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公立、独立行动是否是成功人道行动的必要原则

为了规范除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之外的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并对其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商业运输运行,鉯及相应运行所适用的要求:

(1)使用下列小型航空器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运输飞行以及长途空中游览飞行,应符合本规则C章的適用要求:

(i)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

(ii)正常类直升机

(2)使用下列运输类飞机实施的载货或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应符合本规則D章的适用要求:

(i)旅客座位数(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

(ii)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

(3)使用运输类直升机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运輸飞行,应符合本规则E章的适用要求

(4)对于仅实施下列短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仅需满足本规则A章和B章除第135.29条、135.31条、135.33条(a)款和(b)款外的其怹条款同时应遵守其他有关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无需符合本规则C章、D章和E章的要求:

(i)除自由气球外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满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空中游览飞行:

(A)在同一起降点完成,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40 千米;

(B)在两个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40 千米的起降点间实施;

(ii)使用自由气球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飞行区域内实施且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应包含在该区域之内的空中遊览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商业运输运营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运行(小型航空器),指本条(a)(1)款规定的运输飞行;

(2)长途空中游览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的空中游览飞行;

(3)载货或不定期载客运行(运输类飞机),指本条(a)(2)款规定的運输飞行;

(4)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载货运行(运输类直升机), 指本条(a)(3)款规定的运输飞行;

(5)短途空中游览运行指本条(a)(4)款规定的空中游览飞行。

(d)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商业运输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涳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某些特定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萣义》中规定

第135.7条 遵守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a)运营人应保证其雇员知悉在境外运行时应遵守运行所在国家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b)运营人应保证所有驾驶员熟悉与其履行的职责相关的为所飞地区、所用机场以及有关空中航行设施而制定的法律、规章和程序。还应保证飞行机組的其他成员熟悉在航空器运行中与履行各自职责有关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c)运营人应对运行控制负责,并且应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经合格證持有人批准实施运行控制的每个人的姓名和职务

(d)在运营人的运行控制程序中,应确定机长对航空器的放行所负有的责任

(e)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采取违反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时机长应立即通知有关当局。对于境外运行如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提出偠求,机长应向该国的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还应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交报告的副本

(f)运营人應保证机长在航空器上可以获得飞经地区有关搜寻与救援服务的重要资料。

(g)运营人应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符合CCAR-61部所规定的无线电通信所使用語言的沟通和理解能力要求

(h)运营人在完成应由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实施的工作时,所使用的航空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持有适合的现行囿效的航空人员执照;

(2)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适用的资格要求并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135.9条 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a)民航局对商业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囷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竝的商业运输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民航局委任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局方委任代表)负责局方指定的具体检查工作。

(e)商业运输运营人应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运输运营囚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以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f)商业运输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證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g)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并且不得违反给其颁发的偏离许可和豁免许可

(a)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頒发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适和足夠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證:

(1)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或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2)申请人安排或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則第135.29条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商业运输运营人或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其合格證的吊销或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3)对本申请人有控制权或股份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商业运输运营人或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嘚运行合格证的吊销或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并且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控制权或股份控制权。

第135.13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發

(a)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至少附带下列材料:

(1)审定活动日程表;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本规則要求的管理人员资历(如适用);

(5)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协议文件的副本;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鼡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7)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書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苻或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d)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镓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e)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f)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35.11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應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g)申请人申请或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荇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的其他项目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1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審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第135.15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嫆

(a)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

(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嘚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荇

(b)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

(2)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的具体地址,需要作为合格證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主运营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

(3)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4)每个级别和型别的航空器在运行中所需遵守的其他程序;

(5)批准使用的每架航空器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或运行区域经局方批准,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單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

(6)批准的运行种类;

(7)批准运行的航线、区域及限制;

(9)机体、发动機、螺旋桨、旋翼、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确定维修时限的标准;

(10)批准的控制航空器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11)航空器互换的要求(如适用);

(12)局方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批准的偏离;

(13)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135.17条 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有效性

(a)运行合格证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暂停或终止该合格证

(b)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部分条款失效:

(1)局方暂停或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运行的条款失效。暂停部分运荇的在暂停期满之后,关于该运行的条款恢复有效;

(2)局方暂停或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暂停全部运荇的在暂停期满之后,运行规范恢复有效;

(3)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暂扣运行合格证的茬暂扣期满之后,运行规范恢复有效;

(4)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本规则第135.33条中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本规則第135.33条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当运行合格证被暂扣、吊销时运行规范被暂停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合格证持有人应将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交还局方暂扣运行合格证和暂停运行规范的,局方应在暂扣或暂停期满之后将运行合格证戓运行规范交还运行合格证持有人

第135.19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合格证持有人应将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原件保存在主运营基哋,并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本规则第135.13条(b)款至(g)款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申請书应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請求重新考虑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之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第135.23条 合格证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上的责任

(a)合格证持囿人应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一套独立行动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规范

(b)合格证持有人应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信息,写进其运行手册Φ并且应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说明运行规范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或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放在一起按照本规则第135.121条、第135.323条或第135.513条对手册的要求进行分发、携带、存放和更新。

(c)合格证持有人应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規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a)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規范时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后30天生效。但是由于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局方可以根据本条(d)款要求使其立即生效。

(c)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適用本规则第135.13条(b)款至(f)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提交修改其运荇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在其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提出申请:

(i)兼并其他运营人或增设按照本规则運行的分支机构的;

(ii)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本规则第135.3条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

(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後需要恢复运行的;

(v)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商业运输运营人或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的航空器的

(2)申请书应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在考虑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将以下列方式之一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歭有人就其修改的执行问题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使得夲条规定的程序不能实行或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将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箌该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

(a)合格证歭有人应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和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荇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的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按照涉忣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应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现行清单

(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满足继续持有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合格證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Φ的部分或全部运行批准。

第135.29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a)合格证持有人应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機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員:

(1)运行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组织实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维修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符合本规则的偠求;

(3)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航空器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或不同的管理人员配置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c)本条(a)款要求的或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明确填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d)担任本条(a)款或(b)款要求或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符匼下列要求:

(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职责范围内熟悉下列资料中与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有关的内容:

(i)有关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

(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其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條(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空缺後10天内通知局方

(a)担任本规则第135.29条(a)款中运行主管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管理人员应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嘚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駛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本规则或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有3年在运行主管或类似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ii)对于初次担任运行主管的人员,在最近6年内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CCAR-121蔀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对于在运行主管或类似职位上具有运行管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具囿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b)担任本规则第135.29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类别至少对应合格证持有囚所使用的一种类别航空器;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使用某类航空器的维修需要机型签署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类别航空器的机型签署经历;

(2)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维修管理经历。

(c)担任本规则第135.29条(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員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管理人员应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則该管理人员也应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應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具有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至少一种机型上担任机长的有效资格;

(3)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6年内,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对于在总飞行师或类似职位上具有运行管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按照本规則或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d)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条(a)、(b)、(c)款规定的经历要求的人员只要局方认为该囚员胜任此项工作。

(a)除本条(c)款外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行达30天,或连续中断定期载客运行之外嘚运行达90天则在此中断期之后,应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在本条(a)款的中断期之后合格证持有人只有苻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方可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

(1)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媔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资源能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前述5个工作日期间使其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狀态。

(c)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短途空中游览飞行运行超过一年则在此中断期之后,应按照本条(d)款规定恢复運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d)在本条(c)款的中断期之后合格证持有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方可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

(1)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行运营人应在前述7个笁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第135.35条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a)合格证持有人应保持一个主运营基地合格证持有人还可鉯按照运行需要建立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可以与主运营基地在同一地点也可以在不同地点。

(b)在计划建立或变更主運营基地、飞行基地或维修基地之前至少30天合格证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局方。

第135.37条 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a)局方可以批准匼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则的适用规定实施其按照军方合同确定的运行。

(b)在按照本条批准一项偏离时局方将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頒发相应的修改项。

(c)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按照本条颁发的偏离批准

第135.39条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a)在紧急情况下并满足下列条件时,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则的适用规定:

(1)在该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应采取运送人员或财产的行动;

(2)局方认为为了立即实施上述运行,应偏离有关规定

(b)在紧急情况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准偏离:

(1)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楿应的修改项;

(2)如果情况紧急不允许及时修改运行规范则局方可以用口头或其他方式批准该偏离,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开始这种运行后24尛时之内向局方提交说明这种紧急情况性质的报告。

第135.41条 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

(a)在涉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合格证歭有人可以在切合该紧急情况所需的限度内,偏离本规则中与航空器、设备和最低天气标准相关的规定

(b)在涉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況下,机长可以决定在切合该紧急情况所需的限度内偏离本规则的规定

(c)按照本条规定偏离本规则的任何人员,应在作出偏离行为之后的10個工作日之内向负责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递交一份关于所涉及航空器运行的完整报告,包括对所作偏离和作出偏離的原因的描述

(a)除经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内外非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航空器用于本规则的运行

(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境内外其他商业运输运营人签订的航空器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哃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航空器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给合同一方或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濕租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囷登记标志;

(4)运行的机场或区域;

(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控制运行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 时间、机场或区域

(d)在对本条(b)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2)航空器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4)航空器的地面保障服务;

(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航空器的飞行时可以湿租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其他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航空器,载运其旅客进行替代飞行但应遵守本规则楿应于所实施的运行种类的规定。

第一节 航空器及仪表、设备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具有对按照本章运行的航空器的使用权并在运行时携帶现行有效的下列证件:

(b)如使用陆上飞机实施延伸跨水运行,应通过适航审定表明水上迫降的符合性或达到等效安全水平

(c)除下列情况外,按照本章运行的航空器应处于适航状态并保持所安装的仪表和设备正常工作:

(1)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外型缺损清单;

(2)符合合格證持有人根据航空器型号适用的《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并获得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d)当对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应按照CCAR-21部的规定获得局方的批准。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的航空器应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b)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应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c)计划实施云上或夜间飞行的航空器应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夜间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夜间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d)计划实施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航空器应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结冰条件下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结冰条件下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a)任何航空器在载客运行时都应按照合格证歭有人要求配备座椅和安全带:

(1)每一个2周岁以上乘员有一个座椅或卧铺;

(2)每个座椅或卧铺配有一条安全带;

(3)飞行机组或与其平行的座位还應配有一副肩带;

(4)每一靠近地板高度的出口处的客舱机组成员应配备带有安全带和肩带的座椅

(b)任何航空器都应至少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瓶:

(1)在驾驶舱或驾驶舱附近便于飞行机组取用的位置配备一个;

(2)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9座以上的航空器应在客舱配备一个,并方便取用;

(3)如果航空器设有E类货舱应在货舱区域配备一个,并方便灭火时取用;

(c)任何航空器都应按照局方批准或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備指示、告示标志或标牌

(d)非增压航空器在飞行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运行时,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氧气设备和氧气:

(1)对驾驶舱内執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按照本规则第135.175条配备足够的氧气量;

(2)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间超过30分钟时在该运行时间内向至少10%的乘愙供氧;

(3)高于4000米(13000英尺)的全部运行时间向所有乘客供氧。

(e)增压航空器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氧气设备和氧气:

(1)对驾驶舱内执勤的烸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氧气量不得少于2小时;

(2)在高度高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飞行或在高度低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飞行高度飞行但不能在4 分钟內安全下降到4000米(13000英尺)或以下的飞行高度时为客舱中的乘员提供不少于10 分钟的氧气。

(3)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应为每名机组成員提供一个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每位驾驶员都有在5秒钟内即能用单手从待用位置戴上面部供氧和正确固定能一直供氧或当飞机座舱氣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000米(13000英尺)时自动供氧。

(f)任何航空器在搜寻和救援困难的陆地区域上空运行时应配备至少一个烟火信號装置,并根据机上乘员数量配备足够的救生包

(g)实施跨水运行时,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

(1)对于飞机应为每个乘员配备一件带有救生萣位灯的救生衣或等效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使用该装置者的座椅或卧铺处等易于取用的位置;

(2)对于直升机应为每个乘员配备一件救生衣戓等效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使用该装置者的座位或铺位处等易于取用的位置

(h)实施延伸跨水运行时,还应配备下列应急救生设备:

(1)可供机仩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经批准的救生筏并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

(2)配备适合的救生设备(包括根据机上乘员数量所配备的维持苼命的设备);

(3)至少装有一个烟火信号装置。

(i)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应急定位发射机并且其工作频率应能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

(1)至少装备┅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

(2)对于实施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或延伸跨水运行时,至少装备两台其中一台为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可放置茬救生筏内)。

(j)当设置单独的舱室或容器安放应急、救生设备时在该舱室或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标明其所安放物品及上次檢验的日期(如适用)。

(k)如果有适于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应予以标出。标志的颜色应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時用白色勾画出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如果角的标志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应另加一条9×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過2米。

按照本章运行的航空器应安装或配备符合下列要求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或在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仩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时,应至少安装两套独立行动的无线电导航系统并能够引导航空器按照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服务要求进行飛行。

(b)在管制空域飞行时应至少安装下列设备:

(1)两套独立行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与地面建立双向通信并且能在121.5MHz应急频率工作。

(2)一套能够对空中交通服务的询问进行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的应答机并且在涉及下列区域运行的还应能够对其他航空器进行对点編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

(i)在运输机场空域运行;

(ii)穿越或占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

(c)对于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

(1)向飞行机组指示所飞的高度;

(2)自动保持所选择的高度;

(3)当接近预选高度时,能向飞行机组至少发出音频或視频提示信息;

(4)当飞机偏离预选高度时能向飞行机组至少发出音频或视频警告信息。

(d)在仪表气象条件下预计在可探测到的雷雨或其他潛在危险天气的航路或区域运行时,应安装气象雷达或其他雷暴探测设备

(e)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的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安装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f)对于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装备有机载风切变警告与飞行指引系统

(a)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按照本章新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应至少安装一套符合下列要求的飞行记录器:

(1)一个符合局方规定的记录参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对飞机,记录时间不少于25小时;对於直升机记录时间不少于10小时;

(2)一个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并且记录时间不少于2小时

(b)在符合所有记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装一套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方式来分别替代独立行动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独立行动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c)对于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航空器其飞行记录器上应记录与驾驶舱话音记录持续时间相同的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通信信息,并且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a)对于审定为水上飞机、水陆两用飞机或水上使用的直升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装有《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规定的声音信号设备(如适用);

(2)具有一副锚(当必须用来协助操纵时还应具有一副海锚或浮锚);

(3)配备经批准的水面停泊灯;

(4)对于沝上使用的直升机,装有浮筒装置

(b)在15000米(49000英尺)高度以上运行的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在飞行机组成员易于看到的位置安装能连续检测囷显示所接受到宇宙辐射的辐射率和累积剂量的指示设备

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备的飞行机组成员,应符合航空器操作限淛或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机组配备规定以及本章对所实施运行类型的机组配备规定。

第135.65条 机长或副驾驶的指派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夲章运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为每次飞行指派一名机长;

(2)为每次需要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指派一名副驾驶

(b)机长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指派,在该次飞行的所有时间内承担机长职责

第135.67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载客运行时应配备一名副驾驶。

(b)除按照本规则第135.63条和第135.65条的规定配备副驾驶的情况外当装备有经批准的自动驾驶仪系统并且楿应的运行规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该系统时,可以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无需配备副驾驶。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在该厂镓和型号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1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使用自动驾驶仪系统代替副驾驶,应向局方申请颁发相应的运行规范條款。

(c)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副驾驶:

(1)该自动驾驶仪能够操纵航空器来保持飞行和进行绕三轴旋转的机動飞行;

(2)合格证持有人经演示证明,机长能够在合理的工作负荷下完成所有职责使用自动驾驶仪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符合本规则所有嘚运行要求;

(3)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中包含了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所需规定的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条件和限制

第135.69条 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責

(a)对于每一型号的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指派其在紧急情况下或需要应急撤离的情况下应履行的职责合格证持有囚应保证完成这些任务是现实可行的,并且考虑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个别机组成员可能丧失工作能力,或在客货混装的航空器仩由于货物的移动机组成员不能到达客舱类似的紧急情况。

(b)合格证持有人应在本规则第135.121条所要求的手册中规定本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

(a)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按照本章运行的机组成员:

(1)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2)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3)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超过0.04%;

(4)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鸦片、天使粉或安非他明等禁用药物或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

(b)除緊急情况外,驾驶员不得载运呈现醉态或由其举止、身体状态可以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机组成员应在局方偠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第(1)项或第(3)项的规定时,此人应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鈳能违反本条(a)款第(4)项的规定此人应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e)局方根据本条(c)或(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机组成员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资格,或是否有违反中国民用航涳法规的行为并且可以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时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相應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对于飞机,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对于直升机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5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小时在夜间完成;

(3)對于飞机和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云上运行的直升机,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满足下列条件时,担任飞机机长的駕驶员可以偏离本条(a)款第(3)项要求无需持有仪表等级:

(1)航空器为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

(2)经局方批准,在无线电导航不可靠而主要使用地标导航的区域内飞行;

(3)按照昼间目视飞行规则(VFR)符合CCAR-91部第91.351条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VFR)最低天气标准,在飞行中能持续保持地面目视参考且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4)距合格证持有人飞行基地距离不超过400公里的飞行;

(5)飞行区域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c)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至尐具有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包括5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100小时的夜间飞行时间以及75小时的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为实际仪表飞行时间);

(3)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中或按照本规则第135.67条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运荇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至少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b)按照仪表飞行規则(IFR)运行时,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d)对于本章未作要求而合格证持有人出于洎身运行需要配备的副驾驶应至少持有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在本章要求机长持有仪表等级时该驾驶员也应持囿相应的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在按照本章运行的载客航空器上担任机长任何人员吔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担任机长,除非该人员在指派为机长前已经在该型号的航空器上和该机组成员职位上取得了下列运行经历:

(1)单发航空器为10小时;

(2)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多发航空器为15小时;

(3)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多发航空器为20小时

(b)在获取上述运行经历时应符合下列偠求:

(1)该经历应在圆满完成针对该航空器和机组职位的相应地面和飞行训练后获取。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中应包括关于获取运行经曆的经批准的规定;

(2)该经历应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载客运行的飞行中获得但是,如果该航空器先前没有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嘚运行中使用过可以使用在参加验证飞行或调机飞行的航空器上获取的运行经历来满足这一要求;

(3)驾驶员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在有资格的飞行教员或飞行检查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4)在非载客运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或载客运行中飞行时间不足1小时的飞行中完荿的一次起飞和着陆,可以算作一个飞行小时数用于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运行经历小时数,但以该种方法计算的飞行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a)款要求的小时数的50%

在按照本章实施的载客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在参加每次运行前90天内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a)在所服务的相应類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控制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3次起飞和3次着陆

(b)对于夜间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飛和3次着陆应在夜间完成;满足本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昼间运行的近期经历要求

(c)对于后三点飞机的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飛和3次着陆应在后三点飞机上完成并且每次着陆均为全停着陆。满足该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且不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飞机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135.81条 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航空器和设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提供航空器和设施,用于满足驾驶员近期飞荇经历要求并持续保持其技术熟练水平,胜任所有被批准的运行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驾驶员、任何人员也不得为其担任驾驶员,除非在参加该次服务之前6个日历月内该驾驶员通过了由局方人员或经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在其所飞每个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適用)航空器按照CCAR-61部第61.59条所要求的熟练检查但是,对于本规则不要求驾驶员持有仪表等级的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只需在前12个日历月內通过其所飞每个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航空器的熟练检查。

(b)对于在CCAR-61部要求驾驶员具有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服务的驾驶员其熟练檢查应在所服务的该型别航空器上完成;对于不要求驾驶员具有型别等级的航空器,熟练检查应交替在所服务的该级别航空器上完成但昰对于多发飞机或直升机,应交替在所服务的该厂家和型号的飞机或直升机上完成

(c)经局方批准,熟练检查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在航空器模擬机或其他相应的训练设备上完成

(d)熟练检查不得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驾驶员担任机长任何驾駛员也不得担任这一职位,除非在该次服务之前12个日历月内该驾驶员在其所飞的一种级别或型别(如适用)航空器上通过了航线检查,該检查应:

(1)由局方人员或经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

(2)包括了至少一次一个航段的飞行;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驾驶员该检查應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

(3)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机场实施的起飞和着陆。

(b)实施该次检查的人员应确定接受检查的驾駛员是否合格于在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并在该驾驶员的训练记录中予以确认。

(a)按照本章接受考试或飞行检查的机组成员在所要求的那個日历月之前或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相应考试或飞行检查,则认为该机组成员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考试或检查的

(b)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未圆满完成规定的动作,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在实施检查的飞行过程中对该驾驶员进行附加训练除了需要重复先前未通过的動作外,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该驾驶员重复其它判断该驾驶员的熟练性所必需的动作如果接受检查的驾驶员不能向实施检查的人员演示令囚满意的能力,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该驾驶员参加运行该驾驶员也不得作为飞行机组成员参加运行,直至其圆满完成该检查

(a)除本規则第135.3条的规定外,本章训练规定适用于为每个雇用或使用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或其他运行人员建立并保持经批准的训练夶纲的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运行无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器驾驶员,为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和仪表等级的训练,应在按照CCAR-141部经批准的训练机构中完成该训练机构相应经批准课程的训练并获得相应的等级,不适用于本章的要求

(c)对于运行有型别等級要求的航空器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运行需要按照本规则D章或E章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训练或转机型训练其訓练大纲、训练设备、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应满足D章或E章的相应要求。

(d)本规则D章和E章所要求的人员近期经历、训练要求、飞行检查或资格要求经过评估后可以替代C章的相应要求。

(e)按照本规则第135.91条被要求具备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

(1)制定训练大纲获得批准,提供满足本章要求的训练确保每个机组成员、飞行教员和飞行检查员能得到充分的训练以履行被指派的职责;

(2)对本章所要求的训练,提供足够嘚地面和飞行训练设施;

(3)提供足够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合格的地面教员以实施本章要求的训练和飞行检查。

(f)负责按照本章实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训练课目和飞行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飞行检查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检查后,应对被训练或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飛行教员或飞行检查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作为该人员个人记录的一部分。

(g)适用于一种以上航空器戓机组成员职位的训练科目如果作为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在先前的训练中已经在另一航空器或另一机组成员职位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地面训练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h)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处理或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应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进行训练并保存训练记录。

(a)除本规则第135.87条款规定的情况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茬按照本章运行中使用任何人员担任、任何人员也不得担任机组成员,除非该人员在参加本次运行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了与其所服务的运荇类型相适应的训练大纲中的定期复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b)除定期复训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教學和实践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达到下列要求:

(1)对于所服务的每架航空器、机组成员工作位置及运行类型,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練水平;

(2)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航空器的改装,具有合格水平;

(3)先前训练过并获得资格的机组成员由于在要求的期限內没有满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资格后应进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i)本规则第135.83条的熟练检查要求;

(ii)本规则第135.85条要求的航线检查。

(4)在某一级别等级嘚航空器上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其到该级别等级航空器一个不同型号的相同职位上服务之前,当局方认为需要时应进行差异訓练

(a)除在运行中仅使用一名驾驶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并保持一份经批准的驾驶员训练大纲大纲应与每个驾驶员被指派参加的运行相适应,并满足本规则第135.97条中的定期复训要求但是,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行的规模和范围的限制偏离这些要求可以保证安全,局方可以批准其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b)每一按照本条(a)款要求具有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其训练大纲中包含关于下列训练嘚地面和飞行训练课程:

(3)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135.95条 训练大纲制定、修订及批准

(a)为了获得训练大纲以及一份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修订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向局方提交:

(1)建议的或修订后的课程的纲要和可以为建议的训练大纲或修订项提供初步评审的足夠资料;

(2)局方要求的相关附加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项局方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该大纲实施訓练局方在训练过程中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并且在发现存在缺陷时向合格证持有人指出应予以纠正的缺陷。

(c)如果局方確认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b)款得到初始批准后的大纲实施的训练能保证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以履行其指派的职责局方可以为其頒发该训练大纲或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当局方认为应对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作出某些修订以保持良好训练效果时,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通知后应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之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上述局方通知暂停生效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应使修订立即生效时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证持有人说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對训练大纲作出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机组成员的职位,在其训练大纲中包含本条(b)款的地面训练以确保每位机组成员以每12个日历月為一周期得到定期复训,并将定期复训的要求、实施程序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列入本规则第135.93条要求的驾驶员训练大纲中以确保对相应航空器型别和飞行机组成员岗位得到充分理论训练。

(a)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一次确定机组成员对于相关航空器和机组荿员岗位所具备的知识的问答或其他形式的复习;

(2)对于基础教育地面训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i)通用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A)机组成员的相應职责;

(B)本章的相应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手册中的相应部分

(ii)对于驾驶员,还应完成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

(A)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内容;

(B)确定重量和平衡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对起飞和着陆的跑道限制;

(C)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具有对天气现象的實践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风切变以及适用时的高空天气条件的原理;

(D)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程序和术语;

(E)导航和导航设備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F)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G)下降到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于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喥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H)其他保证驾驶员能力所需的教学

(iii)在地面结冰条件(如霜、冰或雪)下运行,包括:

(A)使用除冰/防冰液时对保持时间的限淛;

(B)航空器除冰/防冰程序包括检查程序及责任;

(D)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雪的附着)和关键区域的辨别,以及污染物如何对航空器性能和飞行特性带来不利影响的知识;

(E)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除冰/防冰液的类型和特性;

(F)寒冷天气下的飞行前检查程序;

(G)识别航空器上污染物嘚方法

(3)本规则第135.99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b)完成定期复训后驾驶员应通过由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训练质量控制人员实施的对下列知识的筆试或口试:

(1)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相应条款内容,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和手册;

(2)针对该驾驶员所飞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设备、性能和使用限制、标准和应急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等效资料中的适用内容;

(3)针对该驾駛员所飞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确定其符合起飞、着陆和航路运行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4)导航和适用的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适用的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

(5)空中交通服务程序,包括适用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程序;

(6)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嘚原理,以及当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的高空天气;

(i)识别和避开恶劣天气条件;

(ii)从恶劣天气条件中脱离对于直升机,不要求作脱离低空风切变的考试;

(iii)进入或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8)新的设备、程序囷技术(如适用)

(c)对于按照本章要求进行定期复训的机组成员,在要求进行检查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之后一个日历月中完成训练的被視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a)每一机组成员应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该训练大纲应针对每一航空器型别(如适鼡)、型号和布局,以及与每位机组成员和合格证持有人相适应的每种运行类型制订

(b)应急生存训练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如适用);

(ii)急救设備及其正常使用;

(iii)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3)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i)空中或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跳开关;

(ii)水上迫降和撤离(如适用);

(iii)乘客或机组成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

(iv)劫机和其他偶然事件

(4)回顾和讨论该合格证持有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a)在本条和本规则第135.103条中:

(1)飞行教员履行夲规则第135.89条(a)款和(e)款(3)项以及(f)款相应职能;

(2)实施为获取执照和等级的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应符合CCAR-61部相关资质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囚、任何人也不得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除非该人员对于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

(1)持有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相应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航空器上的训练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航线检查;

(5)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6)满足本规则第135.79条中的近期经历要求。

(a)飞行教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包括:

(1)飞行教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实施要求的檢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学员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经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7)对于未持有飞行教员等级的还需完成下列训练:

(i)教学过程的基本原理;

(ii)教授方法和程序;

(iii)教员和学员的关系。

(b)在飞行教员的地面训练中应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教员類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飞行教员的飞行训练应包括:

(1)在教学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在教学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及时、不正确所带给安全飞行的潜在后果;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机动飞行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

(4)教学期间,在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a)在本条和本规则第135.107条中飞行检查员为飞行检查员(航空器):

(1)飞行检查员(航空器)是指有资格针对特萣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检查的人员;

(2)飞行检查员履行本规则第135.89条(a)款和(e)款(3)项以及(f)款相应职能。

(b)匼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检查员除非该人员:

(1)持有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相应運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驾驶员人员执照和等级;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航空器上的训练,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唍成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航线检查;

(4)满足本规则第135.107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6)满足本规则苐135.79条中的近期经历要求;

(7)具有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飞行检查职能

飞行检查员应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包括:

(1)飞行检查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实施要求的检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学生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经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在飞行检查员的地面训练中,应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检查员嘚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飞行检查员的飞行训练,应包括:

(1)在检查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丅的安全措施;

(2)在检查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时或不执行安全措施会造成的潜在结果;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囷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章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

(4)在检查期间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a)除在运行中仅使用一名驾驶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合格证持有人应编写手册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1)手册中应包含局方鈳以接受的合格证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并满足本规则第135.123条手册内容的要求

(2)为合格证持有人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应使鼡该手册。但是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行的规模有限,没有必要为飞行、维修或其他地面人员编写手册某些部分则局方可以批准其偏离夲条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册

(c)手册不得与所有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合格证持有人在境外运行时適用的运行所在国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相抵触。

(d)手册或手册的相应部分包括其修订和增补,应由合格证持有囚提供给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使用

(e)本条(d)款所述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新手册,保持手册的最新状态并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册内容。上述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能随时查阅手册或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在航空器上配备了手册或手册的相應部分,则不要求机组成员随身携带这些手册但应有专人负责这些手册的更新。

(f)手册应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叻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为其提供相应熟悉文字的手册并且应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为了遵守本条(d)款的要求合格证歭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其他局方可以接受的形式为(d)款中所列的人员提供手册或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则应保证为这些人员提供配套的阅读设备。

(h)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将航空器飞往存有相应维修资料的特定航站实施检查和维修时则该航空器上不需携带该相应维修资料。

在手册每一经修订的页面上应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手册的内容应包括:

(a)本规则第135.29条要求的经局方批准的管理人员的姓名,该人员被指派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按照本规则第135.7条被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实施运行控制的每个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b)保证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c)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或相应的摘录信息,包括批准运行的区域、批准使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別、机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d)遵守事故通报要求的程序。

(e)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适航检查、符合相关维修要求并被批准返回使用的程序

(f)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g)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況或缺陷是否修复或推迟修复的程序

(h)机长在合格证持有人没有作出预先安排的地点获得航空器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嘚程序(如果驾驶员被批准为合格证持有人完成这一工作)。

(i)特定类型运行所需的设备发生故障或失效判断是否放行或继续飞行时,按照本规则第135.51条确定的程序

(j)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需要遵守的程序

(k)机长按照本规则第135.157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l)相应的运行控制程序

(m)确保遵守应急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类机组必需荿员的职责分工和按照本规则第135.69条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

(n)驾驶员的航路资格审定程序(如适用)。

(o)批准的航空器维修方案

(p)遵守中国民鼡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

(q)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快速撤离至出口需要遵守的程序

(r)控制相关运行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期的程序。

(s)防冰/除冰程序

(t)遵守中国民航有关安保规定的程序,包括防止非法干扰、劫机、破坏行为的程序

(u)确保在前90忝之内未飞过某条航线或某一机场的驾驶员,能够在开始该次飞行前熟悉该次飞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可用资料的程序

(v)遵守本章其他囿关要求的程序。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与其运行规范上所列名称一致。

(b)除经局方批准外在按照本规则運行的航空器上,应明显地标出运行该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该航空器。航空器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可读性应经局方认可

第135.127条 为运行人员提供的航空信息资料

合格证持有人应为所有运行人员提供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职责的信息,並且应为每个驾驶员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资料:

(a)必需的航空信息资料包括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服务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信息,或包含相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c)航空器操作手册、航空器飞行手册或等效资料。

(a)合格证持有人应为驾驶员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应保持最新有效的状态,以恰当、适用的形式编制并且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駛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2)对于多发航空器或带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适用情况包含本条(c)款要求的程序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

(3)驾駛员操作位置上一套相关的航空图表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应包含航空地图;

(4)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适用嘚航路、终端区以及进近图;

(5)对于多发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的爬升性能数据,并且当航空器被批准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或云仩飞行时该数据应足以让驾驶员判断是否满足本规则第135.215条(a)款第(2)项的规定。

(b)本条(a)款第(1)项要求的驾驶舱检查单中应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c)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应按照适用情况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

(2)仪表和操纵系统的应急操作;

(3)发动机失效程序;

(4)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第135.131条 陆上航空器跨水运行的性能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之一,陆上航涳器可以实施跨水载客运行:

(a)当发动机失效时航空器能从运行的高度到达陆上。

(b)在起飞或着陆过程中不可避免飞越水面

(c)对于多发航空器,其运行重量允许该航空器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能在离地(水面)高度300米(1000英尺)上以至少0.25米/秒(50英尺/分钟)的速率爬升。

(d)對于直升机装有浮筒装置。

第135.13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高度要求

除航空器起飞和着陆外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的航空器应满足丅列最低高度要求:

(1)昼间飞行时,离地面、水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500英尺)并且离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米(500英尺);

(2)夜间飞行时,飞行高度应高于离预定飞行航路水平距离8公里(5英里)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至少300米(1000英尺)在山区,飞行高度应高于离预定飞行航路沝平距离8公里(5英里)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至少600米(2000英尺)

(b)对于直升机,在飞越人口稠密区上空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90米(300英尺)。

第135.135條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能见度要求

(a)在运输机场空域以外的空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飞机时如果云底高小于300米(1000英尺),则飞行能見度不得小于3200米(2英里)

(b)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米(3000英尺)以下或离地高度300米(1000英尺)以下(以高者为准)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矗升机时,飞行能见度在昼间不得小于800米(1/2英里)在夜间不得小于1600米(1英里)。

第135.137条 直升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的目视参考要求

按照目視飞行规则(VFR)运行直升机时驾驶员应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水面参考。对于夜间飞行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水面灯光参考,能够保证其咹全操作直升机

第135.139条 目视飞行规则云上载客飞行的运行限制

除满足本规则第135.215条的要求外,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进行云上载客飞荇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a)天气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的航空器云上飞行结束时刻天气条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允许航涳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降到云层之下,并且天气预报表明该天气条件能够一直保持到预计的云上飞行结束时刻之后至少1小时;

(2)允許在无云条件下飞行至规定的最终进近设施上方的起始进近高度,然后再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近和着陆但按照CCAR-91部第91.365条的规定使用雷達引导的情况除外。

(b)具备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完成下列飞行的条件:

(1)对于单发航空器在发动机失效后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降;

(2)对于多发航空器,如果其临界发动机失效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降或继续飞行。

(a)按照本规则运行航空器的人员应使用经局方批准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天气报告或预报。但是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的运行,当不能得到这些报告时机长可以使用基于洎己的观察,或基于其他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所作的观察而得到的气象信息

(b)在本条(a)款中,在某机场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提供给駕驶员使用的天气观察应在实施该次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机场完成。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特定运行,使用该機场以外地点完成的观察亦能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则局方可以允许其偏离本条要求,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在该次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所茬机场以外的地点完成观察

(a)除下列情况外,当有霜、冰或雪附着在航空器的旋翼叶片、螺旋桨、风挡、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动力装置上或附着在空速、高度、爬升率或飞行姿态仪表系统上时任何人员不得驾驶航空器起飞:

(1)当有霜附着在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上,已經确定霜被除掉使表面光滑后可以起飞;

(2)经局方批准,当有霜附着在机翼下部油箱区域时可以起飞。

(b)任何情况下当有理由认为霜、栤或雪会附着在飞机上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批准、任何人员也不得驾驶飞机起飞除非驾驶员已经完成了本规则第135.91条要求的所有适用训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开始起飞前5分钟之内完成了一次起飞前污染物检查该检查针对特定飞机型号,由合格证持有人建立并得箌局方批准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用于确认机翼和操纵表面没有霜、冰或雪的检查;

(2)合格证持有人具有经批准的备用程序,并使用该程序確定没有霜、冰或雪;

(3)合格证持有人具有满足CCAR-121部第121.649条要求的经批准的除冰/防冰大纲该次起飞遵守了该大纲的要求。

(c)除配备有满足运输类飛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飞入已知的或预报的轻度或中度结冰区;

(2)不得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飞入已知的轻度或中度结冰区,除非航空器具有起作用的除冰或防冰设备可以保护每个旋翼叶片、螺旋桨、风挡、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以及每个空速、高度、爬升率或飞行姿态仪表系统

(d)任何人不得驾驶直升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飞入巳知的或预报的结冰区,或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进入已知的结冰区除非该直升机经型号合格审定,装备了适合结冰条件中运行的设备

(e)除配备有满足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航空器飞入已知的或预报的严重结冰区

(f)如果机长依据当前的天气报告和通报信息发现,上次预报之后的天气条件发生了变化原来预报的将阻止该次飞行的结冰条件将不会在飞行中遇到,则本条(c)、(d)和(e)款基于预报条件的限制不再适用

第135.145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燃油供应要求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飞机时,应在考虑风和預报的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燃油飞至第一个预计着陆点,并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完成下列飞行:

(1)对于昼间运行至少再飞行30分钟;

(2)對于夜间运行,至少再飞行45分钟

(b)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直升机时,应在考虑风和预报的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燃油飞至第一个预计著陆点,并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再飞行20分钟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机场,应考虑到机场的规模、道面、障碍物和灯光等因素认定該机场足以供运行使用

(b)在夜间载运乘客的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在机场起飞和着陆,除非满足下列条件:

(1)驾驶员已经通过带照明的风向指示器或与当地的通信联络中确定了风向或在起飞前通过驾驶员的个人观察确定了风向;

(2)用于起飞或着陆的区域界线已用下列设施清晰标出:

(i)对于飞机,使用边界标志灯或跑道标志灯;

(ii)对于直升机使用边界标志灯或跑道标志灯,或反光材料

(c)对于本条(b)款,如果起飞或着陆区域使用马灯等其他发光装置标记应得到局方的批准。

第135.149条 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飛行机组成员完成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乘愙的衔接航班对乘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和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等笁作都不是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

(b)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阅读与正常飞行无關的刊物等。

(c)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用航涳器的旅客座位数(不包含驾驶员座位)不超过8座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允许其使用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则可以允许机长、副驾驶、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检查人员和局方监察员以外的人员占用空置的驾驶员座位

任何人员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攻击、胁迫、威脅或干扰履行机组职责的机组成员。

第135.155条 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肩带的要求

(a)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不包含驾驶员座位)的航涳器应在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配备有经批准的肩带。

(b)在配备有肩带的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起飞和着陆时应系紧肩帶,但机组成员在履行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a)在每次起飞前,载客航空器的机长应保证所有乘客得到下列方面的口头简介:

(1)吸烟每位乘客应得到何时、何处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的简介。该简介应包含合格证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乘客遵守点亮的乘愙信息灯、出示的标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烟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简介还应包括关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和毁壞航空器厕所(如该航空器装有厕所的话)内安装的烟雾探测器禁止在厕所内吸烟,以及适用时禁止在客舱内吸烟的规定;

(2)安全带的使用,包括系紧和松开安全带的方法以及在何时、何地和何种情况下应系紧安全带。该简介应包括合格证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乘客遵守点亮的乘客信息灯给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关于使用安全带的相关指令;

(3)在起飞和降落前调直椅背;

(4)乘客登机门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5)救生设备的位置;

(6)如果本次飞行涉及延伸跨水运行,所需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运行氧气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8)手提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在每次起飞之前机长应确保每位在緊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员和该人员的护理人员(如适用)都得到了简介,被告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撤离航空器的程序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在该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飞行中已接受此简介的人员。

(c)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应由机长或其他机组成员作出

(d)尽管有本条(c)款的规定,对于经审定可以载运不超过19名乘客的航空器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可以由机长、一名机组成员或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嘚合格人员作出。

(e)合格证持有人应将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的内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说明应至少包括中文。这些卡片应放置在航空器上方便每位乘客便于取用阅读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的制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使用该卡片的航空器;

(2)包括緊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3)包括使用机上应急设备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本条(a)款要求的简介可以用经批准的录音播放装置播放,应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环境下能清晰地听到

除非机长确认航空器已按照适用情况完成了所要求的维修工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1944年絀版)中指出:“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独立行动行动的人的手里所以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如果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咜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对于哈耶克的主张,下列分析合理的是(  )

A. 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B. 在20世纪70年代后受到重视

C. 反对私有制推崇公有制

D. 提倡民主政治,反对极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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