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一审判我胜,二审以事实不清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一审判我输.理由是中级法院是

求助,一审胜诉,原造不服,二审却发回重审,那么重审再胜利。。。。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由于原被告无理取闹,
告被告说房子被被告楼梯搞坏,经过二次鉴定不是被告所为,一审胜诉。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发回重审。
指出的由于原告本身无理取闹,二时无任何证据,本身底气不足,被告证据铁证如山,但因原告 某些关系之类的
发回重审被告 胜诉已成定局。
那么原告再上诉之类的再发回。。。。
岂不成了恶性循环。。。。
能否直接向高院申诉。。。。
请律师指导一下
我的案件是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我们是经过调解离的婚,当初离婚是女方起诉的我,在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她又以不知道告我有公积金和房补为理由要求再次分割,区级法院判她胜诉,我不服判决上诉到中法,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她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中法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区级经合议庭审理后判我胜诉,如果对方不服,应该上诉到哪一级法院?她胜诉可能性大吗?
因为房产纠纷,将村委会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败诉,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是发回重审,请问,发回重审后的判决结果还会和一审结果一样吗?
刑事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申诉,中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维持,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审理后,应按照何种程序审理,法律文书按照何种格式制作?
最高院指令省高院的再审案,省高院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最高院指定省高院再审案?省高院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否
这是明显的乱判,绵阳律师协会会长都不接我的案子,我还能咋办
女方起诉离婚,孩子快4周岁,一审判抚养权归男方。如果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般二审改判抚养权的几率大吗?
一审之所以将抚养权判给我,是我在经济、学历、房子、有父母帮忙带小孩等各方面优于女方。
综上所诉,我该去哪里查到我的卷宗。还有我找本案有关律师法官询问时,得到回答都是很模糊不清。
我与一审被告签定房产买卖合同,确认该标的物为案外人,原告要求该标的物为被告所有,原告已经申请查封该标的物,查封期间我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房产监理所没有收到协查令,我去办理国土证才知道被查封了,请问该怎么办?
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省高院提审又裁定一审法院重审的依据是什么?请高人指教。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擎,女,汉族,198X年X月XX日出生,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花千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70号海上海新城201-203室 电话:021-    法定代表人:钱永强    被告:上海市花千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9号1号楼100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龚海燕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因使用被上诉人的严重虚假的婚介信息服务而结识以婚恋为名长期在被上诉人网站行骗的骗子(被上诉人证据表明该ID为3555569的刘家国注册于日),受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被上诉人监管不到位,不尽职审查信息资料、放纵恶意注册造成的。也是被上诉人没有尽到经营者承诺的义务而违约的具体反映。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是有事实依据的。    义务来自于法定或者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承诺。《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是被上诉人亲自起草的行业国家标准。文件中被上诉人及其创始人、CEO龚海燕的大名赫然在目。文件引言中提到“婚介服务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了婚介服务的良性发展。保障广大征婚者的权益”“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是明知作为婚介机构的义务和宗旨的。该标准就是被上诉人对广大征婚会员提供符合其征婚目的的服务标准的承诺。而且上诉人认为“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不主动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提供,此为“故意”;其二就是不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此为“过失”。这两种情形统称为过错。既然有过错,还收取了上诉人的会员费,又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被上诉人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上诉人缴纳的会员费。    被上诉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遵守了《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中自己对广大征婚者的服务承诺,或者对于网络婚骗审查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最严肃”只是其招揽生意的噱头,《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成了被上诉人自娱自乐的一纸空文。    在受骗之后,上诉人及时向被上诉人报告被骗情况、举报骗子,却没有得到哪怕一次电话客服前来查询情况或慰藉被骗会员。上诉人继续交费使用服务,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对服务是满意的,也不能抹杀被上诉人的过错。但是在随后揭发骗子过程中,发现大量与自己同类情况的被骗会员遍布全国各地,损失越来越惨重。上诉人此时才发现被上诉人不可能实现自己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征婚目的。所以起诉追回缴费。    以下针对一审判决提出反驳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    被上诉人是一家已取得婚介资质并以“婚姻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婚介公司。上述事实在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婚介资质证书中都已得到证实。多年来,被上诉人在其宣传广告中一再宣称自己是“第一网络红娘”、“最严肃的婚恋交友机构”,简介中更是将自己定位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线下见面活动为单身人士提供严肃婚恋服务机构”。在各类媒体、公关报道、电视采访中均以婚介、红娘身份自居。“世纪佳缘”网站创始人龚海燕接受各类媒体采访时多次向媒体表明该网站是一个严肃的“婚恋交友”网站。在实际经营中,被上诉人将“婚姻服务”经营的如火如荼。近年来,被上诉人多次组织线下见面、相亲大会以及性质相同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为广大会员提供婚姻服务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系婚介机构不但是上诉人自认的也是法律准许的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虽注册为信息科技公司却未从事与信息科技相关的业务,而是一心一意将婚姻服务作为其核心业务发展并因此实现了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梦想。一审法院仅从被上诉人的外观特征进行分析即认定被上诉人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是对客观事实的严重歪曲。被上诉人是一家不折不扣的婚介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仅是为被上诉人开展婚介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绝非被上诉人真实身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审法院理应认定被上诉人系婚介机构。    (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等众会员提供的是婚介服务,一审法院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严重错误的。    1、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是被上诉人开展婚介服务的外在形式,而非服务本质。    源于对被上诉人身份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继而对被上诉人提供服务有性质也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被上诉人以互联网为媒介向会员提供婚介服务,仅是其服务的外在形式,该形式与其组织的线下见面、相亲大会等活动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根本上都是为会员提供婚介居间服务而创设。这点从其网站架构、服务内容、服务目的以及对外广告宣传和实际的经营中都不难看出。    2、被上诉人通过互联网向上诉人等众会员提供了仅有婚介机构才能提供“婚恋交友”服务。    被上诉人先通过婚介目的十分明确的注册条款固定了自己的义务,之后又通过刊登会员照片、介绍基本信息、描述兴趣爱好、公布择偶标准等形式向会员展示、推广和介绍,同时还为会员后续沟通和联络提供通信支持,这些行为都是婚介服务行为,都是以会员达成结婚目的并从中赚取费用的“牵线搭桥”行为。互联网婚介服务是婚介服务中收费标准较低的一种,但收取费用的多少,并不影响婚介服务的性质,服务深度上的区别也不影响到服务的本质。采用这种方式系市场需求的问题,只是为了方便会员、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但本质上仍是婚介服务。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错误的认定,如果被上诉人仅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那么其完全可以比照腾迅和微软,做出与QQ或MSN一样的聊天工具即可,而无需详细地要求会员提供个人信息并进行公布,亦无需对会员资料进行所谓的“审查”,更无需限制会员的注册目的,无需大肆宣传自己是“最严肃的婚恋交友机构、第一网络红娘”。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婚介合同而非互联网服务合同。    判断合同性质,需综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动机、目的以及当事人的经营性质等。本案中上诉人依托被上诉人“第一网络红娘”、“最严肃的婚恋交友机构”等广告宣传,为解决个人婚姻问题,通过注册成为被上诉人的合法会员,且严格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如实提供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料。注册成功后,上诉人又根据被上诉人的推荐开通了“钻石会员”服务,被上诉人也向上诉人提供了通信和线上推荐等服务,双方签订以及履行的合同满足《合同法》关于居间服务合同的要求,因互联网的特性以及被上诉人的强势地位,该合同对上诉人等会员存在重大不利,但形式上的不完善或者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目的,也未影响到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也是极其错误的。    (四)被上诉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一家自称“最严肃”的婚介机构,被上诉人应按照《婚姻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社会一般标准,为上诉人提供严肃的婚姻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上诉人保证其会员信息真实、准确、合法等相关事项。但,事实上即使这些属于被上诉人的基本义务且事关众会员的终身幸福,其都未适当履行。被上诉人在自己的简介中一再承诺甚至保证会员资料真实性、征友质量安全,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照片筛选”“涉黄涉政”等“形式审核”一审代过,显然是违反合同目的的重大违约行为。被上诉人这家自封的“最严肃”的婚恋交友机构竟如此向会员提供婚介服务的。    作为一家婚介机构,被上诉人应当向合同相对人保证其提供会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应当保证自己有能力、有条件对会员资料进行审查,否则即违反了行业规定和合同目的。一审中,被上诉人借口自己不是公权力机关没有能力对会员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只能说明其服务模式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满足婚介机构的功能,其应该进行整改和完善,而一审法院不但未指出被上诉人的缺陷反而将被上诉人的义务转嫁给上诉人,是严重错误的行为,是对上诉人等众多受害会员的第二次伤害。另,从现有技术条件上分析,被上诉人并非如其所称的“非公权力机关,不可能对所有会员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等,上诉人认为,会员资料的真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强制上传身份证件来解决。对于那些不同意上传、怀有不法目的的会员被上诉人可以通过限制其继续使用乃至终止服务来防范和制止。然而,被上诉人并没有采取上述措施,而是放任刑、民事案件的大量发生。从被上诉人拟定的注册条款中来看,其对会员的不法行为是有预见的,从其未采取有效措施来看,其不作为明显是故意的。商业主体的逐利本性驱使被上诉人有意放弃了必要和有效的监管。为大量发展会员故意降低门槛,不惜以会员切身利益为代价达到自己商业扩张的目的和圈钱梦想。    综上,如果被上诉人在经营过程中尽到了义务,那么即使会员资料有假并因此引发问题其也可以以已尽适当审查义务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除一再借口自己“不是公权力机关”无能力解决身份问题以及进行了所谓的“形式审核”就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会员,是严重不负责的无赖行为,是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不允的。试想一个婚介机构提供了众多已婚会员的资料,那么这婚介还是婚介么?这不仅是违约,更是欺诈。     为会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是被上诉人开展婚介服务的首要义务,也是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该义务不仅仅取决于婚介服务的严肃性,更关乎广大会员的终生幸福,是社会公序良俗容忍的最底限度,无论如何被上诉人都应该严格履行“红娘”的职责。退一步来说,就算被上诉人是互联网服务者也应向会员提供合法的信息或者是合格的产品。本案中,被上诉人对征婚的会员资料通过“照片筛选”的形式进行了“形式审核”,而会员的关健性信息之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却一概不予核实,导致大量已婚或来历不明的人在网站肆意横行侵害善良会员的合法权益,已严重违反合同目的和公序良俗,应当向会员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没有能力进行审核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十分荒谬,对于这样一个经营模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婚介机构给予认可等同于允许一辆没有制动系统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肆意行驶一样。在当前这种会员屡屡上当受骗,刑、民事案件大量激发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的违法裁判无疑是宽容和认可并放行了这辆汽车,此举必将引发更大更多的安全事故。一审法院、甚至整个法律系统将难辞其咎!    二、一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当中上诉人提交一份视听资料,但是没有当庭质证,也未在判决书中提及。上诉人认为此份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尽其应尽的义务,对于发生损失之后没有努力减少损害的扩大。上诉人认为此为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只是表面化的看到了被上诉人履行了服务若干形式。忽略了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存在严重瑕疵的。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只是被上诉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的形式,不是服务的实质。    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也明确宣称自己没有能力审核会员资料。把资料真实性交给了骗子自己自觉,把风险后果全部推给了会员,而自己毫发无损的坐收渔翁之利,这是一种明显的放任态度。这种零风险与被上诉人以最严肃婚恋网站、中国第一网络红娘之名赚取的巨大利益严重不符。     (一)一审法院适用《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对被上诉人的公司性质、合同义务进行认定并做出判决是严重错误的。    由于立法工作滞后,整个婚介行业处于监管空白,但绝非无章可循。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邀请被上诉人等婚介机构参与的前提下共同制定并发布了GB/T 《婚姻服务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婚介机构要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等。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龚海燕作为婚介机构的代表还参与起草了该标准。然而,作为一个行业标准的起草者、制定者,被上诉人不仅未作表率还故意不作为,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在出现问题时又利用免责条款逃避责任、规避监管。就是这样一个四处宣称自己“第一网络红娘”、“最严肃婚恋交友机构”的婚介公司,在实实在在地做着婚介工作的同时又以信息科技、互联网信息服务者的身份出现,不但充分地赚取了财富还享受着国家的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事实还支持了其抗辩理由,实在另人费解。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不顾《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援引法律位阶较低的《互联网管理办法》来支持被上诉人非婚介机构的答辩理由,是对法律的错用,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漠视!    (二)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更是错上加错。    1、《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可以看出法律为鼓励交易,允许合同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自治,但自治是有前提的,即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满足一般社会行为标准。为此,《合同法》专设条款对当事人自治进行了约束(详见《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公秩良俗等原则的规定)。另外,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公序良俗,还要从其目的、行业标准、社会评价等多方面考虑而不仅仅是外在形式。因此,法律对于符合基本要求的合同,给予保护和鼓励,否则即予否定和推反。本案中,被上诉人利用法律空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利用自身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通过制定大量免责任条款免除已方的主要义务并限制会员主要权利,已经违背了会员与其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且造成了上诉人受到人身、精神等多项无法以合同金额来衡量和弥补的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2、《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是法律在合同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规范性要求。该条不但规定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还要做到诚实信用,尽到合理的义务等,因此,对于合同约定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法律仍可以规范和干预。本案中,被上诉人通过制定格式条款,对已方主要责任进行了规避,同时还大量限制、剥夺对方的主要权利,违背了合同的目的且有悖于公序良俗,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判归无效。本案中,一审法院非但没有判令该条款无效反而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开通了“钻石会员”并进行了“形式审核”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让人难以理解,一审法院的作法无疑于受害人去饭店吃饭结果被毒死了是应当的一样荒唐、可笑。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在未对事实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有悖于公序良俗的错误判决,是对司法权力的滥用、对民众信任的亵渎,是利用国家赋与的权力对受害人进行的二次伤害。为维护上诉人以及广大会员的利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审理并做出合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擎    2011年10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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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诉世纪佳缘案一审败诉 原告提起上诉   13:27:01 IT商业新闻网 【大】【中】【小】 评论:[0] 条有“中国婚恋网站第一案”之称的付费会员刘擎诉世纪佳缘案,进入上诉程序。一审原告刘擎败诉后,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详细论证了诉请。 【IT商业新闻网讯】10月10日消息,昨天,有“中国婚恋网站第一案”之称的付费会员刘擎诉世纪佳缘案,进入上诉程序。一审原告刘擎败诉后,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详细论证了诉请。    上诉人刘擎接受采访时表示,诉状部分内容是自己亲手撰写,并采纳了多位法学专家的意见。她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世纪佳缘的产品和服务的定性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世纪佳缘为代表的网络婚介是以互联网为形式提供婚介信息服务,是一种简单化、标准化、网络化的婚介,以促成未婚青年男女婚恋为目的,不论其形式如何眼花缭乱,不改其婚介的本质。    刘擎说:“在准备集体诉讼的过程中,接触了大量被骗会员的案例,有的在世纪佳缘被已婚男人玩弄,有的会员信息除了性别全部虚假,有的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来骗钱,完全突破了正常的婚介和婚恋行为的底线,造成了大量刑事和民事案件。世纪佳缘所谓的形式审查形同虚设,我们的诉讼伙伴有见到过假唐骏、假王勇平、假央视主持人,他们这些知名公众人物的照片赫然在资料主页上征婚,试问这就是世纪佳缘的形式审查?”    
  ≪证券日报≫婚恋网站第一案继续发酵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擎表示对此判决不服,于10月9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其现在集结更多网络征婚被骗者准备提起集体诉讼。婚恋网站对于会员的身份审核是否应比照传统婚介是此案的焦点http://t.cn/aFWBQz    
  《中国经济周刊》世纪佳缘会员受骗案件频发 婚恋网站有没责任?http://t.cn/aFmD97从创办到现在,“世纪佳缘集体诉讼”群人满为患。9月15日,由于第六个群名额已满,还陆续有人要求加入,创办者赵雷又创建了第七个群。聚集了近千人,“都是在婚恋交友中受骗的人”。大约60%~70%来自于世纪佳缘    
  夜深人静和魅惑的美女激情聊天!    还有什么比这更舒服、更刺激了的呢!    众多美女任你选择!而且是免费与美女私聊!    还等什么呢!行动才是真理!    下面的都是聊天室美女聊天的切图!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地址 cao.去字    你懂的!赶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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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仓其实是件很痛苦的事,只是比被套好那么一点点儿。这感觉就像看到美女不能泡很痛苦,但总比被人家老公打一顿强。   习惯空仓的人是智商比满仓的人高的,概率上是这样。他们更挑剔,更有品位,更有洁癖,更低调,但机会来临又非常凶猛。如果你碰到一个经常空仓而且长得不丑的男人,一定要娶他为夫  
  败诉了,太好了,让拜金女受到教训!  天天发这个垃圾帖,烦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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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籍无业游民、职业骗子刘家国长期假冒北大2001金融硕士、国家电网能源公司CFO诈骗。身份证号133830,手机,被揭露后改用,刘家国Q,被揭露后,他又在百合网继续骗ID,新号码,自称地产私募老板详情              佳缘一审败诉不仅没有使受骗者们放弃,反而激起更大反弹,许多原本观望的也明确表示加入诉讼。集体诉讼条件已经具备,采取委托授权模式集结,并且多数诉讼成员有意国内和美国两地起诉,         集体诉讼世纪佳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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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集体诉讼世纪佳缘联盟最新战报,北京刑侦总队及公安部已经插手处理某自称严肃婚恋网站涉诈骗、容留招嫖买淫、酒托吧托、非法集资、传销等重大刑事案件,欢迎受骗者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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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达艺律师接受《网络导报》关于“婚恋网站”专访稿作者:覃达艺 时间:   一、刘擎起诉世纪佳缘的案子您是否有了解,你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了一些什么问题?  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它被称为“中国婚恋网站第一案”,在电视相亲节目、平面媒体征婚、婚介机构中介等等相亲交友形式百花齐放的大背景下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个事件及其背后的争辩如果能给网络婚恋参与者、组织者一些良性的影响,给相关立法及司法一些积极的推动,那它极可能将成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事件。  从目前我所了解的情况看,刘擎案主要的争议主要有三个焦点:  (一) 世纪佳缘会员在会员资料审核上存在哪些义务,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  (二) 世纪佳缘的虚假信息是否构成违约?  (三) 世纪佳缘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这些争议焦点实际上折射出了互联网婚恋服务高速发展与相关立法、监管不足的矛盾,同时也是互联网婚恋行业与相应消费者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以您看,世纪佳缘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是否构成违约,还有他们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因世纪佳缘而起的案件,比较著名的有张扬诈骗案,以及最近几十名女会员的集体诉讼案,还有现在的刘擎案。  首先,张扬提交虚假注册信息通过世纪佳缘诈骗女会员钱财已经被判处两年半徒刑,后面的集体诉讼案和刘擎案也是冲着“虚假信息”而来,这些事实基本可以确定世纪佳缘没有尽到会员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  其次,世纪佳缘号称自己是“严肃”、“可信赖”的婚恋网站,并以此为广告语大作宣传。公众是基于这些宣传而产生的信任才与它建立服务合同的,这些要约、承诺依法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权利义务,“提供真实的会员信息”是“严肃”、“可信赖”义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我认为世纪佳缘没有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虽然世纪佳缘辩称其在《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已经充分提醒用户其 “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可靠性”,但这是一个格式条款,且与其在前的“严肃”、“可信赖”的要约矛盾,依法应作出对消费者一方有利的解释。  再次,纵观《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第五条的免责条款及其他条款包含的免责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世纪佳缘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违反了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而且,我国的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我认为世纪佳缘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起码是部分无效。    四、您接受的涉及婚恋网站的诉讼案多吗?主要有哪些类型?  我办理过的诉讼案件中,涉及婚恋网站的不多。事实上,因婚恋网站引发纠纷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并不多,由于婚恋行为本身的隐秘性,再加上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收益小,取证难等原因,向刘擎一样真正请律师通过诉讼维权的受害者寥寥无几。我倒是经常接受一些与婚恋网站相关的咨询,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类型:  (一) 认为婚恋网站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和他们的广告想去甚远,要求退款的咨询?  (二) 通过婚恋网站接上头,被对方骗取财物、甚至骗色后,咨询如何维权?  五、许多色情团伙、婚托、酒托等利用婚恋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婚恋网站自身的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也在侵害用户的权益,您认为婚恋网站是否应当承担的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责任的产生一般有两个前提,一是有某种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二是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  如果婚恋网站运营商承诺提供的某些服务被用户接受,则双方建立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我认为“婚恋网站”主要有以下四大义务:  (一) 提供会员真实的基本信息。  (二) 依约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  (三) 保护会员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四) 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  对于最近热议的“会员身份真实性”的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三个角度进行法律的审视:  (一)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讲,商家有提供真实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因此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提供真实的会员信息。  (二) 从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角度讲,由于运营商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并通过技术手段认为的操控了会员信息的显示方式、程度、排名等,其作为信息的控制者便产生了保证“信息真实性”这一法律义务。  (三) 从网络安全的角度讲,网站运营商依法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如果有人利用婚恋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运营商有义务对已经或应当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相应的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如果运营商不能依法依约履行上述义务,则其要承担民事上的违约、侵权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是,婚恋网站毕竟只是一个相亲交友的“桥梁”,我认为我们的公众不能对它提出太高的要求,甚至把自己感情上的挫折或经济上的损失全部归咎于网站运营商,这样在法理、情理上都讲不通,也不利于婚恋服务行业的发展。  六、许多会员反映婚恋网站看似免费,实则充满陷阱,对于这一点,您怎么看?  由于诚信缺失、监管不力、制度空白等等原因,免费婚恋网站 “看上去很美”,但遍布陷阱:  (一) 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捏造会员信息、雇佣水军等方式进行炒作,误导、欺骗用户。  (二) 在用户的操作进入关键性阶段是开始“要挟”用户交钱。  (三) 婚托、推销、诈骗、猎色等形式花样百出、防不胜防。  七、您认为通过婚恋网站交友的人应该如何防范被骗的风险?如果已经遇上骗财骗色的时候又应该如何处理?  火热相亲交友服务带来金色的产业链,同时也伴生了火热的灰色产业链。作为法律人,我们对参与者最大的忠告是——防患于未然。从我了解到的案例及接触的受害者的情况看,做到以下三点,被骗的几率就会很小很小。  (一) 在网上交往的过程中,切记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保持清醒、客观的分析判断能力。绝大多数受害者都是在网上长期交往后,被对方的甜言蜜语不断的冲刷掉一层层防线,最后“裸体”的出现在对方面前,任由对方宰割。  (二) 在和对方初次见面前,应通过各种方式尽量的沟通、查实对方的信息,并选择安全、人多的地方见面,在对方提出涉及人身安全的请求时不要轻易答应。  (三) 进行财物处分的,应当是在双方有了实际生活中充分的接触、了解,并确定对方的身份、职业、性格等等因素后才能进行。  如果骗局已经不幸地发生,那么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报警。但是,在骗子似是而非或还在交往时怎么办呢?——尽量收集有条件获得的证据。不管日后是通过行政途径还是诉讼途径救济,这都将是维护权益和弥补损失的最有力保障。我认为受害者或准受害者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一) 婚恋网站的广告、承诺、往来信息、收费票据等。  (二) 与网友网上交往时的网站交流、QQ、邮件等电子通讯记录。  (三) 实际交往中的录音录像,手机通讯记录,消费单据、转账凭证等。  (四) 记住对方的体貌特征、言行举止特点、身份信息等情况。  最后,如果“温柔的悲剧”没有发生,请当事人尽量通过上述方法主动避免、阻止它的发生;如果已经发生,那我建议你们尽快寻找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通过法律途径来挽回损失。  八、法律对婚恋网站的监管存在什么歧义和漏洞?哪个部门监管?有什么政策法规?  对于立法来说,婚恋网站是个新生事物,从设立的审批到运行的监管,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的法律制度予以,相应的规定则七零八落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一系列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就没有有效的监管,于是,婚恋网站成了一群没人管的“野孩子”。  对于合法权益在婚恋网站遭到侵害的消费者,如何认定受害?应该给予什么标准、什么范围的补偿?依据什么途径、程序维权?这些方面也几乎空白。  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但婚恋网站只是一个提供信息交互的网络平台,它属不属于婚介机构,这又是一个问号。  不过,网络婚恋服务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网络婚姻介绍服务通用要求》已经起草,我相信,网络婚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将是必然的趋势。  
  http://t.cn/SPHTQg 网络导报今日稿子:《暴力网络的硬伤》采访我谈被刘家国污蔑。2010年刘擎在网络上发帖揭露川籍无业游民刘家国长期在世纪佳缘网等平台假冒“国家电网能源公司CFO”身份诈骗,遭到刘家国的报复
  今日《中国妇女报》:会员信息虚假,网站无责?追踪世纪佳缘虚假信息被诉http://t.cn/Sh2254刘擎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世纪佳缘应按照《婚姻介绍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社会一般标准,保证其提供会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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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月又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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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播一条重大新闻:已被国家电网能源公司官方网站声明假冒该公司财务总监诈骗的刘家国,并未停止犯罪,今接2人报告此人以子虚乌有的基金非法集资,许诺高收益,已有朋友被骗数万!刘此前以世纪佳缘为平台诈骗钱财和骗取投资。其身份证133830,请受骗者尽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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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叮叮当当の33333
  弟弟地对地导弹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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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导报:洋河“腐败酒”能走多远?    从一个地方性二流酒厂摇身变成全国“一流品牌”,洋河股份(002304)仅用了不到两年。支撑洋河股份快速扩张的,是其独特的营销方式。2008年、2009年、2010年和今年上半年,公司的广告促销费用分别为1.07亿元、1.43亿元、4.35亿元、4.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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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放方法方法方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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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_家国
  b中关村店.....
  有多大能力办多达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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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_家 guo国
  职业诈骗犯罪嫌疑人刘家国,四川巴中籍,无业,租住在北三环双榆树南里,双安商场加油站旁边:   qq
  一个从佳缘转战百合的职业骗子,征婚的MM千万小心 http://t.cn/aDKCAI 无业游民刘家国假冒国家电网高管诈骗,案涉张曼玉前男友宋学祺 http://t.cn/aDKCAV
  桃色交易:世纪佳缘乱象调查  ./ypen/458_5.html
  三里河三里河三里河三里河
  三里河三里河三里河三里
  现在婚恋网假冒过多,早就应该被全封了!骗子都应该受到惩罚!
  答一位在世纪佳缘被骗的女士:我不会放弃揭露骗子。因为1幸福和胜利一样都需要去争取,不可能掉到懒汉头上2不是经常有机会可如此磨练意志,3要为尊严作一些事情,4这是一个筛子,某些所谓朋友可通过此事检验,检验其价值观忠诚度紧密度,5抒发倾诉宣泄是重要的防止这件恶心的事在你体内产生毒素的办法
  被开宝马车的骗了,你还能怪宝马车me?
  (二)通过虚假简历、猎头、讲课、会议等商务诈骗对象   中智人才副总张卓 .cn
  昆仑信托副总董X
  张东旭(原金标委北培中心主任)X denis.dongxu.   羊老大集团董事长王飞 ,刘家国诈骗获得职位并骗钱3万   羊老大集团HR总监陈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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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员交友 竟招来骗子  女网友欲起诉世纪佳缘网  日 08:32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记者 江晓蚕  北京的刘小姐怎么也没想到,在一家婚恋网站注册会员交友,竟然招来骗子。男方假冒央企高管充当“融资中介”,带其考察项目发生事故之后暴露真面目。刘小姐多方为自己讨要说法未果之后,准备联合网友以“核实身份不严”等理由起诉婚恋网站世纪佳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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