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公司不想个关于取消加班费的通知应该怎么出通知

销售人员可以享受加班费吗
销售人员可以享受加班费吗
  扬州网讯 (见习记者 罗林林)销售人员领取了在外津贴、补贴,是否还能请求支付加班费?日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加班工资争议案件,对销售人员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加班工资成争议焦点
  王某2003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年度王某在外出差,负责销售公司产品,2008年10月他被调整为一般销售人员。日合同到期后,王某不再续签合同。但王某认为,他在外两年多共加班85天,公司应依法支付他加班工资23033.98元。
  案件裁决:
  不予支持加班费请求
  经审理查明,该机械公司2007年下发了《员工加班加点和考勤管理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销售业务员为不定时工作人员,不执行加班费规定。此外,王某与公司签有《营销责任书》,明确销售人员的收入为基本工资加上考核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公布的规章制度中已明确销售人员为不定时工作人员,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营销责任书》作为营销人员考核的有效文件,双方均应履行。因此,王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不定时岗位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待遇
  &裁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谭正霞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王某作为销售人员,其工作岗位为不定时,他在外享有津贴,不是靠时间来考核,而是靠业绩、工作量来表现,不享有加班工资待遇。
&&&&&&& 劳动仲裁网()点评: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需注意: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才行,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自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
Original article from 劳动仲裁网
点评: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是工伤吗?怎么出一个加班不给加班费的通知? - 知乎2被浏览240分享邀请回答还没有回答1 个回答被折叠()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如何处理离职销售人员的提成发放问题
一、销售提成是不是工资?
& & 销售人员提成,或称为奖金,是雇主根据销售岗位员工的销售业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计算方法得出的报酬。实践中,有时候(甚至是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把“工资”一词,做狭义的理解,即“工资”是指的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而把奖金、销售提成作为基本工资外的其他报酬项目。不过在劳动法中,“工资”一 词,其实是按照广义理解的。
& & 按照 1995 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 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等。
& & 因此,销售提成与基本工资一样,都是员工的“工资”,都属于员工付出劳动应得报酬。
二、销售提成的发放周期和前提
& & 按照我国的法规规定,工资可以按小时、周、月为周期方法,对于以完成具体任务计发的工资,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发放。但无论如何,雇主至少要每月发放一次工资。
& & 销售提成的发放前提是企业根据自身行业、业务特点来规定的,一般没有企业会规定销售人员签单即发放全部销售提成,多数是规定实际收到客户付款后发放提成,或者是签单时发放一部分,实际到款后发放剩余部分。设置这样的提成发放前提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如果销售人员离开销售岗位或者离职,销售提成还用发放?
&&& 很多企业会在年终发放年底双薪,如果公司明确规定年底双薪是一种对员工的“期满奖励”,而一个员工在年底前离职了,那么该员工就无权主张要求年底双薪(包括按实际工作期间所占比例取得年底双薪的权利)。销售提成能不能也如同上述年底双薪一样,离职就作废呢?
& & 首先,销售提成是对业绩的奖励,是对员工完成销售任务的奖励,不属于在职期满的奖励。销售提成既然属于工资,那么员工只要付出了对应的劳动并达到了约定的效果,就理应支付约定的销售提成。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具体约定,那么依照销售提成的工资性质,不能因为员工离职就不再支付剩余销售提成。
& & 其次,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离职后不再支付销售提成,是否合法有效呢?
& &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很多企业会规定一旦离职就不再发放销售提成,从离职员工的角度看这种规定是相当不合理,不公平。目前司法判例中,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这样的规定,很多被审理机关判定无效并予以变更。假设销售人员签了一个单子不久,就因故辞职或者被辞退,而此时销售款还没有或者绝大部分还没 有实际到期应付或没有实际到账,如果企业因为员工离职就取消员工取得销售提成的资格,雇主岂不是在“过河拆桥”?!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一旦离职就不再享有销售提成,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约定或无效规定的可能性极大,用人单位胜诉的概率很低。
& & 但是,站在某些企业的角度,做这样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合理性在于销售人员的工作有时候不仅是签单而已,还包括合约履行阶段的与客户沟通、关 系的维护、服务、催收合同款等。这些工作量的多少取决于所处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运营方式。如果一个销售人员离职了,企业需要另一个员工来接手余下的工 作,那么如果剩余的销售提成都支付给已经离职的员工,接手的员工岂不是在白干,他怎么有工作积极性?因此,在特定情况下,销售人员离职后仍然全额收取销售提成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如何在规章制度里规定才能达到公平、合理、合法的效果呢?
& & 我分析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例后发现被判定无效的规章制度具有以下共性:
&&& 1、规章制度没有依法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没有公告或告知销售人员;
&&& 2、规章制度中只规定了一旦离职就取消销售提成,而没有规定由接替人员享有剩余销售提成;或者规章制度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一旦离职就一概不再支付销售提成,而不是允许离职后继续取得部分销售提成。
& & 我给企业的建议是:
&&& 1、有关销售提成的计算和方法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台,这样才能确保不因程序瑕疵而使规章制度无效。
&&& 2、销售人员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引述关于提成发放的规章制度,并同时让入职员工在有关制度上签字确认其已经阅读并同意执行。
&&& 3、我建议离职销售人员可享受部分剩余的销售提成。并在规章制度中写明两点,一是离职后剩余工作接收的员工完成,二是剩余的销售提成由接收的员工享有。这样法官和仲裁员就会看到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的一面、公平的一面,因为制度的公平都是相对的,离职的销售人员可能觉得不公平,但任何销售人员都可能有机会接手别人余下的销售工作,这样制度就比较合理公平了。
&&& 4、我们建议规章制度中适当淡化该奖金与“签单”之间的绝对的、唯一的联系,而应强调提成是对签单、服务、催收等全面工作的奖励报酬。
&&& 5、离职时,企业应与员工就离职后的销售提成签署协议,避免再生争议。
作者简介:
& & 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人民法院工作。自2002年至2004年,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HK:0992)担任法律顾问,专职负责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IT服务业务法律事务。2005年在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有在跨国企业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工作经验,深谙企业风险内控的精髓。具有为企业或者企业高管代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协助众多企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 作品:法律出版社出版。
& &【咨询问题,也可以进入我的动态里互动:。】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2004年期间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5年在亚信科..
精品资料推荐
专家最新作品
李太林老师
刘洋Dissona
夏研的秋天SS
优资源井哥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不合理,每个月都完不成 ,每天强制加班 ,正常都加到21点,不愿意加班 太累了
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不合理,每个月都完不成 ,每天强制加班 ,正常都加到21点,不愿意加班 太累了
又不想失去这份工资 ,怎么办
怀柔区发表时间: 18:06
问题与我的不同!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1381113****
你好,建议提起劳动仲裁。需要具体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08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不合理公司
013 个回答
律师回答共 6 条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律所: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39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您好,只能协商处理
律所: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42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可要求支付加班费。但要证据。
律所: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49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您好,建议您协商解决,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律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56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只能协商处理
律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35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申请劳动仲裁
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26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不合理:收费
合同纠纷相关词条:
遇到合同法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绑定手机号
律师回复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发送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以下的验证码继续提交
找法推荐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专长:合同纠纷
无锡版主律师
专长:合同纠纷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销售员状告公司索赔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成变相侵权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袁黎 通讯员卢静
  “做销售员6年,基本每周工作6天,还常加夜班,难道这就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内涵?”27岁的许先生状告曾供职的公司侵权遭劳动仲裁庭驳回诉求。昨日他向记者表示,已向法院提交诉状,为自己的“不定时工作制”讨个说法。
  许先生曾是一家外资企业的销售员,与单位签署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他于今年7月辞职。据其称,辞职是因单位常安排加班,可这些“加班”都被单位视为正常上班,无加班工资。今年7月底,他向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多年来的加班工资17万余元,但其诉求被仲裁委以没有证据为由予以驳回。
  销售员称常年加班 辞职后索加班工资
  小许告诉记者,2007年10月,他应聘到这家外资公司当一名销售代表。“以前我以为干销售是比较自由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只要维护好手上的客户、完成业绩量就可以,不需朝九晚五考勤。”小许说,他与单位签署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负责维护份内片区的零售业务。
  但他很快发现工作并不自由。他说,单位每天早上8点点名,白天出去跑业务,下午6点要打电话通知回公司,然后直到晚上8点左右下班,且每周六要上班。“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平均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但我们远远超过了,且加班就是上班,没有加班工资。”今年7月,小许辞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6年来的加班工资17万余元。
  被告企业称“没有收到加班申请”
  该起劳动仲裁官司于今年8月开庭。在开庭时,小许申请两名昔日的同事出庭作证,并提交一份10余个同事签名的书面证言,证明他所述的加班情况。
  对此,作为被告方的企业称,销售员常需要机动作业,且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所以按国家规定,小许与单位签署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这一劳动制度合理合法。
  对于加班一说,公司认可上午8点要员工到岗点名,但否认下午要考勤。公司认为,单位的员工制度已明确规定严格的加班手续,就是员工若要加班,得自己提交加班申请,“我们没有收到过他的加班申请,我们也没有主动安排过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不能模糊“加班”概念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作为一种劳动用人机制是允许的,此案中小许没有证据显示其下午6点必须回单位考勤、必须晚上8点下班,“单凭证人证言效力有限,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仲裁庭就此驳回小许的索赔诉请。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些工种如常见的推销、货运、长途运输驾驶等,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尹青告诉记者,不定时工作制确实给一些工种提供了便利,但现实中,也因此模糊了正常上班和加班的概念,不排除有些企业借用这一特殊工作制来变相要求劳动者加班。不过,法律规定,即便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平均下来,一周的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40个小时,以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否则,用人单位要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编辑:ADMIN)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销售人员有加班费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