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到2005年退伍兵政策有什么抚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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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_2017年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_2017年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017年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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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解答
常用优抚政策释解
14:38:52 阅读288 评论2 &&字号:大中小&订阅
1.什么是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答:优抚工作有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  2.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残疾军人享受人民政府发给的抚恤待遇。  3.什么是在乡老复员军人?  答: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日后至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在乡人员。复员后未参加过工作,且为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未参加过工作”是指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  4.什么是红军失散人员?  答:红军失散人员是指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的人员。  5.“三属”对象的概念是什么?  答:“三属”是指现役军人牺牲后评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后,他们的直接亲属,即父母、夫(或妻)、未成年子女。“三属”对象享受人民政府发给的抚恤待遇。  6.什么是参战退役人员?  答: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活动。
&&&&&&& 迄今已从军队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固定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参战人员享受人民政府发给的生活补助。战争的含义:①自卫反击战;②防御战;③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作战;④出国支援作战;⑤平息地方性武装叛乱作战;⑥中央军委命令的其他作战。参战人员包括:直接作战人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具体界定以入伍时间段、战争发生时间段和参战部队番号相吻合并以本人档案材料作为依据。  7.什么样的人员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界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部队退伍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定期发给的生活补助。  需要强调的是:退伍回乡后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疾病导致双眼视力降至0.3以下,不能矫正者;  ⑵两个节段以上(含二个节段)的脊椎内固定术后;  ⑶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影响功能者;  ⑷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  ⑸肺叶切除术后;  ⑹因心肌导致心脏扩大者;  ⑺胃、肠部分切除术后;  ⑻肝部分切除术后;  ⑼慢性肝炎;  ⑽肺结核;  ⑾慢性肾炎及肾结石术后;  ⑿癌症病人;  ⒀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的。.什么是涉核人员?  答:涉核人员是指:①1964年—1996年在新疆马兰地区从事核研究、核试验的8023部队工作过的退役人员;②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是指:一是执行核实验保障的人员;二是与8023部队同住一个区域的部队人员;三是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服过役且直接或间接接触过核原子的人员。  9.什么是退伍军人?  答:退伍军人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10.退伍军人待遇问题?  答: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主要是按照 “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政府不予安排工作,回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制定对实行兵役制以来的退伍军人享受有关优抚待遇的政策,只有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给予定期的生活补助。对正常退伍军人中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关的特殊救助,如:临时性救助、大病救助、低保救助等。  11. 退伍军人享受“双定”补助问题?  答:日,湖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湘信联办发[2004]12号文件第4条明确指出,退伍义务兵享受“双定”生活补助是有条件的,根据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双定”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只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才能享受“双定”生活补助。湘民优发[2006]4号文件精神,又进一步规范了“双定”生活补助的对象和内容,重申只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才能享受。自然减员中正常退伍军人的“双定”生活补助补员扩面工作即日起暂停审批。  12.关于对已享受“双定”生活补助正常的退伍军人要求提标的问题?  答:过去以来,我市对在乡正常退伍军人给予了宽松的优抚政策,从1979年至2005年在乡镇自然减员中对退伍军人持续补员扩面,到2006年全市农村退伍军人享受“双定”生活补助达2600余名。目前,全市尚有17000余名退伍军人还未享受“双定”生活补助。因此,对已享受补助的退役军人,如果再提标,势必引起尚未享受补助退伍军人更大的意见,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对过去自然减员扩面已享受补助的退伍军人不予取消,暂不提标,维持原状。从2006年起中止审批退伍军人“双定”生活补助。由此可见,近期内提标的可能性不大。  正常退伍军人是指不属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13.关于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要求补偿的问题?  答:建国后,每年都有服役期满部队需要继续留用的超期服役义务兵。留用原因:一是在部队表现好的骨干;二是有一技之长的人才;三是服役期满因病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等。不论超期长短,义务兵性质没变。关于补偿问题,时代不同,补偿标准方式不同。计划经济时代,义务兵实行的是工分补偿。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的是货币补偿(称义务兵优待金),不管是按期退伍,还是超期服役,都进行了补偿。因此,对超期服役人员不再有补偿问题。  14. 退役军人享受“低保”问题?  答:根据《国务院低保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居民必须符合“持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可以享受城市低保。根据《汨罗市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必须符合“凡符合我市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才能享受农村低保。在低保审定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退伍军人,但不是所有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都可以享受农村低保。  符合在民政部门享受多种补助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最高标准的补助。  15.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病故后,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16.哪些优抚对象的遗孀可以享受有关待遇?  答: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遗属抚恤待遇“中的遗属是指无工作单位的遗属。  17.应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18.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是: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注:常用优抚政策和政策解释手册中的有关政策,是依据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编制的,由民政部门解释。优抚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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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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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很多军人年轻时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等到年纪大了理应好好安享晚年。那么退伍军人的晚年生活谁来保障呢?赶紧看看2017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是怎样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相关内容2017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2017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2017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最新政策2017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2017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17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01、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02、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 (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怎么转?
日以后,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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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三楼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五)组织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落实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报批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活动。&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本县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的社区建设示范城区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八)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办法;制定婚姻服务管理办法;审批婚姻服务中介机构;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九)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我县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村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整理,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办法,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监督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报审和宏观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负责报批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
  (十四)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十五)草拟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领导分工&
  1、局&&长:楚立珍&&&主持民政局全面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主抓财务、人事。兼抓社会事务、基层政权、区划地名、殡管所。
  2、党组书记、副局长:刘国良&&&协助局长抓好全面工作,负责优抚安置、双拥工作、机关党建、婚姻登记处。&
  3、纪检组长:王建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主抓救灾、办公室工作。
  4、副科级领导:王党立&&&负责城乡低保&、社会救助
  三、内设股室职责&
  根据徐办[2002]66号和徐组[2002]30号文件要求,民政局内设两个股室,秘书股和民政股
  (一)秘书股职责&
  承办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民政宣传、目标管理、政工人事、信访、基建、计划、财务、经费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机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民政所之间的工作关系。
  秘书股包括办公室和计划财务
  1、办公室地点:民政局一楼;联系电话:00
  2、计&划&财务:民政局一楼;联系电话:8668821&
  (二)民政股职责&
  1、优抚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呈报、褒扬革命烈士和评残换证;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审批、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
  (1)指导监督基层单位落实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
  (2)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申报评估伤残等级,申报烈士等事宜。
  (3)协调制定全县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负责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督促各单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指导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4)负责全县退役革命烈士褒扬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
  (5)负责协调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落实双拥政策法规;
  (6)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双拥工作。组织地方部门行业、人民群众和驻地部队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7)承办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常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三楼;联系电话:16&
  2、双拥工作:落实拥军优属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双拥模范城(县)的规划和创建工作;承担徐水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三楼&;联系电话:18
  3、救灾救济工作:指导全县抗灾救灾、社会救济、福利生产、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建设,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收救灾物资的捐赠,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1)组织指导全县救灾工作,及时核灾、报灾、拨发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民紧急抢救、生活安排和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2)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助工作,接收、分配救灾款物,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3)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二楼;联系电话:03&
  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乡镇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督促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承办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工作;负责调处乡镇边界争议和县、乡镇的边界勘定工作。
  (1)研究并提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拟定并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
  (3)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负责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5)负责执行落实有关行政区划、城名管理的政策。
  (6)承办乡镇及村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工作的审核申报工作。
  (7)承办县城内乡村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县城内实际边界争议的调解;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8)承办乡镇、村级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县际内乡镇、村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指导全县的地名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9)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行政区划、地名图、书编制和出版的审核工作。
  (10)承办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二楼;联系电话:71938&
  5、社会事务工作:负责对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统筹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救助管理、收容遣送、殡葬改革及公墓建设管理工作。
  (1)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
  (2)承办全县性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
  (3)审批县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承办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5)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
  (6)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7)负责全县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办公地点:民政局二楼;联系电话:8682834&
  6、老龄工作
  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和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指导全县敬老工作,开展敬老活动,组织敬老评比、表彰活动;指导全县老年事业单位活动场所的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一楼&&&联系电话:00
  7、低保工作:负责全县的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特困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1)负责全县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2)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低保检查监督工作,维护低保对象合法权益。
  (4)对全县低保工作情况逐月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低保管理工作。
  (5)指导各乡镇对农村五保户对象的调查和供养工作,负责全县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城乡特困生活、医疗救助工作。
标题:我是2002年的退伍军人,当兵五年,现在国家对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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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15: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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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的退伍军人,当兵五年,现在国家对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都有哪些?我们退伍后,为什么没有发放退伍兵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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