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啥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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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问题的调查报告
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问题的调查报告
日期:& &作者:黄萍 & 编辑:曹思益&阅读: 2900
作为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笔者,多次接到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判决、裁定的申诉,也听到了一些农民的议论。因此,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关注这一社会现象。通过对辖区内三乡一村的走访调查,收集了来自各方的情况,发现因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产生的纠纷给农村确实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在此,笔者就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谈些不成熟的看法,以便为广大的农村营造一个和谐的安居乐业的环境。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未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而笔者在某村听说了这样一个情况,2001年后,湘潭市某开发总公司先后对该村几个组的一千多亩土地的征收,是先征用后补办报批手续的,据了解,之所以这么做,原因是办报批手续时间太长,开发商耗不起,因此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征收过程的有关环节透明度不高,未公告和举行听证,由此导致被征地村民不满,征收工作开展并不顺利。
二、土地征用补偿不规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了解,实际操作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由个人到拆迁事务所领取,领取前村民并不知道具体的数额,但钱到手时发现钱好象少了,并提出疑问,拆迁事务所的答复是“你们搞了抢修抢建”。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由村组发放到个人,有的是全额发放,有的是留部分到村里。某科技园征收某村一块农用地时,针对农民抢建抢修现象出台了一个函,这个函规定的补偿标准偏低,由此引发了该村部分村民的集体上访事件,到目前为止,仍有人到北京上访。此外人们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一些周转环节存在疑惑,如某区科技园在征收某村的土地时有这样一种情况,该区与下属的拆迁事务所就拆迁费用进行了承包,拆迁事务所又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征收补偿的各种款项进行审计,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今后农民就征收补偿费用提出质疑时拆迁事务所可将审计事务所推在前面去应付,自己就可避免种种麻烦,这一切都显得顺理成章,有法有据,但经过这么一折腾,期间必然开支部分费用,最后落在农民手中的补偿就打了折扣,对此农民也想出了自己的一些土办法,如抢建抢修以便获取更多的补偿,长此以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势必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为能在土地征收中获取更大的利润,上上下下都会绞尽脑汁,费尽心思在征收的各个环节上做手脚。尽管对较低的补偿不满,大多数人还是接受了事实。当然也有不怕事的农民,即所谓的“钉子户”,这些人不管你软硬兼施,嫌补偿过低就是不拆迁,直到达到了自己要求的标准方肯罢休,如某村有21户农户最初不肯接受原定的补偿,就与征收方僵持了好长一段时间,最后征收方不得不做出让步,给每户增加了3―5万元不等的补偿,这样一比,先前拆迁的农民和这些“钉子户”就少了几万元的补偿。这么发展下去,今后的拆迁工作中有人就会效仿这些“钉子户”的做法了。
三、劳动力安置的问题
民以食为天,农民以土地为本,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根本。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但是这些补偿对于今后还要生活几十年的农民们来说还是不够,因为大部分农民已习惯于过那种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缺乏竞争力,农民自身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不想拿也不愿意拿出这部分补偿费用进行劳动力的培训投资,有的人拿到这些补偿费后一赌为快,一夜之间可从“暴发户”变为穷光蛋,有的则靠出卖劳动力外出打点工,做些体力活,但这种体力劳动毕竟要受到年龄的限制,今后年龄大了,就存在养老的问题了。对于养老保险,我国从1996年起,国家劳动部门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企业负责为劳动者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劳动者分担。但实际上许多企业并未具体落实这项工作,一旦企业不景气,出现改制或倒闭的问题时,再来考虑养老保险已为时过晚,因为养老保险是有年龄限制的。如某乡就有4、5家乡级集体企业改制或倒闭后,出现劳动力无法安置的问题,特别是该乡的某农场有1000多职工,这些职工无法享受国家有关待遇,不断有人到政府上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如该农场有个老上访户刘某,今年已62岁了,原系该乡某厂职工,因该厂改制,1996年由该企业一次性拿出3000元作为安置费,刘某本人当时也接受了这一安置方案,但这3000元用完之后,刘某生活出现困难,就开始不断上访。更要引起人们关注的是,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得不到解决,也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不安定的隐患,因为老年人生活无着落,就要依靠子女,甚至孙子女,而农村中条件好的家庭毕竟不多,这无形中给后代增加了经济负担,经济收入成问题,家庭不稳定,这也是导致农村中青少年犯罪现象逐年提高的原因之一,据某乡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反映,从1998年开始,该乡为数不多的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率就高达80%以上,其行为表现主要就是盗窃、抢劫,年龄在15岁至18岁,而且大多是团伙作案。
四、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不一
村、组是农村集体组织,由村民小组对土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是村民自治的具体表现,乡政府是不宜插手干预的,但因为实际操作时每个家庭、每个村民的情况各异,出现矛盾与纠纷也在所难免。而村民之间为此发生了纠纷,又得村、乡出面做工作,这种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影响到乡、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据笔者在某乡所做的调查,2004年该乡各类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62件,此类纠纷就有10件,占各种纠纷的161%,目前该乡就补偿有两种分配方案,这两种分配补偿的方案都有法可依。但具体操作过程中总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如某乡某村是以组为单位,按人头进行征收费用补偿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对于已婚妇女的补偿问题。已婚妇女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户口在本组,没有土地且长期居住的;二是户口在本组,长期在男方家居住,没有耕种土地的;三是既有耕种土地,户口又在本组的。在农村有这样的传统观念,“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只要妇女出嫁了,村组就不管她的所有的问题,不分责任田,各种该村村民享有的待遇都没有。如该村去年发生这样一起纠纷,一妇女其户口落在本组,其父母在本组是享受了五保待遇,在其父母死后,该妇女要求继承其父母原有的土地补偿,村委会认为,这种待遇是村里给其父母的待遇,其子女没份,就不同意给付补偿费,后该妇女将村委会告上法院,法院作出了判决,该妇女享受了其父母的部分待遇。又如该村有一妇女结婚后,其户口迁到了男方家,根据政策规定,土地承包30年不变,村委会不能收回,原来所分的田就归其兄长。而当这一妇女得知征收有补偿时,又回来找其兄要补偿款,其兄不肯,兄妹之间就发生了矛盾,闹到乡政府,最后村乡多次作调解工作,将补偿款给了其兄。此外,以户口为分配方式也导致了一些人投机取巧,如某县的女青年(已到法定婚龄)与某村的男青年刘某(未到法定婚龄)恋爱,当其得知某工业园要征用土地,如果落户到该村后,可获取3万元的补偿,就通过不正当手段私改年龄,伪造身份证,骗取了某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后要求分得征地补偿费,组里发现这一男青年年龄有问题就不予分配,该情况反映到乡政府后,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发现办证有诈骗嫌疑即到派出所报了案。
最近,笔者接待的几起申诉案件中也涉及到已婚妇女的补偿问题。如某乡某村某组农妇黄某、许某,祖居该组,结婚后户口均在该组,属该组正常常住户口,且有责任田。今年5月,湘潭市某区工业园为修建道路征收了该组耕地30余亩,分到该组的征地补偿费等约70万元,人均3000元,但该组在进行补偿费分配时,以黄、许属已婚妇女为由,没有考虑对其进行土地补偿,黄、许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其与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为由,没有受理黄、许的起诉。
而另一乡某村在补偿费到位后,是以户为单位,即按照承包土地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比前一种分配带来的矛盾纠纷更多。因为这种分配方案涉及到户与户之间土地界限问题,没有补偿前,谁也没有在意相邻之间的界限,一旦涉及到补偿利益了,寸土寸金、寸土必争的局面就形成了。所以,几乎每户之间都有矛盾,相互扯皮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每户都要丈量,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缓慢。
五、集体利益受损
由于种种原因,村、组对于集体所有部分的土地管理并不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的征收,这种不规范导致了许多集体利益受损的现象。如某乡某村有个10多个平方的抽水台,在1998年被村民孙某占用,当时村里根本没人意识到这是对集体利益的侵犯,所以无人问津。去年该土地被征收有补偿时,村委会与孙某就此事发生了矛盾,最后村委会无奈地作出了让步,孙某因此获得补偿万余元。目前该村还面临着村里晒谷坪(占地面积近一亩)的征收补偿问题,晒谷坪是该村某组的集体财产,但自1999年前后被该村3户村民占用建房至今,如果按土地补偿,这亩地将获得补偿10万元以上,但村、组当初在3户占地建房时没有制止,现今又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明,村民们谁都不愿也都不敢去得罪这3户据说是有点后台的人家,所以今后就晒谷坪的土地补偿又要起一番纷争。
预防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对策
面对以上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减少因征收土地而产生的纠纷。
一、制定一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
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作了些规定,但毕竟太原则,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太具体,导致有些行为无法可依,操作起来不很规范,因而导致诸多矛盾纠纷,所以出台一部比较详细的法律来规范征收的各个环节很有必要。目前农民最大的呼声就是增加征收行为的透明度,征收行为要依法依程序进行,减少征收的周转环节,明确政府的职能作用,从而防止少数不法投机分子借国家征收之名,炒作土地牟利,致使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和农民的个人利益受损。目前的征收工作中,征收方似乎是政府的代言人,如某工业园隶属于某区政府,这种关系不能不令人生疑和困惑:征收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开发商的行为?政府部门到底在征收过程中充当了什么角色?笔者认为,在征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只能是引导、管理和协调,不要介入实际的征收工作中,更不能干预土地征收工作。此外,征收工作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不能边办手续边征收或先征收后补办手续,打法律的擦边球,对征地补偿的各个环节更要增加透明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其引导、管理和协调的作用。作为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在市场竞争中可说处于劣势,除了得到一点补偿之外,不能享受到国家政策给予的待遇,他们的期望值并不高,只要政府能帮他们解决温饱问题和提供养老、医疗保障就行,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倍加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十分重视为构建和谐社会付出一定的成本。政府有义务和责任来支付“和谐成本”,支付“和谐成本”应主要面向弱势群体。“和谐成本”包括为扩大社会就业支付的成本,为弥补农民损失支付的成本,为建立医疗体系支付的成本。因此,在涉农征地的过程中,政府要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扶持民营企业,开辟第三产业,为征地后的农民多提供发展再就业、再生产的空间,把土地征收后农民的有关问题管起来,如组织农民进行培训学习,逐步帮助农民对摆脱自由散漫的习惯,激发农民自强致富的意识,引导农民走上市场经济的轨道。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实行集中安置。按照“规划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向拆迁户优价销售安置房。对建设集中安置区实行优惠政策。二是大力促进就业。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体系,失地农民在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就业服务、就业指导等方面都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三是搞好生活保障。对已进入退休年龄段的人员,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就业的人员,自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转为城镇户口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村民自治原则决定了村干部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客观地讲,乡、村、组三级干部在这方面还是做了不少的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在我们的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村干部拿到土地征收补偿费后大吃大喝,村干部在群众心目中没有威信。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确有这种现象,有些人一旦当上了村干部,就目空一切,三年一选的村委会选举制度,使那些首先就有不纯动机的村干部产生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大权到手后就搞附属工程建筑,在根本不具备经营条件和经商能力的情况下,大力兴办村企业,借此机会捞取好处,对土地征收后得到的这块补偿费“肥肉”,更是“情有独钟”,如某村原书记杨某在任期间,当拿到一笔几百万元的征地补偿费后,一下就添制了5台新车,盲目地开办了五六家企业,游山玩水,大吃大喝,摆阔气,耍威风,这种村干部自然不受老百姓的欢迎,检察机关查办了他的经济问题。
由此可见,作为村干部,一定要有为民的意识,而作为现代社会的村干部,更要与时俱进,成为管理型的德才兼备的村干部,真正为农民办实事。
四、加强各项补偿费用的规范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补偿可分为四大项,即地上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四项补偿,笔者认为这些补偿不宜全部发放到个人。对青苗和地上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可直接到个人,而安置补偿和土地征收补偿两项费用,应作为村、组开办企业、安置劳动力及村民今后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开支,这样的管理模式,既可避免有些农民拿着这些补偿费吃光花光后又找政府的麻烦,又可以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保证土地征收后解决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和今后的养老问题。国家在制定补偿费用标准时,一是要考虑到农民的社会保障因素,二是要考虑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此外,对同一地方补偿的标准要统一,不能因关系亲疏人为地造成一些矛盾,亦不能因为某些“钉子户”不依法拆迁而多给补偿,这样造成一种“老实人吃亏”、“恶人占便宜”的恶性循环,无形中对今后的征收工作带来被动。农民之所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想多拿点补偿费用(如抢建抢修),目的也是想为今后的生存问题打点经济基础。据笔者了解,某村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现该村每人每月可拿到300元生活保险金,在村企业工作的另外照常拿到工资,这种做法使百姓能安居乐业,没有了后顾之忧,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就大大减少。当然村、组来管理运作这些补偿费用的一定要是德才兼备的人。
五、完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工作。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村、组一级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几乎是空白,既无专人管理,又无文字记载,作为村、组干部几乎没有谁去对所属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备案,即使有人侵占了集体土地,也无人问津,这样一来,一旦发生土地征收等纠纷时,往往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集体土地的流失和集体利益的受损。所以,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组一定要加强管理,村民们要有集体观念,要有主人翁意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看着集体土地白白流失。
六、落实和完善“乡领导、村负责、组落实”的综治维稳工作模式
农村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如果不认真对待,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不稳定。我们应该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和农民自身特点,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综治方案。笔者认为,乡政府应以指导、督促村、组工作为主,参与指导较大问题的解决;村委会是农村重要的基层组织,上联系政府,下联系千家万户,起着组织与直接落实的双重功能,村民小组具体落实综治工作的方针和措施,调解小的矛盾和纠纷,掌握综治维稳工作信息并及时反馈。乡、村、组相互配合协调,实现“小的问题不出组,一般问题不出村,大的问题不出乡”。
发表于: 14:12:16土地被征60后的老人真的不知到怎么办、孩子们没有事做靠打工养孩子养老人真的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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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依据。《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因土地征收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要有宪法依据。
  2、《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据。
  3、《土地管理法》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集中在该法第5章建设用地中,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取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按上述审批,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应该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批准征地期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时办理征地手续。
  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法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等,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能证明其享有该土地法定权利的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47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四项
  (1)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用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的补偿费。地上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构筑物、数木、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4)对征收菜地的特别规定,即用地单位除缴纳上述费用外,还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征收土地中涉及宅基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建筑物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原则上按市场价值补偿。第48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操作的法规依据。
  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面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上述是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征地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也是征地法律依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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