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受处分后个人表现材料 工资待遇会受影响吗

  6月11日“人才广场”介绍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的第一部分“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本期介绍:

  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根据中纪办[1988]92号文件精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要降低工资。1998年4月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我省三家对口部门以浙组[1998]32号文予以转发。1999年7月,省纪委、省组织部、省人事厅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机关党员干部受法纪、党纪、政纪处理后的职级、工资待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工资处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下面分别介绍受各类党纪处分的工资待遇。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处分时原工资待遇不变,考核称职(合格)的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处分时原工资待遇不变,当年不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级别和职务工资,具体处理办法与受行政撤职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相一致。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所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戒毒、羁押期间的工资处理

  参考文号:人函[号

  1、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若按此办法计发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稿件由区人事局提供)

原标题:受处分后表现突出者仍可提拔任职

  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胡晓梦)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昨日下发《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适用对象为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以下简称受处分或处理)的党员干部。其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办法》明确了受处分或处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党组织负有处分或处理后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等工作职责,按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别明确影响期或处分期、职务职级、工资调整、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工作安排以及终止党代表资格等内容。明确了受处分或处理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评先表优资格等问题。

  《办法》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受处分或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的首次提拔任职、再次提拔任职或重新任职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党员干部受处分处理后 职务职级待遇如何调整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影响期有多长

  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影响期为1年半】

  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按2003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1年。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本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无党内职务可撤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其中,未开除公职的,其职务调整按政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受党纪处分的,在影响期内,职务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8个月,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因存在多个违纪行为同时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处分)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或者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按合并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以及行政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安排领导职务

  受组织处理的,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职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降低二个(含二个)以上职务层次。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

  同时受到上述两项处分的,按第一项规定办理。

  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任命之日起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影响期为6个月】

  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影响期为1年】

  引咎辞职、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为2年】

  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应在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下达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确定其工资及职级待遇。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按照影响期长或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不重复计算影响期或降低职务层次。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

  按规定可不降低职务层次的,按试用前职级安排职务;应当降低职务层次的,以试用前职级为基础降低职务层次后安排相应职务。

  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年度考核如何评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受政纪处分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涉嫌违纪违法被党纪政纪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补定等次的考核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整理/记者黄征 通讯员胡晓梦

  摘自《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2012年9月1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二、记过处分(影响期12个月

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2007年6月1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三、记大过处分(影响期18个月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2007年6月1日)

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四、降级处分(影响期24个月

1、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2007年6月1日)

     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1、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2007年6月1日《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2)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一)职务级别

 1、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2、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3、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2007年6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2012年9月1日)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至1档;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2012年9月1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七条,2007年6月1日)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2006年1月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1、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法的工资予以扣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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