省人才交流中心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省人才服务部门应向参保人出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单》和《人事档案存档证明》,由存档人员到省社保局流动人员业务窗口办理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4、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工资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   5、如何接续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流动人员,在进入省人才中心机构前已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转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予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6、如何补办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流动人员,在进入省人才中心机构前应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在参保的同时补缴欠费后,可予办理参保手续。   7、如何办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流动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个人账户。流动人员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8、补缴欠费时,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当年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流动人员,次年或次年后补缴欠费时,缴费基数以补缴欠费时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确定。   9、在省社保局参保的流动人员范围及对象   凡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交流机构且符合参保条件流动人员,均可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0、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原则   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 七、补充养老保险   1、中省直已参保事业单位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时间   答: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办字[号)规定,中省直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自起施行。   2、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原则   答: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省直事业单位,可自愿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3、补充养老保险缴费额度   答: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年度缴费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4、补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办法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跨统筹范围调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并转移;调入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领取。   5、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中省直事业单位职工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6、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7第4号令)有关规定,已参保中省直事业单位可为其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或省劳动模范职工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六缴费;省劳动模范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五缴费。 八、财务审计业务    1.异地转入如何查是否到账?   根据来查账人员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里所显示的姓名、转移日期以及转移总金额,在财务软件里查找转移明细,如该人姓名与转移总金额都相符,就证明此笔钱已到账;反之,未到账。 九、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1、 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保时间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黑人字[1993]16号)要求,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自日起施行。    2、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缴费比例   日至日,个人缴费比例为月工资额的3%,日调整为5%;单位缴费比例为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0%。    3、中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参保时间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中)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字[1995]11号)要求,中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养老保险自日起施行。 4、中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缴费比例    日至日,个人缴费比例为月工资额的3%,日调整为5%;单位缴费比例为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7%,月离退休费的50%。    5、中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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