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障网查询工伤待遇申领约谈业务已办结,但是已经过去8天了,为什么还没有收到钱?请各位回答下谢谢。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外甥在江苏金坛市一家民营橡胶制品厂打工3月19日受工伤,左手中间三个手指几乎没有了,两边两个也不同程度受伤。3月25日单位老板说已向当地社保部门申报了工伤,1个月前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医院让出院,工伤认定书没有拿到,老板说回家等着,可因手指截趾后伤口没有处理好,回家后流脓水。没办法第二次又住进了医院,这两天医院说要出院了,可到现在4个多月过去了,还没有拿到工伤认定书,我也给当地社保事故科打电话咨询过,他们说要等病人出院后核实,我觉得企业和当地社保部门都在推脱,工伤认定需要伤者在现场吗?我看了一下咋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一般工伤认定时间在60天左右,为什么当地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不去认定呢?现在出院后该怎么办?到哪里去交涉?请求帮助。谢谢!

  • 1、你应该查清,单位是否在法定时间内为你外甥申请了工伤认定;2、单位是否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是否完备;3、如果单位为及时申请,你方应及时申请。如需律师服务,及时联系。

  • 你好,这个你们可以找一下上级部门

  • 工伤认定要得到治疗终结后决定,你的情况还在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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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提出?应当向哪里提出?

  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其派遣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何责任?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 符合什么条件的工伤人员可以申请住院工伤康复?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符合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5.如何办理住院工伤康复申请手续?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携带《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6.本市有几家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目前,本市有7家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上海安达医院。

  工伤人员到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其伤情和工伤人员本人意愿确定。

  7.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职业病患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应当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8.工伤人员应如何配合做好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人员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并携带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材料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因鉴定需要到医疗机构作必要的检查和诊断的工伤人员,应当服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

  9.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认定为工伤后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0.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享受?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工伤人员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停工留薪期满。

  11.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手续?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一般应当在收到《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前往协议配置机构办理配置手续。其中工伤人员配置假牙等辅助器具的,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配置。

  工伤保险协议配置机构名单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12.工伤人员超规定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协议配置机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擅自超出配置项目范围和最高限额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协议配置机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要求超出配置项目范围和最高限额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承担。

  《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13.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作相应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经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用工单位的,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转移至用工单位。

  具体手续由用工单位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说明及用工登记材料等到参保所在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6.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17.本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具体措施有哪些?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本市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具体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即由0.2%、0.4%、0.7%、0.9%、1.1%、1.3%、1.6%、1.9%阶段性调整为0.1%、0.2%、0.35%、0.45%、0.55%、0.65%、0.8%、0.95%。

  18.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分为几个档次?

  浮动费率的档次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19.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考虑到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安全生产培训和工伤预防的责任,因此,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明确,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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