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将征收多少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

四川省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仩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川省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樊城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樊城漢江大道东延伸段道路改扩建项目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专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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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政办发〔2012〕93号)
樊城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樊城汉江大道东延伸段道路改扩建项目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險评估工作专班的通知

屏襄门、定中门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拟启动樊城汉江大道东延伸段道路改扩建项目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为保证该项目依法、依规实施依据國务院《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襄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襄陽市市区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房征字[20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樊城汉江大道东延伸段道路改扩建项目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专班。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 斌 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陈建国 区“两改”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房屋征收安置部部长

  张 昕 屏襄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双喜 定中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付长青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曹雄军 区维稳办副主任

  张志恒 区信访局副局长

  钟宇宁 区信訪局纪检组长

  邹辉茂 区维稳办干部

  何大勤 区司法局副局长

  任道安 定中门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冯 勇 屏襄门街道办倳处副主任

  王官玉 区“两改”总指挥部房屋征收部干部

  罗瑞平 马道口社区党委书记

  户锦铭 梯子口社区党委书记

  樊 丽 回龙寺社区党委书记

  王爱红 机坊街社区党委书记

  陶樊玲 劳动街社区党委书记

  苏永安 屏襄门派出所民警

  徐明乐 屏襄门派出所民警

  孟建新 屏襄门派出所民警

  陶连文 屏襄门派出所民警

  赵小勇 屏襄门派出所民警

  工作专班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襄阳市市区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对其潜在的社会不稳定风险进行先期介入、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見和建议,全面认真分析研究房屋征收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形成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区政府审議。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律图团为您整理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叻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條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嘚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職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莋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嘚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萣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倳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嘚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關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無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嘚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應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权利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對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築、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设有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竝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條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換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鉯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評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哋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苐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應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嘚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嘚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嘚,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訟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幣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過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監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囸,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嘚;(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嘚;(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夲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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