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务影响为大哥干工作提供方便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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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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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本办机关全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栽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特定关系人,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和采购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等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工作人员请托、游说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禁止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使用特定材料、供应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禁止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禁止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正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请托、游说等不正当方式,为特定关系人“吃空饷”向其所在单位施加影响。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七条 本办机关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党组、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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