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在乌鲁木齐中粮招聘建办公楼吗

    兹介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实力雄厚的食品生产商,也是国内最具实力与影响力的食用油脂和油粕生产商,倡导健康饮食概念,被《财富》杂志列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旗下的中粮油脂部是其核心业务单元之一,业务涉及大豆、花生、菜籽等油料加工以及深加工,食用植物油精炼,特种油脂、小包装食用油生产等,下辖十多家油脂生产企业,拥有榨油、精炼、小包装、专用油脂、饲料、大豆磷脂等多个生产基地。
    中粮油脂新疆区域管理部是中粮集团油脂部驻疆成立的新疆区域管理部门,负责中粮在新疆油脂产业的管理和发展。下辖新疆天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新疆塔原红花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工厂,其生产的“福临门”、“四海”、“塔原”、“福味来”、“福掌柜”等系列品牌食用油,深受消费者喜爱,产品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绿色食品”、“保健食品”等多个荣誉称号。
    目前中国红花籽油80%的产量由本部下辖的工厂加工生产,并负责国内的经销及出口贸易。 红花籽油是优质食用油,它的亚油酸含量是所有已知植物油中最高的,亚油酸含量高达80%以上。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常源商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李经常,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米东区。

(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常源商店(以下简称福常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常源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244779号“”图形商标、第3244771号“”文字商标、第1968460号长城字母商标“GREATWALL”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事实和理由:中粮公司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历史,其中注册证号为第70855号的“”的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此外中粮公司还在国内陆续注册了“长城”系列联合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包括第3244779号“”图形商标、第3244771号“”文字商标、第1968460号长城字母商标“GREATWALL”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标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6年,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出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遂委托代理人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上。

被告福常源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55号公证书,以证实中粮公司系第3244771号“”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于2003年7月21日注册,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证据1-2、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077号公证书,以证实中粮公司系第1968460号“GREATWALL”长城字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自2002年9月21日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

证据1-3、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73号公证书,以证实中粮公司系第3244779号长城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自2003年7月21日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证据2、自治区公证处(2016)新证民字第22064号公证书及被控侵权红酒一瓶,以证实2016年6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自治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1691号门头标识为“福常源烟酒购物”的店内,原告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外观标有“长城”图形,“ZHONGLIANGGREATWALL””等字样的葡萄酒一瓶,付款后,销售人员出具收据及名片各一张,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拍照,并对购买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包装,制作了公证书。被告出售的被控侵权红酒两瓶,以证实该红酒外包装及瓶贴显著位置标注有“长城”文字等涉案标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证据3-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77号公证书及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5984号公证书,以证实原告是第70855号长城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4年11月认定为驰名商标。

3-2、聘请律师合同1份、市内交通费票据10张、公证保全费发票1张、工商查档费1张、特快专递邮件收据1张及购买侵权产品收款收据一张,以证实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合理费用金额为5892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均为原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中粮公司系第3244779号“”图形商标、第3244771号“”文字商标、第1968460号长城字母商标“GREATWALL”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合法有效期限内,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即果酒、葡萄酒等。

2016年6月20日,自治区公证处经原告申请,指派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1691号门头标识为“福常源烟酒购物”的店内,原告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外观标有“长城”图形,“ZHONGLIANGGREATWALL”等字样的葡萄酒一瓶,付款后,销售人员出具收据及名片各一张,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购物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制作了(2016)新证民字第22064号公证书。经核对,被告出售的被控侵权红酒,在瓶贴显著位置使用了连绵起伏的“长城”图形标识与原告第3244779号“”标识近似,该标识下方使用了“ZHONGLIANGGREATWALL”字样与原告第1968460号长城字母商标“GREATWALL”标识相近似,并注明“长城干红葡萄酒”,其中长城是以繁体出现,与原告第3244771号“”文字商标极为近似,在酒瓶正标下方注明“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原告生产的正品葡萄酒,在瓶贴正标下方均统一标注有“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出品”字样,而在酒瓶背标统一标注长城驰名商标“”及“中粮出品”标识,涉案被控侵权红酒并无上述标注。

另查,1、原告中粮公司系第70855号“”长城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自1974年7月20日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2、福常源商店成立于2015年9月19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品等。

3、本案中,中粮公司主张其为调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700元,交通费1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50元,工商查档费22元及快递费20元,以上费用合计5892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3244779号“”图形商标、第3244771号“”文字商标、第1968460号长城字母商标“GREATWALL”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合法有效期限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否则即构成对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案应查明的主要事实是:一、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所诉的被控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二、若侵权事实成立,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是否成立。

一、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所诉的被控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显示福常源商店对外出售了涉案被控侵权红酒,该被控侵权红酒上标注的标识与中粮公司“”文字商标,“”图形商标,“GREATWALL”字母商标近似,系侵权产品。被告出售该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若侵权事实成立,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是否成立。

本案中,原告中粮公司未能提供其所受到损失及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具体证据,但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中粮公司的“”系驰名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及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产品利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被告福常源商店自2015年注册成立,店铺主营预包装食品等,且从原告所举证据中显示,被告店铺中较大面积显示出售烟酒等相关因素,本院对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数额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中粮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常源商店(经营者:李经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3244779号“”图形商标、第3244771号“”文字商标、第1968460号“GREATWALL”字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常源商店(经营者:李经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0000元,给付金额10000元,占请求标的的33%,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即368.5元,被告负担33%即1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唐红梅 牟敏摄影报道)法国一家报纸曾打趣道,世界上有三个秘密是为世人所不知的,那就是英国女王的财富、巴西球星罗纳尔多的体重和可口可乐的秘方。

  在位于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的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新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每周至少会接待三次参观人员,他们都想知道可口可乐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这是乌鲁木齐工业企业发展工业旅游的一个缩影。

  一周来,记者走访发现,乌鲁木齐的工业企业正在通过打造工业旅游线路等方式,拓宽乌鲁木齐旅游发展路径,推动首府旅游业做大做强。

  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

  工业旅游是伴随着人们对旅游资源理解的拓展,而产生的一种旅游新概念和产品新形式。

  2017年,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口可乐”)全年接待的参观人数达到12800多人。

  该公司公共事务及传讯部主任左昌生说,这个数字比过去几年都要多,近几年可明显感到工业旅游游客逐渐增多,在内地的一些可口可乐厂区,已经拿上“工业旅游”的牌匾。

  走进可口可乐车间,游客通过参观通道,近距离看见生产现场的一道道工序,了解入口的可乐是在怎样的环境下生产的。

  左昌生说,在新疆的生产车间,参观人群包括青少年夏令营、大中小学生课外活动、游学团体、工作队和社区所带的居民,以及部分旅行社带的游客等。

  除可口可乐外,新疆西尔丹食品有限公司、新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等食品工业企业也通过这样的方式,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

  “企业每更新一条生产线,都会设置游客参观通道。”新疆西尔丹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程华说,让消费者成为游客走进工厂,比投放广告更加公开透明,所以企业愿意将工厂打造成旅游点。

  在西缘农业产业发展中心,游客可以在6000亩的农业生态产业园欣赏到266种植物,还可以采摘蔬菜,也可在啤酒花研究所和葡萄繁育基因库等区域了解啤酒制造过程和葡萄繁育过程。

  该发展中心党总支书记马忠说,企业打算与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合作,把一产、二产、三产融合发展,形成一个新的旅游亮点。

  企业品牌效益得到提升

  不断打开市场销路是生产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乌鲁木齐的工业企业也通过培植工业旅游,撬动着企业的品牌效益。

  程华说,该公司生产的辣椒酱有3个品牌,20余种产品,在全国主要城市都有销售,其中的合作伙伴很多都是当初来企业参观的游客。

  8月24日,在位于高新区(新市区)的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丝路)运营中心,丰富的新疆特色农产品和蕴含地域文化的展厅陈设,吸引了游客拍照。

  四川游客何斯斌说,来新疆旅游之前,从事食品贸易的朋友专门让他帮忙了解新疆的特色农产品。他在全面了解大唐丝路现代化、标准化的加工工艺后,也看到了企业的品牌效益,他打算把新疆的这些特产推荐给朋友代理和销售。

  大唐丝路总经理邓静说,该公司不断把国内的先进理念和设计元素放入生产和展示中,更多地把新疆多元文化展示给消费者。目前该公司每天都有三四个旅游团要接待,旅游团的交易额在5000元至上万元。

  通过工业旅游带动品牌效应的还有新疆埃乐欣药业有限公司。这家企业是从事新疆优势药用大蒜植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临床事业部总监侯元凯介绍,自今年5月以来,已有5家旅行社带领200余名游客来参观。同时,还有十余家旅行社前来企业的生产区和4个大蒜种植基地做了考察游,这将使企业的品牌推广得到提升。

  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办公室主任杨柠说,围绕建设花园式工厂,该区将加大北区工业园软硬件建设,以工业旅游撬动企业品牌效益,实现生产企业、园区管理与消费者的全新多赢格局。

  传递新疆文化和历史

  江苏游客张艳红在参观大唐丝路时,也被干果包装上的故事和展厅的陈设所吸引。

  干果的包装袋是新疆十三个世居民族的卡通形象,展厅里有乐器、服饰等,张艳红一共拍摄了8段视频,还向企业工作人员了解了新疆的文化和历史,她要带回家乡和好友分享。

  从事了6年导游的黄乐乐说,游客在游览乌鲁木齐时,也想了解更多的新疆文化和历史,如果工业旅游能够加入到乌鲁木齐的旅游线路中,对外界了解乌鲁木齐也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经开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副局长曾波说,该区的制造业在全疆都具有引领作用,为了利用好这一优势,今年,该区计划把一些企业纳入到工业旅游中。

  8月26日,乌鲁木齐市旅游局产业发展处负责人任喜说,发展工业旅游让更多游客了解乌鲁木齐经济的发展,也能丰富乌鲁木齐的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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