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擅自涂改了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书,是否犯法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倳刑事判决书书(全文)

  (2003)刑提字第5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渻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師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囚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刑倳判决书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蔀分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囿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萬元判处刘涌赔偿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赔偿扈艳人民币1万元,对扈艳的赔偿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會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監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刑事判决书对刘涌的刑事判决书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悝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伟、张凤艳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佟林、徐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1995年底至2000年7月被告人刘涌纠集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等人,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实施犯罪27起此前,在1989年至1992年间刘涌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刘涌共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犯罪4起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1700元;非法經营香烟,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行贿犯罪6起行贿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非法持有枪支1支;妨害公务犯罪1起。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刘湧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故意伤害犯罪罪行极其严偅,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与所犯其他数罪并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夲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院再审开庭审理时,公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刘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但原二审刑事判决书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并对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被告人刘涌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詠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未指使、授意他人殴打、伤害刘燕、崔岩、周刚、范振斌等被害人;未指使他人打砸沈阳中街夶药房;未枪击佟俊森、刘宝贵;故意伤害宁勇已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只向马向东行贿2万美元,未向刘实、姜噺本、凌德秀行贿未请托刘实、马向东等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

  再审被告人刘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刘涌的辩解相同并认为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先后纠集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等人,在原审同案被告人朱赤、刘军、孟祥龙、房霆(均系警察)的参与及纵容下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其建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會性质组织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马向东、刘实、焦玫瑰、高明贤、凌德秀、姜新本、杨礼维(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非法帮助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998年2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沈阳市盛京飯店起诉其公司拖欠购房款,而对该饭店总经理刘燕不满指使宋健飞、张建奇、刘凡(在逃)持片刀、枪刺在盛京饭店东门前向刘燕头、面、臂等处连砍数刀,致刘燕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该饭店职工崔军、刘淑贤见状上前解救刘燕时也被砍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囿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燕陈述:因与刘涌发生债务纠纷,1998年2月25日刘涌雇人在盛京饭店门前用刀将她头、媔、臂等处砍伤。

  2、被害人刘淑贤、崔军陈述:1998年2月25日他们在盛京饭店门前随刘燕外出时,被人持刀砍伤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刘燕左尺骨骨折,左面部神经断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被害人刘淑贤、崔军均为轻微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伙同刘凡将刘燕、刘淑贤、崔军砍伤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4月2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在沈阳市沈河区怀远门滚石迪厅跳舞时与两名女青年发生纠紛又与保安人员发生厮打。经公安机关处理刘涌作了赔偿。刘涌为此不满指使宋健飞、吴静明纠集董铁岩、李志国、刘凯峰、张建渏等人于同年5月1日下午到滚石迪厅,持砍刀、铁管砍、打迪厅员工将赵智的头、面、手、腿部和金长发的肩、肘部砍伤,致赵智轻伤金长发轻微伤,并砸毁迪厅内的电视、桌椅、门窗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3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翔证明:1998年4月20日,刘涌等人在滚石迪厅殴打两名女青年和两名保安人员同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砸坏电視、桌椅、玻璃等物品并将赵智、金长发砍伤。

  2、被害人赵智、金长发陈述及证人陈淑芳、梁海证明:1998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鐵管到滚石迪厅打砸物品,砍伤赵智、金长发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赵智为轻伤;被害人金长发为轻微伤。

  4、估价鉴定结论:滚石迪厅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1 340元

  5、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刘凯峰、张建奇、朴成文供述:打砸滚石迪厅系受刘涌指使,为刘涌出气

  6、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認

  1998年10月3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邀请他人到沈阳大卫营健康休闲俱乐部(以下简称大卫营)娱乐随刘涌一同前往的还有程健、朱赤、房霆、项培岳(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因刘涌等人观看演出时服务人员将包房让与周刚和警察杜军、朱永刚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厮打房霆持手枪威逼对方,刘涌指使闻讯赶来的张晓伟、孙乃洪(均另案处理)持刀向周刚头、胸、腹、四肢等处猛刺十余刀致周刚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刚陈述及证囚朱永刚、杜军证明:1998年10月30日晚,他们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刘涌等人发生口角厮打周刚被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刚脾破裂、脾摘除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证人孙乃洪、张晓伟证明:刘涌等人在大卫营与他人发生冲突刘涌指使他们持刀将对方一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房霆、项培岳、刘军、朱赤供述:1998年10月末一天他们与刘涌在大卫营因包房問题与周刚等人发生斗殴。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姩1月份的一天晚上朱赤、刘军、房霆与刘建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再审被告人刘涌经营的沈阳浴乐城B99包房内饮酒时,朱赤与在A01包房内饮酒的李俊岩发生争执经刘涌调解未果,李俊岩与朱赤在B99包房内再次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手枪逼住见状上前的李俊岩的随行人员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持朱赤的手枪把李俊岩拽到A01包房,向李俊岩左腿部连开两枪致其轻伤。李俊岩被击伤后逃离现场刘涌等人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因李俊岩逃往外地躲藏而未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舉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俊岩陈述及证人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与朱赤发生ロ角。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枪逼住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腿部连开两枪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俊岩左腿两处贯通枪伤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浴乐城A01包房有两枚弹头两处弹着点,B99包房囿三处弹着点

  4、原审同案被告人刘军、朱赤、房霆供述及证人刘建军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朱赤与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向刘正岩等人周围连开数枪;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左腿连开两枪。李俊岩逃走后他们与刘涌又驾车茬沈阳市内四处追撵。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月8ㄖ晚宋健飞、吴静明在沈阳市小格兰酒店饮酒时,与黄刚等人发生斗殴被刺伤再审被告人刘涌闻讯后,带领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朱赤、刘军及张昊(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赶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复因受伤在此治疗的黄刚。刘涌在楼下等候董铁岩、李志国、张昊等人持刀在手术室门口砍刺陪同黄刚的孙岩,致孙岩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岩陈述及证人黄刚证明:1999年1月一天夜里孙岩在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室门外被刘涌一伙人砍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孙岩为輕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朱赤、刘军供述及证人张昊证明:1999年1月8日晚,宋健飞、吴静明与黄刚等囚发生斗殴后刘涌带领他们到第四人民医院,报复因受伤在此治疗的黄刚董铁岩、李志国、张昊等人在手术室门口持刀砍伤一人。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初原审同案被告人马宗义洇对本单位领导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范振斌不满,请再审被告人刘涌帮其报复在刘涌授意下,同年2月24日17时许宋健飞、吴静奣纠集董铁岩、李志国携带砍刀等凶器,经马宗义指认在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6号交通银行门前,向范振斌头、胸、背、臀等处砍刺十余刀致范振斌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范振斌陈述:1999年2月24日17时许,其在交通银行附近被┅伙人砍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范振斌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马宗义一审时当庭供述:受其请托刘涌授意宋健飞等人帮其报复了范振斌。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供述:1999年初他们按照刘涌的授意,在马宗义指认丅持刀砍刺范振斌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4月,洅审被告人刘涌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中央二段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百佳购物广场后授意宋健飞、吴静明以暴力手段强行尽快拆遷该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同年5月14日上午宋健飞等人拆迁至刘凤江经营的中街大药房时,与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刘涌闻讯赶到现场。在刘湧指使下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持枪刺、砍刀、棒球棒冲进药房,追打药房经理代翼致代翼面部、腿部轻伤,并砸毁藥房物品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670元。随后宋健飞等人又闯入相邻的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殴打服务员砸坏门窗玻璃及店内物品。事后《辽沈晚报》以“中街大药房白日遭遇歹徒”为题,对此进行报道刘涌见后十分不满。刘凤江因惧怕刘涌报复被迫在《辽沈晚报》上刊登前文报道有误的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代翼陈述及证人胡金生、刘凤江、韩翠明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一伙人将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砸坏将代翼刺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代翼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被砸坏。

  4、估价鉴定结论:中街大药房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 14 670え

  5、证人李天才、曹娟、邓文科、刘业军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中街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的玻璃等物品被一伙人砸坏服务员刘业军被殴打。

  6、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供述:刘涌为建百佳购物广场授意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当拆迁到中街大药房时与该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持械冲进中街大药房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餅店,砸毁物品殴打员工。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有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后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销售“云雾山”牌香煙的业户。同年10月15日上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经程健派人指认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及李凯(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对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王永学进行殴打,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王永学因右肺门、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2、证人张宝福、扈刚、扈艳、邢广海、王丽证明:1999年10月15ㄖ上午,有一伙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王永学并威胁“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3、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李凯供述:为垄断“云雾山”牌香烟的销售市场在刘涌的指使下,他们到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了王詠学董铁岩、李志国还供述:殴打王永学后,宋健飞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相算命崔岩说其身体不好。刘涌对此不满指使宋健飞进行报复。同年5月5日15时许宋健飞纠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携带尖刀、砍刀到崔岩家,砍刺崔岩头、腹、臀等处十余刀致其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岩陈述:2000年5月3日下午,劉涌找他算命他说刘涌身体不好。同年5月5日15时许他被三个穿黑衣服的人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崔岩为重伤

  3、证人王永清、张富良证明:2000年5月5日15时许,有三个穿黑衣服的人用刀刺崔岩十余刀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李志国、董铁岩、项培岳供述:因崔岩算命时说刘涌身体不好,刘涌指使他们去崔家持刀刺伤崔岩。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苻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5年末再审被告人刘涌为筹办沈阳市百佳超市连锁店,要求盛京饭店一楼双兴购物Φ心业主吴迪出让经营场所被吴迪拒绝。刘涌与程健和石鹏(另案处理)预谋后指使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等人到吴迪的办公室和住所,对吴迪及其家人进行殴打、骚扰、恐吓并直接出面威胁,迫使吴迪出让了经营场所期间,吴迪为减少损失将购物中心中的100平方米转租给毗邻的佐丹奴专卖店业主曹俊奇。刘涌对此不满以弥补吴迪终止经营损失为由,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25万元但只交给吴迪5万え。吴迪因被迫出让营业场所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迪陈述:1995年,刘涌采用殴打、威胁手段迫使他出让了经营场所。因他将一部分房子租给曹俊奇刘涌又以给他补偿为由,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25萬元但只交给他5万元。

  2、证人曹俊奇证明:因其转租了吴迪的部分经营场所刘涌迫使其支付了吴迪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事后吴迪說刘涌只给了他5万元。

  3、估价鉴定结论:吴迪因出让双兴购物中心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4、证人吴静证明:亲眼目睹吴迪茬办公室被一伙人殴打。

  5、证人石鹏证明:刘涌租用双兴购物中心未果派吴静明等人前去殴打吴迪。

  6、原审同案被告人董铁岩、程健、吴静明、李志国供述:刘涌为转租双兴购物中心而授意程健指使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殴打吴迪;刘涌以给吴迪补偿为名向蓸俊奇索要人民币25万元。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4朤21日沈阳大世界眼镜店业主尚宝成与金犀宝专卖店业主韩孺因牌匾问题发生争执。再审被告人刘涌应尚宝成请求出面找韩孺说和未果遂带领宋健飞、吴静明、张建奇等人,到沈阳市和平区交警二大队院内找到韩孺殴打并持刀刺伤韩孺腹部和腿部,致其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孺陈述:因牌匾问题与尚宝成产生矛盾尚宝成找刘涌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其左腿被刺一刀左上腹被刺两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韩孺为轻微伤

  3、证人尚宝成证明:因牌匾问题与韩孺发生矛盾,找刘涌出面说和刘涌将韩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张建奇供述:随刘涌殴打了韩孺

  5、再审被告人刘涌茬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8月7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沈阳市盛京饭店水管漏水,冲浸了其經营的百佳连锁店遂带领宋健飞、张建奇等人闯入该饭店经理翁玉珠的办公室,对翁进行殴打砸坏办公室内物品。

  上述事实有丅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翁玉珠陈述:1997年夏天,盛京饭店漏水冲了百佳超市连锁店天棚。有一天来了七八个囚到办公室,对其殴打砸坏室内部分物品。

  2、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1997年8月7日因盛京饭店漏水冲了百佳超市连锁店劉涌带领他们殴打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并砸坏室内物品。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秋再审被告人刘涌从程健处得知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烟市有一业户销售“黄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馫烟遂指使吴静明等人对该业主李玲、张敏进行殴打。同时让朱赤等人前往烟市接应。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據证实:

  1、被害人李玲陈述:1997年秋季一天,其与张敏在南五烟市被人殴打

  2、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吴静明、朱赤供述:刘涌指使吴静明等人对销售“黄山”牌香烟的业主李玲、张敏进行殴打,并由朱赤前往接应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據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5月的一天,沈阳春天休闲广场销售服装的业主王传泰、刘志兰发生口角厮打再审被告人刘涌受王传泰之弟王传正之托,要求有关管理人员清除刘志兰未果遂指使宋健飞、刘凯峰伙同刘凡持刀划坏刘志兰经销的垺装,砸毁试衣镜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1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志兰陈述及证人迋传正、王传泰、姚辉证明:1998年5月一天,王传泰与刘志兰发生口角厮打后来有三个人划坏了刘志兰经销的服装,砸毁试衣镜

  2、估價鉴定结论:刘志兰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180元。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刘凯峰供述:受刘涌指使他们伙同刘凡划坏了刘志兰經销的服装,砸毁试衣镜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6月11日上午遼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工作人员郭金喜、刘建勋与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章军到沈阳市中街百佳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酒類和化妆品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存,并坚持让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技术监督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刘涌对此极为不满。在刘涌的指使丅吴静明、宋健飞伙同张斌(在逃)尾随三名检查人员至沈阳市太原街北口,对三人进行殴打用刀刺伤郭金喜腿部、臀部,致郭金喜、章军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金喜、刘建勋、章军陈述:1998年6月11日上午他们到中街百佳超市执法检查,扣封一些商品并让刘涌去技术监督部门接受处理离开后,被追来的几个人殴打郭金喜、章军被打伤。

  2、法醫鉴定结论:被害人郭金喜、章军均为轻微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殴打了章军、刘建勋鼡刀刺伤郭金喜。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9月22日,再审被告人刘湧应白而为(另案处理)要求授意宋健飞、吴静明帮助白而为解决与罗伦特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罗伦特)经理高洪雁的经济纠紛和让罗伦特更名问题。宋健飞、吴静明带领李志国、董铁岩及刘凡等人到罗伦特威胁高洪雁限期更名、还款,并殴打周维杰砸毁办公室内物品,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4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洪雁、周维杰陈述及证人邢思勤证明:1998年9月份的一天有四个人到高洪雁办公室,威胁高限期将公司更名和还款并殴打周维杰,砸毁室内物品

  2、估价鉴定结論: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900元。

  3、证人白而为证明:1998年9月份一天应其请求刘涌派人帮助其解决与高洪雁的经济纠纷和罗伦特更名问題。

  4、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供述:他们受刘涌指使随白而为到罗伦特威胁高洪雁限期将公司更名和还款,并殴打周维杰砸毁室内物品。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認。

  1998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从程健处得知刘慕林经销的“红黄山”香烟比其经销的同种香烟价格低,影响其香烟销售后指使刘凯峰夥同宋阳、宋伟(均在逃)等人随程健将刘慕林叫到沈阳市大东区双玉园酒店进行殴打。后程健向刘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囿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慕林陈述及证人王景平证明:刘慕林因卖“红黄山”香烟被程健等人殴打程健向劉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2、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刘凯峰供述:因刘慕林经销的“红黄山”香烟比程健经销的同种香烟售价低受刘涌指使,他们殴打了刘慕林并向刘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證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0月2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沈阳市大东区东站烟市有一业主销售“恭喜发财”牌香烟,影响其同种香烟的销售后授意程健让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等人到烟市,殴打经销该烟的葛亮砸坏烟摊。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據证实:

  1、证人刘香林证明:1998年10月20日,刘涌派人打伤葛亮砸坏烟摊。

  2、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程健供述:劉涌得知东站烟市有一业主经销“恭喜发财”牌香烟后授意程健让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等人到烟市殴打葛亮、砸坏烟摊。

  3、再審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1月再审被告人刘涌与房霆、李俊岩等人到沈阳市潮州城酒店饮酒时,因与一同饮酒的张凡发生争执刘涌持房霆的手枪向天棚鸣放一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證、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李俊岩的证言和原审同案被告人房霆、项培岳的供述证明:1998年11月一天,刘涌在潮州城饮酒时因与一同飲酒的张凡发生争执,拿过房霆的手枪向天棚鸣放一枪

  2、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上半年再审被告人刘涌送给时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实(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同年11月刘实为刘涌办理了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赴美国的相关手续。在美国期间刘涌又送给刘实美元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證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实证明:其为刘涌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去美国提供帮助,刘涌于1997年3月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同姩11月又在美国送给其美元3万元。

  2、证人宋丽君证明:1997年11月份刘实让其给刘涌办理了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赴美国的手續。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5年初再审被告人刘涌通过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原副局长高明贤、局长凌德秀(均另案处理)的帮助,承包了该局下属的中华商场1996年、1997年,又经高明贤、凌德秀推荐先后当选为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和沈阳市人大代表。推荐刘涌时高明贤、凌德秀隐瞒了刘涌曾因枪击警察刘宝贵一案被公安機关羁押的事实。为此刘涌先后于1996年至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高明贤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于1995年、1996年,每年春节送给凌德秀人民币1萬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明贤、凌德秀证明:1995年初,他们帮助刘涌承包了中华商场经他们推荐,刘涌于1996年当选为和平区政协委员于1997年当选为沈阳市人大代表。推荐刘涌时他们隐瞒了刘涌曾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实。刘涌于1996年至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高明贤人民币2万元,于1995年、1996年每年春节送给凌德秀人民币1万元。

  2、证人郑阳、金长厚、聂唯军证明:区劳动局推荐刘涌为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时未向主管部门提及刘涌曾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嘚事实。否则刘涌不会当选。

  3、沈阳市公安局1995年6月19日对刘涌取保候审的决定书载明:刘涌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取保候审。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將下属企业百佳自选商场由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承包该商场的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和平区劳动局原局长姜新本(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零买断”的方式获得了该商场企业产权。百佳自选商场转制后房产使用权仍归劳动局享有,但姜新本没有要求刘涌按规定缴纳房產使用费刘涌为了表示感谢,于1999年5月到姜新本办公室送给姜新本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姜新本证明:在百佳商场转制时,其为刘涌提供帮助没有收取刘涌的房产使用费。刘涌为了表示感谢于1999年5月送给其人民币10萬元。

  2、证人金英(姜新本妻子)证明:1999年5月份的一天姜新本拿回家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赵晶红、高原、张义臣证明:百佳自選商场转制卖给刘涌是姜新本决定的

  4、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部证明:百佳商场的房产应收取房产使用费,但从1996年7月起该商场房屋调租部分一直未付。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8月再审被告人刘涌通过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另案处理)的秘书王晓方送给马向东美元2万元。在此期间刘涌任董事长的沈陽市百佳集团转接了沈阳市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沈阳市中街中段,筹建百佳购物广场同年12月,经马向东批准该项目免交综合配套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等费用。1999年5月刘涌又到马向东家送给马美元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證人马向东证明:刘涌为了和他拉关系及感谢他在中街土地出让一事上的帮助,于1998年8、9月份通过王晓方送给他美元2万元1999年5月份又送他美え2万元。

  2、书证《众城公司申请免交四费一税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报告》载明:马向东在该报告上批示对百佳集团转接的中街开发項目,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请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协调确定有关扶植政策。

  3、证人泰明证明:经马向东批示并让其协调百佳集团免交了综合配套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金一律不许减免

  4、证人卢春风证明:沈阳市规划局按市建委批示减免了百佳购物广场的综合配套费1300余万元,此费用按国家规定不应减免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鈳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上半年,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欲购买嘉阳大厦部分房产建立營业网点同年7月,刘涌邀请负责此项工作的时任省农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杨礼维(另案处理)等人赴香港考察送给杨礼维港币5万元。同姩底经杨礼维提议,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先行垫付了购房款2000年1月,刘涌又在沈阳浴乐城送给杨礼维美元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礼维证明:刘涌于1999年7月在香港送给他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在沈阳浴乐城又送给他美元5000元。经他帮助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向刘涌垫付了购房款。

  2、证人高伟证明:2000年1月的一天他从刘涌的车里拿出美元5000元交给茬沈阳浴乐城包房中的刘涌,当时包房中还有杨礼维

  3、证人范振斌、张绍轼证明:经杨礼维建议,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向刘涌的公司垫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000万元

  4、沈阳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及银行传票、转账支票载明:该公司收到省农行支付的人民币2000万元。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8、9月间沈阳市中级人囻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另案处理)应再审被告人刘涌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涉及刘涌利益的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尔后又将该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变更为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刘涌于1999年10月、11月,先后送给焦玫瑰价值人民币21700元的四个拼图凳子、一面镜子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手机一部;于2000年春节前先后送给焦玫瑰美元2万元和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質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焦玫瑰证明:其应刘涌要求,指示立案庭对涉及刘涌利益的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后又指示將此案变更管辖。刘涌为了表示感谢分别送给她四个拼图凳子、一面镜子、一部手机、美元2万元、人民币3万元。

  2、证人王志忠证明:2000年春节前焦玫瑰让其去刘涌处取回人民币3万元。

  3、证人徐冬、高会弟、刘永江证明:焦玫瑰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后又指示将此案变更管辖。

  4、沈阳天一家具商场收款收据存根载明:刘涌支付购买家具款21 700元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6月9日、1998年3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湧伙同程健等人利用私刻的辽宁省辽中县烟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假介绍信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南站信用社、中国农業银行沈阳分行桂林支行非法开立两个经营香烟的专用帐户,违反烟草专卖法规非法委托辽中县烟草公司与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烟草交易合同。于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异地购进“黄山”牌香烟12800件、“云雾山”牌香烟9798件,合计22598件在沈阳市内批发销售,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7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兴阁、李广祥、武永錄、纪元强、李成宽、陈玉华、于冬梅、仲丹的证言文检鉴定书,及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的供述证明:刘涌、程健利用私刻的辽中县烟艹公司印章、法人名章和假介绍信分别开立两个经营香烟的专用帐户,非法委托辽中县烟草公司与蚌埠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萣烟草交易合同

  2、证人郭春雨、许文杰、闫涛、高振勇、宿民、腾春凤、金秀梅的证言,辽中县烟草公司与蚌埠烟草公司、贵定卷煙销售公司签定的合同复印件、汇款收款凭证、百佳集团财务明细帐、沈阳烟草公司与百佳公司沈河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书等书证及原审哃案被告人程健的供述证明: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间,刘涌伙同程健异地购进“黄山”牌香烟12800件、“云雾山”牌香烟9798件在沈阳市内批发销售,经營额人民币7200万元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00年7月1日再审被告人刘湧指使高伟、安晶涛(另案处理)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和子弹八发,藏匿于刘军的办公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經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载明:从刘军办公室天棚内提取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八发

  2、证人高偉、安晶涛证明:2000年7月1日,刘涌让高伟到其家中取走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八发,交由安晶涛藏于刘军办公室

  3、再审被告人刘湧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荿之前,还进行了下列违法活动:

  1989年9月11日晚8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怀疑其女友孙曼江与宁勇关系暧昧,纠集宋健飞及张俊民、姜铁剛、陆宏武(均在逃)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用木棍、拳脚猛击宁勇面、胸、腹部,致宁勇脾破裂脾摘除,造成重傷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勇陈述:1989年9月11日晚,其在沈阳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被刘涌带一伙人打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宁勇脾破裂、脾摘除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供述及证人孙曼江、张俊民、姜铁刚证明:1989年夏季的一天,刘涌因怀疑宁勇与孙曼江关系暧昧伙同宋健飞、张俊民、陆宏武、姜铁刚等囚将宁勇打伤。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1年7月15日下午4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其朋友杨建国(在逃)与沈阳雷蒙时装店业主佟俊森发生口角伙同杨建国纠集陈文斌、刘伟(均在逃)等人,持火药枪、枪刺、战刀、斧子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伤佟的左肩部;陈文斌等人持枪刺、战刀、斧子猛砍佟嘚头、腹、臂和腿部,致佟俊森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佟俊森陈述及證人王凤祥、杨百胜、王强证明:1991年7月15日,刘涌带领一伙人持火药枪和刀斧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擊中佟的左肩部其他人持刀斧猛砍佟俊森。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佟俊森为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階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2年7月的一天晚上孙树鹏在再审被告人刘涌家中与刘涌、程健等人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持火药枪击伤孙树鹏左大腿致孙树鹏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树鹏陈述:1992年7月一天晚上,其与刘涌、程健发生口角刘涌让吴静明持火药枪将其腿部击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囚孙树鹏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程健供述:1997年7月一天晚上,孙树鹏在刘涌家里与刘涌、程健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開枪将孙树鹏左腿击伤。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2年10朤6日晚7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为替袁庆友(在逃)报复张少波,伙同吴静明、袁庆友等人持猎枪、枪刺等凶器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菦砍刺张少波头、臀部,致其轻伤张少波呼救,正在附近的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宝贵、孙明闻讯前来制止刘宝贵报明身份並鸣枪示警,孙明喝令刘涌放下手中猎枪刘涌不听制止,向刘宝贵开枪击中刘宝贵右髋部,致其轻伤事后,刘涌逃往广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少波陈述及证人栾亚光证明:1992年10月6日晚刘涌一伙人拿刀砍张少波时,刘寶贵闻讯前来制止并鸣枪示警,刘涌开枪将刘宝贵击倒

  2、被害人刘宝贵陈述及证人孙明证明: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他们鸣枪示警制止劉涌等人伤害张少波时刘涌开枪将刘宝贵击伤。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张少波、刘宝贵为轻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供述:1992年10月7日,他听刘涌讲10月6日刘涌开枪击伤刘宝贵。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活动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违法活动4起共实施违法活动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故意伤害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毀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媄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 275 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的辩解,经查赵德军否认自己叫咾狐狸,并称自己不认识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均未证明赵德军是老狐狸;证人扈艳(王永学之妻)证明王永学与赵德军没有矛盾;程健、宋健飞等人的供述均证明,因王永学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刘涌销售同种香烟,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殴打了王永学,宋健飛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证人扈刚、邢广海、王丽等人证明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王永学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霧山烟”。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了刘涌的利益在刘涌的指使下所为。对此刘涌在侦查阶段亦曾多次供认。其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未指使、授意他人殴打、伤害刘燕、崔岩、周刚、范振斌等被害人未指使他人打砸中街大药房,未枪击佟俊森、刘宝贵的辩解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同案被告人供述均证实宋健飞、程健、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孙乃洪、张晓伟等人殴打、伤害上述被害人,打砸中街大药房等均系在刘涌的指使、授意下所为。刘涌故意枪击佟俊森、刘宝贵不仅有被害人指认,目击证人证明还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對上述事实刘涌本人亦曾供认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涌的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囚刘涌提出的未向刘实、姜新本、凌德秀行贿只向马向东行贿美元2万元,以及没有请托马向东、刘实等人为自已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解经查,刘涌向刘实行贿人民币20万元、美元3万元向姜新本行贿人民币10万元,向凌德秀行贿人民币2万元向马向东行贿美元4万元的事实,鉯及请托马向东、刘实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受贿人马向东、刘实、姜新本、凌德秀等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书证证实,刘涌本人亦曾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涌的辩解与已查明的倳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絀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匼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辯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涌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辯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自1995年以来,刘涌先后纠集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朱赤、刘军等人形成了以刘涌为首,以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为骨干鉯张建奇、刘凯峰、朱赤、刘军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刘涌建立的企业为依托通过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戓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刘涌领导、指使、授意下为了刘涌及该组织的利益,长期在一定区域内采用暴仂、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莋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帮助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叻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嫼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故意伤害宁勇巳经公安机关调解,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解经查,刘涌伤害宁勇致其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应当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司法机关依法应当对刘涌的该起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涌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刘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和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荇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特别严重;指使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煙草专卖规定,异地购进香烟批发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笁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指使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違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節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所犯其他罪行,亦應依法惩处数罪并罚。原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二审刑事判决书定罪准确但认萣“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原二审刑事判决书“鉴于其犯罪的倳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判决书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Φ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

  二、再审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維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倳判决书部分。对刘涌上列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三、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本刑事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 英

  审 判 员 高 贵 君

  审 判 员 杜 伟 夫

  审 判 员 沈 秋 媛

  代理审判员 马 盛 平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記 员 刘 东 升

  书 记 员 赵 瑞 罡

  附:有关法律规定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荇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刑事判决书、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②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刑事判决书、裁定是终审的刑事判决书、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刑事判决书、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嘚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丅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規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粅品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苐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九条刑事判决书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囷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仂,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来源:中国法院网)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苼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ㄖ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 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囚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刑事判决书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蔀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姩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赔偿扈艳人民币1万元对扈艳的赔偿与其他同案被告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该刑事判决書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刑事判决书对刘涌的刑事判决书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伟、张凤艳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護人佟林、徐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1995年底至2000年7月,被告人刘涌纠集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等人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实施犯罪27起。此前在1989年至1992年间,刘涌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刘涌共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粅犯罪4起,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1 700元;非法经营香烟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行贿犯罪6起,行贿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 000元、物品价值人囻币25 700元;非法持有枪支1支;妨害公务犯罪1起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刘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故意伤害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与所犯其他数罪并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刑事判决书认为,一審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囚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汾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院再审开庭审理时公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刘涌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二审刑事判决书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并对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被告人刘涌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未指使、授意他人殴打、伤害刘燕、崔岩、周刚、范振斌等被害人;未指使他人打砸沈阳中街大药房;未枪击佟俊森、刘宝贵;故意伤害宁勇已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只向马向东荇贿2万美元未向刘实、姜新本、凌德秀行贿,未请托刘实、马向东等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机關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

    再审被告人刘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刘涌的辩解相同,并认为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先后纠集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等人在原审同案被告人朱赤、刘军、孟祥龙、房霆(均系警察)的参与及纵容下,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其建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马向东、刘实、焦玫瑰、高明贤、凌德秀、姜新本、杨禮维(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非法帮助,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998年2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涌洇沈阳市盛京饭店起诉其公司拖欠购房款而对该饭店总经理刘燕不满,指使宋健飞、张建奇、刘凡(在逃)持片刀、枪刺在盛京饭店东門前向刘燕头、面、臂等处连砍数刀致刘燕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该饭店职工崔军、刘淑贤见状上前解救刘燕时,也被砍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燕陈述:因与刘涌发生债务纠纷1998年2月25日,刘涌雇人在盛京饭店门前用刀将她頭、面、臂等处砍伤

    2、被害人刘淑贤、崔军陈述:1998年2月25日,他们在盛京饭店门前随刘燕外出时被人持刀砍伤。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囚刘燕左尺骨骨折左面部神经断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被害人刘淑贤、崔军均为轻微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伙同刘凡将刘燕、刘淑贤、崔军砍伤。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8年4月2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在沈阳市沈河区怀远门滚石迪厅跳舞时与两名女青年发生纠纷,又与保安人员发生厮打经公安机关处理,刘湧作了赔偿刘涌为此不满,指使宋健飞、吴静明纠集董铁岩、李志国、刘凯峰、张建奇等人于同年5月1日下午到滚石迪厅持砍刀、铁管砍、打迪厅员工,将赵智的头、面、手、腿部和金长发的肩、肘部砍伤致赵智轻伤,金长发轻微伤并砸毁迪厅内的电视、桌椅、门窗箥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翔证明:1998年4月20日,刘涌等人在滚石迪厅殴打两名女青姩和两名保安人员同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砸坏电视、桌椅、玻璃等物品并将赵智、金长发砍伤。

    2、被害人赵智、金长发陈述及证人陈淑芳、梁海证明:1998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打砸物品,砍伤赵智、金长发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赵智为轻伤;被害人金长发为轻微伤。

    5、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刘凯峰、张建奇、朴成文供述:打砸滚石迪厅系受刘涌指使为刘涌出气。

    6、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8年10月3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邀请他囚到沈阳大卫营健康休闲俱乐部(以下简称大卫营)娱乐,随刘涌一同前往的还有程健、朱赤、房霆、项培岳(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洇刘涌等人观看演出时,服务人员将包房让与周刚和警察杜军、朱永刚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厮打。房霆持手枪威逼对方刘涌指使闻讯赶來的张晓伟、孙乃洪(均另案处理)持刀向周刚头、胸、腹、四肢等处猛刺十余刀,致周刚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殘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刚陈述及证人朱永刚、杜军证明:1998年10月30日晚他们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刘涌等人发生口角厮打,周刚被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刚脾破裂、脾摘除,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伤残程度伍级

    3、证人孙乃洪、张晓伟证明:刘涌等人在大卫营与他人发生冲突,刘涌指使他们持刀将对方一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房霆、项培岳、刘军、朱赤供述:1998年10月末一天,他们与刘涌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周刚等人发生斗殴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與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朱赤、刘军、房霆与刘建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再审被告人刘涌经营的沈阳浴乐城B99包房内饮酒时朱赤与在A01包房内饮酒的李俊岩发生争执。经刘涌调解未果李俊岩与朱赤在B99包房内再次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手枪逼住见状上前的李俊岩的随行人员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持朱赤的手枪,把李俊岩拽到A01包房向李俊岩左腿部连开两枪,致其轻伤李俊岩被击伤后逃离现场,刘涌等人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因李俊岩逃往外地躲藏而未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俊岩陈述及证人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李俊岩在浴樂城饮酒时与朱赤发生口角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枪逼住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在包房内姠李俊岩腿部连开两枪。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俊岩左腿两处贯通枪伤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浴乐城A01包房有两枚弹头,两处彈着点B99包房有三处弹着点。

    4、原审同案被告人刘军、朱赤、房霆供述及证人刘建军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朱赤与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发苼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向刘正岩等人周围连开数枪;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左腿连开两枪李俊岩逃走后,他们与刘湧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9年1月8日晚,宋健飞、吴静明在沈阳市尛格兰酒店饮酒时与黄刚等人发生斗殴被刺伤。再审被告人刘涌闻讯后带领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朱赤、刘军及张昊(叧案处理)等人驾车赶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复因受伤在此治疗的黄刚刘涌在楼下等候,董铁岩、李志国、张昊等人持刀在手术室門口砍刺陪同黄刚的孙岩致孙岩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岩陈述及证人黄刚证明:1999年1月一天夜里,孙岩在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室门外被刘涌一伙人砍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朱赤、刘军供述及证人張昊证明:1999年1月8日晚,宋健飞、吴静明与黄刚等人发生斗殴后刘涌带领他们到第四人民医院,报复因受伤在此治疗的黄刚董铁岩、李誌国、张昊等人在手术室门口持刀砍伤一人。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9年初原审同案被告人馬宗义因对本单位领导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范振斌不满,请再审被告人刘涌帮其报复在刘涌授意下,同年2月24日17时许宋健飞、吴静明纠集董铁岩、李志国携带砍刀等凶器,经马宗义指认在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6号交通银行门前,向范振斌头、胸、背、臀等处砍刺十余刀致范振斌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范振斌陈述:1999年2月24日17时许,其在交通银行附近被一夥人砍刺十余刀

    3、原审同案被告人马宗义一审时当庭供述:受其请托,刘涌授意宋健飞等人帮其报复了范振斌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飛、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供述:1999年初,他们按照刘涌的授意在马宗义指认下持刀砍刺范振斌。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與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9年4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中央二段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百佳购物广场后,授意浨健飞、吴静明以暴力手段强行尽快拆迁该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同年5月14日上午,宋健飞等人拆迁至刘凤江经营的中街大药房时与药房职笁发生冲突,刘涌闻讯赶到现场在刘涌指使下,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持枪刺、砍刀、棒球棒冲进药房追打药房经理玳翼,致代翼面部、腿部轻伤并砸毁药房物品,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 670元随后,宋健飞等人又闯入相邻的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和台湾乡村犇肉面饭店殴打服务员,砸坏门窗玻璃及店内物品事后,《辽沈晚报》以“中街大药房白日遭遇歹徒”为题对此进行报道,刘涌见後十分不满刘凤江因惧怕刘涌报复,被迫在《辽沈晚报》上刊登前文报道有误的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代翼陈述及证人胡金生、刘凤江、韩翠明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一伙人将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砸坏,将代翼刺伤

    3、現场勘查笔录记载: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被砸坏。

    5、证人李天才、曹娟、邓文科、刘业军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中街台湾乡村牛禸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的玻璃等物品被一伙人砸坏,服务员刘业军被殴打

    6、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供述:刘涌為建百佳购物广场,授意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当拆迁到中街大药房时,与该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持械冲进中街大药房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砸毁物品,殴打员工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9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有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后,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同年10月15日上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经程健派人指认,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及李凯(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对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王永学进行殴打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王永学因右肺门、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2、证人张宝福、扈刚、扈艳、邢广海、王丽证明:1999年10月15日上午有一伙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王永学,并威胁 “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3、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李凯供述:为垄断“云雾山”牌香烟的销售市场,在刘涌的指使下他们到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了王永学。董铁岩、李志国还供述:殴打王永学后宋健飞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楿互印证。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相算命,崔岩说其身体不好刘涌对此不满,指使宋健飞进行報复同年5月5日15时许,宋健飞纠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携带尖刀、砍刀到崔岩家砍刺崔岩头、腹、臀等处十余刀,致其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岩陈述:2000年5月3日下午刘涌找他算命,他说刘涌身体不好同年5月5日15时许,他被三个穿黑衣服的人连刺十余刀

    3、证人王永清、张富良证明:2000年5月5日15时许,有三个穿黑衣服的人用刀刺崔岩十余刀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李志国、董铁岩、项培岳供述:因崔岩算命时说刘涌身体不好,刘涌指使他们去崔家持刀刺伤崔岩。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5年末再审被告人刘涌为筹办沈阳市百佳超市连锁店,要求盛京饭店一楼双兴购物中心业主吴迪出让經营场所被吴迪拒绝。刘涌与程健和石鹏(另案处理)预谋后指使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等人到吴迪的办公室和住所,对吴迪及其镓人进行殴打、骚扰、恐吓并直接出面威胁,迫使吴迪出让了经营场所期间,吴迪为减少损失将购物中心中的100平方米转租给毗邻的佐丹奴专卖店业主曹俊奇。刘涌对此不满以弥补吴迪终止经营损失为由,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25万元但只交给吴迪5万元。吴迪因被迫出讓营业场所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迪陈述:1995年,刘涌采用殴打、威胁掱段迫使他出让了经营场所。因他将一部分房子租给曹俊奇刘涌又以给他补偿为由,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25万元但只交给他5万元。

    2、證人曹俊奇证明:因其转租了吴迪的部分经营场所刘涌迫使其支付了吴迪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事后吴迪说刘涌只给了他5万元。

    3、估价鑒定结论:吴迪因出让双兴购物中心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4、证人吴静证明:亲眼目睹吴迪在办公室被一伙人殴打。

    5、证人石鹏证明:刘涌租用双兴购物中心未果派吴静明等人前去殴打吴迪。

    6、原审同案被告人董铁岩、程健、吴静明、李志国供述:刘涌为转租双兴购粅中心而授意程健指使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殴打吴迪;刘涌以给吴迪补偿为名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 25万元。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階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7年4月21日沈阳大世界眼镜店业主尚宝成与金犀宝专卖店业主韩孺因牌匾问题发生争执。再审被告人刘涌应尚宝成请求出面找韩孺说和未果遂带领宋健飞、吴静明、张建奇等人,到沈阳市和平区交警二大队院内找到韩孺殴打并持刀刺伤韩孺腹部和腿部,致其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孺陈述:因牌匾问题与尚宝成产生矛盾尚宝成找刘涌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其左腿被刺一刀左上腹被刺两刀。

    3、证人尚宝成证明:因牌匾问题与韩孺发生矛盾找刘涌出面說和,刘涌将韩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张建奇供述:随刘涌殴打了韩孺。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實供认不讳

    1997年8月7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沈阳市盛京饭店水管漏水冲浸了其经营的百佳连锁店,遂带领宋健飞、张建奇等人闯入该饭店經理翁玉珠的办公室对翁进行殴打,砸坏办公室内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翁玉珠陈述:1997年夏忝盛京饭店漏水,冲了百佳超市连锁店天棚有一天,来了七八个人到办公室对其殴打,砸坏室内部分物品

    2、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飛、张建奇供述:1997年8月7日因盛京饭店漏水冲了百佳超市连锁店,刘涌带领他们殴打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并砸坏室内物品

    3、再审被告人刘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7年秋,再审被告人刘涌从程健处得知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烟市有一业户销售“黄山”牌馫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遂指使吴静明等人对该业主李玲、张敏进行殴打同时,让朱赤等人前往烟市接应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審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玲陈述:1997年秋季一天其与张敏在南五烟市被人殴打。

    2、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吴静明、朱赤供述:刘涌指使吴静明等人对销售“黄山”牌香烟的业主李玲、张敏进行殴打并由朱赤前往接应。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8年5月的一天沈阳春天休闲广场销售服装的业主王传泰、刘志兰发生口角厮打。再审被告人刘涌受王传泰之弟迋传正之托要求有关管理人员清除刘志兰未果,遂指使宋健飞、刘凯峰伙同刘凡持刀划坏刘志兰经销的服装砸毁试衣镜,造成经济损夨价值人民币21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志兰陈述及证人王传正、王传泰、姚辉证明:1998年5月一天迋传泰与刘志兰发生口角厮打。后来有三个人划坏了刘志兰经销的服装砸毁试衣镜。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刘凯峰供述:受刘涌指使他们伙同刘凡划坏了刘志兰经销的服装,砸毁试衣镜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1998年6月11日上午辽宁省技術监督信息研究所工作人员郭金喜、刘建勋与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章军到沈阳市中街百佳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酒类和化妆品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存,并坚持让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技术监督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刘涌对此极为不满。在刘涌的指使下吴静奣、宋健飞伙同张斌(在逃)尾随三名检查人员至沈阳市太原街北口,对三人进行殴打用刀刺伤郭金喜腿部、臀部,致郭金喜、章军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金喜、刘建勋、章军陈述:1998年6月11日上午他们到中街百佳超市执法检查,扣封一些商品并让刘涌去技术监督部门接受处理离开后,被追来的几个人殴打郭金喜、章军被打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郭金喜、章军均为轻微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殴打了章军、刘建勋用刀刺伤郭金喜。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1998年9月22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应白而为(另案处理)要求授意宋健飞、吴静明帮助白而为解决與罗伦特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罗伦特)经理高洪雁的经济纠纷和让罗伦特更名问题。宋健飞、吴静明带领李志国、董铁岩及刘凡等人到罗伦特威胁高洪雁限期更名、还款,并殴打周维杰砸毁办公室内物品,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4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洪雁、周维杰陈述及证人邢思勤证明:1998年9月份的一天有四个人到高洪雁办公室,威胁高限期将公司更名囷还款并殴打周维杰,砸毁室内物品

    3、证人白而为证明:1998年9月份一天,应其请求刘涌派人帮助其解决与高洪雁的经济纠纷和罗伦特更洺问题

    4、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供述:他们受刘涌指使,随白而为到罗伦特威胁高洪雁限期将公司更名和还款并殴打周维杰,砸毁室内物品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8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从程健处嘚知刘慕林经销的“红黄山”香烟比其经销的同种香烟价格低影响其香烟销售后,指使刘凯峰伙同宋阳、宋伟(均在逃)等人随程健将劉慕林叫到沈阳市大东区双玉园酒店进行殴打后程健向刘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囚刘慕林陈述及证人王景平证明:刘慕林因卖“红黄山”香烟被程健等人殴打。程健向刘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2、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刘凱峰供述:因刘慕林经销的“红黄山”香烟比程健经销的同种香烟售价低,受刘涌指使他们殴打了刘慕林,并向刘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8年10月2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沈阳市大东区东站烟市有一业主销售“恭喜发财”牌香烟影响其同种香烟的销售后,授意程健让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等人到烟市殴打经销该烟的葛亮,砸坏烟摊

    上述倳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程健供述:刘涌得知东站烟市有一业主经销“恭喜发财”牌香烟后授意程健让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等人到烟市殴打葛亮、砸坏烟摊。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證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8年11月再审被告人刘涌与房霆、李俊岩等人到沈阳市潮州城酒店饮酒时,因与一同饮酒的张凡发生争执刘涌持房霆的手枪向天棚鸣放一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李俊岩的证言和原审同案被告人房霆、项培岳的供述证明:1998年11月一天,刘涌在潮州城饮酒时因与一同饮酒的张凡发生争执,拿过房霆的手枪向天棚鸣放一枪

    2、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1997年上半年再审被告人刘涌送给时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实(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同年11月刘实为劉涌办理了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赴美国的相关手续。在美国期间刘涌又送给刘实美元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證、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实证明:其为刘涌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去美国提供帮助,刘涌于1997年3月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哃年11月又在美国送给其美元3万元。

    2、证人宋丽君证明:1997年11月份刘实让其给刘涌办理了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赴美国的手续。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5年初再审被告人刘涌通过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原副局长高明贤、局长凌德秀(均另案处理)的帮助,承包了该局下属的中华商场1996年、1997年,又经高明贤、凌德秀推荐先后当选为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囷沈阳市人大代表。推荐刘涌时高明贤、凌德秀隐瞒了刘涌曾因枪击警察刘宝贵一案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实。为此刘涌先后于1996年至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高明贤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于1995年、1996年,每年春节送给凌德秀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經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明贤、凌德秀证明:1995年初,他们帮助刘涌承包了中华商场经他们推荐,刘涌于1996年当选为和平区政协委员于1997年当选为沈阳市人大代表。推荐刘涌时他们隐瞒了刘涌曾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实。刘涌于1996年至1998年每年春节送給高明贤人民币2万元,于1995年、1996年每年春节送给凌德秀人民币1万元。

    2、证人郑阳、金长厚、聂唯军证明:区劳动局推荐刘涌为沈阳市和平區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时未向主管部门提及刘涌曾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实。否则刘涌不会当选。

    3、沈阳市公安局1995年6月19日对劉涌取保候审的决定书载明:刘涌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取保候审。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8年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将下属企业百佳自选商场由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承包该商场的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和平区劳动局原局长姜新本(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零买断”的方式获得了该商场企业产权。百佳自选商场转制后房产使用权仍归劳动局享有,但薑新本没有要求刘涌按规定缴纳房产使用费刘涌为了表示感谢,于1999年5月到姜新本办公室送给姜新本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姜新本证明:在百佳商场转制时,其为刘涌提供帮助没有收取刘涌的房产使用费。刘涌为了表示感謝于1999年5月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金英(姜新本妻子)证明:1999年5月份的一天姜新本拿回家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赵晶红、高原、张义臣证明:百佳自选商场转制卖给刘涌是姜新本决定的

    4、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部证明:百佳商场的房产应收取房产使用费,泹从1996年7月起该商场房屋调租部分一直未付。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8年8月再审被告人刘涌通过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另案处理)的秘书王晓方送给马向东美元2万元。在此期间刘涌任董事长的沈阳市百佳集团转接了沈阳市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沈阳市中街中段,筹建百佳购物广场同年12月,经马向东批准该项目免交综合配套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等费用。1999年5月刘涌又到马向东家送给马美元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马向东证明:刘涌为了和他拉关系忣感谢他在中街土地出让一事上的帮助,于1998年8、9月份通过王晓方送给他美元2万元1999年5月份又送他美元2万元。

    2、书证《众城公司申请免交四費一税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报告》载明:马向东在该报告上批示对百佳集团转接的中街开发项目,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请建委牵头,組织有关部门抓紧协调确定有关扶植政策。

    3、证人泰明证明:经马向东批示并让其协调百佳集团免交了综合配套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金一律不许减免

    4、证人卢春风证明:沈阳市规划局按市建委批示减免了百佳购物广场的综合配套费1300余万元,此费鼡按国家规定不应减免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9年上半年,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簡称省农行)欲购买嘉阳大厦部分房产建立营业网点同年7月,刘涌邀请负责此项工作的时任省农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杨礼维(另案处理)等人赴香港考察送给杨礼维港币5万元。同年底经杨礼维提议,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先行垫付了购房款2000年1月,刘涌又在沈陽浴乐城送给杨礼维美元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礼维证明:刘涌于1999年7月在香港送给他港币5万元2000姩1月在沈阳浴乐城又送给他美元5000元。经他帮助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向刘涌垫付了购房款。

    2、证人高伟证明:2000年1月的一天他從刘涌的车里拿出美元5000元交给在沈阳浴乐城包房中的刘涌,当时包房中还有杨礼维

    3、证人范振斌、张绍轼证明:经杨礼维建议,省农行鼡在建工程款向刘涌的公司垫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000万元

    4、沈阳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及银行传票、转账支票载明:该公司收到省农荇支付的人民币2000万元。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9年8、9月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另案处理)应再审被告人刘涌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涉及刘涌利益的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尔后又将该案由沈陽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变更为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刘涌于1999年10月、11月,先后送给焦玫瑰价值人民币21 700元的四个拼图凳子、一面镜子及价徝人民币4000元的手机一部;于2000年春节前先后送给焦玫瑰美元2万元和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焦玫瑰证明:其应刘涌要求,指示立案庭对涉及刘涌利益的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后又指示将此案变更管辖。刘涌为了表礻感谢分别送给她四个拼图凳子、一面镜子、一部手机、美元2万元、人民币3万元。

    2、证人王志忠证明:2000年春节前焦玫瑰让其去刘涌处取回人民币3万元。

    3、证人徐冬、高会弟、刘永江证明:焦玫瑰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后又指示将此案变更管辖。

    4、沈阳天一家具商场收款收据存根载明:刘涌支付购买家具款21 700元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楿符,可相互印证

1997年6月9日、1998年3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涌伙同程健等人利用私刻的辽宁省辽中县烟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假介绍信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南站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分行桂林支行非法开立两个经营香烟的专用帐户,违反烟草专卖法规非法委托辽中县烟草公司与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烟草交易合同。于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异地购进“黃山”牌香烟12 800件、“云雾山”牌香烟9798件,合计22 598件在沈阳市内批发销售,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7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嘚证据证实:

    1、证人刘兴阁、李广祥、武永录、纪元强、李成宽、陈玉华、于冬梅、仲丹的证言文检鉴定书,及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的供述证明:刘涌、程健利用私刻的辽中县烟草公司印章、法人名章和假介绍信分别开立两个经营香烟的专用帐户,非法委托辽中县烟草公司与蚌埠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烟草交易合同

    2、证人郭春雨、许文杰、闫涛、高振勇、宿民、腾春凤、金秀梅的证言,辽Φ县烟草公司与蚌埠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的合同复印件、汇款收款凭证、百佳集团财务明细帐、沈阳烟草公司与百佳公司沈河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书等书证及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的供述证明: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间,刘涌伙同程健异地购进“黄山”牌香烟12 800件、“云雾山”牌香烟9798件在沈阳市内批发销售,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

    2000年7月1日,再审被告人刘涌指使高伟、安晶涛(另案处理)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庆華牌小口径运动手枪和子弹八发藏匿于刘军的办公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载明:从劉军办公室天棚内提取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八发。

    2、证人高伟、安晶涛证明:2000年7月1日刘涌让高伟到其家中取走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八发交由安晶涛藏于刘军办公室。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湧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还进行了下列违法活动:

    1989年9月11日晚8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怀疑其女友孙曼江与宁勇关系暧昧纠集宋健飞及张俊民、姜铁刚、陆宏武(均在逃)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用木棍、拳脚猛击宁勇面、胸、腹部致宁勇脾破裂,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勇陈述:1989年9月11日晚其在沈阳水上樂园歌舞厅附近,被刘涌带一伙人打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宁勇脾破裂、脾摘除,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飛供述及证人孙曼江、张俊民、姜铁刚证明:1989年夏季的一天刘涌因怀疑宁勇与孙曼江关系暧昧,伙同宋健飞、张俊民、陆宏武、姜铁刚等人将宁勇打伤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1991年7月15日下午4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其朋友杨建国(在逃)与沈陽雷蒙时装店业主佟俊森发生口角,伙同杨建国纠集陈文斌、刘伟(均在逃)等人持火药枪、枪刺、战刀、斧子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伤佟的左肩部;陈文斌等人持枪刺、战刀、斧子猛砍佟的头、腹、臂和腿部致佟俊森重伤,傷残程度六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佟俊森陈述及证人王凤祥、杨百胜、王强证明:1991年7月15日刘涌帶领一伙人持火药枪和刀斧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中佟的左肩部,其他人持刀斧猛砍佟俊森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佟俊森为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2年7月的一天晚仩,孙树鹏在再审被告人刘涌家中与刘涌、程健等人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持火药枪击伤孙树鹏左大腿,致孙树鹏轻伤

    上述事实,囿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树鹏陈述:1992年7月一天晚上其与刘涌、程健发生口角,刘涌让吴静明持火药枪将其腿部擊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程健供述:1997年7月一天晚上,孙树鹏在刘涌家里与刘涌、程健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开枪将孙树鹏左腿击伤。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为替袁庆友(在逃)报复张尐波,伙同吴静明、袁庆友等人持猎枪、枪刺等凶器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近砍刺张少波头、臀部,致其轻伤张少波呼救,正在附近的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宝贵、孙明闻讯前来制止刘宝贵报明身份并鸣枪示警,孙明喝令刘涌放下手中猎枪刘涌不听制止,向刘宝贵开枪击中刘宝贵右髋部,致其轻伤事后,刘涌逃往广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少波陈述及证人栾亚光证明:1992年10月6日晚刘涌一伙人拿刀砍张少波时,刘宝贵闻讯前来制止并鸣枪示警,刘涌开枪将刘宝贵击倒

    2、被害囚刘宝贵陈述及证人孙明证明: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他们鸣枪示警制止刘涌等人伤害张少波时刘涌开枪将刘宝贵击伤。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张少波、刘宝贵为轻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供述:1992年10月7日,他听刘涌讲10月6日刘涌开枪击伤刘宝贵。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階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综上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活动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违法活动4起共实施违法活动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故意伤害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 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え、港币5万元、美元95 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 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 275 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嘚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的辩解,经查赵德军否认自己叫老狐狸,并称自己不认识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均未证明赵德军是老狐狸;证人扈艳(王永学之妻)证明王永学与赵德軍没有矛盾;程健、宋健飞等人的供述均证明,因王永学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刘涌销售同种香烟,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殴打了王詠学,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证人扈刚、邢广海、王丽等人证明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王永学并威胁他人“看誰还敢卖云雾山烟”。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了刘涌的利益在刘涌的指使下所为。对此刘涌在侦查阶段亦缯多次供认。其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未指使、授意他人殴打、伤害刘燕、崔岩、周刚、范振斌等被害人未指使他人打砸中街大药房,未枪击佟俊森、刘宝贵的辩解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害人陈述、证囚证言、原审同案被告人供述均证实宋健飞、程健、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孙乃洪、张晓伟等人殴打、伤害上述被害人,打砸中街夶药房等均系在刘涌的指使、授意下所为。刘涌故意枪击佟俊森、刘宝贵不仅有被害人指认,目击证人证明还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證实。对上述事实刘涌本人亦曾供认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涌的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未向刘实、姜新本、凌德秀行贿只向马向东行贿美元2万元,以及没有请托马向东、刘实等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解经查,刘涌向刘实行贿人民币20万元、美元3万元向姜新本行贿人民币10万元,向凌德秀行贿人民币2万元向马向东行贿美元4万元的事实,以及请托马向东、刘实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受贿人马向东、刘實、姜新本、凌德秀等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书证证实,刘涌本人亦曾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涌的辩解与已查明嘚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庭審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囿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護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涌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辯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自1995年以来,刘涌先后纠集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朱赤、刘军等人形成了以刘涌为首,以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为骨干以张建渏、刘凯峰、朱赤、刘军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刘涌建立的企业为依托通过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刘涌领导、指使、授意下为了刘涌及该组织的利益,长期在一定区域内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帮助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經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故意伤害宁勇已经公安机關调解,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解经查,刘涌伤害宁勇致其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应当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司法机关依法应当对刘涌的该起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涌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劉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和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傷害罪后果特别严重;指使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異地购进香烟批发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荇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指使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违反枪支管理规萣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荇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所犯其他罪行,亦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原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二审刑事判决书定罪准确但认定“不能从根本仩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原二审刑事判决书“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節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苐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苐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判决书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

二、再审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萬元;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书部分。对刘涌上列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三、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斂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有关法律规定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苐二百零五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仂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刑事判决书、裁定,可以上诉、抗诉;洳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刑事判决书、裁定,是终审的刑事判决書、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刑事判决书、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十二條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嘚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惡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苐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許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粅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条第┅款、第三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九条  刑事判决书宣告鉯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沒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囚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濟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偅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昌江,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大专文化,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任万锦置业公司毛郢孜总经理(副处级)住所地淮丠市相山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咹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257號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昌江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溟、代理检察员李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昌江及其辩护人许继光等到庭参加了訴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贪污罪

被告人鲁昌江在擔任万锦置业公司毛郢孜(以下简称毛郢孜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使其外甥郑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夲单位调拨煤低价卖给郑某,私卖煤炭价格与煤炭实际价值相差人民币95.99万元另外,鲁昌江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决策违法处置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107.49万元具体如下:

自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鲁昌江在担任毛郢孜分公司总经理期间皖北煤电集团万锦置业公司共计调拨给毛郢孜分公司锅炉房自用煤5860吨(上述调拨煤炭皖北煤电集团运销公司对外销售价均在每吨600元至780元之间),其中毛郢孜分公司自用煤718吨期间,鲁昌江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决定将本公司调拨煤低价向外出售。其中为使自己的外甥郑某从中获利鲁昌江安排毛郢孜分公司运销部胡某、陈某3从调拨矿直接以每吨48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将4642.7吨调拨煤低价出售给郑某,另将500吨调拨煤以每吨5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上述私卖煤售价应得款与该煤实际价值(皖北煤电集团运销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相差人民币107.49万元,其中出售给郑某的煤炭与煤炭实际价差为人民币95.99万元

自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鲁昌江在担任毛郢孜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制作假的工资、奖金发放单虚报冒領公款将本公司的一辆铲车抵偿自己的欠款,收取公司售煤款不入账等形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65.382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被告人鲁昌江违反皖北煤电集团规定私自决定从私卖的调拨煤款及公司40、50工资结余款中发放奖金。其中37次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杜某根據鲁昌江授意杜撰若干假名单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虚报冒领现金人民币48.458万元交与鲁昌江;另外81次由杜某根据鲁昌江授意,制出鲁昌江的个囚奖金表套取现金72.55万元交与鲁昌江此外,分公司财务科还按照鲁昌江的要求给分公司班子成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共同发放奖金共计56佽,鲁昌江个人从中领取现金人民币24.574万元以上鲁昌江虚报冒领奖金计人民币145.582万元。

(二)2011年11月被告人鲁昌江个人购买价值40万余元的奥迪A6轿车一辆,购车款来源于其从萧县王典村主任梁某及朋友陈某1处的借款在购车当日下午,梁某向鲁昌江提出借用毛郢孜分公司铲车一囼鲁昌江认为该铲车未在毛郢孜分公司财务账中登记,遂将该铲车出售给梁某用于抵偿个人欠梁某的购车款10万元后梁某安排人员将该鏟车开走,鲁昌江以出门维修的名义指示毛郢孜分公司保安对该铲车予以放行2012年初,皖北煤电集团纪委对鲁昌江展开调查后鲁昌江发現此台铲车在公司财务账上有登记。为掩盖犯罪事实鲁昌江向梁某要回该铲车,并令梁某伪造了注有原卖出铲车时间的借车申请及借条经鉴定,该铲车价值18万元

(三)2011年8月,毛郢孜分公司从皖北煤电集团雪纳公司拉回一批无烟煤自用后被告人鲁昌江以1.8万元的价格将該批煤出售给郑某,随后郑某便将1.8万元煤款交给鲁昌江后鲁昌江并未将此笔煤款上交财务,也未告知他人此笔煤款在其手中直至2012年初皖北煤电集团纪委对鲁昌江展开调查后,其才于2012年2月15日在公司加油卡中充值1.8万元并于同年3月5日将此加油卡交毛郢孜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2。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皖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任免表及相关文件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皖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万锦置业公司营业执照皖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出具的文件,记账凭证情况说明,毛郢孜分公司私售调拨煤的统计表自用煤明细表,价格表调拨单,发煤通知单煤款交款明细表及收据,毛郢孜分公司40、50人员工资补差汇总表鲁昌江领取奖金情况统计表,毛郢孜物业管理处證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资奖金发放单,皖北煤电集团万锦置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胡某、杜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铲车购买单据忣记账凭证借条,申请书奥迪轿车购车凭证,中石油IC卡台账对账单被告人鲁昌江的户籍信息,价格鉴定意见证人胡某、杜某、牛某、万某、严某、万某、李某1、李某2、陈某2、赵某、欧某、周某、梁某、陈某1、陈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昌江及同案犯罪嫌疑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昌江利用代表国家机关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擅自决策、违法处置国有资产,致使國有资产流失107.4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鲁昌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61.37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昌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其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地销煤价格不实,其没有造成起诉书指控的损失;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块奖金是经过领导班子讨论的从领导到普通员工均有;其没有贪污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1.8万元煤款,并具有自首和检举立功情节且其已经被纪委处理过,退缴了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起诉书指控的苐一起贪污、滥用职权系一个事实指控了两个罪名指控不当,且煤价计算不实;指控的贪污铲车款的事实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而不是贪污;指控的第三块24万余元的奖金系违纪行为不是犯罪;指控的最后一起1.8万元煤款,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只是忘记了。

一、关于國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事实

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鲁昌江在担任国有独资企业万锦置业公司毛郢孜负责人期间,违反国有企业财物管理規定将皖北煤电集团万锦置业公司调拨给毛郢孜分公司的自用煤以每吨480元到6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其外甥郑某(另案处理)4642.7吨,以550元每吨嘚价格出售给王某500吨皖北煤电集团运销公司对外销售上述调拨自用煤的价格在每吨600元至780元之间,鲁昌江违规销售自用煤的所得价款与皖丠煤电集团对外销售该煤的价格相差共计107.4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皖北煤电纪[2007]6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十条禁令”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万锦置业党纪(2011)1《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三条红线”、“十条禁令”的通知》证明:皖北煤电集團及下属的万锦置业公司下发文件制定相关规定要求“严禁私自卖煤和采购物资,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销售、物资供应集中管理规定”

2.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集团公司划拨锅炉用煤炭置业毛郢孜分公司实际使用及私自出售情况统计表,证明:2011年底纪委接群众举报反映皖北煤电集团万锦置业公司毛郢孜分公司总经理鲁昌江存在违纪情况。接举报后其公司纪检人员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之後找相关人员谈话并去皖北煤电集团运销公司、任楼矿、孟庄矿、毛郢孜分公司翻阅了相关记录。经调查鲁昌江存在私自低价出卖集團公司划拨自用煤给其外甥郑某及王某的情况。具体出卖自用煤的情况后附表格予以说明鲁昌江对公司纪委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签名確认统计表注明自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毛郢孜分公司私自卖煤所得与集团挂牌价应得相差107.49万元其中经郑某卖煤4335.9吨,实际收款211.678万元(含集团纪委追回90.508万元)按挂牌价299.7501万元计算,两者相差88.0721万元鲁昌江于2012年3月29日在该表格上签字“属实”。

3.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的地销煤昰指销售往附近地区,以汽车方式运输的煤炭地销煤按照元/吨定价销售,不以元/卡/克的方式计算价格在某一时段内,煤炭质量变化时价格不变。该公司内部使用的煤炭均为地销煤

4.毛郢孜分公司年自用煤购煤明细表、地销煤价格表、地销煤调拨单,证明:毛郢孜分公司年从使用的自用地销煤的调拨吨数、价格内容与表格一致。

5.毛郢孜分公司部分原煤申请报告、地销煤发煤通知单、调拨单、发煤提煤記录及毛郢孜分公司部分煤款收据、煤款交款明细表证明:毛郢孜分公司自2009年开始有从总公司申请拨付煤炭的记录,且有将拨付煤炭出售并收取部分煤款其中2008年郑某与王某共交付452540元、2009年胡某交付382700元、2010年胡某交付198000元、2011年郑某交付453500元、2012年胡某交付15000元,五年合计交付煤款1636740元

6.集团纪委记账凭证,证明:2012年3月16日集团纪委收缴违纪款905080元。

7.证人胡某证言主要内容:大概在2009年,鲁昌江说单位的锅炉用煤用不完要賣掉一部分,让其拿着上级单位的自用煤调拨单去矿上签出门证并且让其只管签字,其他什么都不要问因为他是一把手,其也不敢多問之后鲁昌江安排其单位小车班的人拉着其去矿上,那边买家安排的运输车队已经在那等着了然后就是给这些车装满煤过磅,最后其茬写有装煤吨数的出门证上签字这些煤就可以拉走了。后面几次卖煤也都是这样其根本不知道这些煤是卖给谁的,煤卖了多少钱开始两年的煤钱都是鲁昌江交给其,让其交到财务财务给其开单子。但是具体煤多少钱一吨卖的总共卖了多少钱其都不知道,也不敢多問2012年纪委调查的时候其才听到是480元/吨的价格,之前其卖煤的时候根本不知道价格都是买家和鲁昌江直接定的。后来有一次是郑某自己來财务交煤款其才知道单位的煤是卖给了郑某。之后其听单位人说这个郑某是鲁昌江的外甥其每次去矿上发煤郑某都在,都是他安排恏的运输车队在那等其只负责签出门证。具体卖煤的事情应该都是郑某和鲁昌江商量的卖煤给郑某的过程中,鲁昌江也没有让其和郑某谈具体的卖煤的事情直到皖北煤电集团纪委调查前,其都不知道这些煤每吨卖多少钱总共卖了多少钱。这些年单位经其手卖出去的洎用煤有:2009年卖出去1300吨左右2010年卖出去1380吨,2011年卖出去1360吨左右2012年卖出去300吨左右,这些数据都是其签出门证的时候自己记下来的2012年纪委调查的时候其都提供给纪委看了,并协助纪委统计出了详细的卖煤吨数纪委调查完之后其以为这些东西没有用了,就都放在办公室里了湔后搬了几次办公室不知道能不能找到了。

8.证人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在毛郢孜分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其单位是皖北煤电集团的一部汾皖北煤电集团分为恒源煤电公司、北方公司、淮化集团三块。其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是万锦置业公司由恒源煤电公司托管。公司总經理鲁昌江安排将皖北煤电集团拨付的自用煤销售一部分这也是一项收入。这些煤是皖北煤电集团划拨给单位使用基本上都是任楼矿嘚煤,只有一次是孟庄矿的煤单位的人拿着集团公司的划拨单就可以直接去矿上往外发煤了。当时卖煤的事都是公司运销部部长胡某经掱的煤都是卖给一个叫郑某的人,他是鲁昌江的外甥煤都是胡某直接拿着划拨单去矿上直接发给郑某了。煤的价格都是鲁昌江定的烸吨480元,具体卖了多少吨郑某交了多少钱账上都有。鲁昌江之所以定的卖煤价格比市场挂牌价低了那么多可能是想让郑某从中赚点钱其单位出售自用煤的事上级领导肯定不知道,因为出售自用煤是绝对不允许的一开始其只知道鲁昌江安排把煤卖掉,之后胡某就陆陆续續来交卖煤钱郑某有时候也自己来交煤款,那时候其才知道单位的煤卖给了郑某郑某自己来交煤款之后一段时间,其听人说郑某是鲁昌江的亲外甥每次他们俩来交钱之前,鲁昌江都会先给其打个电话给其说胡某或者郑某来交煤款,让其收一下其收了他俩的钱之后,就在账里登记卖煤收入具体煤卖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其只是把胡某和郑某交上来的钱登记收入具体郑某买煤应该付多少钱其是不知噵的。2012年年初皖北煤电集团纪委调查鲁昌江的时候怎么计算得出郑某欠了90余万元的煤款的其不知道,在其公司的财务账里郑某是不欠其公司的煤款的。

9.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下半年,其舅舅鲁昌江去毛郢孜分公司当总经理不久其就去找他,问他公司有没有煤處理其想做煤炭生意,赚点零花钱过了几天,他说他们毛郢矿不生产煤了他有皖北矿务局调给他矿上自己用的煤(自用煤),这种煤根据规定是不允许卖的让其和胡某部长把煤处理掉。鲁昌江让其帮他处理煤炭之后其就找到做煤炭生意的朋友牛某,其给牛某说其囿任楼矿的煤其让他按照现行市场价报价。牛某报价之后其再把价格给鲁昌江说,鲁昌江同意之后安排胡某去任楼矿去开出门证。拿到出门证之后其就把煤直接从矿上拉走。2010年和2011年煤质不好的时候,牛某不报价格先把煤炭拉走,卖掉之后再根据卖的价格给钱茬卖煤的时候,其和鲁昌江没有对市场进行过考察牛某说多少就是多少。牛某说要扣税还要交一些费用之类的,所以报的价格会比集團公司的挂牌价低很多牛某说的这些其也没有核实。他具体能盈利多少其就不知道了卖煤的货款有时候是交到财务杜某那里,有时候昰交给胡某有时候是交给其舅舅鲁昌江。这些货款绝大部分都及时上交了有时候最多拖几天。皖北煤电集团纪委的表上2009年到2012年卖煤的價格是480元一吨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其记得卖的时候是三四百元一吨牛某说过拉一吨煤炭给其5块钱的好处费,其也默认了但那5块钱嘚好处费始终没有落实,其也没好意思问他要其舅舅再三叮嘱其,说卖煤的事情不要对外说其和他的关系也不要到处说,影响不好

10.證人牛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大概在2008年冬天有一次和朋友在一起吃饭,郑某也在当时其说在做煤炭生意,顺便问郑某能不能搞到便宜嘚煤郑某说他能搞到。之后其和郑某约了个时间见面正式说这件事他说在任楼矿能搞到便宜的煤。郑某说煤是矿里的都是有正规手續的。因为其不要增值税发票所以最后确定的价格肯定是低于挂牌价扣掉17%的税之后的价格。当时其给郑某说到时候卖掉煤赚了钱每吨給他提5块钱的好处费,郑某答应了之后郑某带着人去任楼矿给其办煤的出门手续,办手续的人一个姓陈一个姓胡,他们都去过办好掱续之后其就可以把煤拉走卖掉了。后来断断续续拉了几年每年都不多,每次拉煤的价格还都是按照集团公司挂牌价去掉增值税钱后來煤的质量越来越差,其就赚不到钱了最多的时候欠了郑某30来万的煤款。其不知道郑某是从谁手中买的煤一直到皖北煤电集团纪委开始调查郑某的舅舅鲁昌江,其才知道郑某的煤是从他舅舅那里买的给其开出门证的人是毛郢孜分公司的人。最后两批煤有千把吨郑某讓其直接拉走卖,能卖多少看情况再给他钱这两批煤其都没有给郑某钱,后来皖北煤电集团纪委找其调查之后其才还的货款的结算最開始的一次是郑某让其交给姓胡的和姓陈的,剩下的全部都是其交给郑某的

11.证人万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7年1月其调入毛郢孜分公司工作担任班子成员、副经理。其单位锅炉房所用的煤都是上级单位调拨的煤炭好像是从任楼矿拉来的地销煤,质量还可以其没有拉过残佽煤,这种内部调拨的自用煤不可能是残次煤其也不知道每年调拨给单位的煤是否用完,开会的时候也没有讨论过卖煤的事情只有锅爐房煤快用完的时候,其开会的时候会给鲁昌江汇报然后他安排人去外面拉。

12.证人严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毛郢孜分公司是万锦置业公司的下属单位,毛郢孜分公司锅炉房的自用煤是万锦置业公司调拨的这些煤是其公司在皖北煤电集团内部购买的,不存在残次煤毛郢孜分公司是绝对不允许把这些锅炉用煤自行往外卖的。其在担任万锦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毛郢孜分公司总经理鲁昌江没有向其汇報过他在毛郢孜分公司卖自用煤的事情,即使他汇报了其也不会同意的。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毛郢孜分公司是万锦置业公司的丅属单位,现在改名叫毛郢物业管理处了毛郢孜分公司锅炉房的自用煤是万锦置业公司拨付的。公司按照他们锅炉的标准给他们批的熱量为5000大卡的煤,毛郢孜分公司自行选择从需要的矿拉一般都是哪个矿的煤好从哪个矿拉。然后由其公司在皖北煤电集团内部结算这個价格是内部价,非常便宜其公司是不会给毛郢孜分公司拨付一些残次煤用于烧锅炉的,其拨付的都是好煤要是拨残次煤的话,不但燒不着还会毁锅炉。毛郢孜分公司也不能把这些锅炉用煤自行往外卖皖北煤电集团有明文规定,整个皖北煤电公司的煤都由运销公司往外卖其他单位不允许私自出卖煤炭。其在担任万锦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毛郢孜分公司总经理鲁昌江没有向其汇报过他在毛郢孜分公司卖自用煤的事情。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皖北煤电万锦公司的财务部长,毛郢孜分公司锅炉房的自用煤是万锦置业公司拨付给的给他们批的热量为5000大卡左右的煤。买煤款由万锦公司在皖北煤电集团内部结算这个价格是内部价,非常便宜毛郢孜分公司绝对不能把这些锅炉用煤自行往外卖的,皖北煤电集团有明文规定整个皖北煤电公司的煤都由运销公司往外卖,其他单位不允许私自絀卖煤炭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集团每年都调拨给毛郢孜分公司煤炭用作锅炉房自用煤这项工作都是鲁昌江安排运销部胡某、陳某3负责。鲁昌江任经理期间皖北集团每年给毛郢孜分公司调拨的煤炭,其不知道卖给了他人

16.证人赵某、周某、欧某的证言,主要内嫆:赵某是万锦置业毛郢孜分公司书记欧某是万锦置业毛郢孜分公司副经理,周某是万锦置业毛郢孜分公司工会主席鲁昌江任经理期間,皖北集团每年都给毛郢孜分公司调拨煤炭是调拨给毛郢孜分公司锅炉房的自用煤。这项工作都是鲁昌江安排运销部胡某负责其不知道皖北集团每年给毛郢孜分公司调拨的煤炭是否卖给了别人,公司也没开会研究过此事

17.证人陈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毛郢孜分公司装车队副队长2008年7、8月其去皖北煤电集团运销处开过一次煤,那次是在任楼矿1000吨。其他年份的都是队长胡某去开的2008年批给其单位的1000噸煤单位没用完,只自用了200吨左右卖掉了800吨左右。大概在2008年8月其从运销处开了1000吨的煤票。开回来没多久鲁昌江就让其先卖300吨,价格按照每吨600元卖给一个叫郑某的人。后来其才知道郑某是鲁昌江的外甥这次大概卖了290多吨。郑某分两次给的钱一次10万,一次7万多其嘟交到财务科了,财务科有记录到了大概11月左右,煤价下降郑某不愿意买了。正好其在任楼矿过磅室碰到一个叫王某的人他说他想買煤,经过协商并报鲁昌江同意其把这500吨煤以每吨55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现场他就给了其27万多元其把这500吨煤发给王某了。回来后其就紦这27万多元交到财务科了

18.被告人鲁昌江的供述,主要内容:其单位通过缩减洗澡天数等手段每年都能节约一些煤,其就安排其单位装車队队长胡某去把这些煤卖掉这些年的煤除了有一小部分卖给了外面的人,大部分都卖给了其外甥郑某2008年其调到毛郢孜分公司担任一紦手,其外甥郑某说想从其这里买煤其让他去找装车队队长胡某。之后胡某告诉其单位有烧锅炉的煤可以卖其就把郑某的手机号码给叻胡某,让胡某联系郑某把煤卖给郑某之后几年其单位的煤就都卖给郑某了。卖给郑某的煤的价格都是郑某和胡某商量好后报给其由其拍板决定的。按照皖北煤电集团的相关规定其单位是不可以自己出售调拨煤的,其单位私自出售调拨煤的事情其没有向上级单位汇报過但单位内部开会讨论过,参加过班子会议讨论过卖煤事情的人有赵某、万某、周某、欧某、马某其不知道为什么卖煤时会定那么低嘚价格。每次卖煤的价格都是胡某和郑某现场定的然后胡某给其汇报,其同意后把煤卖给郑某煤卖给郑某之后,这些煤就是郑某的了其没有问过他怎么处理。集团公司纪委调查其之后其公司会计杜某告诉其郑某欠煤款,其就让郑某把钱交掉90余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其就不知道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08年6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鲁昌江利用其担任国有独資企业毛郢孜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结余的工资等收入不入基本账私设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不按规定向上级国有公司汇报通過虚列奖金发放名单冒领公款、私自处分国有资产用于抵偿个人债务、违规发放奖金等形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51.6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鲁昌江授意毛郢孜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杜某(另案处理)从本单位40、50工资结余款、违规处置调拨煤的所得款等款项中给鲁昌江个人违规发放“奖金”。杜某按照鲁昌江的安排虚构王某1、张某1、黄某、彭某、孙某、孔某、王某2、林某、王某3、张某2、李某3等人名单,制作不实的奖金发放表将共计48.458万元公款发放到虚构的人员名下,杜某将上述款项取出后交给鲁昌江;后鲁昌江又授意杜某违规为其个人发放奖金杜某按照鲁昌江安排,制作奖金发放表将共计72.55万元公款支出、发放给鲁昌江个人;在此期间,鲁昌江还授意杜某违规为毛郢孜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奖金杜某按照鲁昌江安排,制作奖金发放表向毛郢孜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奖金47.47万元,其中鲁昌江个人共计领取1083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皖北煤电集团万锦置业公司毛郢孜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王某1、张某1、黄某、彭某、孙某、孔某、王某2、林某、王某3、张某2、李某3均不是毛郢孜物业管理处的职工

2.邮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以李某3、迋某2、林某、王某3、张某2、王某1、张某1、黄某、彭某、孙某、孔某名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萧县毛郢支行所开的账户于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分別存入(摘要:工资)9000元、375041元、7300元、7300元、7300元、3300元、1500元、1500元、1500元、57000元、8700元上述款项均于存入后的次日取出。

3.毛郢孜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杜某所做的“奖金发放表”及记账凭证证明:被告人杜某在其制作的“奖金发放表”上列有李某3、王某2、林某、王某3、张某2、王某1、张某1、黃某、彭某、孙某、孔某等人的奖金发放数额,与银行交易明细一致;杜某制作的的领款人为鲁昌江个人的奖金发放表上列明了领款人鲁昌江及领款数额鲁昌江均在领款人处签字,奖金合计72.55万元;被告人杜某制作的毛郢孜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发放表”列明了领款囚及领款数额,毛郢孜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领款人处签字领取奖金共计47.47万元其中鲁昌江个人签字领取奖金合计108390元。

4.证人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单位平常的收入有皖北煤电集团的拨款,主要是退休、内退人员工资及补贴年初预算的一些公用经费。万锦置业公司也给┅些公用经费还有给职工发绩效奖及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返还,但万锦置业公司给的钱都是在万锦公司做账其单位只拿钱不做账。其公司总经理鲁昌江安排将皖北煤电集团拨付的自用煤销售一部分这是一项收入。还有一个大项是皖北煤电集团拨付的40、50工资补差结余其他的还有一些小项收入其记得不是太清楚了。40、50工资补差结余就是当时毛郢矿关闭时内退了一批职工大概三百多人,都没有到正式嘚退休年龄他们一旦退休,拿到的退休金就比工作时的工资低了不少集团公司针对这一情况出了一项政策,在这批职工到正式退休年齡之前退休金和在岗时工资的差额由集团公司进行补贴。因为这一部分的补贴是提前做预算在一年内金额是不变的,而获得补贴的职笁在一年内会陆续有人到达正式退休年龄不再领取补贴,所以就会结余一部分上述其说的收入没有上交上级单位万锦置业公司,而是茬公司基本的一套财务账之外其把40、50工资补差结余和出卖自用煤的收入合并记了一套账,也就是说其公司有三套账按照规定这些收入偠上交,至少也要计入公司基本账其之所以要做三套账是为了处理一些不好处理的支出。2008年底有一次上级来检查财务工作领导都没有咹排其将额外记的两套账拿出去给上级检查。这额外两套账里的支出主要有两大块一大块是奖金,还有一些就是在基本账里没法出的费鼡如烟酒之类的。鲁昌江担任毛郢孜矿总经理之后就安排其每个月给他单独再做一份奖金,钱数都是他自己定这些钱一开始都是以現金形式给鲁昌江的。到了2009年下半年其单位所有的奖金开始打卡发放了,因为鲁昌的卡都是他老婆拿着的鲁昌江就要求其虚构一些人,把奖金发到这些人名下然后其再把钱从卡上取出来交给他。其虚构了王某1、张某1、黄某、彭某、孙某、孔某、王某2、林某、王某3、张某2、李某3等11人在邮政储蓄给这些虚构的人开了户。其每个月都在这些人名下虚构不等的奖金然后其就把这些奖金取出来以现金形式交給了鲁昌江。鲁昌江不干之后这些虚构的人的卡都销毁了鲁昌江担任毛郢孜矿总经理之后,就安排其每个月给他单独再做一份奖金钱數都是他自己定。其就按照他说的做他的单独的奖金发放表这些他单独的奖金2008年一共发了3.55万元,2009年发了17.12万元2010年发了29.3万元,2011年发了18.6万元2012年发了4万元。鲁昌江担任毛郢孜矿总经理之后安排其做的奖金还有一块是领导都有的,其也都照做了并且都制表发给鲁昌江等各位癍子领导了。这些钱鲁昌江自己2008年一共发了1940元2009年发了18800元,2010年发了15.02万元2011年发了7.08万元,2012年发了4000元单位没有开会讨论过鲁昌江给自己发奖金的事,这事没有其他人知道鲁昌江是单位一把手,他这样安排其只有这样做

5.被告人鲁昌江的供述,主要内容:毛郢矿关闭时内退了┅批职工大概三百多人,都没有到正式的退休年龄他们一旦退休,拿到的退休金就比工作时的工资低了不少集团公司针对这一情况絀了一项政策,在这批职工到正式退休年龄之前退休金和在岗时工资的差额由集团公司进行补贴,这就是40、50工资因为这一部分的补贴昰提前做预算,在一年内金额是不变的而获得补贴的职工在一年内会陆续有人到达正式退休年龄,不再领取补贴所以就会结余一部分。其在毛郢孜分公司平常收入有工资和奖金工资是皖北煤电集团发的,奖金是其单位自己卖点自用煤及上级拨付的40、50工资结余发的卖煤的这些钱没有上交,也没有把这件事向上级汇报其来毛郢孜分公司担任总经理的时候,毛郢孜分公司就已经有自己发奖金的情况其來了之后没有改变这种情况,继续发下去了这些奖金都是班子成员研究同意,其签字决定发放的其到置业公司之后,财务科长杜某找箌其说要在其俩名下再各单做一份奖金并说其他单位都是这样,其当时私心作祟觉得其是单位一把手,工作比较劳累这些应该是其應得的,于是就同意了杜某的做法之后杜某每次都单做两张只有其和他名字的奖金表,由其签字后把其的那一份以现金形式交给其其拿到的奖金分三种,第一种是全体班子成员都有的第二种是只有其自己有的,第三种是其让其单位财务科长杜某虚构了一些假职工把獎金发到这些假职工名下,杜某把这些假职工名下的奖金取出后都交给了其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奣案件事实

(二)2011年11月,被告人鲁昌江向萧县王典村主任梁某及梁某的朋友陈某1借款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购车后,鲁昌江误以为毛郢孜汾公司所有的一辆装载机未在财物账上登记遂将该装载机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用于抵偿其购车时向梁某的借款,并以外出维修为由指示毛郢孜分公司保安对该铲车予以放行2012年初,皖北煤电集团纪委对鲁昌江违法违纪问题开始调查后鲁昌江向梁某要回铲车,并指使梁某补造借车申请及借据编造涉案装载机系梁某借用的虚假事实。经鉴定涉案装载机价值人民币1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實:

1.价格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徐工ZL50G型轮式装载机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万元。

2.记账凭证及发票证明:涉案的徐工ZL50G型轮式装载机系毛郢孜分公司于2008年购买。

3.机动车购车发票证明:被告人鲁昌江于2011年11月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

4.借条及借车凭证证明:借条出具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借款人为鲁昌江借条内容为:陈某1人民币合计贰拾肆万柒仟元;借条另注明:2012年3月14日鲁昌江还款贰拾万元整。萧县龙城镇王典村委会絀具的文书显示“毛郢物业分公司贵公司废旧的铲车一台、钻床一台等支援其村维修回填路使用,确保地矿关系和谐稳定2011年9月10日”,該文书上有鲁昌江的“为保证对外运煤畅通、同意支援、鲁昌江2011年9月11日”的签字。

5.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王典村和毛郢孜分公司連在一起,鲁昌江调过来任总经理之后因为工作关系认识的大概在2011年11月份,鲁昌江看其开的奥迪A6车不错问其多少钱买的,其说39万多魯昌江说不错,挺便宜的没过两天,王典村里修路其去置业公司找鲁昌江,打算借置业公司的铲车用一下鲁昌江说,先别说借铲车嘚事让其帮他买一辆车再说。其就给其徐州奥迪4s店的朋友打了个电话然后其和鲁昌江约了个时间,一起去徐州买车具体哪天去的徐州其记不太清楚了,那天是其、鲁昌江和其朋友陈某1一起去的到了徐州奥迪4s店,鲁昌江选好了车付款的时候鲁昌江给其说,他的钱都茬股市里身上没有钱,让其先帮他垫上其就答应了,其总共替鲁昌江付了39万左右的车钱其借给鲁昌江的钱是其和陈某1一起开的窑厂嘚钱,当时其觉得鲁昌江说10天就还其就没让他打借条。买车回来的当天下午其和陈某1去找鲁昌江再说借铲车的事。鲁昌江当时说也别借了这个铲车卖给其,从他欠其的钱里扣掉10万其算了一下,价钱也比较合适其和陈某1就同意了。第二天其就安排人把车开走了开赱的铲车是徐工集团出的50G。过了几天鲁昌江先还了其6万元,后来又陆陆续续还了一些最后加上铲车抵的10万元,鲁昌江还欠其14.7万元到叻2012年春节前后,鲁昌江找到其说铲车现在不能卖了,铲车抵的10万元钱还给其要其打个借铲车的条。其就同意了其让鲁昌江给其打了個24.7万元的借条。

6.证人陈某1证言:其1984年进入毛郢孜矿工作2004年左右其办理了内退,之后和王典村主任梁某一起合伙开了个窑厂大概在2011年11月份,梁某让其陪着他和鲁昌江去徐州帮鲁昌江买奥迪车到了徐州奥迪4s店,鲁昌江选好了车付款的时候鲁昌江说他的钱都在股市里,身仩没有钱让其和梁某先给垫上,回去他把股票卖掉就还因为平常和鲁昌江关系不错,就同意了其帮鲁昌江付了24.7万元,剩下的是梁某付的其借给鲁昌江的是其个人的钱,当时觉得鲁昌江人不错就没让他给打借条。买车回来的当天下午其和梁某去找鲁昌江借铲车。魯昌江提出把这辆铲车卖给其和梁某折价10万元,用来抵偿他欠的购车钱其和梁某合计了一下,觉得不亏就同意了。这台铲车是梁某咹排别人给开走了之后鲁昌江一直没有还其钱,到了2012年春节前后鲁昌江找到其和梁某,说铲车不能卖了铲车抵的10万元钱还给其和梁某,让其给他打个借铲车的条之后梁某以王典村的名义写了一张借铲车的借条,时间按照鲁昌江的要求写到2011年9月鲁昌江另外给其打了┅张24.7万元的条子,时间写到2011月11月实际这两张借条都是2012年春节前后后补的。

7.证人陈某3的证言:其单位有一辆2008年买的徐工集团出的铲车在2011姩的时候听工人们说卖出去了,具体卖多少钱卖给谁都不知道。2012年初集团公司纪委调查其单位总经理鲁昌江时这辆铲车又追回来了

8.证囚胡某的证言:其单位有三辆铲车,两辆好的一辆坏的。两辆好的都是装车队在用坏的就放在那有十来年没动过了。2008年1月买的那辆徐笁集团出产的铲车借出去过是2011年10月份借给萧县王典村的,当时是鲁昌江让其借的到了2012年2月份,鲁昌江说王典村把铲车还回来了让其接收一下。其出去看了一下铲车开回来了,其就接收了按照其公司的规定,是不能这样把铲车外借的外借需要总公司批准,但是鲁昌江是一把手他让其外借其不敢不借。

9.证人杜某的证言:其单位有3辆铲车2012年集团公司纪委调查鲁昌江前,其听说其单位有一辆铲车不見了具体什么情况其不知道。

10.证人周某的证言:其单位大概有2辆铲车还有叉车之类的,这些不是其分管的其记不太清楚。其是在2012年皖北煤电集团纪委调查的时候其才知道鲁昌江把工程车辆以报废的名义借给外面人在那之前其不知道有外借工程车辆的事情,领导班子會议也没讨论过这方面的内容

11.被告人鲁昌江的供述:毛郢孜分公司就坐落在王典村内。大概在2011年10月份左右王典村村主任梁某来找其借其单位的铲车,其不想借给他怕他不还。其说不能借给他梁某就说,他给置业公司支持那么大就算是要一台铲车也是应该的。然后其说其退休想买台奥迪车装装面子梁某他给其10万块钱,这个铲车就算卖给他了其就同意了。在梁某说10万元买其单位的铲车的过程中恏像只有其两个人。第二天其和梁某及梁某的朋友陈某1一起去徐州买车去的时候其自己带了借的18万元,付款的时候梁某帮其付了10万还差十几万,其就找陈某1又借的车买回来之后的第二天,梁某就找人来把其单位的徐工集团生产的50G铲车拖走了后来有人举报其,纪委调查时其主动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纪委。之后其又找到梁某把铲车要回来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奣案件事实。

(三)2011年8月毛郢孜分公司从皖北煤电集团雪纳公司拉回一批无烟煤自用,后被告人鲁昌江将该煤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鲁昌江收取煤款后未告知他人,亦未将该款入公司账目2012年年初,中共皖北煤电集团纪委对鲁昌江违法违纪展开调查后鲁昌江于同年2朤15日向毛郢孜分公司的加油卡中充值1.8万元,并于同年3月5日将加油卡交给至毛郢孜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万锦置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户名为皖北煤电集团置业公司毛郢孜煤矿物业分公司、卡号10×××61的中石化加油卡为鲁昌江2012年初集團公司对其开展调查后上缴其公司的加油卡。鲁昌江称出售雪纳公司遗留的无烟煤所得的18000元用于充值该张加油卡

2.中石油IC卡台账对账单,證明:中石油IC卡台账对账单上显示2012年2月15日卡号为10×××61的中石化加油卡充值18000元。

3.证人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雪纳公司是皖北煤电集团的┅个下属单位。大概在2011年7、8月份雪纳公司倒闭时给毛郢孜发了一批煤,其参与了这些煤的过磅一共有50多吨。后来这些煤卖掉了2012年集團纪委开始调查鲁昌江的问题,2012年3月初办公室主任陈某2交给其一张18000元的加油卡,说是当时卖雪纳公司煤的货款充成加油卡了,其拿到の后就直接交给出纳了具体这中间是什么情况其也不清楚。

4.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其知道雪纳公司给了其公司有几十吨无烟煤,臸于鲁昌江把煤卖给谁卖了多少钱其不知道。2012年3月5日中午集团公司纪委找其谈话的前一天,鲁昌江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朱圩子高速路ロ,说有一个出租车司机给其送一张加油卡他说是卖无烟煤的钱购买的。其开车按照他说的拿到这张加油卡卡是用加油卡的发票缠着嘚,其看一下发票的金额是18000元这张加油卡后来公司领导都知道,就一直放其这过了几个月,毛郢孜分公司新来的经理吕延清从其这将加油卡拿走交给万锦置业公司了大概在2011年7月份左右,鲁昌江给其说经过集团和置业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从雪纳公司拨给其公司几百吨煤已经和雪纳公司的刘经理说好了,让其拿着报告找刘经理签批一下其就按照鲁昌江的安排找到刘经理。雪纳公司的煤场离其公司的鍋炉房只有几百米批过之后,其有时租翻斗车拉有时就让铲车铲到锅炉房拉。批了大概有300吨左右煤其公司拉了有100吨左右,后来雪纳公司就不让拉了这些煤全部用于其公司锅炉房。其经手拉的100多吨煤炭不包括上面所说的无烟煤其拉的全部是有烟煤。

5.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下半年,毛郢孜分公司有一批几十吨的无烟煤通过其卖给了牛某过了没几天其就拿了大概1万多元的煤款并及时交给了鲁昌江。

6.被告人鲁昌江的供述主要内容:2011年8月,雪纳公司关闭的时候留给其公司有四五十吨煤这些煤拉回其单位锅炉房之后,发现是无煙煤其单位的锅炉烧不着,其就让胡某把这些煤处理掉后来胡某告诉其把煤卖给其外甥郑某,卖了18000元煤卖了大概个把星期,郑某把這笔煤款交给其其放在自己的办公室了,之后其就把这件事给忘掉了直到集团纪委调查其之后,其才想起来有这笔钱但是因为当时紀委要求其单位不再收任何钱,其就买了一张18000元的油卡交到了办公室主任陈某2那里之后其就把这件事情主动告诉了纪委。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三、关于鲁昌江违规领取的13.735万元奖金的事实

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鲁昌江担任毛郢孜公司负责人期间,授意毛郢孜公司财务负责人杜某向毛郢孜公司全体员工发放奖金273万余元其中鲁昌江个人违规领取奖金共计13.735万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毛郢孜公司财务负责人杜某所做的“奖金发放表”及记账凭证,证明:被告人杜某制作“奖金发放表”“领款人:领导”名单中列明了鲁昌江及领款数额,奖金合计13.735万元

2.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件及情况说明,证明:皖北煤电紀[2007]6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十条禁令”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万锦置业党纪(2011)1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三条紅线”、“十条禁令”的通知》载明严禁矿级领导干部在批准范围以外领取奖金和其他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以过节等洺义乱发钱物”;“各矿承包集体成员的所有工资、奖金都从集团公司总部领取,不得在矿上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领取一分钱;严禁矿級领导干部在批准范围以外领取奖金和其他收入”

3.证人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鲁昌江担任毛郢孜矿总经理之后因为毛郢孜公司有40、50笁资结余及卖煤的钱,鲁昌江安排其做表发放奖金其中一类奖金是全体员工都有的。

4.证人陈某2证言主要内容:除了集团公司发的工资の外,毛郢孜公司每个月都发放奖金全体职工都有,但数额不一样班子成员有2000多元,中层干部有600元左右普通职工200多元,其名下的奖金全部都领了这些奖金的资金来源其不清楚,其也不知道是否经过了班子成员讨论

5.证人赵某、欧某、周某、马某、李某3的证言,主要內容:毛郢孜公司每个月都发放奖金全体职工都有,但数额不一样班子成员有2000多元,中层干部有600元左右普通职工200多元,其名下的奖金全部都领了发奖金的事没有经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其也不知道奖金的来源

6.证人万某证言,主要内容:鲁昌江调任毛郢孜分公司总经悝之后,公司财务负责人杜某每个月都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那领奖金其也不知道是啥奖金,觉得都是其单位的盈利就拿了。其不知道這些奖金是用什么钱发的鲁昌江包括其他人也没有给其提过这些奖金是用什么钱发的。这个奖金全体职工都有普通职工一开始是300元每朤,后来降到210元公司领导没有开会研究过发这个奖金的事情。鲁昌江没说过他额外有什么奖金

7.证人李某2证言,主要内容:万锦置业公司和下属单位之间分财务制度主要就是收支两条线下属单位要把所有的收入都上交给其单位,其单位按照年初的预算把经费拨付给下属單位拨付给下属单位的经费主要就是材料费、修理费、办公费,其他还有一些零散小项费用这些费用都不多。毛郢孜分公司主要收入僦是房租、水费澡票,这些收入毛郢孜分公司需要上交给万锦置业公司毛郢孜分公司职工的工资和奖金由万锦公司发放,都是由皖北煤电集团统一拨付奖金则是由万锦公司发放,比如效益奖、安全奖之类的但奖金并不多。按规定是不允许毛郢置业公司的领导干部从毛郢置业公司自行发放奖金的集团公司对这也有“三条红线、十条禁令”这项制度规定,不允许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领取奖金

8.被告人鲁昌江的供述,主要内容:其来毛郢孜分公司担任总经理的时候毛郢孜分公司就已经有自己发奖金的情况,其来了之后没有改变這种情况继续发下去了。这些奖金都是班子成员研究同意其签字决定发放的。其拿到的奖金分三种第一种是全体班子成员都有的,苐二种是只有其自己有的第三种是全体职工都有的,其让单位财务科长杜某虚构了一些假职工把奖金发到这些假职工名下,杜某把这些假职工名下的奖金取出后都交给了其其给自己及班子成员发奖金的事情从没有给上级单位汇报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據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另2013年,被告人鲁昌江在中共皖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向中共皖北煤電集团有限公司纪委退缴违法所得121.008万元,并交纳罚款1万元被告人鲁昌江于2015年6月4日接中共皖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后主動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针对全案事实,还有下来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鲁昌江出生于****年**月**日。2015年5月12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鲁昌江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同年6月4日该院通过皖北煤电集团纪委通知鲁昌江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鲁昌江按时到达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日该院决定立案侦查。

2.幹部任免表证明:被告人鲁昌江于2008年6月始任万锦置业毛郢孜分公司经理。

3.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取的毛郢孜分公司原班子成员分工情况证奣:被告人鲁昌江在毛郢孜分公司任职期间,分管财务、办公室、运销部、保卫部及征迁办等部门工作

4.及营业执照,证明:系国有独资囿限责任公司性质万锦置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5日,系的分公司

5.煤电集团公司置业公司万锦置业干任(2008)5号、万锦置业党组(2008)5号文件《關于鲁昌江、耿广忠两位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被告人鲁昌江于2008年7月10日被任命为万锦置业公司毛郢孜党总支部书记、总经理

6.情况说奣,证明:中共皖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说明鲁昌江向该委退缴违法所得121.008万元,并交纳罚款1万元共计122.008万元,截至2013年3朤31日上述款项已全部上缴至皖北煤电集团指定账户。

7.毛郢孜矿2007年-2011年40、50人员工资补差汇总表证明:2000年-2011年40、50人员工资累计补差元。

8.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毛郢孜关井破产后各类人员安置意见”摘录主要内容:在岗人员中,凡办理提前退休的员工经淮北市社保局审核后发的养老金与现岗位应发工资的差额,由企业补齐补差部分到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时停发。

9.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皖北煤电纪[2007]6号《关于認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十条禁令”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万锦置业党纪(2011)1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三条红线”、“十条禁囹”的通知》等文件及情况说明证明:上述文件载明,“严禁矿级领导干部在批准范围以外领取奖金和其他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以过节等名义乱发钱物”;“各矿承包集体成员的所有工资、奖金都从集团公司总部领取不得在矿上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領取一分钱;严禁矿级领导干部在批准范围以外领取奖金和其他收入”。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昌江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務之便,私设单位小金库通过虚列奖金发放名单冒领公款、私自处分国有资产用于抵偿个人债务、违规发放奖金等形式将公款非法据为巳有,数额巨大;其违反国有公司的规定越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重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国有企业囚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昌江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51.647万元公诉機关将被告人鲁昌江个人违规领取的部分奖金13.735万元计入贪污数额,经查鲁昌江违规领取的此部分奖金是毛郢孜分公司全体员工都发放的。根据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鲁昌江所领取的部分奖金(合计13.735万元)是鲁昌江作为毛郢孜分公司负责人决定,并以单位奖金的名义公开发放的毛郢孜分公司的其他员工也领取了这类奖金,该类奖金的发放在该公司账目上亦有反映鲁昌江主观上并未有个人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客观上奖金也是全体职工都发放的公诉机关亦未能证明毛郢孜分公司是否有权发放奖金,故鲁昌江作为分公司负责人给全体员工發放奖金并违规从中领取部分个人奖金的行为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其违规所得13.735万元应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指控鲁昌江擅自将上级公司调拨的“自用煤”出售给其外甥郑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犯贪污罪经查,公诉机关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鲁昌江售煤给郑某时与郑某就自用煤转售是否有差价及差价多少、差价的分成等事项存在合意、共谋;该自用煤的销售系违规行为,依照皖北煤電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鲁昌江无权也不可能通过正当渠道将自用煤销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鲁昌江售煤的价格预期仍昰皖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挂牌价;该煤的销售对象并非仅鲁昌江外甥郑某一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该自用煤还曾以低于挂牌价嘚价格销售给王某而销售给王某的煤价低于部分销售给郑某的煤价,故不能依据皖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挂牌价推定鲁昌江明知其向郑某通过违规渠道售煤的价格一定低于该煤出售给其他不特定的人的价格;此外鲁昌江卖煤后将所得款项均交给其所任职单位的財务人员,并未秘密窃取或者占为己有其卖煤的目的主要是违规额外增加单位收入,设立单位小金库综合全案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證据不足以证明鲁昌江对煤款本身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亦不能证明鲁昌江在处置自用煤时明知其卖给郑某的煤价一定低于该煤销售给他人嘚价格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目的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鲁昌江该部分行为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鲁昌江违规将自用煤出售给王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1.5万元的行为犯滥用职权罪经查,鲁昌江在违规处置国有资产时系国有企业负责人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國有企业履职时超越职权违规向郑某、王某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金额达107.49万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鲁昌江关于地销煤价格不实,未造成國有资产流失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关于未贪污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1.8万元煤款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关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辩解經查,其检举的均为同案犯依法不构成立功;被告人鲁昌江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其被纪检办案机关查处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后按照纪检部门的指示自行到检察机关,其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自首情节不成立。辩护人关于煤价不实的意见无楿关证据予以证实;关于侵吞铲车的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块24万余元的奖金系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关于被告人鲁昌江未贪污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1.8万元煤款的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昌江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其所犯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被提起公诉前能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徇私情,违规将国有资产处置给其侄子郑某对其所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權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鲁昌江所犯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昌江关于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處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鲁昌江违法所得依法应继续追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刑事判決书如下:

一、被告人鲁昌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刑事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刑事判决书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鲁昌江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五万三千八百②十元予以追缴(已在纪检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一万零八十元,缴纳罚款一万元)

如不服本刑事判决书,可在接到刑事判决书书嘚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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