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一核人员的军人遗属最新待遇政策有什么待遇

各地都不一样,可参照下面规定“【职工死亡后抚恤金】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号文件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机构负责发放。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XX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予以补齐或享受。

    资料图:中国二战受害者及其家属对日索赔

    中国二战大屠杀案受害者将首次在国内法院起诉日本政府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任沁沁)潘家峪民间对日索赔团和潘家峪村民委员会13日在京向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签署委托授权书,正式委托后者全权代理潘家峪惨案受害者全体遗属,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

    “若能顺利立案,这将是中国二战大屠杀受害者首次通过国内法院集体控诉日本政府。”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表示,这也是潘家峪惨案的受害者多年的梦想——起诉日本政府,为在天亡灵讨公道。

    潘家峪村在二战时期是中共抗日堡垒村,位于河北省丰润县腰带山中。1941年1月25日,3000多名侵华日军对手无寸铁的村民进行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导致1298名同胞遇难,23户被杀绝,96人受伤,酿成震惊中外的“潘家峪惨案”。

    “潘家峪惨案”幸存者、80岁的潘善增说,日本蓄意制造的屠杀,是潘家峪村村民世代不能忘记的血泪记忆,更是日本侵略者犯下的不可饶恕的反人类罪行。

    “比罪行更可怕的,是日本政府从未进行反省、谢罪、赔偿的无耻态度,和企图复兴军国主义的野心。”潘家峪民间对日索赔团团长潘瑞燊说。他家有12口人在这次屠杀中丧生。

    未来一段时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将为潘家峪村聘请律师,并协助村民整理起诉材料。此外,相关受害人的信息资料已递交给中国法学界专业权威人士,并将在河北高院对日本相关加害企业提起诉讼。

    自1990年开始呼吁、支援民间对日索赔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人”童增指出,日本侵略者二战时在中国犯下滔天罪恶,这样惨无人性的大屠杀不在少数。

    然而,近年来,随着对历史真相知之甚少的新生代登上政治舞台,日本对战争的反省意识更加淡化,新民族主义思潮泛滥。首相和阁僚在历史问题上不断“失言”,右翼势力猖獗,和平主义势力沉寂,其篡改教科书、美化战争历史、修改和平宪法、参拜靖国神社、解禁集体自卫权等行径,引起周边国家和世界爱好和平人士的深切忧虑。

    “日本政府这些举动昭示着,他们正在一步步重蹈历史的覆辙,也将损害日本的国际责任和道义。”童增认为,潘家峪惨案受害者遗属的集体上诉,一方面有利于更加直白地揭露日本暴行;另一方面,也将通过追究日本侵略者当年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反制日本政府和右翼势力的倒行逆施。

    由于日方以各种极其荒谬的借口逃避对中国民间和个人受害者的诉讼赔偿责任,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之路极其坎坷。

    从1995年起至今,日本全面侵华战争期间的个人受害者及其遗属,向日本的法院提起了超过30起的诉讼案件,要求日本政府或相关企业予以赔偿和谢罪,但几乎均遭驳回或败诉。

    这些诉讼主要集中于无差别轰炸屠杀、强掳强制劳工、强征奴役慰安妇、细菌战大规模杀伤等方面。

    日本法庭多以“诉讼时效已过”“受害者索赔诉求受律师动员非本人意愿”或“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战争赔偿意味着同时放弃民间赔偿”等借口,对中国民间受害者胜诉之路设障。

    长期研究中日战争赔偿问题的中国律师杨清说,根据国际法准则和规定,战争赔偿包括对政府赔偿和对个人赔偿两个部分。被侵略国对侵略国放弃赔偿要求并不影响被侵略国民间和个人向侵略国政府及相关方面提出受害赔偿请求。

    二战结束后,区分对待对战胜国的战争赔偿和对战胜国国民的受害赔偿已成一种国际惯例。例如,西德政府对二战期间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赔偿。

    “日本政府的态度,关闭了在日本司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大门。我们十年前就开始倡导在国内打官司。”童增说。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对中国人受害者侵权的行为实施地发生在中国,而且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中国。根据当前的国际私法理论,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国民间和个人可以向中国的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要求战争受害赔偿,中国的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杨清指出。

    2006年开始,山东、河北、重庆、浙江等地的二战受害者将诉讼材料递交给当地法院,但均未获受理。今年3月18日,二战掳日中国劳工及遗属状告日本企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掳日劳工诉日企案。

    “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一个新的起点。”童增认为,日本侵略者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害罄竹难书,类似诉讼肯定会在国内陆续出现。

    有识之士认识到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律并未有关于战争赔偿方面的规定,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大多选择到日本法院起诉的重要原因。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20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与国际法接轨,完善国内关于战争赔偿的相关法律,使民间受害人可以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日本政府对当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给予受害者赔偿”。

    根据战后的国际惯例和比照其他一些国家关于赔偿的数额计算,1931年—1945年间,日本侵略者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理论上约为3000亿美元,其中战争赔偿约1200亿美元,受害赔偿约1800亿美元。

    经统计,潘家峪村损失折合人民币达60多亿元,这也是该村将向日本政府索赔的数额。

    “如果此次潘家峪村在中国对日索赔胜诉,日本谢罪赔偿,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童增说。

  【环球时报驻日本特约记者蓝雅歌】26日上午,在二战期间被日本强征至花冈矿山的2名中国劳工及11名劳工遗属在大阪地方法院状告日本政府,要求道歉并索赔。日媒称,这是“花冈事件”相关人员首次起诉日本政府。

  据《每日新闻》26日报道,中国原告要求日本赔偿715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60万元),表示日本政府“绑架中国人并强行将其运送至日本,强迫他们劳动,但战后还隐瞒上述行为,未采取任何补偿措施”。据报道,“花冈事件”发生于1945年6月,在秋田县花冈矿山劳动的中国人举行起义,被日本警察镇压,约400人死亡。此前,中国劳工及遗属起诉当时直接征用方日本鹿岛公司,经东京高等法院调停,鹿岛公司统一设立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500万元)基金,解决全体986名劳工的赔偿问题。此次中国人起诉日本政府的依据是,日军方绑架他们是根据日政府的政策,而且日政府也没有履行防止中国劳工在恶劣环境下被强迫进行繁重劳动的义务。

  日本时事通讯社26日报道称,关于战时中国劳工案、慰安妇诉讼等,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曾做出裁决,“中国在《日中共同声明》中放弃赔偿请求权”。不过“花冈事件”的中国原告表示,这是错误的解释,中国放弃的是国家间的赔偿。日本外务省表示,还未接到此案的诉状,目前不予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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