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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广元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企业信用, 电话, 地址, 法人】_阿里巴巴企业信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建忠、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律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宁04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忠,男,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委托代理人韩小鑫,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德县法定代表人张莉,女,乡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宏,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张建忠因与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吉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2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建忠及委托代理人韩小鑫,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张建忠与其三兄张跟牛(又名张建科)、四兄张来生(残疾)三人共同生活,户主为张建忠(三人均未婚)。张建忠父亲张进仓(已故)于日从本村村民李世荣处购买宅基地一处,原告一家在该院落居住生活,该院落门牌编号为4号。1980年,原告一家在同村修建了一座新的院落,并共同居住生活,新修建的院落门牌号为35号。1999年7月,隆德县人民政府对门牌编号为4号的宅院进行了登记,土地使用者为张建忠,颁发了隆集用(99)字第03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对新修建的门牌编号为35号的宅院进行了登记,土地使用者为张建科,颁发隆集用(99)字第032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类型均为继承宅基地。日,隆德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重新确权时,门牌编号为4号的宅院无人居住,也无人申报,该宅院未作新的权属登记。日,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未报经隆德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门牌编号为4号的宅院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前,隆德县山河乡石碑村村委会成员同原告张建忠进行协商,因原告补偿要求过高,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原审认为,原告张建忠持有的隆集用(99)字第03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宅基地属于山河乡石碑村集体所有,张建忠对该宅基地具有使用权,故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四)因建新房、迁居等原因腾出宅基地的;...”隆集用第03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机关为隆德县人民政府,隆德县山河乡石碑村委会须报经隆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将本案宅基地收回,在未报隆德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建忠使用的宅基地的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该强制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其经济损失,应当向法庭提交造成损害的合法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告所持有的隆集用(99)字第03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的房屋因被告强制拆除而灭失,且在拆除前未进行财产评估和登记提存,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故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未对原告的损失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隆集用(99)字第03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和评估,依据合理性原则,结合房屋现状,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予以部分支持,酌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日强制拆除原告张建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被告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上诉人张建忠诉称:一审对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认定与处理结果相互矛盾,对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并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元明显是对被上诉人的偏袒,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诉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万元的证据不足,数额过高,显失公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一、从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上诉人拆除的院落己年久失修,多年无人居住使用,破败不堪,根本不具有价值和居住条件。该院修建于1980年,已经将近36年之久,房屋属于土木结构。从双方提交的照片中就能看出该院落的现状,院墙倒塌,院内杂草丛生,房屋破败不堪,该院落也多年没有人居住使用,也没有修缮,判决让被上诉人赔偿1万元显然没有任何证据,也是显示公平的。二、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家的房屋,是在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隆德县政府的相关政策,并非恶意拆除。三、上诉人张建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依据:1.户籍证明原件三份,证明原告家庭成员为三人,居住院落为隆德县山河乡石碑村二组35号,户主为张建忠的事实;2.土地使用权登记表复印件二份,证明从院落的四至看出被告拆除的院落属于张建科使用的事实;3.证明一份,证明隆德县山河乡石碑村二组35号院落属于原告使用,被告拆除的院落不属于原告使用的事实;4.隆德县山河乡”十三五”异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一份,证明原告一家属于2016年搬迁范围,年内将被整体搬迁的事实;5.宁开办发(2016)第4号《关于下达2016年”十三五”异地扶贫搬迁计划指标的通知》一份,证明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对移民迁出的房屋,将拆除没有保护价值的房屋及附属设施;6.宗地图一份,证明隆德县山河乡石碑村二组35号院落的宅基地使用人为张跟牛的事实,也说明拆除的院落属于无主财产;7.照片四张,证明被告拆除院落的现状(前三张)及原告张建忠的院落未被拆除(后一张)的事实。上诉人张建忠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原告对被告拆迁的房屋具有使用权;2.隆德县棚户区改造分户估价表及损失补偿明细表各一份,证明原告赔偿请求依法有据;3.照片23张,证明原告房屋拆除前后的现状。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张建忠持有的隆集用(99)字第03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宅基地属于山河乡石碑村集体所有,张建忠对该宅基地具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在未经隆德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张建忠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其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张建忠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的房屋因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拆除前未进行财产评估和登记提存,导致房屋无法进行评估。根据上诉人张建忠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该宅基地上的房屋1995年修复的,房屋已十七、八年没人居住,现场照片和宅基地、房屋现状一致”,并结合现场宅基地、房屋的照片现状来看,该宅基地院内杂草丛生、院墙倒塌、房屋屋顶塌陷的现状,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上诉人张建忠要求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酌情予以赔偿。上诉人张建忠称,一审对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认定与处理结果相互矛盾,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元明显是对被上诉人的偏袒,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上诉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万元的证据不足,数额过高,显失公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建忠、隆德县山河乡人民政府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军民审 判 员
张风兰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淼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风险评测中我们将持续追踪该企业,并及时自动完成信息更新浏览:47电话:邮箱:网址:暂无信息地址:宁夏隆德县山河乡二滩村简介:暂无信息更新时间 :下载报告关注监控产品/资质/团队编辑信息企业暂无信息编辑该模块信息浏览企业的用户会大幅提升编辑信息赵吉他有2家公司,分布如下宁夏共2家隆德县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各国公司法中并不...*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注册时间注册时间:一般指公司注册日期,即公司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公司状态登录查看自身风险0条周边风险0条预警提醒0条查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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