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简化住所证明管理平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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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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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2日
&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辖区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注册登记机关。
&& 第四条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己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 第五条 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址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二)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三)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四)能满足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需求的其他情形。在同一地址上申请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对该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第十条 申请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该住所属于办公区域并同意作为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 (二)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需提交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或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简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
&&(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自有房屋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三)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
(四)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已安排企业项目用地但无法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将开发区有关机构开具的用地证明、与管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 &第十二条 租(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租(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宾馆、饭店(酒店)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证明。租用市场(超市)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用合同和市场(超市)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集贸市场除外)。租用军队房地产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机关凭市场主体提交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房地产租赁证明》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利用市场外固定摊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出具允许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时,依据本《暂行规定》提交对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其中涉及的证书、执照以及合同等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它文字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以上住所(经营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形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联网交换共享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 第十五条 政府为照顾困难家庭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在征得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用于自营,但不得用于出租从事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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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府网18日刊登了国务院新近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
  在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方面,方案提出,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但方案规定,以下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方案还围绕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降“门槛”简手续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中国政府网18日刊登了国务院新近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使去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这一改革措施具备了可操作性。
  细读这份近5000字的改革方案,“降‘门槛“简手续”是其中两大关键词。可以预见,一旦改革措施全面推开、“落地生根”,我国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最低注册资本是许多创业者初入商海面临的一大难题,许多人因为迈不过这道“门槛”而放弃创业之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大幅降低了这一“门槛”。
  根据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此外,今后也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不能因为你现在手上缺钱就不让你创业。”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徐友军介绍,深圳启动相关改革试点后,社会创业积极性得到激发,市场主体一度呈现“井喷”式增长。
  但相关专家也指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后,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办公司要租用场地、雇用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同时公司资本还与企业信用密切相关。
  经营场所条件具体放宽到多少,交由各地方自行规定
  企业住所,又称企业经营场所,是创业的又一道“门槛”。记者在采访中了解,一些小微企业就因为拿不出产权证,而长期无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简化了相关手续,申请人只要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而经营场所条件具体放宽到多少,则交由各地方自行规定。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也曾指出,一方面很多企业希望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但另一方面,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如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活动就可能扰乱邻里生活,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也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取消年检验照后,“搭车收费”问题有望得以根治
  改革方案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也通过简化手续,减轻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负担。
  去年12月,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这次出台的改革方案则明确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也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年检到年报,一字之差,反映了市场主体从对政府负责到对社会负责的重要转变。”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说。
  个别工商机关、工商干部借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费”问题一直备受诟病,久治不愈。取消年检验照后,“车”没了,“搭车收费”问题有望得以根治。
  据新华社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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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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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经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公布。该《规定》共12条,自日起施行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业经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1-2]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规定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等(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后,即可予以登记:
(一)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住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商场营业执照;租(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租(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由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使用证明材料。
第四条 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 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其住所地县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九条 工商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免费查询。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后,工商登记机关应将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以及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负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等方式造成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工商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由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1-2]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相关报道
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简化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将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购房合同和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县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投资人在工商登记准入环节更加便利。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一照多址”。企业在其住所地县(含县级市、区)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同时,市场主体可以“一址多照”,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此条新政,可以释放更多的场所资源,鼓励投资创业热情。
《规定》突出了投资人的主体责任。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的同时,为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规定》明确,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职责,强调注重发挥社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作用。
《规定》将于日起施行。目前,辽宁省工商局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操作办法。[3]
.中国警察网.[引用日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如何准确理解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如何准确理解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更新时间:&&&&&&&&&&&&&&&
  准确理解“住所”和“经营场所”分别登记
  厘清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和目的、建立各自分别登记的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现改革目标。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区别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是执照登记的法定事项。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是执照登记的备案事项,两者无论从登记内容还是登记功能上都有所不同。
  在通常的情况下,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是在同一地址,例如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办公机构设立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内。但是部分企业在经营实践中往往很难将全部的经营和行政、研发机构集中在同一地点,例如从事制造业、加工业的企业原有登记注册住所的经营场地出现不足,因而向外扩张,增加生产车间,从事批发、零售的个体经营户在注册住所外租用厂房作为仓储、配送的实际经营场所,出现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住所之外随意增设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
  增设经营场所需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登记注册一个住所,就可以随意在其他地址增设经营场所,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需经许可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住所没有本企业的机构和人员,而在住所以外的其他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构成“异地经营”情形,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目前多地出台的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均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经营范围设立多个经营场所,根据住所与经营场所是否跨区域分别向相关登记机关进行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经营场所可与住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企业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为了更好地推动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有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探索满足各方利益平衡的“住改商”模式是经济发展、社会改革的必然要求。
  简化登记并不等同于完全允许“住改商”
  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
  部分行业可以允许“住改商”
  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应兼顾释放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应当按照企业所在区域、从事行业、经营项目等对住所(经营场所)需求、人员流动、环境污染等的影响,分类对待,宽严结合。
  准确理解“简化登记”和“住改商”的关系
  问题,关于“住改商”的讨论也从未停止。一方面,“住改商”可以降低创业成本、方便就业;另一方面,餐馆、维修、培训、物流等经营主体大量地进驻到住宅区,在给居民带来商业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油烟污染、噪声扰民、侵占公共资源、破坏公共秩序等问题,影响居民生活。因此,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民法》、《物权法》,各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住改商”的合法性规定了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的,仍然应当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就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承诺。
  虽然部分省区市出台的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作了“允许文化创意、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等类似的规定,但是仍然缺乏明确的行业清单和操作细则。各地政府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确定和完善允许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业清单和审批细则,将清单或目录向社会公开,清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批准“住改商”。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等,对允许清单进行更新调整。
  准确理解“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申请人提供简单准确的证明材料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进行设立(变更)登记业务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住所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在2009年印发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提交材料规范》)中对使用已取得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城镇(非城镇)房产、出租方为宾馆饭店、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登记需要提交的产权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从目前各省区市已出台的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管理办法来看,各省区市均未取消申请人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相关产权归属证明文件的规定。有的管理办法继续沿用《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六类住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有的管理办法在《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六类住所登记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使用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使用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房屋等。
  由此可见,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并不等于完全取消对住所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权属、使用证明文件的规定,而是要求各地政府、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住所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区分对待、细化种类、简化程序,目的是让申请人根据其计划使用的场所的性质种类,通过提交最简单明了但又最关键准确的证明材料,确认该场所作为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申请人对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负责
  住所登记改革方向应当是明确工商部门对住所合法性的审慎审查边界,明确工商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对住所管理的职责划分,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企业自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登记机关不再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申请人是否享有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进行形式审查,对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相符的情况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公示。房管、住建、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其他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房产用于经营用途是否符合规划、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法定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各部门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各省区市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均有“市场主体对其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等规定,这体现了各地政府、登记机关对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内涵精神的正确认识。& □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 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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