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三撤具体指哪三个

撤销案件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撤销案件概念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情形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或者,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经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是制作的文书,称为撤销案件决定书。
撤销案件写作方法
该决定书系三联填空式文书,由撤销案件决定书正本 、副本和存根组成。
1. 撤销案件决定书正本。该联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⑴首部。包括文书标题和编号,写法与一般的基本相同。
⑵正文。包括下列两项内容:①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对以上项目依次填写,力求准确无误,简洁明了。②撤销案件的、原因、依和决定事项,为一段天空式文字,行文为:“我局办理的  案,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填写案由时应当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如“××抢劫”案;填写原因应当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属于何种情形,如因“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已过期限的”;法律条款应针对撤销案件的具体原因,填写“十五”条或第“一百三十”条。
⑶尾部。加盖公安局印,并注明年月日。该联应当附卷备查,因此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原案件犯罪嫌疑人,要让其在该联的下文空白处写明“本决定书副本已收到”,并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 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该联有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各部分内容和写作方法,与正文相同。该联送达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死亡的交其家属。该联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凭据。
3. 撤销案件决定书存根。该联由手部和正文组成。
⑴首部。文书标题及编号与正本相同,只在标题的下方有“(存根)”字样。
⑵正文。依次填写下列项目: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撤销案件的原因,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以上项目填写要准确、清楚,无遗漏项目。该联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凭证,应当保存备查。
撤销案件范例
撤销案件决定书
检 撤[××××]××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系……(案件来源),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简要叙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损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认定的理由)。
……(撤案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根据……(具体法律依据)(或者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撤销此案。
年 月 日
撤销案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决定撤销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检察卷,一份存检察内卷,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只送达原所在单位。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百度文库.[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十三部分刑事诉讼程序doc下载_爱问共享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十三部分刑事诉讼程序.doc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十三部分刑事诉讼程序.doc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十三部分刑事诉讼程序.doc
简介:本文档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十三部分刑事诉讼程序doc》,可适用于综合领域,主题内容包含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部分刑事诉讼程序第十三部分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刑事审判程序概述一、刑事审判的概念(一)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概念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符等。
侵权或盗版
*若权利人发现爱问平台上用户上传内容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时,请按照平台要求书面通知爱问!
赌博犯罪类
在此可输入您对该资料的评论~
添加成功至
资料评价:任海涛代发:刑诉董扬老师冲刺题目
【任海涛:董扬老师2012年有30多分考点覆盖,有时间的同学最后阶段务必看看他的冲刺题目。刑诉法修改明显,重者恒重】
作者与我商量过,决定与大家共享。
2013年刑事诉讼法冲刺班讲义
&&&&&&&&&&&&&&&&&&&&&&&&&&&&&&&&
董 扬(新浪微博:刑诉不倒翁)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形,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某县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梁某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梁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遂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B.某区检察院对王某涉嫌行贿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王某没有犯罪事实,该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C.某县检察院对刘某诈骗秦某一案提起公诉,县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刘某的行为仅构成侵占罪,秦某没有告诉,该县法院遂决定不予受理。
D.某县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县法院遂宣告赵某无罪。
【答案】: D
【考点及易混点】:刑诉法15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专家解析】:按照《刑诉法》15条规定,A选项因为是在侦查阶段,所以应当是撤销案件。
B选项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按照《刑诉规则》第402条:“&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故应当是“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所以AB都错误。
根据《高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C的正确做法是“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D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241条:(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D正确。
【相关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适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高法解释》第241条)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高法解释》第312条)
注意:★★★★★
《刑诉规则》第401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刑诉规则》第402条&&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A.甲,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B.乙,某私企职工,破坏乡长选举罪
C.丙,某村村民,向某工商局长行贿罪
D.丁,某新闻出版局局长,遗失国家秘密文件后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答案】: B
【考点及易混点】:立案管辖
【专家解析】:涉税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有一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属于渎职犯罪这一章。所以A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选。D构成刑法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渎职罪这一章,由于本案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是检察院立案侦查,D不选。C选项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只要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都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总结下来:ACD都应当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B项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时候,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当选。
3、白某居住在A县,在C市B县盗窃后流窜至C市D县绑架人质钱某,后白某将钱某杀害“撕票”。案发后,D县公安机关将白某逮捕归案。本案应由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 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
D.D 县人民法院
【考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解析】本案中白某在C市D县绑架钱某后将其杀害“撕票”,根据《刑法》239条规定:绑架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根据《刑诉法》第
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白某绑架杀人的犯罪至少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高法解释》第13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白某所实施的盗窃罪和绑架罪两个犯罪中,由于绑架罪可能判处死刑,至少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全案至少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能选择C市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答案选C。
4、以下关于管辖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与李某共同杀人案侦查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还实施了绑架罪,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B.某市检察院认为黄某抢劫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中级法院可以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C.甲市乙区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可以移送甲市中级法院审判
D.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应当提审该案。
【答案】: A
【考点及易混点】: 管辖
【专家解析】:A正确。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可以并案处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六机关规定第3条)
根据《高法解释》第1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B选项错在“可以”二字上。
根据《高法解释》第15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故C选项错在“可以”二字上。
根据《高法解释》第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故D错误。《高法解释》21条主要是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机关降格起诉,人民法院如何确定管辖。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有的司法机关为了回避证据不足问题或者减少社会关注,将案件降格处理,将本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改由基层法院审理。对这种情况《高法解释》作出了规定,予以限制。
【相关案例】佘祥林杀妻案:
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后因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陪审员和鉴定人都可成为回避的对象&
B.对书记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C.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的机关是作出驳回申请回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D.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侦查。
【答案】A&
【考点】:回避
【解析】:根据《刑诉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都是回避的对象,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故A正确。根据《刑诉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可知,D正确,C中复议的机关应为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原决定机关而非上一级机关,C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可知,对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非审判长决定,故B错误。
1、补充侦查期间提出回避的,或者申请被驳回后又复议的,这两个期间内都也不停止本案的侦查工作。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高检规则》第29条)
2、关于C选项,如果决定公检法或者翻书鉴人员回避,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有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呢?根据《高法解释》30条的规定,没有复议的机会了。
6、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郭某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哥哥,因犯罪被科以刑罚,但主刑已执行完毕,只是还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B.郭某的儿子,17岁,在国内某著名法学院攻读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C.郭某的姐姐,现就职于邻县人民法院,任该县法院副院长
D.郭某的妹妹,因醉酒驾车正被行政拘留
【考点】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资格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根据该法条,郭某的哥哥因刑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未执行完毕,故不能担任辩护人,故A错。郭某的儿子因未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被委托为辩护人,故B错。郭某的妹妹因被行政拘留,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也不能担任辩护人,D错。虽然郭某的姐姐现就职于人民法院,但是由于其是郭某的近亲属,所以可以被委托为郭某的辩护人,C正确。
7、关于下列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表述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高某因为绑架罪被立案侦查,自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高某有权聘请其在医院的朋友袁某做其辩护人
B.黄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其聘请的辩护律师贾某会见黄某时,可以向黄某核实有关证据
C.石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刘某应当将收集的证明石某所有无罪、罪轻的证据及时告知检察院
D.李某因为涉嫌间谍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张某会见在押的李某时,须经侦查机关许可
【答案】: D
【考点及易混点】:追究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程序
【专家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根据法条,A项中没有第一次讯问“后”,且侦查阶段聘请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刑事诉讼法》37条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根据法条,B项中核实证据的时间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不可以核实。
《刑事诉讼法》40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法条,不是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及时告知。
《刑事诉讼法》37条第3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8、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B.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C.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D.拘留后,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不必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答案】: B
【考点及易混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规定
【专家解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规定
《高检规则》第45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A项遗漏了“犯罪情节恶劣的”
《高检规则》46条第3款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C错在不是原检察院,而是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没有特别重大贿赂。
D选项错误。
9、公安机关侦查郭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下列哪一项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A.在侦查过程中使用警犬辨认犯罪嫌疑人,警犬扑向郭某
B.郭某的妻子提供的证明郭某不在犯罪现场的证言
C.对郭某进行测谎,得出的测谎结论
D.通过刑讯手段获取的郭某认罪供述
【答案】:B
【考点及易混点】: 证据的合法性(形式合法、取得手段合法)
【专家解析】:本题考查了证据的合法性属性。证据的合法性的内容包括:(1)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2)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3)证据的形式合法;(4)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A项和C项都是种类不合法,因为警犬的“辨认”和测谎结论都不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它们可以作为侦查的方法以获得犯罪线索,但不能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D项是收集程序不合法。B项是证人证言,虽然由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提供,但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可能会影响证明力而已。
【注意】D选项如果我改成郭某的无罪辩解,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啊?
10、关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辨认结果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D.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通过鉴定人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 B
【考点及易混点】: 强制排除与可补正的排除
【专家解析】:具体证据的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高法解释》61-94条)
强制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
物证、书证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高法解释》70条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高法解释》71条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高法解释》73条
④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高法解释》73条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 有其他瑕疵的。《高法解释》73条
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高法解释》75条
③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高法解释》75条
④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⑤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⑥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⑦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高法解释》76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法解释》78条第3款
①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高法解释》77条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②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③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高法解释》81条
①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犯罪、技术条件的;
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高法解释》85条
⑩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法解释》89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真伪不明: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来源不明: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高法解释》94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高法解释》90条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高法解释》91条
11、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言词证据的是?
A.韩某杀人案,犯罪现场发现一把带血的菜刀
B.马某抢劫案,被害人陈某就自己遭受马某抢劫的犯罪经过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C.高某盗窃案,证明高某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
D.卢某爆炸案,在卢某家中发现的写有其作案计划的日记
【答案】 C
【考点】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解析】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划分,可以把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因此,A和D属于物证和书证,不选。按照证据和证明对象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仅凭一个证据就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反之仅凭一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B项中的被害人陈述属于直接证据,故错误,C项正确。
12、关于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有下列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是?
A.在李某侵占一案中,自诉人钱某负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李某有侵占其祖传古董的行为
B.在王某抢劫一案中,被告人王某负有证明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责任
C.在袁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袁某有责任证明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
D.在于某受贿一案中,公安机关负有证明于某具备逮捕条件的责任
【考点】证明责任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明责任。因此,A正确,而B错误,另外由于D项中于某受贿一案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也应当由检察院证明于某具备逮捕条件,故D错误。根据《刑法》395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是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即被告人承担证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合法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检察机关其必须首先证明:“犯罪嫌疑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
这一基础事实。因此C错误。
13、关于“证据确实、充分” 应符合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D.本案中所有事实均有证据予以印证
【答案】: D
【考点及易混点】: 证据确实、充分
【专家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D项,错在不是所有事实,有些事实是免证的,不需要证据予以印证。
14、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经犯罪嫌疑人某甲申请,公安机关决定对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的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可以要求某甲所提供的保证人张三交纳5000元保证金
B.可以要求某甲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C.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某甲不得会见他人
D.在取保候审期间,某甲涉嫌重新犯罪的,若其提交了保证金,应当暂扣
【答案】:D
【考点及易混点】: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关考点
【专家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可知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择一使用,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C项中的“不得会见他人”表述错误。B项中多了“身份证件”也不正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故D项正确。
15.关于拘留,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B.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应当出示拘留证
C.拘留后,除无法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的情况外,均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D.公安机关在发现被拘留人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答案】:C
【考点及易混点】: 拘留
【专家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故A项正确,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D项正确,不当选。
16.王红,女,17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本案的审查批捕,下列哪一项说法正确?
A.应当讯问王红&&&&&&&&&&&&&
&&&&&&&&&&&&&&&&B.讯问时可以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时可以通知王红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讯问王红时一律不得适用械具
【答案】:A
【考点及易混点】: 拘留
【专家解析】: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高检规则》305条。故A项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BC都是应当,错误,不当选。
《高检规则》第491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注意】《高法解释》第480条: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
A.被害人某甲在某侵占案件中被侵占的古董,价值人民币20万元
B.被害人某乙在诽谤案件中名誉遭受侵害,遂请求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C.被害人某丙在纵火案件中身亡,其丧葬费1万元,丙的家属要求被告人赔偿
D.被害人某丁在侦查阶段遭受侦查人员刑讯致轻伤,在追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时,丁提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5000元的请求。
【答案】:C
【考点及易混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专家解析】:
《高法解释》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高法解释》第138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错误。
《高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高法解释》第14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D错误。
18.被害人李某家中被盗,丢失人民币现金5000元和一架价值4000元的ipad电脑。报案后,公安机关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线索,觉得案件的侦破工作可能会比较困难,所以迟迟不予立案。后李某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该公安局进行监督,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建议其立案
C.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其立案
D.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破案
【答案】:C
【考点及易混点】:不立案监督
【专家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A、D项于法无据,B项依据法条不应当用“建议”其立案,答案为C项。
19、关于下列四种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①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其他地点
②某强奸案件,被害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公安机关不应检查
③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决定解剖的权利,无须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但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④某盗窃案,公安机关经查明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在5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答案】:B
【考点及易混点】:具体侦查行为
【专家解析】:
①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其他地点不可以,①说法正确。
②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而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②说法正确。&&
③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故③说法正确。
④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④说法中的5日错误。综上分析,B项正确,当选。
经群众举报,某地派出所侦查人员在对通缉犯刘某执行逮捕措施时,发现其身上携带有雷管、管制刀具等物品,在征得所长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刘某的妻子堵在门口,要求侦查人员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将其带到房东房间,并要求房东对其看管,以免有人影响搜查工作。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将搜查情况作成笔录要求刘某妻子签字,被其拒绝,侦查人员对此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对本案搜查程序,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B.侦查人员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C.搜查笔录必须要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的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D.本案中侦查人员实施搜查,只能在白天进行
【答案】:B
【考点及易混点】:搜查
【专家解析】:
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本案属于此种情形。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仍为有效。D项于法无据,错误。B项正确,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第1款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21、关于勘验、检查和搜查,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
A. 搜查需要出示搜查证;勘验时,也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B. 搜查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而勘验、检查则不需要见证人
C. 无论是检查还是搜查妇女的身体,既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医师进行。
D. 公安机关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在决定解剖前,必须要经过死者家属的同意。
【考点】勘验、检查和搜查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和第111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可知A正确。根据《刑诉法》第106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和第112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可知勘验、检查和搜查都需要见证人在场。故B错误。根据《刑诉法》第105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和第112条:“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C错。根据《刑诉法》第104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机关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不需要死者家属的同意,故D错误。
【注意】对于检查被害人时,不可以强制检查。
22、某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件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吴某已潜逃,该案中,有权决定对吴某进行通缉的是哪个机关?(&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答案】&A&
【考点】通缉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68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故本题选A。
《高检规则》第269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总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发布通缉令的决定权,但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
《刑诉法》:第123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起诉决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因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C.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因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答案】:C
【考点及易混点】:不起诉
【专家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的申诉仅仅是酌定不起诉的范围。A项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B、D项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围,所以只有C项正确。
24、甲和乙是邻居,因楼内通道占用问题向来不和。某日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扭打在一起,造成乙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甲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不起诉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甲和甲所在的单位
B.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C.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甲
D.被害人乙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答案】D&&&
【考点】不起诉程序
《高检规则》第413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高检规则》第412条: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B正确。
《刑诉法》第174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C正确。
《刑诉法》第176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错误。
【注意】《高检规则》第420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张某因涉嫌盗窃国家金融机构并杀害两名值班保安被立案侦查,此案因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很大,故一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审判和审判组织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案应当开庭审理
B.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可以是3人或5人,但不能由7人组成
C.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D.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考点】审判组织
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 A项正确
《刑诉法》第178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B错误,可以7人组成。
根据《刑诉法》第178条规定,独任审判只能在一审基层法院,故C错误。
根据《刑诉法》第178条,一审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故D错误。
26、甲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察官乙出庭支持公诉,丙是本案的被害人,丁是本案的证人,戊是本案的鉴定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需要经过审判长的准许才可以讯问甲
B.丙要对甲发问必须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
C.对丁的发问应当按照先控方乙,后辩方甲的顺序来进行
D.戊可以旁听法庭审理以备传唤时及时出庭
【考点】法庭调查的程序
根据《刑诉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可知,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不需要经过审判长许可,而被害人则需要,故B对A错。
根据《刑诉解释》第212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故C错误。
《刑诉解释》第216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故D错。
27.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抢劫罪被甲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有关甲市法院的审理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案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B.如果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经甲市法院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C.如果该案需要改变管辖,应当从决定改变管辖之日起,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D.如果该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省法院批准,甲市法院可以将审限再延长三个月
【答案】:D
【考点及易混点】:一审审理期限
【专家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本案中A选项中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而不是一个月,错误。B选项延长三个月不包括无期徒刑,错误。C选项中审理期限计算应当从改变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D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上一级法院就是高级人民法院,所以D当选。
28、甲因乙对其故意伤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提起自诉前,甲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在宣告判决前,甲和乙自行和解,甲可以向法院撤回自诉
B.该自诉案件县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C.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则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D.本案中,乙可以反诉甲侮辱罪
【考点】自诉和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206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而《刑诉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为“(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B不正确,A正确。
另外,根据《高法解释》第272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检察院无需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高法解释》第277条第1款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而对于自诉案件中的第三种情况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可以提起反诉的,故D错。
29.下列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辩护人在开庭前将辩护意见交法庭后,无需出庭
C.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考点】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A项正确,当选。
根据《高法解释》第29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C项错误,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D项太绝对,错误,不选。
30、关于法庭审判,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A.法庭调查时,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C.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应当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
D.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考点】法庭审判
A项错误,公诉人宣读的是起诉书,公诉词在法庭辩论阶段宣读。
B项正确,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不公开审理,但仍然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故,判决无需送达侦查机关,故C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程序是“可以”,而非“应当”,故D项错误。
31.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没有独立上诉权
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独立上诉权
【考点】上诉主体
《刑诉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据此可知,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刑诉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据此可知,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自己上诉,毋宁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了,故C项错误。
根据《刑诉法》216条第2款:“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据此可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仅对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刑事部分没有,D项说法错误。
32.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考点】上诉不加刑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高法解释》第325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高法解释》第326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本题中,只有B项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改变罪名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单就罪名本身而言是无法比较轻重的。故答案为B项。
33.关于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发回重审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决定撤销原判
【考点】二审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对于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次数限制。选项A说法错误。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B项正确,《最高人民关于规范法院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选项C说法错误,是“应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可知,发回重审应当用裁定的形式撤销原判。选项D说法错误,应当是“裁定”。
34、某区法院对宋某抢劫一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一审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高某,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了上诉,刑事部分生效后,二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B.二审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判决,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C.法院应当只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D.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答案】D&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所以,本题选D。
35.梁某因强奸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梁某不上诉,检察机关也不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不应对梁某判处死刑,此时如何处理?
A.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B.不能提审,只能发回重审
C.可以提审,但不能发回重审&&&&&&&&&
D.告知检察院提起抗诉
【答案】A&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正确。
36、甲乙共同犯绑架罪,均被判处死刑,经查甲还单独犯有抢劫罪,也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中查明:甲的绑架罪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甲的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乙的绑架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此案的核准结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甲抢劫罪的判决发回重审,对乙绑架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核准
B.对甲抢劫罪的死刑判决改判,对乙绑架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核准
C.对甲绑架罪的死刑判决改判,对乙绑架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核准
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D&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高法解释》第351条: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高法解释》第352条: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根据此两条规定,甲因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甲全案发回重审,因此导致甲乙的共同绑架犯罪也要发回重审,因此D项正确。&&&&
A很有迷惑性。
【注意】记住对于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么全部发回下级法院,要么全部由最高院来审理,不可能分开处理,否则下级案件开庭审理无法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
37、在一起决水案中,被告人刘某被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在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中,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时,高级人民法院:(&&
A.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B.应当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刘某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裁定撤销原判,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依法判处刘某死刑立即执行
【考点】死缓案件的核准
【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349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故B项正确。
38、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的死刑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执行
B.执行死刑前,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C.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D.死刑应当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
【答案】B&
【考点】死刑的执行
《高法解释》第417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B错误。应是“第一审法院”。
《高法解释》第423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刑诉法》252条第3款,“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刑诉法》252条第2款: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选项D说法错误,应当是“裁定”。
39、以下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应当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B.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C.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追捕。
D.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答案】B&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
《高法解释》第254条第2款: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B错误。应是“第一审法院”。
《刑诉法》第257条第3款:“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按照《刑诉法》第257条第3款的规定,前半句正确。但是后半句错误。《六机关规定》第35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不是社区矫正机构。
《刑诉法》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40、付某涉嫌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案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某基层法院管辖&&&&&&&&&&
B.侦查期间,为付某辩护的人只能是律师,且其会见在押的付某时,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C.侦查期间,甲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D.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在立案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侦查机关对该案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答案】B&
【考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的相关诉讼程序
《刑诉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案只能是中院管辖。
《刑诉法》第37条第3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管辖有问题,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检察机关
《刑诉法》第148条第1款: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必须在立案后,D错误。
恐怖活动犯罪:管辖、辩护会见权、证人保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情形)、技术侦查、没收违法所得。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A.刘某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案
B.王某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案
C.沙特留学生亚希尔强制威胁、侮辱妇女案
D.迟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答案】:ABD
【考点及易混点】:中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专家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总结】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没收违法所得。
2、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且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可由基层法院管辖。
2、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某因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管辖规定,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下列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是: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C、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与乙市同级的甲省丙市中级人民法院
D、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与乙市不同级的甲省丙市丁区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A C
【考点】指定管辖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和C正确,B和D错误。
3、下列有关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表述是(&
A.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B.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答案】:ACD
【考点及易混点】: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权
【专家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法》8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B是可以听取,错误,不选。
《刑诉法》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里是应当,说法正确,C当选。
《刑诉法》240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里是可以听取,D说法正确,当选。
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权★★★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刑诉法第159条)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高检规则》490条第1款)
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第86条)
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70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第240条)
4、关于辩护人涉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B.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C. 必须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D.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答案】: ABD
【考点及易混点】:追究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程序
【专家解析】:
追究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程序
★★★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注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②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刑诉法第42条)
5、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张某的父亲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张某提供辩护
B.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在审判阶段,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李某辩护。开庭审理时,张某拒绝李某辩护,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但张某应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D.张某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十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张某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答案】: ABC
【考点及易混点】:法律援助辩护
【专家解析】:
《刑诉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诉法》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法解释》45条第2款: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正确。
《高法解释》第256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D选项错误,应当为十五日,而不是十日。
【关联法条】《刑诉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王老太太今年65岁,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得知其儿媳妇产下一名女婴后,一直想抱孙子的王老太趁儿媳午睡之时,将女婴偷出投入村头小河之中,女婴溺水而亡。对于王老太杀婴一案,下列哪些事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王老太今年65岁的年龄
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女婴不会游泳
&&&&&&&&&&&&&&&&D.王老太太和检察机关都没有异议的杀婴基本犯罪事实 
【答案】B C
【考点】证明对象
《高检规则》第437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高法解释》第64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7、下列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B.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只需经法院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就可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C.审查起诉期间,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D.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答案】B D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
《高法解释》第160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高法解释》第158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高法解释》第148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D正确。
《高法解释》第153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注意:人民检察院提起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事上诉撤诉申请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