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律法规有哪些从哪些方面保障和促进文明旅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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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首部“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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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4月25日17时至18时,北京二外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北京交通大学旅游与规划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李广将做客人民网,敬请关注!
  [15:49]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据我们最新了解到的信息,旅游法草案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通过,中国有了首部旅游法。到底旅游法对于游客、从业者、旅游企业甚至旅游目的地政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对旅游业的发展有哪些意义和作用,今天邀请到三位嘉宾和我们共同探讨。他们是北京交通大学旅游与规划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北京二外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李广。欢迎三位嘉宾做客人民网。
  [17:15]
  [主持人]:此时此刻现场嘉宾既有旅游学界的代表,又有旅游企业的代表,对旅游法的表决通过,嘉宾有没有想说的,和我们简单分享一下。
  [17:15]
  [王衍用]:旅游法实际上从1982年就开始提议了,到现在已经31年了。作为我们旅游研究者、从业者和旅游的方方面面的相关的群体,大家对这部旅游法的出台肯定是抱有一种很高的期望,也感到这部法律的出台会对中国的旅游业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我们希望这部旅游法能得到一个正确的贯彻实施,使中国的旅游业有法可依,有更好的支持和保障来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17:16]
  [韩玉灵]:我非常同意刚才王教授的说法。我们国家1982年开始启动旅游法的起草工作。从1990年第二次启动到2009年第三次启动,我曾经两次参加这个工作,作为一个长期研究旅游法的法律工作者或者研究工作者,对于旅游法的出台感到非常欣慰。这部法律凝聚了几代人的心血。所以我觉得旅游法的出台,我最期待的就是它能够真正得以实施。
  [17:16]
  [李广]:作为一个旅游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它出台之前还是很纠结的,从一审、二审的文本来看,不仅是在业界,还是纯粹的旅游消费者而言,是有很多争议的,现在它终于通过了。我想说的是,不管它的内容怎么样,但是在这样一个时间点,这部法律终于有了,终于可以有法可依了,终于可以解决一些行业内的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的一些争议和纠纷,去解决一些模糊的地带,有标准总比没有标准强,有法律总比没有法律强。整个旅游业界翘首以盼,千呼万唤,这部法律终于出台了,对整个旅游产业发展而言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利好。
  [17:17]
  [主持人]:看来旅游法的出台,对于旅游业界和广大百姓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接下来要问到旅游法对于目前大家关注旅游业有何种作用,首先了解第一个,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景区门票涨价的问题,现在包括凤凰也是从免费到收费,有一个非常大的波动。大家对这个事件也有很多的看法。我想问问现在旅游法对景区门票票价方面是否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17:19]
  [王衍用]:我觉得这个问题我们可能不抱有太好的希望。门票经济的问题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比如我在很多地方讲过,因为最近凤凰古城148元的套票实施以后,我接受十几家媒体的采访,核心的问题我认为中国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是门票经济?我讲一个基本的观点,我们资源管理这样一个模式就是门票经济。比如凤凰古城最最典型的,比如说我们林业局管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归林业局管,林业局肯定不会把它作为产业经济对待,肯定会考虑门票,行业管不起来。如果行业管理,可能会产生产业经济,比如旅游局和旅游委,管一个系统或者一个行业的话,它会考虑互相的配合的结构的调整,把门票不是放到最高的位置上,可能放在比较低的位置上来适应后面产业要素更多的效益。如果当地的主政领导把当地旅游业作为一个主导产业去抓,当成推动引领社会经济发展去抓,目的地的管理可能就是区域经济。在这个问题下,我们不彻底解决,管理体制不彻底解决的前提下,门票经济很难完全根除掉。
  [17:24]
  [王衍用]:第二层意思,凤凰古城最典型的问题是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问题,因为原来完全是开发商的利益的时候,反过来给政府利益,现在政府想从中也介入一大部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这两家利益的问题,他们都需要在这个地方拿门票来说事。所以这个问题不解决,门票经济也很难解决。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中国目前当政领导的考核是以经济GDP考核为主的,而且五年里。如果以经济GDP为主,我们花20年,可能就要考虑长远效益,我们只花了五年的执政期间的经济利益,他就不考虑产业的长期收益,更不会考虑一个区域经济长远发展的收益。它可能因为门票经济短时间内把经济提升上去。这些根本的问题不解决,只靠一部旅游法,可能对它的约束力是很小的。这可能是我一个悲观的看法。
  [17:25]
  [韩玉灵]:我觉得王教授刚才谈的也是一个现实问题,他从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方面去谈。我想尽管如此,旅游法还是做了很大的努力:旅游法严格控制价格上涨,至少它在这几个方面做了努力。一个就是要求利用国家公用资源的门票,如果你的景区门票涨价的时候,首先对它的定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同时,要求门票价格上涨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听证的制度。而且这个听证不是说你只是随便找几个人就可以了,必须包含游客在内,你必须听他的。所以我觉得在程序上,它有一个要求。第三个,我觉得,它在制度的规定上还特别地强调了,我们在将来它是要慢慢地放掉,就是应该开放,但是它有一个过程,就是如同刚才王老师说的,门票经济,中国有它深层次的原因,但是我觉得,不管怎么说,旅游法在这个方面还是做了努力。而且还有一点就是,过去如果说我们门票价格的上涨,我们只是听取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价格裁量部门,现在必须要遵守旅游法的规定,我觉得还是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
  [17:26]
  [主持人]:第二个问题可能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关于我们现在普遍出现的零负团费的现象,还有强迫购物,擅自增加景点,有一些自费的项目,不知道旅游法在这方面有没有比较新的规定?
  [17:27]
  [韩玉灵]:其实零负团费的问题,在中国应该是一个一定时期出现的问题,它的成因是比较复杂的。我觉得可能有企业的问题,我们也要看到,也有我们消费者的问题。比如消费者价格趋利的心态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的出现。在立法过程中,确实对这个问题也是很纠结,你说要不要规定它,在一个大法里面规定这么一个具体的微观的问题,应该说是不太合适的。
  [17:27]
  [韩玉灵]:放眼看看世界各国的法律也没有这样规定的。但是我想这次立法有一个很大的目的就是我们要解决一些问题,同时要以民为本,我们讲以人为本,要体现这样一个,来保护游客的利益,所以在这样一个大法里面,在规定零负团费的问题上还是有相关的制度来涉及它。一个就是要求你不能够以不合理的价格来组团,同时你不能够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带客人去购物,这是不可以的。同时完善了合同制度。当然我觉得在讨论的过程中,待会儿旅行社的李总也会谈到这个情况,旅行社经营者可能会有一些看法,因为完全对价格的制定上这样规定,好象是违背了市场规律的。因为在旅游活动当中,旅游包含了六大要素,比如旅行社将来可以这样做,我就按照合同的规定,一点都不安排购物,但假设旅游者有购物的需求怎么办?所以,这次新增加了一个但书,如果我们经过协商,也不影响旅游行程,同时大家都很愿意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去购物的。我认为这样规定还是比较科学一些,比较实事求是。
  [17:28]
  [主持人]:李总对刚才韩教授说的有没有回应呢?就是旅游业界对于这个的看法。
  [17:28]
  [李广]:其实刚才韩老师已经把这个问题讲得比较清楚了。其实现在咱们讲的零负团费只是大家一个约定成俗的或者一个习惯的叫法。其实它的根源或者是说我们这部法律想去解决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个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你这个价格高低的形成原因是什么。所以,我们现在的旅游法的草案规定,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去招待旅游者。在一审、二审稿件中还是低于成本的价格,但是这个低于成本确实是很难去核定。因为像旅行社的这些要素,比如航空资源,它的机票价格经常变更,它的成本到底是以什么界定,或者是说后续在执法的过程中怎么查处,很难。现在做了一个直接的表述,是不能低于合理的价格。但是后面有一个关键点,是你以不合理的价格招待旅游者以后,你通过货物或者延伸指定的地带自费项目获取盈利模式,这种是不被法律所许可的,这是关键。
  [17:29]
  [李广]:这条紧跟在后面的就是关于讲的购物的问题。刚才韩老师讲,其实购物是不可或缺的,包括很多旅游团队的游客,到旅游目的地,包括去欧美,或者说包括去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它的一个很大的诉求可能就是为了去购物。所以你不安排购物,也不符合消费者的诉求,如果你强行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允许在行程中安排购物,这等于是剥夺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项目,也剥夺了游客的选择。所以在最后出台这个稿件里面,多了一个条款,就是说规定了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这个项目,但是如是经旅游者要求,并且不妨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过程中,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安排购物的。但是,这个条款我看了一下,可能造成一些误读或者操作的问题,首先规定旅行者不得指定购物场所,然后才去说经过旅游者要求才能加,这种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比如这个但书,但书这个概念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合同里面约定的就会被默认为经旅行者许可,而不被认为旅行者指定购物。这种解读,怎么解读这个事情?因为旅游产品一般都是旅行社事先设计好的,行程已经设计好了,这个还没有跟旅游者进行沟通过,只不过旅游者认可了它,签合同的时候认可了它,到底是算经旅游者请求以后加进去的,还是旅行社事先指定的,这个可能是一个模糊地带。我们旅游法通过以后,相应的一些司法解释,包括国家旅游局行业主管机关的执行细则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17:32]
  [主持人]: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的刚才我们也提到了,在这个方面不仅仅是游客,或者是企业的问题,还有一部分就是关于导游。导游薪酬和待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是一个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不知道旅游法对于从业者的利益有没有保护呢?
  [17:32]
  [韩玉灵]:我觉得李总肯定会对这一点很敏感的。我注意到这次旅游法出台过程中,对于旅游者和领队特殊群体的规定还是不错的,我感觉是非常重视了这个问题。首先就是要求他们要持证上岗,第二是关注他们的培训,第三如果旅行社聘用他们要签劳动合同,临时聘用的要付给他们报酬,同时特别强调不能够补给他们付相关的费用,同时还规定了不能够让他们垫付团费,上了一个大法的角度来规定,这在世界各国也是不多见的。
  [17:33]
  [主持人]:站在导游角度考虑的。
  [17:33]
  [韩玉灵]:刚才我们谈到一个问题,零负团费,为什么导游要热衷于带客人购物呢?零负团费有它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在实际当中跟很多导游谈过,他们也不愿意带客人购物,背着一个骂名,人家说你像一个骗子一样的,他肯定也不开心,但是为什么这样子,它里面有哪些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法律从将来我们导游人员的薪酬机制,对他们的基本权益能够有一个保障,我想这个情况会慢慢地解决。当然还有一个方面很重要,就是伴随着游客的消费的意识的觉醒。如果你就是喜欢选择低团费,那也很有问题。所以,这里面还有一个伴随着消费的觉醒。
  [17:34]
  [主持人]:王教授怎么看?
  [17:35]
  [王衍用]:两方面提到的问题都应该做一个高度的关注。当然我讲这个旅游法可能还是存在一些欠缺的。比如以人为本,到底以哪部分人为本,以旅游者为本吗?旅游从业者不是人吗?它以两方面的人为本,来做一个法律,这是最科学的。现在我们过于地偏向于旅游者,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有没有义务,有没有文明素养的基本要求,我想这个问题,什么意思呢?老走一个偏差的思路。比如目前来讲,投诉的很多就是旅游者老上当,一次旅游就上当,很多人在旅游中被挨宰,导游领我去购物,消费陷阱,一大堆一大堆,大家认为好象只是旅行社宰游客,没有反过来说,游客文明素养不高,尤其倾向于价格越低他越喜欢,这样一个报价。你本身的行为方式导致了下面有一个消费陷阱的出现,没有消费陷阱是不可能的。任何价格和付出是对应的,所以不可能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包括旅游法的从业这部分人的权益怎么保障,说得比较少。对旅游者的权益怎么保障,说得比较多。所以,我觉得这部法当中,未来可能在一些细则上,刚才李先生讲的,国家旅游局出台方方面面条款配套的一些细则上,能否更加完善和更加到位,弥补一下这个大法当中或许因为一些不好说的原因,或者一些客观的原因,还有一些不完全到位的地方。我觉得这也是我们法律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
  [17:36]
  [韩玉灵]:法律在它的第一条提出来,“本法要以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我关注到,这个立法就是一个过程,开始的时候我们更侧重于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当然我们提出来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实际上作为经营者来说,如果他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他不能够给你生产出更好的产品,旅游者的旅游幸福感也不会得到满足,他的体验也不会得到实现。所以,我觉得的利益都要考虑。、这个法律以人为本的意思是,其实是考虑到两方面利益的平衡,但是它也向旅游者倾斜。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没有说消费者的义务,但是,这一部法律除了权利以外规定了义务。针对旅游者,它的主导意思是说,你作为一个旅游者,你的权利的实现,在有些情况下是要靠你履行义务得以保障的。如果你不配合,比如我们后面谈到安全问题,我们的企业,我们的领队和导游告诉你这个地方很危险,你要注意,这个地方不能去,如果你不去接受这样一个劝告,不采取措施,那么,可能会带来安全问题。出了安全问题以后,一味地指责旅游经营者,肯定就有问题。这次还是考虑到这样一个平衡。规定了我们经营者的告知,同时也对旅游者制定了规定,告知完了以后,你是不是采取了相应措施来应对呢?我认为它还是考虑到这个方面的问题。
  [17:37]
  [主持人]:兼顾了各方的利益保障。其实我们可能就像王教授说的,我们只是希望它越来越好。刚才的这个问题再问一下李总,您怎么看呢?因为我们知道中青旅作为一家非常重要的旅行社,肯定不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对这个现象,包括给导游薪酬,这方面会不会增加工资的成本,等等,您怎么看?
  [17:37]
  [李广]:接着老师的话题讲一下。这部法律中关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其实从我们现在出台的法律条文来看,它有一个章节专门规定旅游者的。章节里面有八个条款,其中四条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另外四条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讲,肯定希望这个法律对于经营者的保护,起码是说,不要过于地失衡,但是从法律条款来看,我觉得大家也不要过多地解读,过多地误读。从刚才讲的权利义务的想法来看是比较均衡的,只是它对旅游经营者的条款描述得更多一些,更细一些,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从旅游企业而言,包括导游的问题,包括刚才旅游经营中购物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方面来看。作为中青旅这种企业而言,这种比较规范的企业,法律出台肯定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它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和成本,就是我们不用去怕它,而对于一些比较散的、弱的、差的、乱的这些企业,我觉得会是一个真正的打击。
  [17:39]
  [李广]:从这个角度而言,其实对这些规范的旅行社企业而言是一个保护。反过来讲刚才咱们谈到的导游问题,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包括购物的问题,包括自费的问题,其实好象大家觉得都和导游相挂钩,好象大家把矛盾焦点都集中在导游身上了,我觉得这也是一个误读,因为大家直接面对的,直接接触的就是导游,可能你的餐安排得不好,车安排得不好,都会把怨气撒到导游身上去。现在对于大部分的旅行社企业,或者对于大部分导游而言,并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他可能完全需要靠购物的提成、推荐自费的费用来维持他的生活的。在这种情况下,导游的服务质量是不太可能提高的。现在我们的法律适度地解决这个问题,里面明确规定了导游首先是有一个合法资质,再一个要和旅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旅游企业要给导游上五险一金,这些问题,正规规范的企业现在也是这么做的,我们旅游法出台不出台都是这么做的,这是劳动法的问题。
  [17:40]
  [韩玉灵]:而且大的旅行社基本上能够这样做到。
  [17:40]
  [主持人]:还是维持市场秩序。
  [17:40]
  [李广]:只不过我们旅游法里面对这个原则进行了重申,是因为这个行业里面违法的现象太多了,所以进行了重申,进行了强调。我想再补充一点关于导游,其实他的身份比较特殊,我觉得他应该归为自由职业者。刚才讲的导游和领队都应该归为自由职业者,现在从法律条款来讲可能有一种倾向,里面提到了导游要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他是在相关的旅游行业组织里面进行注册,他就可以执业,他也可以自己执业,但是他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所以这里面也提到了,如果那些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他的费用怎么保障。法律已经规定了,旅行社临时雇佣他们的时候将支付报酬,并且在旅游服务合同那一章里面特别强调了,如果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需要把导游服务费明确地在合同中告知旅游者,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再度、更加强地保护导游这部分权益。因为我在合同里面告诉游客了,这个导游费是需要付给导游的。这样旅游者也比较明白消费了,导游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的作用,保障他的收入。
  [17:41]
  [李广]:另外一个想多说一句,这个旅游法里面这次有一个亮点或者新颖的地方,大家可能讲导游,导游是说,包括国内的导游,就是陪同游客在当地游览的导游,还有一个从业人员叫领队,他是国家法定的允许他带领团队出境旅游的,这个执业人群叫领队。以前的导游领队是不挂钩的,考试或者他的执业门槛是不挂钩的,通过导游考试,取得导游证,通过领队考试,取得领队证,并且在此前的考试的情况来看,导游证是比领队证难考的。但是,大部分去考领队的,带团出国的,对他的要求反而是更高的,所以,这次旅游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如果你想取得领队的资格,你必须先经过考导游证,取得导游证,并且还有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你才能去申请领队证。所以也提醒一下今年要考领队证的这些同学们,如果今年考的话,一定要把这个考过去,不然以后会越来越难。
  [17:42]
  [韩玉灵]:我觉得可能在实践当中有一个误区。过去国家旅游局对领队证进行认证的时候还是强调它应该先有导游资格,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在是把它上升到法律这个层面。可能就会更加规范一些。
  [17:42]
  [主持人]:像刚才三位提到的,本来可能都是因为一些正规的旅行社都在这么操作的,可能市场上确实有一些好象违规的旅行社自己在操作,但是其实这些都是大家默认的,旅游法又明确给大家提个醒。刚才李总说的特别好,提醒现在广大从业者更加重视这个事情。虽然可能很多是我们一直知道的。除了刚才这个问题以外,下面可能就是关于刚才我们提到的,在旅游过程当中确实会有一些强迫购物的现象在市场上出现,牵涉到旅游投诉和旅游纠纷的问题。现在许多游客遇到纠纷的时候,觉得旅游投诉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或者涉及很多部门,我到底要跟谁去诉说我的旅游投诉或者我的一些旅游途中遇到的不愉快,到底是谁来解决。不知道现在的旅游法对此是否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
  [17:43]
  [韩玉灵]:旅游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我觉得对于旅游者权利救济的途径还是非常关注的。我们有专章规定它,开始叫旅游者权利的救济,为了让这个法律让老百姓接受起来更加通俗一些,变成了纠纷的解决。现实当中我们知道旅游活动具有空间移动性、异地性和短暂,我们讲在一个地方停留时间很短。从这个意义上讲,旅游纠纷有它的特点。怎么样在我们已有法律规定纠纷解决的途径的前提下,来突出我们旅游纠纷解决的这样一些特点,我觉得这次立法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很多的探讨。但是这次现在出台的旅游法,从两个方面解决了关于投诉的问题。一个就是过去我们在有些相关法规里面我们都看到有关投诉的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们可以向消协投诉,我们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在旅行社条例里面也可以向相关的部门,就是涉及到市场部门等等都可以投诉。好象我们有很多投诉的途径,但是实际上给旅游者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我找到你,你可能说应该找他,这样其实是让旅游者无所适从。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次旅游法首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么专门成立一个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要么你指定一个机构或部门来接受旅游者的投诉。这样就使得将来旅游者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只要是旅游方面的纠纷,我就找政府指定的这一家,或者政府成立的这一家。
  [17:44]
  [韩玉灵]:其次,如果我们受理的部门接到的投诉确实属于相关部门的,那么它就会转到相关部门去。这样两个制度,就解决了目前我们旅游投诉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我也想说一下,我们的旅游者在解决纠纷的途径上还是有很多的。比如我们可以向企业协商,也是可以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途径。我们也可以去投诉,但是,尤其是我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这些年,我们一直有一个质监所,质监所在解决旅游纠纷这个方面是起到很大的作用的。但是有一个很大的麻烦就是他们长期以来编制的问题,得不到保障,他们的执法权限的问题,这一次不知道将来能不能够通过这个立法,既然是政府来指定,看看将来怎么来完善这个方面的规定。
  [17:44]
  [主持人]:像韩教授说的,我们作为普通游客,可能不能像韩教授或者像三位一样,了解这么多,有这么多法律保障游客的权利,所以我们不熟悉,我们不熟悉的时候,我们到底向谁投诉,这是对消费者非常困扰的一个问题。王教授觉得,这个新的旅游法能不能对消费者的投诉解决纠纷这一块得到一个保障呢?
  [17:44]
  [王衍用]:我想这一个热点问题,各地尤其五一假期、十一黄金周这样的时间段,现在没有五一黄金周了,但是集中放假的时间,每年有那么几个集中的小长假。在我印象当中,各个地方旅游局黄金周都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室、电话、假日办等等,每个旅游局几乎都有这样一个工作机构。实际上只要是在旅游期间发生的问题,这些值班的办公室,一般都会把你的问题处理一下,有一个基本的答复,一些深层次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大的交通事故,其他的问题肯定要和交通局联通一下。旅游业已经30多年了,大家可能基本上有这个意识了。下一步就是固定的问题。因为旅游者出门就觉得,娘家就是旅游局,实际上旅游局内就像质监所这样一个机构常年来做这个工作,我觉得是比较合适的。但是必须要有政府的支持。就像我接警一样,谁来处理案子,有些部门只能接警,不能处理交通事故,因为没有这个执法权。但是政府后面大平台,若干部门该谁去处理的平台应该比较到位。如果你不能到位,旅游法规定的条款很难保证旅游者出了问题以后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17:45]
  [王衍用]:中国有很多问题都是一种系统性的,而不是哪一个部门来解决问题,让哪一个部门承担所有的问题是不可能承担到的,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这个问题就好办了。当然这个系统总的领头人应该是政府。就像接警,旅游局接到游客的投诉,这个问题应该给交通局管还是给工商局管物价,你没有管的,最后一个,旅游局无法对你工商局和交通局进行一种行政的制裁或者纪律的约束。这个问题在中国政府的问题是很大的问题。有时候我觉得政府作为的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政府要作为,这些问题我觉得都不是太难的问题。
  [17:46]
  [韩玉灵]:王教授刚刚谈到的情况,这次为什么投诉要由政府来出面,规定一个,指定一个,刚刚讲了旅游行业的关联性太强了,产业很大,但是政府管理部门又很小,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但是这里面我还想提醒一下,不仅规定了统一的投诉受理,另外还有一个转告,同时还有一个就是告知。我处理的结果我要告诉旅游者。所以,这个制度由三个方面组成,这样就为旅游者权利的保护,制度上设计还是比较完整的。
  [17:46]
  [主持人]:还是政府牵头,大家动起来。
  [17:47]
  [韩玉灵]:我把这个东西接了以后,就推给别人了,你找谁去,我要告诉你,我这个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17:47]
  [主持人]:知情权更多了。我们刚才谈到这个,下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因为我知道旅游法对各地的旅游规划也有一定的提到,旅游法出台对各地旅游规划会不会产生一些影响,包括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是不是会被遏制?
  [17:47]
  [王衍用]:因为我一直做这个方面的研究,做过的规划也比较多,对这个问题感悟比较深。目前这个大法有一个完善的地方,这个大法对旅行社的问题说得特别特别详尽,对旅游者涉及到的,主要旅行社这个方面说得很相近,对旅游者说得很详尽,对旅游业说得不太够,对旅游地说得更不够,这是存在的一个比较遗憾的问题。比如旅游规划,目前来讲是一个很大的队伍,而且一个地方要发展好旅游业,旅游规划是基础,没有一个旅游规划,这个地方很难产业发展起来,产业发展不起来,我们的旅游者也得不到满意的餐饮、满意的服务、满意的消费。实际上旅游最大的问题就是性质的界定,旅游法的规划,现在还是一个专项的规划,旅游实际上是一个跨行业、跨区域的规划。它的性质完全不是大家认定的是一个专项的规划。中国有这样一个传统文化,大家知道做一个事情有三个层面:道、法、术。实际上旅游规划区域规划,一个县、一个省做的规划,一个地市做的规划,它立足道,在法的层面上做文章。产业规划,立足在术上做文章,是一个技术性的规划。严格来讲旅游规划是以引领和推动城市规划发展的。这个城市首先让旅游者喜欢,旅游者不喜欢就不买单,不买单,这个城市很难变成一个度假和宜居和宜游的城市。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误区很多,对旅游规划的地位没有认定很清楚,比如旅游景区的规划设计得很详细,施工都做出来,但是我们做这个东西和城市规划做得完全不一样,因为城市规划绿化的规定,比如那种小儿科的景观绿化放在旅游区去做都是错误的。我们怎么规定它的业务范畴,我们现在也没有一个内容。所以,像这样一个旅游规划,在我们法律上说得很简单、很模糊,大家还是盯着旅游者,旅游者涉及到旅行社。后来说到吃住行游购娱,对饭店说没说,特色餐馆说没说,特色购物说没说,文化演艺说没说,这些东西都应该是旅游法至少基本涉猎的。我们基本上还是旅游者和旅行者这两家发生矛盾,旅游规划这一块,比如旅游目的地这个问题,我们怎么来遏制旅游目的地这样一个大开发、大破坏的问题,有人就讲,搞旅游就是搞破坏的。实际上这个问题,我就讲,不是我们搞旅游在搞破坏的,是搞旅游的过程中,当地的领导和开发商急功近利,然后搞破坏,我们怎么管住它搞破坏,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当然我们规定一下,至少比没有规定要好,我们有基本的规定。但是这个基本的规定,我们说得更深刻一点,因为中国开发过程当中,破坏的问题很大,现在全国各地几乎旅游破坏的东西比比皆是,我走到哪个地方经常看到可以让人生气的地方。这个东西我们能不能说得更严厉一点,规定的更具体一点。
  [17:55]
  [王衍用]:另外,当然搞破坏是不可以的。假如这个景区是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是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我们借助法律捆绑,规范当地政府为了避免它的急功,为了避免它的短期的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开发商的竭泽而渔和他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给我们保护一片原真的生态文化、原真的文化、原真的生态风景,让我们生活在城市的人有一个回家的感觉。现在很多旅游不再是养眼了,走的是养生和养心,所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环境,保护原态的乡土风貌,这是打造高端旅游产品的一个基础,也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基础和一个平台。在这个问题上我呼吁我们未来的细则方面,要加大这方面的力度。
  [17:56]
  [主持人]:王教授是做规划方面的专家,肯定对于规划方面非常看重,他也希望旅游法能够更加关注这一方面的问题。韩教授您对王教授刚才说的有没有一些回应。
  [17:56]
  [韩玉灵]:我很赞成他的话。一定要认识到旅游规划不是一般的规划。因为我们知道,资源不一定是旅游资源,你怎么能够把资源变成旅游资源,旅游行业又是凭借资源来发展的,你怎么把资源变成旅游资源,规划是不能缺少的。所以一定要把规划这个功能搞清楚。其次你要改变过去我们讲到的“规划,规划,墙上挂挂”,也要改变这样的看法。
  [17:57]
  [王衍用]: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曾说,你们这个规划比我们的规划不知道好多少倍,但是我们的是国务院批的,你是地方人大通过的,我只能执行那个不太好的规划。这样的问题你怎么来保证?所以我们的旅游法当中就没有给旅游规划争取一个地位,既然你是一个旅游区,你就得执行旅游法,其他法怎么做都是基础。因为我们的旅游规划是给外地人做的,外地人消费这个产品,完全是按照市场的需求不需求来考虑这个问题,而且我们保护了市场的需求,比如我们对文物保护单位,而且保护经常做得很到位,但是你没有这样一个法律地位。未来可能领导高兴执行一部分,不高兴全甩掉,花了很多钱没有做到。现在说旅游规划这个问题很简单,好象搞清楚基本概念都做旅游规划,很多旅游规划公司基本上没有相关的人才,做不出一个合格的规划来,照样在那经营,给各地一些做规划。而且地方政府也搞不清楚哪家规划公司做得更好一点。当然我们现在有资质的评定,但是资质评定有时候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资质甲级评定这个单位,当地所有人可以做到,但是这个资质还是在甲级层面上。这个规划当中存在的问题很大,最要命的问题,因为一个地方,中国旅游产业发展,一个区域旅游的发展,规划是做基础的,没有好的规划是不可能把这个地方产业做好的,不可能做好旅游产业,我们的旅游消费者也不可能购买好的产品。所以,我觉得这个地方应该加大力度。我还是呼吁,我们未来能不能在细则当中把这部分东西说得更详尽。
  [17:59]
  [韩玉灵]:王教授觉得不解渴,但是能够把规划放到法律里面去相当了不起了。他作为专业人士觉得不解渴。但是一个法律里面能够把一个规划放在一章里面。
  [18:00]
  [王衍用]:有意识把它放进去。是一大进步。
  [18:01]
  [韩玉灵]:很大的进步,很了不起。
  [18:01]
  [主持人]:我知道中青旅旗下也有一些景区,包括乌镇,作为从业者,您怎么看旅游规划方面的问题。
  [18:01]
  [李广]:其实旅游规划非常应急。我在调查客户服务中心之前在中心的法律部工作,我其中参与了目前一个正在做的项目,我们的湖北水镇,把它打造成一个北方的乌镇。我觉得还是刚才讲的问题,在旅游法这个层面上,有这个规定比没有强,这是一个进步。当然,也存在刚才王教授讲的这个问题,首先这里面规定的不细,这是一个立法基础的问题,但是在基本法律层面可能做不了那么细。这个问题我觉得要往前看,看到进步,我觉得就已经是对于不管是旅游消费者,对于整个的景区的城市的区域的进步和发展,我觉得都是一个比较好的事情。
  [18:02]
  [主持人]:有可能多关注我们游客本身利益了,这一部旅游法是比较关注这方面,对于王教授提出来更深层次的,包括从旅游规划上考虑,这也是以后要进一步加强的。但是我们也是像刚才韩教授说的,一定要对这部法,我们总是从无到有,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了。我们谈到了刚才这个问题,接下来也是和现在关系比较大的,就是关于旅游安全这方面,其实现在可能会出现包括有一些地震,比如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社会安全事件,可能突发性的事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比较大,旅游法应该保障旅游者在旅途过程中很多的权益,不知道在这方面有没有一些规定?
  [18:02]
  [韩玉灵]:我觉得这部法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它有一个安全的专章,我们在参与这种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翻译了一本国外的法律,实际上像我们中国这个样子,能够在旅游立法里面有一个专章谈安全的确实不多见,当然这里面的原因也可能我们相关的法律或者相关的公民意识没有像有些发达国家的公民意识那么强,或者是我们的法律没有他们那么健全。但是,不管怎么讲,有这么一个专章,说明了政府对这个安全的关注,对人的关注,是一脉相承下来的。在这个安全的这一章里面,它解决了这么几个问题。一个就是政府该干什么,比如政府应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对市场进行监督,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经营者该干什么?经营者是安全责任的主责单位。旅游者该干什么?刚才我们谈到,一个事故发生的时候,比如一个地方不安全,我们的导游也好,领队也好,我们是专业人士,我们有没有向旅游者告知当地的情况,我们有没有向旅游者告知在旅游活动中我们要注意什么的问题,一般中国人出去喜欢带那么多的现金,可能会麻烦,我们有没有告诉他,我们应该怎么去。如果旅行社告诉你了,但是你却不去采取防范的措施,我们旅游者是不是有问题呢?是不是应该采取相应的责任呢?所以,在这次还规定了如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合理地分担责任。我觉得这条规定,兼顾到公平。因为在过去的这些年里面,我们这个地球也不太太平,地震、冰雹冰冻或者海啸等等这些事故发生以后,或者像社会事件发生以后,在应对不可对抗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分担责任。有时候我们旅行社好心好意安排活动,但最后发现这个责任该你负。这次旅游立法里面,在保护个人安全的情况下,也规定一个责任,合理分担,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
  [18:04]
  [主持人]:刚才提到一些不可抗力。遇到不可抗力可能想要退团,或者有一些临时的想法,不知道旅游法对于旅行社在这一方面是不是有一些规定呢?
  [18:04]
  [李广]:这是我特别想要说一下的问题。旅游安全问题,旅游安全问题和刚才讲的不可抗力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不可抗力的问题,包括现在传染性疾病、疫情,包括地震,包括日本的海啸,埃及动乱,确实会存在这个问题,包括游客签约以后要退团,说有不可抗力我不能去了,这就会有损失产生,包括这个过程中的,比如说埃及动乱,我们有团队在当地,就说我现在马上要回去了,你给我安排飞机回去,但是当时航班全都停了,不能去了,我们国家派飞机过去把他接回来。遇到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其实包括现在,包括旅游法的规定里面都讲了,赋予了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个权利不管法律有没有规定,之前都有的,合同法里面规定了。关键的问题是,合同变更和解除以后的费用怎么承担,这个也是困扰我们很久的,尤其是我现在在客户服务中心,其中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接待游客的投诉处理。这个问题以前没有标准,这个问题出现以后没有标准,只有通过旅游者拟定合同的过程中把这个条款加进去,也不能说是特别公平,但是相当于双方认可了,我们该怎么做,当然我们已经做得比较到位了,像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做出过一个安全承诺,就是境外发生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全额退款,有多少损失我们都担掉,因为我们认为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其他一切利益都应该放在其次的。
  [18:06]
  [李广]:现在的情况就是这个法律对这个作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可能有几个层次的问题。首先赋予了旅游者、经营者合同解除和变更权,在一般情况下,变更解除以后,没有发生的费用旅行社要退给旅游者,如果已经发生的损失,那么旅游者应该承担。再一个,我觉得它又规定了,如果有额外增加的费用,里面有一个规定,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或者有可能游客滞留境外了,基本的食宿,基本的保障,应该由旅行者承担。而对于要把他接回来,这个费用,现在讲的是旅行者和旅游者合理分担,现在是这个合理分担到底是不是合适的,咱们姑且不论,起码法律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了,以后有章可寻了。我听过很多法学教授的讲座,他说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基本上是谁遇到谁倒霉,基本上是这个原则,并且现在司法理论界基本上是这样认定的。现在的法律,是改变了理论和惯例的认定,还是侧重于倾向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呢?另外想说明一点,刚才提到的例子,埃及动乱了,国家派飞机过去把他接回来,这个里面也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就是大家不要以为国家派飞机过去是免费的,派飞机这个钱说到底是纳税人的钱,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作为旅游者是享受旅游过程的,发生问题了,你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如果全是国家免费赠送,对于其他纳税人是不公平的。比如你的航班全停了,你没有可能回来了,国家有义务去救助你,飞机过去,但是这个费用应该旅游者来承担。
  [18:07]
  [主持人]:讨论到旅游者承担费用的问题。我也不知道可能一架飞机飞到埃及需要多少费用,可能这个费用也比较大,不知道旅游者是否能够承担这笔费用,在旅游法里面,或者韩教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18:08]
  [韩玉灵]:我觉得可能不能规定那么微观,到底这个费用怎么来分,但是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刚才我们讲了,实际上很多东西,这次法律又把它重申了一遍。刚才讲到的合同解除权,任何时候都是可以的,只要协商解决,都可以的。在实践当中,当大的事情发生的时候,旅行者只要客人愿意解除,他们都是可以解除的,关键的问题就是费用怎么办。如果在异地又发生了这个问题,救助费用怎么办?我觉得用合理分担,当然什么叫合理,这里面确实还有很多很纠结的东西。将来随着把这个法律细化,还是可以做一个界定。合理分担并不认为是我们往往也是这么理解的,就是所谓合理的分担是已经发生了费用不予退还,只退还未发生的费用。我们可能会这样认为它是一种合理分担。将来我们可能再进一步研究它。
  [18:08]
  [主持人]:像刚才提到细则。刚才我们其实也提到了很多,比如说刚才关于旅游者,我们说把旅游者作为单独的一章在旅游法中体现。刚才我们提到旅游者的义务,权利我们说了很多的,义务我们说得不多,希望韩教授多给我们说说,这部旅游法,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旅游者,我们作为旅游者到底有哪些义务一定要去遵循的?
  [18:09]
  [韩玉灵]:刚才李总说这次旅游法里面一共规定了四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四项义务里面,一个是特别强调了你在参加旅游活动的时候怎么样遵守当地的,尊重当地的老百姓,比如民俗、风情等等,你要怎么样去尊重他。你要遵守当地的风土民情,要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要遵守当地的一些公序良俗,同时还有文明旅游。比如如果你要是经营者告知你,你要注意安全的时候,你应该采取规范的措施。同时也是地方需要你提供相应信息的时候你要提供,或者按照自己的身体状态来选择旅游活动。当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在境外不能非法滞留,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滞留涉及到国和国之间的关系,你不尊重别的国家的主权,肯定是不应该这样子的。谈到这四项义务里面,我特别想提到关于文明旅游的问题。我过去为了调研,通过中青旅我也带过很多团,当然我带团的目的不是为了去经营活动,我主要是为了调研,了解我们的情况。调研过程中,我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我们旅游者不文明,这个不文明行为确实对中国人来讲是很丢脸的事情,这个脸都丢到国外去了。我相信随着旅游活动的不断发展,经济不断地繁荣,我相信我们的老百姓文明素质会提高的,因为当年其他的国家也有这样的情况。我相信会提高的。但是,我们这次把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希望我们的公民能够文明旅游,遵守文明公约,这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我们到一个地方去,我们是不是要爱护资源,满地的垃圾这样到底合适不合适,我们给自己带来快乐的时候,你给当地的人,给当地带来污染,这就是当地不快乐了,我觉得这次旅游法能够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有意思的,有必要的。
  [18:10]
  [主持人]:告诉我们旅游者不仅仅我们有我们要行使的权利,还有我们必须要承担的义务,王教授对这个怎么看?
  [18:10]
  [王衍用]:韩教授讲的规定很到位,对旅游者规定的很全面,但是大家在社会上感觉到的大家不良的行为方式给国内和国外都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个问题有深层次的原因,中国人刚刚从一个农耕时代进入这样一个工业文明时代不太长的国家,他们的行为方式还保持农耕时代的行为方式。比如说这是我家的地头,随便可以走一走,随便可以丢点东西,这种行为习惯有个滞后期,我们经过工业文明的洗礼以后,这种会慢慢好一点。比如在大田野、大工厂里说话会大一点,小声听不见,现在我们在公共场所还在大声说话。但是我们快速进入工业化社会,而且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我们有钱了,已经走向国外了,走到很好的环境里面旅游了,我们考虑考虑我们处在工业时代的文明人,不能把自己保留在农耕时代状态下的行为方式。不光是意识的问题,还有国家的形象塑造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旅游法的提醒到旅行社的提醒,包括公民素质逐渐的觉醒,我想这个可能会很快好的。当然我也渴望好转的速度能快一点。
  [18:10]
  [主持人]:充满着期待和呼吁的。
  [18:10]
  [主持人]:本次访谈进行得特别快,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问李总的。我们也知道,旅游法的实施可能会对旅游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您刚才说了,肯定对净化市场、维持市场秩序产生一定的作用。在这个方面,刚才韩教授和王教授都谈到了,有一部分的内容可能是比较重视旅游者的。不知道旅行社或者旅游企业,您作为一个代表,您能不能谈谈您觉得旅游法对旅行社的一些作用,包括或者能在哪方面受益,或者在哪方面得以约束。会不会对旅游品牌有一个保护?
  [18:11]
  [李广]:讲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说一个现象。比如大家都能在北京的街头巷尾,天安门广场、前门、鸟巢、奥体公园看到非法的小广告,大部分打着中青旅等等一些大的旅行社的牌号来做这个,全都是假的。也有很多亲朋好友来北京玩,说我想到你们中青旅的旅行社一日游,你们有吗?我只能很抱歉地跟他讲,我们不做。他们就问,其他大的中国旅行社有吗?我说大家都不做。为什么?因为劣币驱逐良币了。一些非法的或者没有任何法律资质的,或者有资质,但是很小、很弱、很差、很乱的旅行社,它把这个市场占领了,它以极低的价格诱导消费者,上车以后购物、强迫他,威胁他,甚至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都有。我想这个问题是什么?因为现在没有规制,从法律层面没有规制,但是说从部门规章,包括地方性法规,可能会有,但是法律位阶非常低,执法力量也跟不上。现在这个法律的出台,我觉得对于整个的旅游环境的净化,旅游市场规范,它的进步意义是应该看到的。首先我们讲,它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两个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起来了,所以这个现象我觉得非常值得欣喜的。所以我想讲这个问题。
  [18:11]
  [李广]:刚才讲的这个问题,旅游法出台以后,可能会造成一种现象,就是良币会驱逐这些劣币。这部法关键是落实到位,真正执行了。其实刚才提到很多问题,导游的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包括旅游合同的合同解除权、变更权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此前的法律规范里面都有类似的相关的规定,可能它的法律位阶比较低一些,可能它规定的比较模糊一些,不太细化,首先现在我们旅游法里面作为综合性的法律都有体现的,现在要做的就是相关配套法规的落实,执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跟进,包括旅游者的成熟,旅行者、经营企业的自我规范、约束,这部法律真正能做到位了,我觉得对于整个旅游行业的优胜劣汰,对于树立有品牌的、规模化的大的旅游企业的发展,都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
  [18:12]
  [主持人]:我也想问一下韩教授,我们从这个问题延伸了一下,关于一日游乱象的问题。其实我们到一个城市,能不能通过当地的一些公共服务设施,我们就直接可以自己开展一日游,而不需要去一些所谓的不良的旅行社,或者是在一些,比如说车站,还有一些交通枢纽的地方找这些小广告,旅游法在这方面有没有给大家一些建议,或者让大家知道,或者让政府能够把这方面公共服务做得更好呢?
  [18:12]
  [韩玉灵]:你谈到了这一次有一个问题,我们这次不仅保护了团队旅游者,还有一个就是散客。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好了以后,老百姓更多的还是很希望满足个性化的旅游,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的要求就很高。你是不是能够完善服务设施,比如像北京,北京有380多家旅游咨询中心,问题在于很多中国人不会去用它。我已经和北京从2008年奥运会一直在做这个项目,在关注这个项目,我们去调研过程中我们就发现,当然现在越来越多中国人已经开始知道了,从最开始不知道,比如在北京站有一个咨询中心,老外一下来,外国人一下来,他就知道,背着包的外国人一下来就知道往那个里面就去了,非常自然问我应该怎么走,获取相关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可能不会去碰到那样一些。但是,我们的游客,在门口徘徊,他不敢进去,他不知道这里面是干什么的,会不会有收费,不太了解。从政府来说,一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很多地方的政府在这个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北京有300多家,上海、杭州咨询中心的发展都是相当可以的,所以要考虑怎么样用好它。
  [18:14]
  [韩玉灵]:其次政府也在发展游客中心,这次旅游法里面规定了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刚才讲到的客服。如果不能够获得正常的渠道,到底谁来给我提供服务,肯定被一日游这样的黑社、黑导来宰,如果我们能够获得基本的途径,上海一日游的问题解决得相对来讲会比较好,因为它的集散中心做得比较好。我相信将来随着公共设施不断完善,我们的游客,我们所有老百姓知道,我们怎么样利用这样的公共设施。当然我也觉得,他说了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相应大量的一日有的产品是由非法提供的,所以我们大的旅行社不做它,这里面的原因是深层次的,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不完,但是我觉得,我们大的旅行社也应该拿出一些好的一日游产品,我们所在地每一个旅游目的地的政府,要打造这样一个一日游产品,才能彻底杜绝这个问题。
  [18:14]
  [李广]:旅游法落地以后,中青旅就可以做一日游。
  [18:14]
  [主持人]:刚才您也提到了这部旅游法有很重要的一点,不仅是保障团队游客的一些权益,也牵涉到了散客,或者自由行这部分游客的权益。刚才一开始也跟韩教授提到,韩教授参与这部旅游法部分的工作,我也想让您在最后跟我们谈一谈,您在这个参与过程中有什么感悟,觉得31年确实是不容易,您跟我们谈一谈。
  [18:15]
  [韩玉灵]:上世纪80年代那次起草法律,我那时候很年轻,没有参与。我在上世纪90年到93年参与了国家起草这个法律的工作。但是这次是国家以人大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我觉得三次立法,你可以看出,一个行业的发展,国家对它的重视。国家要关注落百姓的生活,现在老百姓要过幸福的日子,刚才我提到关注民生,为什么提到这个道理,现在国家发现这个旅游为老百姓带来了幸福。因此,国家来出面立这个法,就不是主管部门出的。所以我觉得通过这些年我参与立法研究,我有一个特别大的感受。当这个行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尤其政府认识到它对老百姓好处的时候,他会继续推动这个立法,不仅是这个立法,在2010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都是积极地来回应,来帮助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我作为长期研究旅游法的工作者,对此是感到非常欣慰。在立法过程中确实很难,因为有很多关系。刚才我谈到了旅游行业是小马拉大车,一个小的管理部门带动一个大的产业,旅游业的发展如果不借助各个方面的力量是不行的。这次旅游立法还有一个亮点,建立了综合协调机制。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综合协调,旅游行业是很难发展的。所以,我总的感觉就是,像刚才李总和王教授说的那样,虽然这个法还有一些我们认为不解渴的地方,我们觉得它应该规定得更多、更细一点,但是法不是万能的,发展法律落地以后更好地执行它。所以我们非常非常期待,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经过国家积极地推动,出台的法律,它能够很好地去实施它。
  [18:15]
  [主持人]:王教授也谈一谈旅游法出台的意义。
  [18:16]
  [王衍用]:旅游法出台的意义可以用这样几句话说,第一,它是一部保护法,保护旅游目的地要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第二,它是一种保障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是经营法,规定了旅游企业方方面面经营的法规和细则。最后一个是促进法,促进当地的旅游业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一个基础法规,所以我们对它充满了期待,也充满了希望。
  [18:16]
  [李广]: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可能也谈不上一些感受,只是我的一个建议或者一个期待。期待所有的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政府,包括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去认真地学习这部法律,尤其是政府,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真正把它能够读透,看懂,全文地去理解一下。特别强调的是不要去过分地误读、断章取义。可能现在好多媒体或者网友论坛上,包括旅游从业者、旅游消费者,旅游消费者可能是认为这个法是保护旅行社的利益了,旅行社说这个法对旅游者保护太过于偏袒了,我觉得这都是一个误读、误判。包括刚才讲到购物的问题,它有但书,有除外条款,我们只要合法去用这个法律,一些问题都可以解决。因为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各机关的意见,现在法律的文本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也充分遵守了市场的基本原则和契约精神,也强调了政府和法制的规制。应该是比较平衡的法律。认真学习,不要误读。
  [18:17]
  [李广]:再一个还是学习,重在落实。包括刚才讲到了好多的基本问题,其实以前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只不过现在把它综合起来了,协调起来了,包括刚才讲的规划的问题,景区的问题,旅行社的问题,放在一部法里面协调开展,但是重在落实,如果这部法律落实不到位,落实不到地,那么中青旅还是不会做一日游。
  [18:18]
  [主持人]:节目最后借韩教授说过的一句话,现阶段推出旅游法的意义非常重大。从三位嘉宾的口中我们能体会到,作为旅游业者,包括我,我都觉得,对于我们来说非常欣喜的一个太好的消息,因为我们有了一部旅游法,有了保护我们自身权益的一部法律。我们也知道这部旅游法以人为本,依法治旅,包括韩教授提到的综合协调机制,实际上都是非常多的亮点,我们非常希望包括游客,包括从业者,包括我们旅游目的地的政府,都能够以这部法律作为我们保障游客并且督促自身的一个非常好的规范。并且我们也能够给这部旅游法一点点的时间,也让它以后能够成长的更快。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感谢三位嘉宾做客人民网。再见!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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