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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聚众赌博开赌场卖淫 或被判刑十年有期
来源:光明网
摘要: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参与赌博、聚众赌博,郭美美已被刑拘将近一个月。据新华社8月4日报道,郭美美向警方交代,自己确实组织赌博,平时亦会设局抽水;而所谓的商演,其实只是性交易的幌子;对于红会,她称自己只是图一时之快用了微博认证,现在她“想还红会一个清白”。开赌局、性交易、抹黑红会、可能存在的幕后推手&&随着郭美美的落网,围绕这个22岁开豪车炫富女子的一系列谜团被一一解开,今后她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置?为此,娱乐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庞理鹏及朱晓磊,针对本案进行法律解读。因涉嫌聚众赌博及开设赌场等罪名,郭美美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1:构成聚众赌博罪
  对于郭美美的赌博行为,庞理鹏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前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 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就目前警方核实的情况来看,郭美美已经供认了其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局的犯罪事实,且郭美美开设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 她个人通过“抽水”的方式非法牟利达数十万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及警方核实的情况来看,郭美美的行为很可能已经符合了聚众赌博罪的构成。
  解读2;构成开设赌场罪
  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澳门豪赌欠2.6亿”等假消息随之曝出。第三方律师朱晓磊表示,在郭美美被刑拘之前,这些舆论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有很大影响,“让他们以赌博为切入点,往更深层挖掘。”
  因此,考虑到警方核实的以下几个细节,郭美美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1)郭美美以1万9千元的价格租下房屋,作为赌博的固定场所。(2)并购置赌桌、筹码、POS机等赌博用具。(3)聘请专业发牌手和专人负责赌资的结算。(4)邀请他人至其租用的房屋中赌博,并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抽水”。(5)为朱某提供40万元的筹码供其赌博,并在朱某不给钱的情况下控制其到天亮,逼其写下欠条等。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若郭美美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加之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很有可能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而一旦罪名成立,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解读3:性交易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而对于郭美美的性交易行为,朱晓磊律师则表示,郭美美的行为可以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行为,且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郭美美会因其卖淫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此外,经警方核查,郭美美口中所谓的签约演艺公司进行商演活动更多是借“商演”之名从事性交易。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此项规定,庞理鹏律师表示,不排除本案当中性交易的组织者和介绍者等构成其他相关刑事罪名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最后,庞理鹏律师表示,若郭美美能积极协助警方调查此案,认罪态度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检举他人等。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存在对其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王素雪)
原标题:郭美美涉嫌聚众赌博罪 或将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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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地聚众赌博应如何定罪?
作者:鹿参&& 发布时间: 10:06:27
&&&&【案情】&&&&被告人赵某等四人系赌友,2012年农历正月初,四人商量合伙开一个赌博场,通过组织赌徒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日至同年2月16日,四被告人先后组织共青城、德安、永修的赌徒用三十二张扑克牌打“二八杠”(俗称“比点子”)进行聚众赌博十五、六场次,场地由被告人或者案外人员负责临时联系,每场次均聚集赌徒十余人(包括四被告人在内),按照庄家吃通一把的10%进行“抽水”,每场次“抽水”约一万元左右。&&&&【分歧】&&&&对于本案中四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应成立开设赌场罪。理由是四被告人合伙开设赌博场,组织赌徒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组织多人赌博,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应成立赌博罪。理由是四被告人虽然商量合伙开设赌博场,但其本质上是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且其聚众赌博的地点并不固定,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以赌博罪定罪量刑更准确适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四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赌博罪。理由如下:&&&&首先,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须有开设赌场的行为,除在赌博网站上接受投注外,典型的开设赌场便是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地点,提供相对较多的赌具及赌博方式,吸引外面的赌徒进入其中赌博,开设赌场者从中营利。本案中四被告人为抽头渔利,分别从共青城、德安、永修等地组织多名赌徒进行聚众赌博,且赌博地点并不固定,多由被告人或者案外人负责临时联系,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其次,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通常需要组织者召集赌博人员参与其中,而开设赌场者通常不必积极主动去组织他人来赌场赌博,因为赌场一般为他人熟知,愿意赌博者通常“不请自来”。本案中,参与赌博的赌徒并非自动前来赌博,而需要四被告人的临时组织,且前来赌博的人员不固定,如再有赌博,下次需要再组织。&&&&最后,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在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主观方面有诸多相似性,但赌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仅要求是故意,并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是想通过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符合赌博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认定开设赌场罪对赌博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及开放程度方面的要求有别于认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般是参赌人员主动到相对固定的赌博营业场所参与赌博,而且赌博场有严密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本案中的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显然达不到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要求,以赌博罪定罪量刑较为准确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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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老总挪用公款近500万赌博被判刑12年
&&为了赌博或归还赌债,原上海盛纪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伟明在近2年的时间内,挪用公款近500万元。今天,李伟明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审判决。李伟明在受镇政府委派担任盛纪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公司行政、经济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赌博活动。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期间,李伟明先后10次以个人借款为名,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12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活动。在同上海月记实业有限公司的经济交往过程中,采用私自截留及套现的方法,先后2次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16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活动。并以出借资金为名,先后2次以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赌博活动产生的欠款。经查,李伟明被免去盛纪公司总经理职务后,将所挪用的部分公款归还盛纪公司。日,李伟明在区纪委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李伟明在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李伟明有自首和认罪悔罪情节,且已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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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涉赌博和卖淫 郭美美将面临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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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局、性交易、抹黑红会、可能存在的幕后推手……随着郭美美的落网,围绕这个22岁开豪车炫富女子的一系列谜团被一一解开。未来,她会面临怎样的处理?
“危害社会诚信误导公众认知”
“郭美美的所作所为不仅令中国人道、慈善事业遭受损失,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我们每个社会公民都是受害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新闻发言人姚立新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们希望,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不仅还红会一个清白,同时也给全社会一个重塑诚信体系的机会。”姚立新说。据新华社电
7月14日,郭美美等人因涉嫌赌博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大量证据面前,郭美美供认了在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参加赌球以及组织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供认了长期参与赌博活动、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局的犯罪事实。郭美美嗜赌成性,先后60余次往返澳门、香港及周边国家赌博,并于2013年2月在京租房开设赌场。警方初步核实,郭美美开设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记者了解到,一般来说,如果仅仅是参与赌博,通常是给予治安处罚。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则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而根据警方公布的情形,郭美美已涉嫌开设赌场抽水牟利,其行为已涉嫌犯有赌博罪。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卖淫与被包
警方披露,郭美美通过网上联络、熟人介绍及主动搭讪等多种方式,多次与人进行性交易,每次的价码达数十万元。
此外,郭美美还被所谓的“干爹”、已婚的王某所包养。王某说,郭美美想要钱了就会从北京飞到深圳找他,他安排食宿并每次给她5万块,算是包养费。王某还给郭美美240万购买豪车。
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子中律师分析说,每次明码标价的“性交易”行为性质涉嫌卖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可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外,还可对其进行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
而包养则不属于法律处理的范畴。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则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对于“性交易”是否追究,还要看相关证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性交易所得的钱财是否应当被收缴,赵三平表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所以收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针对公众关注的郭美美“红会炫富”事件,根据警方的调查和郭美美本人的供述:她以及她的资金来源都与中国红十字会毫无关系。郭美美供述称:“其实我和我身边的亲人、朋友、包括我前男友王某,都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我本人也不认识任何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因为自己的虚荣心,犯下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导致红十字会这几年名誉受损这么严重,现在说对不起都不足以来表达我的歉意。”
而中国红十字会昨日一早也发布了声明。
对于给予红会造成的名誉损失,赵三平律师分析说,红十字会可以要求追究郭美美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索赔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作为社会组织若要主张精神损失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上存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在红十字会的问题上,则不存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问题。赵三平说,因为红十字会不是一个商业主体,不是盈利机构,所以若单就侵犯红十字会的名誉权很难追究郭美美的刑事责任。
但假若郭美美利用其冒充的红会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获取利益,则有可能涉嫌其他诈骗类刑事犯罪。据《北京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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