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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探亲假最新规定,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2016事业单位探亲假最新规定,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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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事业单位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哪些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和探亲路费应由谁承担  案例:项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兰州市某国有化工公司任技术员,2006年春节,某化工公司为振兴企业生产经营,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项某也是科技小组成员之一。由于科技攻关未获成功,厂方未给他探亲假。2007年春节前,攻关小组攻关成功,项某向公司提出回老家探望父母要求,公司只批准其20天的假期。项某到家后,因其母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公司请求补休上一年20天的探亲假。事后,某化工公司对批准项某探亲的20天假按事假扣发了当月工资,另20天作为超假按高于工资1倍的标准扣发了工资,同时未报销其往返路费。项某问能否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并报销探亲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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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右旗某事业单位的职工,今年7月份回吉林省探望父母,由于实际情况,单位不太可能报销往返路费,我听说可以向当地财政局写申请路费报销的报告,请问是这样吗?那又该如何写详细的报告呢?急盼您的回答!谢谢!
09-11-06 &匿名提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期。  八、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九、夫妇双方分居两地,其中有一方享有休假制度,原则上应由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规定》的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十、职工原与配偶,未婚职工原与父亲或母亲同在一地,后因被借调到外地工作,或被派到外地进修学习,与配偶或父亲、母亲分为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从第二年开始应由到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职工回亲属所在地探亲,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如果探亲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职工在新婚当年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十二、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十三、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如其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同居在一个县或一个市“包括市属县”)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可以分别去两地探亲,其探亲假期和往返路费按《规定》中第三条(一)、(三)和第六条办理。  十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自《规定》公布之日起,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望。  职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待遇,应以其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十五、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或料理丧事,可按规定另给婚丧假。  十六、职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职工本人确有困难,需要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并按规定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病,不能按期返回的,其超过探亲假期的天数,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个别离县城较远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生产、工作岗位,必须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并经所在单位行政审查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八、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的标准工资,有生活费补贴的,可加生活费补贴,但不包括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除发给标准工资外,并发给付食品价格补贴。有增发固定工资、保留工资和粮价补贴的,也应一并发给。  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支付的工资,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本人前三个月内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收入发给。  十九、单位要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定员编制;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在本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的待遇。如果本单位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暂缓实行。  二十一、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省劳动局甘劳险〔号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均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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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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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薪发[199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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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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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6]40
劳部发[19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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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你有探亲假吗?_哪些单位职工享有探亲假?_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对于探亲假,也许不少职工比较陌生。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以及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需注意的是,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强调,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此外,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又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关于探亲假的规定并没有明确适用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因此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之外的企事业单位员工涉及探亲的,还应当咨询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免与本单位的制度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疑问1: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计算月标准工资时,应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也就是说,休探亲假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支付。
疑问2:探亲路费能报销吗?
根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可见,只有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所休探亲假之往返路费完全由企业买单,而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企业只需要支付员工月标准工资30%以上的部分。
疑问3:探亲公婆或者岳父母可以吗?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扶养职工长大的亲属,即职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的绝大部分时间内生活的主要抚养者。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疑问4:乘坐飞机的费用能报销吗?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问题,财政部有明确规定: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须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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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发文文号】深人发[2002]第43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第43号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深人发〔1996〕第81号日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第一条中“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规定,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不予执行,其他规定请按照执行。  符合探亲规定的工作人员探亲路费仍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第19号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日  第一条 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椐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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