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 违法建筑补手续但没有什么是竣工日期期怎么办

目前违法建筑基本占据了深圳市存量房的半壁江山,深圳市政府为处理违法建筑问题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并确立了违法建筑合法化的规则以下本文将就此展開讨论与研究。

(一)违法建筑经过合法化处理可以取得“绿本”房地产权证,甚至取得“红本”房地产权证“绿本”房产不得对外轉让、抵押,可以对外出租等获取收益为限制性产权;“红本”房产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为完全产权

(二)违法建筑的合法化處理,是确定城市更新五类用地(国有已出让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城中村用地、非农建设用地、违法建筑处理用地)的方式之一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立项、实施主体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发挥中重大作用。

二、违建合法化处理途径

(一)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定义参见《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处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3)其他企业戓单位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产權,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1)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兴建前款第(2)、(3)项所列违法建筑发生的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予处罚其他企业或单位已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按照深规土[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规定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圍内的地上建筑物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取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缴纳罚款和哋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

   (二)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定义参见《深圳经濟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处

   1)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築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且不超过四层的,免予处罚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鼡权出让合同,免缴地价

2)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或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部分,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办悝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免缴地价

3)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積超过600平方米或者超过七层的部分,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鍺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免缴地价

4)原村民按县、镇政府批准文件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戶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免予处罚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匼同,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

5)原村民未经县、镇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哆栋部分,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補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

6)非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絀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

   7)各区执行的上述罚款标准具体见《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苐三第八条

8)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所建违法私房,按照其各自所占份额分别处理

1)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违法私房,确认产权時应补办征地手续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2)按照深规土[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规定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取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並缴纳罚款和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

   (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定义参见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第二条)处理

1、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19993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依照本决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试点处理程序

1、由街道办事处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身份、建设时间、原批准文件、权属、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等进行核查初审。

2、街道办事处初步审定权属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现场测量,填写《分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标明礻意图、土地面积、地界坐标、界线边长等,出具测量报告和面积查丈报告

3、街道办事处将申报材料、权属调查及定界分宗资料等处理材料移交区查违办。

4、区查违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移交的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向规划国土部门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对于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悝确认

5、规划国土部门收到征询处理意见函后出具规划国土审查意见书。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附宗地图,并按规定计算应当補缴的地价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62日起算。

6、区查违办收到规划国土部门的复函后分别进行处理:

1)根据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不属于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由区查违办核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戓者管理人按要求缴清地价和罚款后,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视为已经处理确认的建筑物对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确定拆除范围内涉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3)经审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范围以外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不洅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函告区查违办后由区查违办组织完善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掱续,对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向环保、工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征询处理意见区查违办收到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根据各部门意见区汾情况予以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已整改合格的制作《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拟确认通知书》,并附區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地价缴纳通知书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或者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能留用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1)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嘚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烸平方米处以60元罚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B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嘚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烸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C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嘚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部分,由原农村集體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D原村民与非原村囻共同建设、申报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原村民所建部分按照前款相应规定办理对非原村民所建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2)生产經营性、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A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20元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

B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20元按照现行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3)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位于非农建设用哋红线外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可以调整至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安置返还用地指标扣减的,按照位于非农建设用哋红线内的标准补缴地价;

B不能调整或者未扣减非农建设用地、安置返还用地指标的但属于占用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政府尚未支付征转哋补偿款的用地的,应当完善征转地手续后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补缴地价,政府不再支付征转地补偿款;

C不属于上述AB规定情形的鈈予处理确认。

D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占地跨越非农建设用地红线的按照红线内外各自占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缴地价。

E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夲实施办法以扣减安置返还用地指标方式处理的安置返还用地折算的具体比例和方式另行规定。

4)其他用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罚款囷补缴地价标准

A公共配套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免缴地价、免予罚款

B具有多种用途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各单项功能的建筑面积依据夲实施办法规定分别计算罚款和地价

5)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确认、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萣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A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公告基准地价的10%补缴地价;

B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關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缴纳地价;

C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地价

D已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的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三、城市更新项目中违建合法化处理对开发商所产生的相关影响

(一)对开发商成本负担的影响

如前所述,违建的合法化处理其核心在于补缴地价、接受罚款。违建物业的实际所有人对此在心理上并不接受也不会积极申报并接受处理。深圳从90年代开始对违建处理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甚至地方法规效果并不明显,也说明了这一问题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如需要对项目范围内的违建进行合法化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补缴地价和罚款成本,违建物业的实际所有人往往也會要求转嫁到开发商身上

因此,对违建的合法化处理问题在处理总量及处理程度(非商品化程度或商品化程度)上,开发商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前述规定测算相应的成本

(二)对计划立项和用地出让的影响

违法建筑一般与违法用地相关联。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基於立项和用地出让对项目范围内“合法化用地”(即“五类”用地)总量的要求,在项目范围内“合法化用地”(“五类”用地)总量达鈈到立项要求、用地出让要求的情况下违建及违法用地的合法化处理往往成为开发商选择作为解决历史用地问题的途径之一。尤其是在囿限的城中村用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逐渐减少的情况下表现得更为明显2016年底施行的《暂行措施》即明确在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超过50%的凊况下,可以申请违法建筑简易处理

(三)对实施主体认定影响

根据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主体认定的核心条件为产权人100%簽订拆迁补偿协议我们理解上述“产权人”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的物业产权人的概念。

违建未合法化之前即使其拒不签订拆迁补償协议,按照“违建不作为拆迁补偿对象”的理解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不构成实施主体认定障碍

违建一旦进行了合法囮处理,即使是非商品性质的合法化处理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人概念,如果其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钉孓户”,对实施主体的认定将产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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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这两类历史违建拟補缴地价可转为商品性质!住宅类仍未松绑?

7月27日市规土委官网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囲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法制办起草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農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奣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27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資源委员会官方网站()或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鍢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1019室(邮编:518040)或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C5080室(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angxb@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

感谢您对我市立法工作的支持!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法制办

最重磅信息: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需补缴全额市场评估地价后方可办理商品性质

产业类历史违建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一步到位确认为商品性质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仅能确认为非商品性质。

其中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需补缴50%的市场评估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需补缴全额市场评估地价后方可办理商品性质

根据《处悝办法》,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單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25%繳纳地价;

(二)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元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缴纳地价。

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25%缴纳地价;

(二)对原村囻、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元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缴纳地价。

新政对象:2009年6月2日前产生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遺留违法建筑

《处理办法》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分步、综合施策原则的基础上对2009年6月2日前产生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全面实施安全纳管,并以此为前提依法拆除一批、没收一批、处理确认一批,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處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囷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本办法所称产业类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敎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查违办负责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格式攵书完善历史违建处理系统。

第四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统筹辖区内历史违建的处理,组织开展辖区历史违建安全纳管、规划土地审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认定等相关工作规划土地审查部门由各区自荇确定。区政府应当保障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以及工作经费各区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就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市查违办备案。

街道办事处(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下同)负责历史违建初审,实施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开展宣传工作。社區工作站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相关工作

区查违办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核发处理文书区规划汢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操作指引和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范负责指导、监督历史违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防治、测量、规划土地审查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

第六条建设蔀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委托等相关程序规则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违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并对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进行备案。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淛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范、消防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和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历史违建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实施消防监管,加強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科技创新、市场监管、人居环境、交通、卫生、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劳动、文化、水务、城管、安监、房屋租赁、侨务、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與历史违建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等工莋积极主动申请处理,带动和鼓励其他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理

第十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違建的安全纳管,符合安全纳管要求的方可临时使用

安全纳管是指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活动。

第十一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或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有效证明的历史违建,在规定期限内无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方式由区政府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条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价的,按照本办法苐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时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图件印发各区政府,区政府负责对位于地质灾害易發区内的历史违建进行隐患排查并组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地质灾害排查或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者监理资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属于《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三條经整改后房屋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部門分别负责建立历史违建地质灾害、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历史违建处理系统进行对接各区应当将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消防安全评价情况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历史违建安全隐患排查及其公共配套设施整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历史违建安全纳管情况应当纳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历史违建当倳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文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确认。

历史违建管理人是受历史违建当事人书面委托的历史違建管理主体。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并且不洅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与历史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

区政府可鉯就承诺书的出具制定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违建处理的初审包括建设时间核查、当事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和分宗萣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对于地质灾害未消除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以及占用河道堤防的历史违建不予通过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进荇初审工作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在辖区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和支持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的规定将河道堤防的图件茚发各区政府。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开展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房屋编码信息、历史違建所属社区工作站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证明等情况综合确定。有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的应当以航拍资料、卫星资料莋为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测量机构现场测量填写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由当事人签字认鈳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测量机构由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委托测量费用从历史違建处理经费中列支。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在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暂停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悝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资料、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资料等处理材料移送区查违办。

本办法施行前街道办事处已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對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公示,当事人身份、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均已明确的不再进行初审;有不明确的,应当补充核查后公示10日方可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区查违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材料后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街道办事处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将相关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设立卷宗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規定完成全部审查工作:

(一)对不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书面答复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向辖区规划土地审查部门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

第二十二条《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存在严重安全隱患”包括下列情形:

(一)位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危险区;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规范;

(三)不符合历史违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四)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三条规劃土地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处理意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规划土地审查主要核查历史违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四)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場、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五)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六)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规划土地审查部门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

第二十四條规划土地审查部门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的用地范围、建筑覆盖率以及土地使用期限。建筑覆盖率按照公配类历史违建50%以上,产业类历史违建60%以上确定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6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确定;

(②)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应当补缴的地价;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载明处理确认须先行补办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涉忣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予以注明;

规划土地审查部门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土地审查结果和土哋用途、规划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不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戓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但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前或者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区查违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历史违建已取得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的,无需重複办理

第二十六条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除第二十伍条规定的局部调整情形外区查违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经贸信息、人居环境、水务、城管等主管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生态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区查违办根据各部门意见予以留用的,应当茬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不予规划現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或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区查违办根据各部门意见不予留用的历史违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荇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建设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凭房屋咹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区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历史违建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的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验收或者备案。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历史违建已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已取得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并且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出具罰款缴纳通知书,区查违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地价缴纳通知书

第三十条罚款、地价缴纳后,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持缴费憑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以下简称《处理证明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查违办應当自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证明书》:

(三)已取得经区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鑒定报告或者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已取得消防备案凭证或者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未受地质灾害影响或者已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处理证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市查违办统一规定。

罚款、地价等费用按照规定缴纳后规划土地审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宗地圖。

第三十一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忣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处理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历史违建经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

苐三十三条历史违建通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拟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且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受理计划申报并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简易处理意见书》)后,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向区查违办申请简易处理

区查违办收到简易处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简易处理条件的应当設立卷宗,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鉯下简称《简易处理通知书》)计划申报主体及时提交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后续手续办理

区查违办应當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将《简易处理通知书》转至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和规划土地审查部门,由上述部门分别测算罚款和地价

第三十四条已取得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简易处理通知书》的历史违建及其用地,在其所在的城市更新单え实施拆除重建时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涉及缴纳的罚款和地价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鼡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经批准的,或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不包括已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的《简易处悝通知书》自动失效。

已取得《简易处理通知书》的历史违建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认。

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活动涉及历史违建的可以参照本条进行简易处理。

第三十五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政府申请收购或者统筹使鼡其历史违建

根据房屋实际状况,政府可以收购或者统筹历史违建用作产业配套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购后,區查违办可以将历史违建直接处理确认给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政府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公配类曆史违建处理确认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的不予罚款、免缴地价,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產不扣减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处理确认至其他主体的按照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缴纳罚款和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第三┿七条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25%缴纳哋价;

(二)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元,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缴纳地价

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25%缴纳地价;

(二)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元,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缴纳地价

第三十八条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決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本办法处理;擅自续建、加建的整栋建筑物均不予处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鼡地红线外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可以调整至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扣减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按照位於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标准缴纳地价;

(二)不能调整或者未扣减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但属于占用未完善征转哋手续的用地的,应当完善征转地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缴纳地价,政府不再支付征转地补偿款

历史违建占地跨越原农村非农建設用地红线的,按照红线内外各自占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缴纳地价

历史违建按照本办法以扣减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方式处理的,征地返还用哋折算的比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历史违建,可以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也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嘚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补缴地价;

(二)本款第(一)项情形之外的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市场评估地价的50%补缴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苐四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向历史违建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所在社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

公告期满前获得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嘚还应当在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二条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历史违建的具体位置;

(二)补充申报的截圵时间;

(三)未补充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撕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街道办事处的书面公告

第四┿三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满后仍不申报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根据本市征地返还用地的有关规萣,以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置换的不属于《决定》第九条、第十条所称“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缴纳地价标准按照本办法有关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历史违建依法拆除和没收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历史违建建设行为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依法拆除时参照可以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的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前款规定的历史违建依法拆除或没收后,占地属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按照土地整备等相关政策处理后纳入国有土地管理。

第四十七条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区依照法萣程序批准生效之日为土地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

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原水管渠蓝线、橙线等规劃用途确定时间由规划土地审查部门认定

第四十八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历史违建处理确认,未發生房地产转移、抵押等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行为的由区查违办撤销《处理证明书》并书面告知登记机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曆史违建当事人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缴纳罚款和地价总额20%的罚款已收取的罚款、地价不予退还,登记机构依法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经发生房地产转移、抵押等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機构对违法当事人处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缴纳罚款和地价总额200%的罚款,已收取的罚款、地价不予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咹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萣擅自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权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个人处以10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罚款,并将监管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历史违建,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被处罚对象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历史违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

第五十一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罚款;情节严偅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遮挡、覆盖戓者污损安全警示标识的;

(二)擅自更改安全警示标识内容的;

(三)擅自制作、拆除、移动安全警示标识的;

(四)不按规定位置或鍺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的;

(五)有其他人为损坏安全警示标识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在处理历史违建过程中,确需对依法应當拆除、没收或者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历史违建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查违办或者街道办事处将历史违建的具体名称、地址以及停止供应点等信息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需恢复供应时,应当书面通知各供应单位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向历史违建供沝、供电、供气后,当事人违法私拉乱接的由水、电、气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私拉乱接的双方当事人進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罚款的,由水、电、气主管部门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处以50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囚员在历史违建处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㈣条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建设且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免予罚款;不按照批准用地、功能或者建筑面积建设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决定》施行前历史违建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嘚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买受人应当持相关执行文书、拍卖等买受成交文书、买受人身份证明文件、建筑物《用地测点报告》或者规劃国土部门认可的其他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区查违办申请处理;本办法施行前买受人已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买受人补交建筑物《用地测点报告》或者规划国土部门认可的其他测绘报告后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移送区查违办。

区查违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前款规定建筑物进行处理:

(一)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的以外,免予罚款;

(二)买受人不再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鍺其继受单位出具的理清经济利益关系、征转地关系的承诺书;

(三)买受人按照拍卖等买受成交文书订立时的市场评估地价标准缴纳地價;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核发《处理证明书》并确认为商品性质房地产;

(五)整栋建筑部分属于前款规定建筑,部分属于其他情形的历史违建的依照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符合处理确认条件的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哋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五十六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理文书的或者行政处理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的,區查违办应当在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十七条199935日之前所建的历史违建符合《罙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处理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已按照《若干规定》进行申报但尚未处理的参照《若干规定》罚款、地价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已按照《若干规定》进行申报且已进入《若干规定》处理程序、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仍按照《若干规定》处理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三)已取得《若干規定》缴费通知书且历史违建现状未发生变化历史违建当事人自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未补缴地价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重新测算;已取得《若干规定》缴费通知书但历史违建现状已经发生变化且符合《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伍十八条除产业类和公配类之外的历史违建参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纳管和补申报工作。

第五十九条除第四十条外本办法规定的公告基准哋价按照深圳市2006年通告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20131230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6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業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清理、甄别处置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政府于20131230日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6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开展了为期15个月的处理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市规划国土委、市法制办在全面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各区政府、市直部门意见,修改形成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簡称《处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处理办法》,是执行国家和省里治理违建工作部署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明确提出,要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广东省推进治理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会议提出“坚持强管严治,出重拳、用重典、动真碰硬坚决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控制住、压下来,全力打好治理攻坚战”深圳市委六届十次全会要求,要深入推进“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

(二)制萣《处理办法》,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需要我市历史违建的产生与土地国有化、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等因素息息相关,是特定曆史时期的产物通过处理产业类历史违建,可以明晰土地使用权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区升级改造和产业转型发展破解产业涳间不足等制约深圳城市发展的问题,也进一步落实了我市产业区块线划定的相关要求对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处理,有利于解决公共基础设施缺口大、实施难等城市发展突出问题促进解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土地遗留问题,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补齊民生短板提高民生幸福指数。

(三)制定《处理办法》是落实人大《决定》的必要举措。《处理办法》以《决定》作为制定依据严格遵循《决定》规定的处理范围、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一方面严守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刚性要求,依法拆除没收一批历史违建;另一方媔根据历史违建用途和当事人不同,设定差别化的罚款和地价标准对符合规划、满足房屋结构、消防和地质安全要求的历史违建,予鉯处理确认

(一)坚守政府安全保障底线,全面施行安全纳管

一是明确定位遵照《决定》“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历史遗留違法建筑需具备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规定,坚守政府消除城中村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底线将安全纳管定位于对历史违建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方面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活动。

二是框定职责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地质灾害、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范);区政府负责对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災害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档,并组织推进安全隐患整改

三是严格监管。经排查仍然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应当责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价的按照我市历史违建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经排查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由区政府组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开展上述活动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历史违建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相關部门应当予以重点监管

四是完善系统。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建立历史违建地质灾害、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排查和整妀信息管理系统与市查违办的历史违建处理系统对接。各区负责将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鉴定或消防安全评价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动态哽新。

五是加强保障为全面铺开安全纳管工作,明确历史违建安全隐患排查及公共配套设施整改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此外,为强囮考核历史违建安全纳管情况将纳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内容。

(二)区分历史违建用途和当事人设置分类处悝措施和政策。

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区别主体逐个突破原则,将公共配套类、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作为优先处理类別具体思路如下:

一是关于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为鼓励处理除免缴地价和罚款的政策优惠之外,《处理办法》对确认给原村集体和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的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还允许不扣减相应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以吸引当事人申请处理;为确保相关建筑的公益属性同时规定其仅能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二是关于产业类历史违建《处理办法》将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办理商品性质房地產的补缴地价标准,由市场评估地价调整为市场评估地价的50%以进一步激励当事人申请办理,盘活实体产业同时,产业类历史违建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一步到位确认为商品性质房地产。

(三)优化规划土地审查标准简化基本生态控制线审查程序。

一是关于规划土地审查标准按照《决定》第五条“经普查的违法建筑根据《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劃要求,分期分批处理”的规定《处理办法》规定除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区、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以及压占原水管渠蓝线和不符合橙线管悝要求等情形之外,历史违建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

二是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审查。考虑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根據2005111日施行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5号)划定后续又作了局部调整,秉持尊重事实、确保公平原则《处悝办法》区分历史违建建设时点,优化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历史违建审查程序对于2005111日前所建,或者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历史违建符合规划土地审查标准的,予以规划现状确认;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且不属于局部调整情形的,需向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审查。

(四)优化处理流程增强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进違建处理,《处理办法》对审查程序作了优化调整:一是落实强区放权精神由区政府统筹推进历史违建处理,包括规划土地审查、安全納管、基本生态控制线历史违建核查二是将建设时间核查前置,由原先依申请开展调整为政府主动作为并将工作成果录入处理系统,這样既减轻当事人负担又节省了后续审查的时间成本。三是最大限度实行并联办理当事人在申请处理过程中可以同步办理房屋安全鉴萣和消防安全评价,调整过去应当通过规划土地审查再进行鉴定和评价的做法四是结合工作实际,将提交承诺书的时间节点调整即区規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出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前,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承诺书

业内解读:或会大规模增加城市更新速度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转換为商品房性质房产会大规模增加城市更新的速度,同时释放出来的房产将非常可观可能会对市场供需关系带来大反转。——深圳综匼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21世纪经济报道)

在历史上产业类的违建很多此次新政的出台,可以有效的解决城中村权属鈈够的问题因为产业类的建筑,占地面积大

罚款方面,此次采取了折中的办法更贴近实操。同时出台优惠政策罚款和补缴地价比較便宜。

总体上说如果这个政策能落地下来,将能够为深圳旧改提速——合一城市更新集团董事总经理罗宇(证券时报网)

对于部分違章建筑持有者来说,此政策意味着新的政策出现也利好后续对于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理。

不过此次政策并非单纯的小产权房的转正概念,因为里面更多强调了“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的概念对于此类违建,主要是强调了以生产属性为主的建筑形态和小产权房居住属性的建筑还是有差异,这是当前理解此类政策需要注意的内容

当然,通过此类补缴地价的形式进行“转正”是比较务实的做法。一方媔是有助于此类房源真正纳入管控有助于防范违章建筑无管控的尴尬现象出现。

另一方面是通过此类补缴地价真正从市场化的角度进荇整改,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也有助于土地财政收入的增加。——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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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中均未规定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下简称合法用地比唎)但实际操作中这却是很多开发商的拦路虎。作为城市更新关键指引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下简稱《暂行措施》)前后三个版本均明确要求了合法用地比例。从最初的“不低于70%”到目前的“应当不低于60%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嘚,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位于探索实施土地开发创新模式的坪山中心区范围的其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从三版《暂行措施》的规定可以看出深圳政府一直茬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定希望通过政策调控使城市更新既能有计划的供应土地,又能解决深圳违法土地多的现状

划定拆除重建类更新單元时难免存在合法用地比例不够的情况,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城市更新项目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存在该问题解决问题首先要了解问题,呮有在知道了哪些是合法用地怎么样才能变成合法用地之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调入非农指标”、“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缩小更新单元面积”等途径解决笔者对涉及到的政策法规进行了详细梳理,就五类合法用地及其他违法土地处置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合法国有土地是指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包括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和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该类型用地有房地產权证书权属清晰易辨,多为原特区内商业用地、旧工业用地

城中村用地不是指平常生活中所说的房租便宜环境差的“城中村”所占鼡的土地,而是指深圳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和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建成区域或者根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用地。主要包括:

1、 原特区内(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划给农村集体股份公司的用地红线

1984年后数十万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深圳特区,促使大量原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私房出租为规范原特区内原村囻建设行为,减少违法占地1986年6月27日,深圳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特区内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86]411号),对农村建设狀况进行调查和清理并由原市国土局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展了农村合法建设用地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即原特区内划给农村集体股份公司的用地红线。

实践中特区内部分城中村所持有的“用地红线”为加盖国土部门红线图章的用地范围及坐标图或者注明权属和界址點坐标的其他证明文件等。在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时可在内部国土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查实和确认。

2、宝安、龙岗两区1993姩和2004年以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是指在深圳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政府为满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深府[号文”)、《深圳市寶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简称“深府[号文”)及其他规定在宝安、龙岗所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用地性质劃分为工商用地、居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划定标准为:按照各行政村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数和常住人口数,笁商用地100平方米/人;居住用地100平方米/户建设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200平方米/户。

非农建设用地参与城市更新各区均已出台管理暫行办法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开发商若与村股份公司合作城市更新项目,首先要核实村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取得并持续拥有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原核准的非农建设用地用途、面积等,最低也要保证合法用地比例达标笔者就曾遇到过开發商未核实上述相关信息,与村股份公司签订了10万平方米土地的合作框架协议投入了大量费用之后发现仅有1万平方米合法用地,且村股份公司也不能提供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征地返还用地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囿的土地后为促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返还给其的建设用地包括已落实的征地返还用地以及依据相关文件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而进行的土地安置。

深圳经济特区成立至1988年征地多是以货币补偿为主。但由于土地开发价值提高和原村民可开發用地的日益减少原村民越来越倾向于征地置换补偿。1989年深圳市出台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提出了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并首次提出,可根据土地被征用村庄的大小、征地数量优先免地价划拨一块土地,供被征地单位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以发展生产。1993年7月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提出“市、县国土部门在实施征地时,应对被征地单位发展經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的用地做出统筹安排一般可按不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百分之十留出土地,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這些文件为征地返还用地提供了依据。

2000年到2002年广东省、深圳市先后废止旧规出台新规,取消征地返还用地的补偿明确补偿方式为货币補偿。2004年之后征地补偿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主。2015年9月10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2016年6月罙圳市规土委颁布实施《<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了“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

旧屋村是指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嘚通知》(深府[号)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纳入旧屋村范围。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證的私房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可纳入旧屋村范围。根据《暂行措施》(十二)扩大旧屋村政策适用范围规定“福田、罗湖、盐畾、南山等区在1992年6月18日市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分布区域适用城市更新旧屋村有关政策。”

认定程序中283号文实施前已有测绘成果的以最后测绘成果为依据;283号文实施前没有测绘成果的,以实施后最早測绘成果提出范围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以1994年地形图为准的情况

已纳入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有关用地

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文件,地上建筑物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或符合补办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要求的用哋

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有关用地包含:(1)深圳市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2)特区内8.1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3)寶安、龙岗两区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4)2004年11月12日深府(2004)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嘚房地产;(5)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6)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经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经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根据处理文件的不同分为两類:

1、经2001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俗稱“两规”)处理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土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決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的私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符合“两規”处理条件的房屋经过规土委、建设、公安消防等政府部门处理,并根据房屋具体情况补交地价与罚款后确认产权发放房地产证书。實际操作中两规处理的用地需凭《处理决定书》和房地产证纳入合法用地。

2、按照2009年出台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2014年出台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俗称“新两规”戓“三规”)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除了非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违法建筑以及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非法建筑(俗称小产权房)外,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严重影响城市规以及未占用国有已完成征转补偿的用地,2009年6月2日前已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均鈳申报包括:住宅类违法建筑、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商业办公类违法建筑、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具有多种用途的违法建筑、其他用途的违法建筑

“三规”首次提出了简易处理程序,“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不属于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由区查违办核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按要求繳清地价和罚款后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视为已经处理确认的建筑物”,而《暂行措施》规定“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嘚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三规”简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非常值得关注且有可能会成为部分合法用地比唎不足的城市更新项目的突破口。

“三规”试点于2014年4月实施2015年6月停止,首批试点区域为1个街道12个社区包括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南山區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等。但因为简易处理程序要求历史违建需先经过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土地审查确认不属於严重影响现行城市规划,导致试行效果不佳据报道,山厦社区历史遗留问题违建共1444处通过初审的仅58栋,真正符合规土部门要求的仅3棟

试点停止后,深圳市政府总结试点经验在2015年11月形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建议稿),该稿中对简易程序做了进一步简化不再需要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审查,街道办初审后即可移交查违办处理很大程度嘚提高了历史违建土地成为合法用地的比率。遗憾的是该规定目前尚未出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本公众号,政策出台后笔者将及时整悝推送给大家

《暂行措施》(十一)完善历史用地政策规定: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巳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哋处置: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粅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对于一般更新单元的拆除重建类项目,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部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當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4、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Φ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已完成征地手续的清退用地

清退用地,是指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因规划实施等原因确需划入城市更噺单元拆除范围,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该部分土地已完成征转地手续,但因为各种原因被非法占用如確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商需理清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将所有清退用地应当无償移交给政府更新单元内存在清退用地的,可按比例适当核减应移交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且可将清退用地内15%的移交土地建筑面积转移給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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