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我院出台管理办法法有效期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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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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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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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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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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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人:丁里&&&&保密审查人:甘立洋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霍邱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享受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在扣除各项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困难家庭中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五)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五条在我县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可在我县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依法认定的不予救助对象。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月保障标准的2-10倍比例分级分档确定,即: 3000元、2000元、1500元和1000元。
当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受申请人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含公安部门加盖公章的首页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城乡低保、五保等证件的复印件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当说明委托原因,并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需承担委托责任;
5、《霍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以上相关材料和证明备齐后,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将全部相关材料和证明提交到乡镇(开发区)进行审核,并认真填写《霍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签写调查认定情况,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一条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各乡镇(开发区)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并经审核后,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在《霍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一式二份)上签字盖章,并汇制《霍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对象登记表》(一式二份),连同临时救助对象的所有材料和相关证件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要对乡镇(开发区)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的所有材料和相关证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并按不低于10% 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0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乡镇(开发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0天。
第十二条其他流动人员遭遇临时困难的,参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流程予以救助。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主要采取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对特殊情况并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五章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县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安排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县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或从春荒冬令款、城乡低保结转结余资金中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确认后,打卡到户。
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要在霍邱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要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城乡低保绩效评价范围。各乡镇(开发区)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九条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要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各乡镇(开发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一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计委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各乡镇(开发区)、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二十条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计委、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县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站,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挂牌办理,开展民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服务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各乡镇(开发区)、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七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公开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公布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县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资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霍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身份证号码
□低保家庭 □五保户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低收入家庭 &&&&&&&&&&&&&&&&&&&&&&&&&&&&&&□非居住地户籍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
家庭年人均收入
年度获救助 &&&情况
与户主 &关 &系
身份证号码
是否有临时救助经办人员
有□ &无□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是否有村(居)委员会干部
有□ &无□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民政办负责人: &&&&&&&&&&&&&&&&&&乡镇长: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公章)
县民政局 &&
&&&&&&&&&&&经研究,同意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1、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印件(含首页)、城乡低保
证复印件、五保证复印件、突发性或临时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
2、此表一式二份。
霍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身份证号码
□低保家庭 □五保户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低收入家庭 &&&&&&&&&&&&&&&&&&&&&&&&&&&&&&□非居住地户籍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
人均收入(元)
年度获救助情况
身份证号码
突发事件情况及经济损失
调查认定 &&&&情况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乡镇民政办2人以上开展入户核查,并签写调查认定情况,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经公示无异议后,在《霍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字盖章。2、此表一式一份,乡镇存档。
霍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对象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救助对象姓名
人员 &&&类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乡镇负责人签字:
&&&&&&&&&&&&&&&民政局股室审核人签字:
&&&&&&&&&&&&&&&民政局分管负责人签字:
&&&&&&&&&&&&&&&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
财政局复核意见:
注:1、人员类别:指填写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其他对象等;2、救助原因:填写因病临时救助、就学临时救助、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其他临时救助。 &3、乡镇用电子表格制表汇总一式三份,并以U盘形式一并上报。碌曲县人民政府制度汇编
碌曲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强化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级国家行政机关,是运用国家权力对县级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以及由县人大常务会任命的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三条& 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常务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的议事决策,应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政,切实体现县长负责制的作用。
(一)县长职责
1、主持县政府工作,对县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政策、指示和法规;
3、主持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规划,进行行政决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并就会议议题作出决策,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负责指导、协调各副县长的工作。对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实行领导、检查和监督。
(二)副县长职责
副县长对分管部门实施领导、检查和监督;经县长委托可以主持县长办公会议并作出决策;对分管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事务独立负责;重大问题须向县长汇报或请示;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之间应经常交流情况,了解和关心全局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补台。
(三)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努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代表县政府行使某一方面的职能,对本系统和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地依法行政,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实行分级负责,分层领导。乡镇和部门要增强独立处理问题的意识,提高独立工作的能力,凡属本部门工作范围之内的事,都要积极主动地去做,努力完成。对一些确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可根据情况,提请综合部门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县政府所属部门的职能工作涉及乡(镇)政府时,部门要认真行使职权,同时要听取乡(镇)政府的意见,充分协商,主动服务。对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请示的问题,部门可受县政府的委托,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予以及时答复和处理。
省、州驻碌各单位要服从县政府的领导,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尽心尽力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分层次决策,决策层次分别有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及县长、副县长日常工作中的个人决策。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是政府最高决策层,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如有特殊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部署全县性的重大行政措施和经济建设问题;
2、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和决定;传达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并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3、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4、讨论其它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会议议题,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和通知有关方面领导、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通过报请上级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4、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其它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通过县政府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2、讨论县政府各部门机构、人事调整意见;
3、研究县政府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讨论需请州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3、研究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五)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或某一方面的专门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会议规定
县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涉及到的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和文件,会前需先经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县长审核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请求会议解决的事项,部门和单位都应有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并提出1&2个解决问题的意见。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政府分管县长一般不到会讲话,会议经费由部门负责承担;如确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十五天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
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参会人员。
第八条& 会议纪律及会议纪要
严格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县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县政府办负责通知,通知指定的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如因事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允许,不得带随员。会议通知到单位和个人后,不再电话催请,参会人员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和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以及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准外传的事项,不得向外进行扩散,违反纪律的追究其责任。
会议要求产生的《纪要》,应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政府各种会议形成的纪要,未经政府办批准,不得翻印复制。
第三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副县长提请县长审批的文件,应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县长审签,涉及全局性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签。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文件升级。凡是应由部门行文的,就不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文;对一些具体部门的安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行文,并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字样,发文时要抄送县政府或政府办。经县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县性专业会议,由主办单位发文通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种领导小组所属的阶段性工作安排,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涉及几个部门分管的业务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部门报请县政府、政府办批转或转发的文件、稿子审定后,一律由部门负责打印分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部门承办的会议,需印发的会议文件资料和领导同志的讲话,原则上不再行文印发。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十四条& 部门联合行文时,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政府;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有关领导协调和解决。未经决定的问题不得上报或下发。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领导年终个人总结、年度考评情况,应于年底前书面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决策,可能产生或已经在全县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领导经批准组团或随团出县考察、学习等,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将起程时间、前往地点等有关事项书面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回来要向县政府提交考察学习报告。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的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州委、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县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从简。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县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报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做新闻报道的,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由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和以权谋私。
第二十八条 &副县长离县出访、学习,应事先报告县长;各部门负责人出县考察、学习,应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县政府议事规则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碌曲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特制定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一、县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县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县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在研究议题前安排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年至少安排2次专题法制讲座。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县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 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参加学法的县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县长、副县长及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列席人员。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县政府办拟订,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七、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个人和本部门学法制度,根据需要列席县政府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活动。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碌曲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县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州政府或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县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专项支出;
(四)制定政府工作制度;
(五)制定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县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政府系统县管干部的人事任免;
(十)依法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县电视台、《甘南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决策准备
第五条 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省州驻碌单位、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提出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县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组织调研论证、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可行的备选方案。对于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七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要进行充分论证并进行风险预测。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九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社会公示报告;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会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论证,根据需要应当听取有关无党派和知名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县政府审定前,应当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一条 依法属于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县政府不予决策。
第三章 决策审定
第十二条 事关全县发展全局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县委原则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决策。
第十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由县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确定程序: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须征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县长、县长确定;
(二)副县长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报县长确定;
(三)县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第十五条 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风险预测报告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四)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县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副县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县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重大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行政事项需经州政府批准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和材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县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随时向县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县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县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三章规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兄纳入跟踪审计或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事,认真听取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改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核查,认为县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县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关、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则,导致县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泄露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政府重大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碌曲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县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之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 前款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预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风险评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的日常工作。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涉及下列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县风险评估办公室审核评估后,再按程序审定实施。
&&& (一)关系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审查决策的出台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 (二)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审查决策的制定和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决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
&&& (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事项。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项目实施的资金能否得到落实,项目实施中的补偿安置是否合理合法。
&&& (四)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审查改革的时机是否恰当,改革的方案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是否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改革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五)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决策事项。对社会就业、企业排污、行政性收费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重点审查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如何等。
&&& 第五条 县风险评估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宽、充实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防止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 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行政决策主体机构是负责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凡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由有关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在上报方案时一并上报风险评估报告,供县风险评估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行政决策主体决定。
&&& 第七条 重大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步骤:
&&& (一)决策评估申报。由重大决策中可能出现风险的责任单位及主管单位向县风险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请求进行风险评估。县风险评估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风险评估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启动评估工作。
&&& (二)基本情况初核。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决策,县风险评估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的基本情况。
&&& (三)风险评估。县风险评估办公室根据掌握的重大决策第一手资料,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五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对重大决策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通过风险评估会议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正作出评估。
&&& (四)编制评估报告。县风险评估办公室根据本条(一)、(二)、(三)项的工作结果,编制重大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数、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预测评估报告形成后,报县维稳部门备案。
&&& (五)制定防范预案。针对风险预测评估出来的较大隐患,应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可行的原则,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酿成影响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预测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 第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该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意见。
&&& 第十条 本制度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碌曲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应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正兼顾效率,保障参与的广泛性,提高行政决策质量。
&&& 第三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决策除外。
&&&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 (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 (二)政府工作报告;
&&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九)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十)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十一)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可以通过本县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依据、理由等可行性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 第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由政府办牵头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碌曲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
&&&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 (一)书面审查;
&&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
&&&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 县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 第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县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碌曲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各乡镇、县政府各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各乡镇、县级各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县监察局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调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 决策机关是听证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听证机关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监察局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听证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二)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三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实施办法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其管理权限、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明确单位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并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碌曲县人民政府党组学习工作制度总则
一、为进一步健县政府党组的学习工作制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增强县政府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在政府工作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中共碌曲县人民政府党组是设在县政府领导机构中的党的领导组织,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策在政府工作中贯彻执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应由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研究指导县政府的党建工作。
三、县政府党组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决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保证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四、县政府党组要健全学习制度,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党组成员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成为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模范。
五、县政府党组成员要坚持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准确把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同时要广泛学习哲学、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和科技知识,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和反映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新知识。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同个人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学以致用,用有所成,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县政府党组成员要按县委的要求,积极参加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个人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适时组织集体交流和举办讲座,县政府党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学习交流活动。
七、县政府党组以党组会议决定各项重大事项。
& 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县政府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向县委提出干部的使用意见,并协助县委对县政府所属部门的干部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按照中央、省州委和县委的要求,负责抓好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县政府机关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组织的工作;
(五)以党组的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
(六)对其他须由党组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八、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九、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如党组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复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或改变会议决定。
十、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十一、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县政府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县政府党组书记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
十二、县政府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委和县委的决定,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十三、县政府党组要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了解、增进团结。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下一次民主生活会上通报整改结果。
碌曲县人民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为妥善处理好群众上访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确保社会稳定,努力创建人民满意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人民群众的来信,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来信反映的问题。
二、县领导要按接待日制度要求,到信访办接待来访群众,对待问题要认真协调解决。
三、县领导要妥善处理好分管工作中的信访问题,有政策依据能够解决的,要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对信访等部门呈报的信访件,要尽快阅批,并及时将阅批情况反回呈报单位,以便督促落实。
五、重大集体上访,接到报告后,涉及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处理。
六、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主动为基层群众解决疑难问题。
碌曲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工作制度
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增强政府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领导水平,努力创建服务型和人民满意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研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重要情况。
(二)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相关的问题。
(三)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经济社会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调研要求
(一)县政府领导每周至少要下基层一次,深入企事业单位、乡镇、村组开展调研工作,要侧重到困难多、问题多的企事业单位、贫困村进行调研。
(二)调研必须做到反官僚主义,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要迎送,不收礼,不扰民。除较远的乡镇外,一般不在基层用餐,在乡镇用餐要安排在乡镇食堂,在群众家就餐要按规定交伙食费。
(三)要选好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每年至少要有2篇以上的调研文章。
(四)调研过程要力所能及地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注意发现典型,推广经验。
碌曲县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进程中,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日趋繁重。各乡镇、各部门要在牢牢把握省委、省政府&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总基调,全面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五大战略&、&五大甘南&及县委、县政府&五项建设&、&八大战略&发展思路,和省州&3341&项目工程建设的要求下,认真实施我县经济管理和&3341&项目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的预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在经济发展中的指导作用,及时、全面、客观地分析全县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情况,准确把握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特点和趋势,找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切实推动全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决定建立碌曲县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负责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的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在县发改局下设办公室,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积极承办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任务
(一)联席会议实行月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在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召开专题会议,重点就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研究会商,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供县委、县政府领导参阅。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年初州政府与县政府、州直部门与县直业务部门签订的目标管理任务和工作要求,及时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进度及经济运行态势进行分析总结。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牵头对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供县委、县政府领导参阅。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查找本部门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下个月经济形势及运行态势进行预测分析,研究提出下阶段工作应对措施。对所负责的主要经济指标每月变动情况要进行深入分析,找准差距和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
三、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查各成员单位在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中落实工作措施及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县发改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经济运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经济运行基本态势,形成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做好项目工作,全面分析全县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对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
县经信局:重点分析全县工业经济运行、节能降耗、工业园区建设等情况,研究传统支柱产业、新兴工业产业发展情况等;认真分析消费品市场运行。
县财政局:协调县国税局、地税局,重点分析财税收入完成及财源、税源构成变化和财税政策变化对全县经济的影响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统计局:汇总通报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州位次、与州内其他县比较等情况;狠抓项目建设投资进度及均衡情况。
县住建局:重点把握项目建设合规性方面相关工作落实等,抓好项目建设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畜牧局:重点做好牧业及农牧村发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农林局:重点做好农业及农牧村发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交通局:重点做好道路建设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水电局:重点做好水电及其它项目建设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文广局:重点做好文化产业发展及项目建设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招商局:重点分析全县招商引资形势和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利用外资等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安监局:重点分析全县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应对措施。
县国土局:重点分析土地管理使用、重点工程项目供地、矿产资源整治等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旅游局:重点分析旅游业发展和旅游项目建设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县工商局:重点分析各类注册登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化情况等。
县供电分公司:重点分析用电和供电情况以及电力项目建设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各商业银行:重点分析金融运行情况、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化及对全县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供信贷方面相关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经济运行监测水平。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全面准确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要突出重点,预测要有理有据,提出的对策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项目建设工作每月汇报一次,重大项目建设每半个月汇报一次。
(二)提供材料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每月参加联席会议汇报时,须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交流,密切配合,务必于每月10日前书面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提供本单位上月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和分析材料。每个单位都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主办干事),专职负责联席会议的数据核实、工作完成进度、材料报送以及联络对接等相关工作
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工作取得成效,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二)牵头组织开展联席会议议定的经济运行及项目建设专项督查活动,并向县委、县政府反馈督查结果,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及科学的工作推进措施。
(三)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联席会议(县发改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及项目建设工作的管理,保障经济有序运行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动全县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主要任务
对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及特点、时序进度、原因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一)针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在全地区横向对比情况,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情况。
(二)交流各部门经济运行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经济形势及运行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研究部署各部门下阶段的经济工作应对措施。
(三)对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供县委、政府领导参阅。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会商报告。
(五)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积极承办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事项依程序报主管领导审批。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组织
(一)参会范围。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时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要求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会议召集。联席会议实行月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会议议题和出席人员由联席会议负责人审定。
(三)议题拟定。重点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汇报各项重点工作前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物价部门重点分析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问题。
(四)文件印发。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分析&、&简报&、&报告&等形式印发。
四、会议时间
联席会议实行月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也可因实际工作需要即时召开。
五、会议保障
负责人:郭德成&&&&& 县发改局局长
联络人:梁正龙&&&&& 县黄河办主任&&
&&&&&& 孔向花&&&&& 县发改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县经信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及工业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工业经济运行、商贸流通、节能降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针、政策。
(二)拟修订我县工业和信息化、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执行年度计划任务。
(三)研究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化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等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创新。
(四)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重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商品供求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五)把握工业和信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核准工业和信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六)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全县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七)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积极承办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材料报送
在每月参加联席会议汇报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联席会议议定本单位事项时以&分析&、&简报&、&工作通知&、&报告&等文件印发。
本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或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事项。重大事项依程序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参会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按时参开一次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临时会议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通知要求按时参加。
五、会议保障
负责人:杨树光& 县经信局局长
联络人:杨喜宏& 县经信局干部&&&
联席会议(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深入分析财税收入完成及财源税源结构变化和财税政策变化对全县经济的影响,促进全县财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税、财源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政策措施及方针路线。
(二)研究现阶段财政发展现状,把握财政发展未来趋势,稳步推进财政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重点分析财税收入完成及财源税源结构变化和财税政策变化对全县经济的影响。
(四)为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提供有依据的、科学的数据,分析财政运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困难,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
(五)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积极承办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材料报送
在每月参加联席会议汇报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联席会议议定本单位事项时以&分析&、&简报&、&工作通知&、&报告&等文件印发。
本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或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事项。重大事项依程序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参会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按时参开一次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临时会议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通知要求按时参加。
五、会议保障
负责人:贡保旺德&&& 县财政局局长
联络人:安 国 泰&&& 县财政局干部&&
联席会议(县统计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发展中的指导作用,及时、客观地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准确把握经济运行的特点和趋势,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切实推动全县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根据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进度及时分析经济运行发展趋势。
(二)及时汇总通报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客观分析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州位次和州内其它县市比较情况;积极通报项目建设投资进度和均衡进度的情况。
(三)认真查找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以后的经济形势及运行趋势进行预测分析,研究提出相对应的建议。
(四)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积极承办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材料报送
在每月参加联席会议汇报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联席会议议定本单位事项时以&分析&、&简报&、&工作通知&、&报告&等文件印发。
本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或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事项。重大事项依程序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参会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按时参开一次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临时会议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通知要求按时参加。
五、会议保障
负责人:高卫国&& 县统计局局长
联络人:刘& 鹏&& 县农调队队长&&&
联席会议(县住建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加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协调解决全县城建工程管理、规划设计、规划执行、安全生产、拆迁、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协调解决全县城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过程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点、疑点问题。
  (二)分析城建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后期管理等过程中涉及到的规划、开发建设、配套、拆迁等具体事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
  (三)抓好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工作,分析全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发改局和县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进度。
(四)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积极承办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材料报送
在每月参加联席会议汇报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联席会议议定本单位事项时以&分析&、&简报&、&工作通知&、&报告&等文件印发。
本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或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事项。重大事项依程序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按时参开一次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临时会议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通知要求按时参加。
五、会议保障
负责人:贡保才让&& 县住建局局长
联络人:张 明 华&& 县住建局干部&&
联席会议(县畜牧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统筹全县畜牧兽医工作,加强局属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畜牧科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及党在农牧村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全县畜牧业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编制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科技示范园区和畜牧业基地建设;参与研究和协调畜产品市场体系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三)分析、解决项目建设、目标管理任务完成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
(四)在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就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任务完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商解决。
(五)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积极承办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材料报送
在每月参加联席会议汇报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联席会议议定本单位事项时以&分析&、&简报&、&工作通知&、&报告&等文件印发。
本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或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事项。重大事项依程序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参会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按时参开一次全体成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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