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举报农村干部贪亏电话腐,法律管不着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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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湖南湘潭湘乡市梅桥镇丰隆村村民,共32人 ,其中有小组长四人(本村共六个小组),有村支委老党员2人,为顺民意.平民愤,为了全村630多人的权益和诉求,我们自前年就曾多次向镇委镇纪委反映了丰隆村村支书的若干重大问题。但上届和本届镇领导不但不重视,不回复,不处理,反而包庇纵容助虐为奸,为此我们靠不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镇政府,只得靠敢说敢干善良正义的劳动人民。 他是2009年5月入党,于2009年10月我村老支书病故后,不按党的章程,未经正常选拔程序,把当时党龄不到半年又不是村支委委员的他破格提拔,捧上了丰隆村村支书的宝座。这样扶上来的村官,他有哪些表现,又有哪些政绩呢?事实胜于雄辩:
  一·他目无党章,违反党纪:身为书记,他2012年一整年不交党费,经组织提出后,他还含糊其词:我交了哇。他自己都忘了自己是党员,他自己都没把自己当作党员。何等荒唐!他多刻公章,公章私用,一个小小的丰隆村,竟有三枚丰隆村委公章,何等威风!
  二.他贪污腐败,侵吞公款:他上任三年来,村里从未算过账,账务不公开,账目不清楚,在广大村民的愤怒要求下,他去年才把账交出来,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村民才知道三年来上级财政共拨来我村扶贫资金300多万元,清帐后,丰隆村全体村民倒欠他100多万元,人均欠他1500元,这哪是扶贫,分明是加重农民负担啊!他又搞了哪些面子工程呢?整改渠道.乱挖滥砍.山腰水渠路可通大货车,但渠堤本身偷工减料多处垮塌爆裂,水土流失严重,导致泥沙石头填塘堵河,村民苦不堪言,修建水泥村路,不到半年,多处路基塌陷,路面裂缝,群众怨声载道,清理塘底污泥,却把塘泥放在塘周边的稻田里,导致十几亩良田毁废多年,至今没有恢复,农户心急如焚。2012年5月,上面又拨来80多万元,他自拿回扣24万元,并当众叫嚣:我搞来的钱,要得30%的回扣。”这是哪条党章国法规定他能这样拿回扣呢?那光是明的300多万元的,他就贪污了百多万啊!
  三.他独断骄横,仗势压人:2011年,新建村部大楼,他不开支委村委会研究规划,一手遮天,擅自决断,占用稻田建新楼,腾出老村部地盘占为己用。上面拨来的建房款,他挪作己用,因此与大楼承建人(本是由与他关系好的堂兄弟)大吵大闹,大打出手,并口出狂言:老子搞来的钱,随我怎么花,我不给你就不给你,你管不着,你告不上。作为一个党员,更是一村之领导,言行之猖狂,气焰之嚣张,影响之恶劣,简直是党培养起来的地痞恶霸,黑帮老大。
  四、他铺张浪费,贿赂成性:2011年,他以村上的名义,用村里的钱,在村部大楼杀猪宰羊,大讲排场,大摆筵席几十桌,7月他率众到处旅游,刚游完庐山,隔两天又玩韶山,他四处请客送礼,今年正月十三,他指派专人帮他高价收鸡蛋2000多个,买草鱼几百斤,大肆行贿,难怪有那么些人庇护他。他这种明目张胆、恣意妄为的作派,难道是当今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现状和作风吗?但与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的讲话格格不入、背道而驰啊!
  五、他拉帮结派、瞒上欺下:他当上村支书后,花钱买票。与他亲近,关系好的人都入了党(主要是他的亲人6个和 他所在四组的人3个)对不奉承·不巴结他的进步青年,有了入党的条件,他硬不让入,所以他又操纵选举,经全体村民选上的人,他也野蛮否决,另派他人。2010年·其弟夫妇生育了三胎,他却指令妇女主任向上瞒报成两胎,并把第三胎谎报成是第二胎生了双胞胎。对有不同意见的村民,他轻则恶言相向,重则拳脚相加,再则毁窗打门,对坚持原则·公正公直的党员,他更是侮辱恐吓,处处刁难,无情打击。
  六·他麻木不仁·无所作为:他贵为支书·却长期在外经商,一年四季很少在家。今年5月,天降暴雨,我村无人预告巡视防范,暴雨成灾后,特别是一农户屋后一口大塘决堤了,导致他家房屋进水膝深,进泥尺深,鸡鸭淹死,鱼儿冲走,我村也无领导查看灾情,慰问灾民。7月我地又是百年一遇的严重旱灾,广大农民日夜抗旱,但就是不见他人影。对于这个没有党性·没有人性·漠不关心村民生产生活,披着共产党的外衣,干着损害党的形象,伤害人民群众的人,就连我们这些平民百姓都以有他这样的党员可耻,都以有他这样的支书可悲。但两届镇领导都包庇纵容,敷衍了事,村民都心知肚明:1.他叔是湘潭地区处级领导干部,所以官官相护。2.他行贿.镇领导受贿的结果,而且镇领导 有共同参与了贪污公款的嫌疑.所以利益攸关。3.镇领导是失职.渎职的私人保护伞,所以偏袒庇护.致使村支书有恃无恐胡作非为,也许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但难道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可以侵占,广大村民的权利就可以剥夺,平民百姓的诉求就可以漠视吗?
  你们那里也有这样的镇领导和村干部吗? 多次举报未果,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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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村组干部贪腐成“监管真空”

  由于法律界定有分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监管有“盲区”等因素,村组(社区)干部贪腐问题正处于“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的“真空地带”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梁娟陈晨

  近期,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东滩社区主任于凡在其社区130余亩生活依托地联建开发中,利用职务之便向开发商索要好处费5000万元,并以高价承揽低价转包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共计1.2亿元,成为雁塔区近年来查办数额最大的一起基层干部腐败案件。

  《瞭望》新闻周刊在陕西基层调研发现,当前一些地方村组(社区)干部腐败呈现“数量高发、数额巨大、窝案较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等新特点。而由于法律界定有分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有“盲区”,办案力量不足等因素,又使村组干部处于“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法律管不着”的“真空地带”。这一现象亟需引起重视并加强打击威慑和预防监督。

  小官贪腐“我的地盘我做主”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陕西多地了解到,村组干部贪腐出现了案件数量、金额双增的新特点。

  2012年以来,商洛市查处的村组干部职务犯罪,占反贪部门立办案件的六成左右。西安市户县渭丰镇保西村党支部书记王双停违法采砂获取金额119万元,曲江街道羊头镇村村委会主任何养正侵吞挪用集体资金1200万元等,都是此类“小官贪腐”案件中的典型。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在拆迁、回迁过程中,村组干部利用可支配资源寻租现象已越发普遍,不少基层班子集体腐败问题突出,且违纪违法手段不断翻新。

  基层纪检干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一些村组干部“我的地盘我做主”,向企业索贿、承揽工程时漫天要价,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开发企业多要给村干部“份子钱”、“好处费”。

  “虎狼式撕咬、狼狈式勾结、蜂巢式盘踞,一查一窝、一挖一串”,受访基层纪检干部这样描述部分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例如,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五里桥村干部牛怀水、程宝良、张书朝三人在协助县政府协调山阳县工业园区开发事宜中公开向建设方分别索贿16万元、13万元和12万元。

  “在东滩社区案件中,调查发现,9名两委会班子成员均收受贿赂,大家均不提反对意见,形成‘塌陷式腐败’。”西安市雁塔区监察局副局长刘伟说。

  同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截留、套取、侵占等方式对惠民政策补助款“雁过拔毛”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

  山阳县一位检察官说,全县有86项惠民补贴,形式上虽然实现了“一卡通”,但在申报环节仍存在漏洞。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虚列名单、偷刻印章、复印村民身份证、冒领等方式,或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犯罪形式更加隐蔽。

  “‘打老虎’、‘拍苍蝇’对村组干部这样的‘小蚊子’触动不大,十八大之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收手。有的村干部还说,‘我就是个农民,能把我咋样?’”受访基层纪检干部这样描述办案中村组干部腐败的状况。

  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发现,当前对村组干部这一群体的贪腐问题面临“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的尴尬,而一些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涉嫌腐败问题时,检察机关查处也面临“掣肘”。

  其一,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部分受访群众说,在不少村子,村干部都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有的通过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维系村组治理秩序。整日“抬头不见低头见”,村民大多对其腐败现象“敢怒不敢言”。如此状况也造成了“有的村民反映了情况,去实地调查时又不敢出面举证”。

  西安市灞桥区纪委副书记宋孝红等多位受访纪检干部反映,在目前反腐高压态势下,纪委和反贪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状况,尤其是不少村组干部“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使党纪国法难以约束和查处。同时由于村组干部腐败案件人多、取证难、成案率低和不计入工作考核等因素,使一些纪检干部办案“有心无力”。

  其二,法律界定有分歧,形成监管“盲区”。商洛市反贪局副局长雷世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干部犯罪问题有一个立法解释和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村干部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等七类情况,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出现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而当前移民搬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腐败高发领域却不在七类情况之列,这些领域的贪腐问题被归为职务侵占范畴,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监管,形成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的交叉。

  “长期以来形成的职能定位,使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和治安案件上,直接查办村干部职务侵占案件力量不足,经验也较为欠缺。可以说,农村职务犯罪的情况很多,检察机关可管的却很少,公安机关可管,但查办的更少。”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干部坦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认为,来源于政府拨付的土地赔偿款等一旦进入村集体账户就不是国有财产,此时村干部就不是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现实是,村干部贪污绝大多数都是在资金引入集体账户后才实施的,该批复实际上把人大的立法解释架空,导致大量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无法查办。

  其三,对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涉腐查处有难度。反贪干部反映,查办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腐败案件时,需要报请人大常委会,但有的根本不同意,有些虽然同意却因故意拖延或者程序繁琐,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留出了时间和机会,最后就不了了之。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发现,因上述客观原因造成一大批群众举报的干部不能查处外,职务犯罪轻刑化、缓刑化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形象。

  多地基层检察院干部反映,近年来查处的村组干部腐败案件,多数嫌疑人最终被判处缓刑。虽然法院是依法量刑,但却产生了一定的“反向危害”。群众不懂什么是缓刑,只认为腐败分子没有受到惩处,一些犯了罪的村干部仍然招摇过市,更有一些村干部在缓刑期间洋洋自得,甚至宣称自己摆平了司法机关,动摇了群众对反腐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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