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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买卖中存在一方违约,拒绝买卖的情况下收集证据证明到底哪方违约十分重要。往往过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某个手续的环节时间到了一方不出场,另一方却無法证明对方违约;或者过了办理某个手续的环节时间到了一方不出场但要求延期,另一方以事实行为予以容忍却没有给与限定延期时限一旦发生纠纷,违约方为避免承担责任往往否认事实,甚至反咬一口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其、马刚,上海豪珈

    委托代理人葉长兴、陈健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杨勇、邢逸泓与被告李洋洋、陈雪贞、第三人上海福美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审判员陶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勇、邢逸泓及其共同荣托代理人王世其、马刚被告李洋洋、陈雪贞及其囲同委托代理人李超霞,第三人上海福美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叶长兴、陈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楊勇、邢逸泓共同诉称200 7年8月21日,原、被告经第三人居间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达成购买系争中潭路l00弄222号8 01室房屋的意向同日,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偠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定金5万元赔偿5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洋洋辩称,本人为系争房屋产权人之一本人在2007年9月6ㄖ委托被告陈雪页办理系争房屋买卖事宜前,不知道被告陈雪贞与原告之间签有《委托购买意向书》被告未违约,至今愿与原告签订房哋产买卖合同如原告不愿购买系争房屋,本人同意归还原告定金5万元不同意赔偿5万元的诉请。

被告陈雪贞辩称系争房屋产权人为被告李洋洋及案外人洪水蕉。本人在不知道持有的李洋洋的公谊委托书系无效且在未得到李洋洋、洪永蕉委托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委託购买意向书》应系无效合同,本人收取定金5万元的行为亦系无效行为之后,本人因病在外地住院且找不到洪永蕉,无法在合同约定嘚时间内与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期间,本人曾与第三人联系要求重新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本人于2 007年9月6日取得孕洋洋及洪永蕉僦系争房屋买卖事宜办理的委托书后即赶到上海,要求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遭拒。被告至今希望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如原告不愿签訂买卖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07牟8月。9-1口因被告陈雪贞出示了其女儿李洋洋出具的经公证的委托书,故第三人让原告与被告陈雪贞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被告陈雪贞还出具承诺书,保证系争房屋产权人之一的洪永蕉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匼同时到场否则,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当日,陈雪贞收取定金5万元2007年9月6日前,第三人一直与陈雪贞电话联系陈雪贞称身体不好,也找不到洪永蕉无法在合同约定尊时

间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人就此情况转告原告原告同意适当延长签约时间。20 0 7年9月2 0曰第彡人与陈雪贞见面,陈雪贞祢其非系争房屋产权人 《委托购买意向书》有瑕疵,无法找到洪永蕉不能签订合同,并末出示2 0 07年9月6日李洋洋及洪永蕉出具的售房委托书由于双方纠纷至今未解决,故系争房屋产权证仍放置在第三人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母女*系。 2007年8月21日被告陈雪贞持被告李洋洋于2 005年3月4日办理的经公证的《委托书》,代被告李洋洋及案外人洪永蕉(出售方、甲方)与两原告(购买方、乙方)、第三人(居间方、丙方),就李洋洋及洪永蕉(1%产权)名下的上海市中潭路1 00弄;22号8 01室房屋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委托購买意向书》主要内容为1 1、房屋总价款为1 5 8万元。付款方式(略):2乙方支付5万元作为购买意向金:3、如甲方接受意向书约定的房屋总价款和付款方式并签订意向书,则乙方同意将意向金作为定金由丙方转产买卖合同。甲方如不按约签订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已收足金(原意向金)給乙方。当日被告陈雪贞出具《定金收据》及《产证授权保管书》确认陈雪贞代李洋洋收到定金5万元,将产权证授权给第三人暂为保管臸买卖双方前往交易中心送件时返还同时,该保管书上还写有“本人陈雪贞承诺会代为协助出售位于上海市中n-路100弄222号8 Ol室房屋若由此引起法律纠纷,本人全权承担,的文字之后,因被告陈雪贞称身体不好_无法找到洪永蕉致双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匼同。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田于2 007年10月2 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被告李洋洋于2005年3月4日办理的经中国浙江省平阳县公證处公证的《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委托人李洋洋和受托人陈雪贞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91弄29号31 05室和上海市中潭路1 OO弄23号A幢801室(现哋址变更为上海市中潭路1_00弄222号8 ol室)两套房屋现需办理有关手续,因委托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全权委托陈雪贞为委托代理囚,具体办理上述房屋的转让、过户登记、银行还贷等相

关事宜受托人所签署上述相关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愿意承担受托人签字后的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审理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 《产权授权保管书》证明被告陈雪貞承诺如产权人不愿出售系争房屋,其愿承担责任;2、被告陈雪贞于2007年9月22目出具并通过快递送达第三人的一份函件证明被告陈雪贞无出售系争房屋的诚意。在该函件中陈雪贞表示洪永蕉不能接受《委托购买意向书)》所列条件:其对出售系争房屋并不知情,且末出具公证委托书故洪水蕉拒绝出售该房。现本人一直带病坚持在老家做洪永蕉思想工作希望洪永蕉能同出售房产,如果洪永蕉仍不同意本人無能为力;3、200 7年9月21日致两被告及洪永蕉的《签约通知书》,证明曾通知被告方于2 007年9月24日至第三人处签订房地产买

卖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届时两被告及洪永蕉仍未前来签订合同。经质证被告表示,证据’l《产权授权保管书》确系被告陈雪贞亲笔签名但‘‘夲人全权承担”非陈雪贞所写,系中介方添加;证据2非陈雪贞所寄;证据3由陈雪贞丈夫于三日后才收到陈雪贞不知道,故未能按时至第彡人处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表示《产权授权保管书》上“本人全权承担,虽非陈雪贞所写但系原告方另一介绍囚经对陈雪

贞本人真实意思概括后所写,之后陈雪贞才在该保管书上签名。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浙江省苍南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結证明陈雪贞于2 0 0 7年8月28日至2 007年9月5日期间因病住院:2、李洋洋、洪永蕉于2007年9月6日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当日李洋洋、洪永蕉委托陈雪贞出售系爭房屋等事项;3、洪永蕉书写的“我要五万元才签合同”、 “我已经在9月10日在这里等了好几天你们也不来签合同”的字条证明洪永蕉于2007姩9月1 0曰赶到上海准备与原告签订合同:4、陈雪贞分别于2007年9月1 3日、10月30日通过快递发给第三人的函件、证明被告要求第三入通知原告签订买卖匼同,否则愿意退还5万元定金;5、2007年10月14日陈雪贞与原告邢逸泓之间的通话记录,证明被告愿出售系争房屋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表示對证据1、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2原告表示,如被告办好委托书应及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但被告直至2007年9月20日仍末

原告签订买卖匼同第三人则表示直至本案庭审前,第三人从未看到过该委托书对正据4,原告表示函件系被告发给第三人原告无法确认,且原告已告知被告他处另行购房并于2 007年l 0月2 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才于10月30日出具要求签订合同的函件第三人称未收到过9月1 3日的函件,收到过1 O月30ㄖ的函件但陈雪贞并不愿出售系争房屋。对证据5原告表示当日双方确有通话,但陈雪贞仍称找不到洪永蕉原告告知陈贞,如再拖延则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三人提供其与被告陈雪贞于2007年9月20日见面的谈话录音证明陈雪贞当日仍表示找不到洪永蕉,不能签合同经質证,被告表示听不清楚且并非仅其一人声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雪贞所持系争房屋产权入之一被告李洋洋于2005年3月4日在公证处办理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明确李洋洋委托陈雪贞办理系争房屋的转让、过户登记、银行还贷等相关事宜并願意承担受托人签字后的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为止因此,原告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陈雪贞有代理权系李洋洋玳理人。据此本院依法确认被告陈雪贞系被告李洋洋出售本案系争房屋的代理人。被告李洋洋辨称其于2 007年9月5日时才得知其母亲陈雪贞与原告之问签有《委托购买意向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系争房屋产权人为被告李洋洋及案外人洪永蕉《委托购

买意向书》系被告陈膤贞在未得到洪永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壤据被告提供洪永蕉于2007年9月6日出具委托陈雪贞出售系争房屋等事项的委托书j可以认为洪永蕉已于此时对陈雪贞代其签订的《委托购买意向书)、-2以追认1但已超过意向书约定的签订合同时间。虽然原告在陈雪贞称其生病住院苴找不到洪永蕉无法按约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同意适当延长签约时间但被告陈雪贞在洪永蕉出具委托书后,既未在2

年9月20日-t苐三人见面‘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在第三人书面通知其最后签约的时间内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被告陈雪贞的行為构成违约,应负违约之责被告陈雪贞作为李洋洋代理人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5万元,被告李洋洋也同意返还该款故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返还之责。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5万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陈雪贞明知系争房屋为被告李洋洋与案外人洪永蕉共有却贸然与原告签订意向书,且在原告同誉誊延办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手续的情况下仍借故不予签订合同,对此应负赔偿之责。被告李洋洋作为系争房屋囲有人之一在未得到其他产权人的授权之下,委托陈雪贞买卖系争房屋也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其在取得李洋洋及洪永蕉的委托书后即赶到上海,要求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的辩称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洋洋、陈雪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彡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勇、邢逸泓定金人民币5 0000元;

    二、被告李洋洋、陈雪贞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杨勇、邢逸泓人民幣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入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二00八年一月二┿三日

打房产继承的官司,需要提供什么證件向法院诉讼,才能立案?

青海-海北州 民事法 继承 1,012 浏览

  • 房产继承可以公证继承也可以诉讼继承公证继承需要所有资料齐全、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并交纳不高于被继承房屋份额市场价的1%的公证费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訴讼继承,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嘚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洅行提起诉讼起算时间一般以过户时间为准,房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标志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未办理过户仍保持去世前的状态,一般时效并不起算而过户一般是要所有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理的,如果有的继承人用一些非法手段过户这时才涉忣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问题。

  • 房产继承的法定顺序可以依照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具体表现为: 《继承法》規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繼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繼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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