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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探索安置住房统建统分统管新模式 - 解放军报 - 中国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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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王添翼、特约记者赵杰报道:记者今天从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获悉,军队安置住房统建由北京地区选取建设用地试点正式向全军推开,已在广州、昆明、杭州、武汉、成都、南京、西安、青岛、济南、沈阳等10个城市遴选18块建设用地,正式启动首批京外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项目。此举标志着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关切的一项重大利军惠兵暖心工程。 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领导介绍说,安置住房区域统建作为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军心稳定,事关改革顺利推进,是革弊鼎新、机制创新的有力举措和集约保障、转型发展的基本要求。按照“土地统一调配、经费统一筹措、工程统一建设、房源统一配售、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由京内拓展到京外,为安置住房区域统建工作推向全军迈出重要一步。此次列入首批统建试点的用地,是在科学测算“十三五”期间全军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在驻军集中、住房供需矛盾大、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中遴选的,对助力改革、凝聚军心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房改以来,全军先后建成的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改善了广大官兵住房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有效缓解区域驻军部队住房保障压力,进一步纠治各自为政、分散建设等问题,军队安置住房区域统建工作于2014年开始筹划,部署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工作,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区域统建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的组织指导、筹划落实和检查监督。2015年初试点在北京地区实质展开,“统建”的“四个成效”逐步显现:统住了地,征地统一归口,军用土地统筹使用,打破单位壁垒,充分发挥土地的集约保障效益;把住了房,统筹区域需求,统一参建资格,统筹房源配售,解决单位之间不平衡、基层一线和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官兵退休安置住房保障难问题;管住了钱,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措启动经费,不再占用单位经费;聚合了力量,整合专业人才队伍,把部队领导从建房管房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打仗。 据悉,目前首批京外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工程建设即将展开,下一步还将以试点项目为纽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扩大统建范围,不断拓展受益面,实现规模效益,让广大官兵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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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集资建房指标 违反强制规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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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集资建房指标 违反强制规定合同无效
作者:何其华&&发布时间: 16:47:42
& && &&&单位给单位职工修建的集资房的房屋指标能否转让?日下午4时30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转让房屋指标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广西区第五劳教所经有关部门批准计划在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附近建设干警生活小区项目。日,被告廖昆与第三人郑浴德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廖昆将其在本单位订购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附近的一套房转让给郑浴德,协议签订后郑浴德给付廖昆转让费1万元整。之后第三人郑浴德以廖昆的名义向第五劳教所支付房款45000元。日,第三人郑浴德又与本案原告唐铁梅签订《房屋指标转让合同》将该房屋指标转让给唐铁梅,获转让费25000元整。原告唐铁梅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将第三人郑浴德原来交付给第五劳教所的45000元及转让费35000元共计80000元交给了第三人郑浴德。此后,原告又于日以被告廖昆的名义向广西区第五劳教所交纳了2万元的购房款。之后被告廖昆以未经过妻子同意转让为由,要求提高指标转让费,经多次协商,原告同意再增加26000元的。选房款给被告廖昆,由被告廖昆的妻子出具了一份收条。后被告违反约定将选房款26000元退还给原告并收回收条。原告从此再也无法按照约定以被告廖昆的名义到第五劳教所交纳购房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所签的《房屋指标转让合同》、第三人与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两份合同有效。
& && &&&本案是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是被告所享有的单位集资建房的指标,两份合同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但是两份合同是否都有效呢?从合同签订的内容来看,其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必须明确,本案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其标的物根本不存在,无法进行交易。从房屋指标转让行为来看,房屋指标是建设单位将其享有的部分福利待遇或特定的资源给予其特定的个人,特定的个人接受认可的行为。出卖人廖昆对房屋指标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不享有处分权。对于没有权利处分的房屋以及房屋指标所签订的合同从一开始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从转让结果来看,被转让之房屋所在地段房价已达7000元/㎡左右,而职工集资价远远低于这个价格,其结果是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还须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本案中的房屋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所以,原告要求确认该两份合同有效的请求依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铁梅的诉讼请求。
& && &&&综上所述,被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告所签订的房屋指标转让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合同。房屋指标购买方需以该单位职工名义去交购房款,若办下房产证,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也只能是单位职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所建集资房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房屋。从这个角度上说,房屋指标是不能被转让的。所以购买房屋指标方需慎之又慎。
第1页&&共1页编辑:张磊& & 文章出处: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补充内容 ( 20:15):
新的住房规定出台,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政策问答
& && & 1、一户家庭能只能享受集资房
& & 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政策问答
& && & 1、一户家庭能否享受两套房改优惠售房
& && & 按照国务院43号文件规定:...
补充内容 ( 20:17):
1、此次购买统建住房的家庭,不论是享受过房改政策还是未享受房改政策,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统建住房,夫妻双方同时在各自单位重复申报的,一经发现,将按照重复申报(恶意申报),取消其家庭购买统建住房资格。
& && &2、已交纳购房款的职工,由于故意瞒报、谎报取得购房资格的,一经举报,查证属实后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已交纳的购房款一律不予退还,统建办负责收回所分配的统建住房。
& && &3、建房标准。执行新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级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级职称)130平方米。职工统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作适度上浮,上浮面积控制在多层15平方米、高层20平方米。根据伊州政办发〔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奎屯市实际,确定我市统建住房建设面积为:科级(含中级职称)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105-11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级职称)130平方米左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级职称)155平方米左右。超出自治区规定的统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市场商品房均价补差。
& && &4、在申请购买统建住房并交付购房款(部分或全部)后已故的人员,如有配偶,不论其配偶是否符合统建住房申报条件,都可由其配偶继续购买统建住房并签订合同。如无配偶,可由其子女通过法定继承公证后方可进行签订合同。在申请购买统建住房未交付购房款前已故的人员,其配偶如不符合统建住房条件,不得购买统建住房。
& && &5、一方婚前享受房改政策性住房已达标的,其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按照一个家庭享受房改政策并已达标对待。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一方可享受住房补贴政策。一方婚前享受房改政策性住房未达标的,其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按照一个家庭享受房改政策未达标对待。
& && &6、夫妻双方都符合统建住房申报条件的,其职级职称执行双方较高一方的面积标准;夫妻双方一方符合统建住房申报条件的,另一方不符合申报条件,其职级职称执行符合申报条件一方的面积标准。
& && &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政策问答
& && & 1、一户家庭能否享受两套房改优惠售房
& && & 按照国务院43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据此,职工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住房,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清退第二套房改房。
& && & 2、一户家庭分别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和一套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已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或按政策清理规范后,能否再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 && & 按政策规定,一户家庭分别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和一套集声建房,集资建房已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或按政策进行了清理规范的,也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 && & 3、部队给复转军人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
& && & 从2000年开始,全军干部、士官都建立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月按照基本工资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因此,除个别滞留部队的情况,其余复转干部、士官都有住房补贴。部队复转人员应如实说明本人是否领取了住房补贴,如有必要单位或配偶单位可去人或发函进行了解。
& && & 4、复转军人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在清房和集资建房过程中应如何办理
& && & 复转军人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属于享受了房改政策,按清房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时,按照已达标职工家庭对待;复转军人将住房补贴交给单位的,按无房职工家庭对待。
& && & 5、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曾经评定过技术职称的,可否按照技术职称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 && & 按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其行政职级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不能享受技术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 && & 6、职工家庭购买房改优惠售房之后离异的,未获得住房的一方能否认同为无房户
& && & 离异前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政策住房是家庭的共有资产,离异后无论是获得住房一方或未获得住房一方,均视同为已享受了房改政策住房。
& && & 7、离异后两个分别获得房改房的职工组成家庭的,能否再参加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
& && & 离异后两个分别获得房改房的职工组成家庭的,其住房只做登记,不做清理,该家庭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
& && & 8、单身职工能否参加房改政策住房
& && & 按照政策规定,住房实物分配是以家庭为单位,单身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单位房改政策住房。对于大龄青年,即男满35周岁,女满32周岁的可视作一个独立家庭对待,可以参加单位房改政策住房。
& && & 9、两个单身职工婚前分别购买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如何处理
& && & 对于两个单身职工婚前分别购买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视具体情况进行清理规范:(1)购房时年龄符合大龄要求现组成家庭的,在这次清房过程中只作登记,不做清理。(2)购房时双方或其中一方不符合大龄要求的,必须清退一套住房。
& && & 10、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能否越级享受住房面积
& && & 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都具有政策性住房的性质,按照政策要求,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的职级标准进行,不得超越职级标准购买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 && & 11.统建住房的分配原则
& && & 统建住房主要解决党政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并根据各单位住房需求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比例配售。
& && & 12、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上市交易时限要求
& && & 集资建房属于房改的一种形式,统建住房也具有政策性住房的性质,按政策要求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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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房屋买卖的名堂蛮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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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习一下 对买房子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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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集资房指标麻烦多。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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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想克占便宜,有钱挣的好事单位还不捞了,白送给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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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所建集资房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房屋,房屋指标是不能被转让的。但廖某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廖某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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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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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不妨讲清楚,如果唐某有集资资格(没轮上等原因没要着想要,后面调入想要等),合同还是有效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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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看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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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告没有转让权,存在欺诈行为。1.不征求其妻情况下转让。2.自己没有转让权事物进行有偿转让。合同是无效。最后还违约,廖某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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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被告签署协议超出签署权限,协议无效
    原告被告签署的协议超出其签署权限。集资房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特殊的房屋是政策性住房一般是由出资方和单位共同享有产权。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因此集资房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所以集资房只有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后才能转让。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的转让人必须享有集资房的产权。产权就是所有权,从法律角度来说,拥有物品的所有权的人才能处分物品,没有所有权就不能转让物品。因此,集资房的转让人必须享有集资房的产权时才能转让。
    协议中涉及的集资房,其产权属所在单位和单位职工共同拥有。原告被告双方超出房屋转让协议签署权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集资房所在单位对原告被告双方签署的协议不知情。原告被告双方签署的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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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签署协议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原告被告签署的协议书未以任何形式向集资房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单位登记,集资房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单位也未以任何形式批准转让协议有效。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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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买房的赶紧看看吧,别贪便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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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学习学习。现在类似的经济关系还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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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出现过这样的案子,广西南宁有一起是整个单位只要是买指标的集体反悔的因为产权在单位的手里单位不同意卖,合同无效只是退钱,没有赔偿因为卖家也没收买家多少钱,也不是故意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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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多了,咱也办过一件。
仅就法律来讲,正反都有说法:
简单的讲法律,是有违法之处,但卖方真无责?!
先不论单位同意与否,只讲卖家,他当时的真实意思可能是因各种原因不想要或要不起,但手上又有这个指标,换个钱有何不可?至于什么5年后上市之类的,这也是可操作的吧?大不了再多等5年,得了上市手续后过户不就行了?!
诚信!讲穿了,就是当年订合同时的房屋单价不高,现在翻番了!且本案房屋在育才学区,房价更高!这才是卖方违反诚信原则毁约不卖房的根本原因!!
法院不按公平的原则来作事,只讲买方的违法之处,而对卖家没有任何处罚,这公平吗?!
所以说,简单的这样判决,只是助长了本就没有诚信可言的社会以更无诚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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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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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广西高院更省事,这类案件来个不予立案,解决了,争议自己处理克!!!
先不论哪个对错,有纠纷不解决而是躲起来的乌龟精神,PF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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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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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损害单位利益,有个屁!讲得难听点,这年头,有哪个单位的头头不这样作的?自身不正,你还管下面的职工卖房或指标??更或,就不能用什么和什么去打发了???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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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队安置住房济南腊山统建项目桩基础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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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其它
本招标项目已报经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现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
1.1招标工程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队安置住房济南腊山统建项目桩基础施工。
1.2招标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解放 军济南统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1.3拟建工程地点:济南槐荫区腊山河东路与莱芜路交汇处。
1.4建设规模:钻孔灌注桩1306颗,其中一标段工程桩600颗,实验桩6颗;二标段工程桩700颗。
1.5桩基础类型: 后注浆钻孔灌注桩(桩径600L,桩长22-27m)。
1.6计划工期: 50 日历天。
1.7标段划分:本工程共 2 个标段。
1.8质量目标: 合格 。
1.9招标办法: 原济南军区工程建设固定标价招标办法。
1.10承包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2.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内桩基础工程全部内容。
3.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3.1 具有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资质。
3.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3.3拟派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4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报名时间: 2017 年5月 11 日至 2017 年5月 16 日,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6 时 30 分。
5.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接到招标单位通知后,领取资格审查文件。
本次招标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王 超
传 真:010-
邮政编码:100070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6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中国化工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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