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证负责人的职责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_资料中心_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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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实施时间:日发布单位:北京市安监局
摘要: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临时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条【附则】本规范自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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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2、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3、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开展的审批工作;落实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工作内容及环境条件等作业情况后进行审批工作;
8、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作业负责人职责:
1、作业前应到主要负责人处进行审批,汇报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工作内容及环境条件等作业情况;
2、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3、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
4、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三、作业者职责:
&1、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2、作业时应持有由主要负责人签批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单;
3、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5、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7、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四、监护者职责:
1、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2、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3、作业时应持有由主要负责人签批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单;
4、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5、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6、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7、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五、在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六、 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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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关于印发《勉县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勉县安监局&&&&&&
编辑:安监局&&&&&&
发表时间: 15:01:38
勉安监发〔2016〕9号
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勉县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勉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2016〕26号),结合当前我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县安监局制定了《勉县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
抄送:市安监局。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印发
勉县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2016〕26号),结合当前我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摸清全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加大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整治行业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冶金、有色、建材等八大行业。
(二)整治场所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场所是全县工贸行业企业涉及作业人员进入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八大行业涉及的有限空间参考附表1)。
三、整治工作重点
(一)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要求,对有限空间进行确认并登记建档,完善有限空间名称、地点、类型、危险因素、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各单位应做好培训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考试成绩等有关情况备查。
(三)完善有限空间通风、检测、防护等安全设备。按规定配备有限空间快速检测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四)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程序和现场管理。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对有限空间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作业。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要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五)强化和规范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发生有限空间作业险情后要按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科学救援,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即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
1.制订实施方案。各镇(办)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辖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于4月12日前报县安监局。
2.全面调查摸底。各镇(办)安监站要向本辖区内工贸企业发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2),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各镇(办)安监站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后,填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汇总情况表》(附表3),于4月12日前报县安监局。
(二)开展培训,检查整改(2016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广泛教育培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9号)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作为必培必考内容,培训后进行考试并存档备查。各镇(办)、各工贸企业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宣传,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员参与整治、全社会关注支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作氛围。
2.对标自查自改。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填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表》(附表4),在本单位内部公示。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相应能力的,要通过市场化服务方式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由技术服务机构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有限空间条件确认、隐患排查、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进行评估等。所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标自查,全面提高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2016年6月底前,各镇(办)要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备案。
3.健全管理制度。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通风检测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作为承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凡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健全的,标准化创建和复审不得通过。
4.组织专项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执法检查贯穿始终,对工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7月份以后,各镇(办)要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排查整改隐患、整改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督导检查,全面总结(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全面督导检查。县安监局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执法、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督导,通过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情况,发现问题、完善举措、推动工作,重点检查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自查自改备案情况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及时进行总结。各镇(办)安监站要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报县安监局。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镇(办)安监站要对本辖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16年12月1日前报县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宗旨,切实抓好有限空间专项整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要经常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自纠。要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强化工作措施。必须严格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做到行动有方案、检查有记录、隐患有登记、整改有措施、落实有结果,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实施多措并举,在抓好人员培训、专家指导等正面引导工作的同时,对拒不整改隐患、隐患整改不力甚至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
(四)努力开拓创新。要在全县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辖区安全生产实际,创造性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时限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工作标准不改变、工作要求不降低。要善于发现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典型并及时总结推广。要坚决克服“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等形式主义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深入企业一线,解决重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工作进展缓慢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对外协单位疏于管理发生事故的以及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并倒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涉及的有限空间
1.工艺炉窑:均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常化炉、罩式炉、沸腾炉、干燥机、回转窑等;
2.槽罐:燃料罐、氮气球罐、重油罐、汽油罐、碱水罐、鱼雷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
3.煤气相关设备设施:发生炉、管道、煤气柜、排水器房、风机房、煤气排送机间、阀门室等;
4.地坑: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
5.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锅炉过热器;空分塔、水冷塔;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电缆坑(井)、地下液压室、地下油库、焦炉地下室;污水处理池(井)、密闭循环水池、地下排污隧道;给排水等管道;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环冷风箱;脱硫塔、脱硫浆液箱、脱硫流化底仓、料仓、料斗、除尘器、烟道等。
1.工艺炉窑:铸造炉、保持炉、煅烧炉、铝台包、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
2.槽罐: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酸减罐、分解罐、沉降罐、母液罐、稀释罐、精制液体罐、煤气站电捕集罐、车载储槽、电解槽等;原燃料储罐、原料仓;
3.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除尘器、烟道;蒸汽缓冲器、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
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干燥塔、蒸煮塔、氧漂塔、漂白塔、卸料塔、喷放仓、料仓、预蒸仓、反应仓、腌制池等;高压均质机、麻石除尘器、干燥机、水力碎浆机、转鼓、蒸球、喷方仓、预浸器、分离器、流浆箱、黑液槽、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粉碎回收容器等;
2.槽罐:原材料罐、贮糖罐、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池)、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沫剂罐、结晶罐、奶罐、储油罐、浸出罐、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厌氧罐、饱和罐、酒母罐、储酒罐、酸碱罐、过滤罐、搅拌混合罐、脱色桶等,冷水储槽等;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池(沟、槽)、盐液池、水处理池、沼气池(罐)、中和池(桶)、浆池等,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冷库、蒸发脱水干燥房、地下泵房等,除尘器(沉降室、布袋除尘器等)、烟道等。
1.纺纱工序: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
2.织造工序:浆纱机、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
3.染整工序:退煮漂联合机、烧毛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半封闭烘燥箱、房部位;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
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化粪池、粮库(仓)、冷库等。
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
注: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进行管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 201616填报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所属行业及经营范围
一线作业人员数
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培训机构名称
是否配备检测设备
是□&&&&&否□
是否配备通风设备
是□&&&&&否□
是否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是□&&&&&否□
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是□&&&&&否□
是否配备警示标志
是□&&&&&否□
有限空间类型(参照附表1,可另附页)
填报人:&&&&&&&&&&&&&&&&&&&&&&&&联系电话:
勉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汇总情况表
填报镇(办):&&&&&&&&&&&&&&&&&&&&&&&填报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有限空间种类参照附表1填写。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表
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从事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气体检测设备
通风换气设备
安全警示标志
应急救援设备
从事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安全带(绳)、直梯等
检查有限空间培训记录
承发包管理
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现场监护人员持证上岗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测定氧含量和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
作业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绳或安全带
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检查人员:&&&&&&&&&&&&&&&&&&&&&&&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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