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小三被点成火球拒不赔偿医疗费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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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丈夫有外遇蹲点跟踪 错打“小三”赔偿4500元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朱秀芹 一女子因怀疑老公在外面有人,于是进行蹲点跟踪,将捉到的“小三”一阵暴打。结果,不仅打错了人,而且还得赔上医疗费。近日,江苏泗阳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
4月份的一个星期天,吴某和老公韩某在家,韩某的手机响起短信的声音,他回复之后手机再次响起,一连发了好几条短信。韩某是做生猪生意的,他和妻子解释说,是有人找他去送猪的,紧接着他又接了一个电话,就急匆匆地出了门。
吴某心里开始起疑,因为此前她就听人说丈夫在外面有人,他们在县城一座大桥边约会过,只是没有证据。于是她急忙赶到那座桥边等着,过了许久,丈夫的货车开过来了,驾驶室里果然坐着一个女的,吴某赶紧拦了一辆车跟在后面。
等到那女子在一处门市前下了车,吴某也赶紧下车,追上去那女子说:我是韩某的妻子,我们也不是很有钱,你不要破坏我的家庭,不要和他来往了。那女子说:你的家庭不管我的事,你也不要来找我。
吴某顿时很生气,将那女子按倒在身下,揪住头发就往地上撞,女子往她胸口回踹了几下,她又往女子脸上打了几拳,两人扭在一起,后来被拉开。
原来,被打女子姓刘,称自己和韩某只是普通朋友,正巧碰到韩某送猪,就搭韩某的货车回家,不料下车就被打一顿,脸都打肿了。她住院治疗了几天,遂起诉到泗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治疗费等各种费用6000余元。
泗阳法院经过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于本月达成和解协议,吴某赔偿刘某4500元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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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群生与三杨发喜、杨小三、雷小中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群生,男,日生。委托代理人徐秀琴。被告杨发喜,男,49岁。被告杨小三,男,40岁。被告雷小中,男,30岁。原告付群生与三被告杨发喜、杨小三、雷小中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群生及委托代理人徐秀琴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杨发喜、杨小三、雷小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群生诉称,被告杨发喜、杨小三系兄弟关系,二人雇佣我给被告雷小中建房。日下午被告杨发喜指派我为雷小中的楼梯间内墙粉刷时,跳板突然塌了,我被摔到一楼,致背部及右脚受伤。后由被告杨发喜送到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背部系皮外伤,右脚为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被告杨发喜同意转至淮阳县楚庄骨科医院治疗16天出院,于日又入该院行跟骨钢板拆除术,于2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8181.78元。经鉴定原告的右足构成九级伤残。现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286.36元。三被告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标准及具体数额。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新蔡县人民医院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情况;3、淮阳县楚庄骨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各两份,以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情况;4、驻马店新康临床司法鉴定所新康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伤残情况;6、鉴定费票据一份,以证明鉴定花费情况; 7、X线透视费收费票据一份,以证明花费情况;8、证人付中字的证言一份,以证明原告受雇于被告杨发喜并受到伤害的事实;9、证人付转社的证言一份,以证明原告受雇于被告杨发喜并受到伤害的事实;10、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以证明被告杨发喜系原告的雇主;11、署名朱平修的证明两份,以证明原告交通花费情况;12、署名时建伟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交通花费情况。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1、2、3、4、5、6、10号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8、9号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第10号证据一致,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7号证据,因该证据无相应的医疗机构盖章,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第11、12号证据,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均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付群生受雇于被告杨发喜为被告雷小中建房。日下午被告杨发喜指派原告为雷小中的楼梯间内墙粉刷,原告和付中字一起粉刷时,跳板突然倒塌,致原告和付中字受伤,致原告背部及右脚受伤。后原告被被告杨发喜送到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背部系皮外伤、右脚为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两天,花费治疗费1580.51元(已由被告杨发喜支付)。后该院建议转院,原告转至淮阳县楚庄骨科医院治疗16天出院,又于日入该院行跟骨钢板拆除术,于2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8181.78元。经鉴定原告的右足构成九级伤残。付中字因此次事故,于日起诉要求被告杨发喜赔偿,双方达成由被告杨发喜赔偿付中字15000元的协议。原告于日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286.36元。另查,200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本院认为,原告付群生受雇于被告杨发喜为被告雷小中所建房屋内墙粉刷时摔伤并进行相应的治疗,构成“九级”伤残的事实清楚,作为雇主的杨发喜对原告付群生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雷小中选择没有建筑资质的杨发喜为其建房,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杨小三系雇主,对其要求被告杨小三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发喜、雷小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定为10000元。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营养费应以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因无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无相应证据证明被扶养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发喜赔偿原告付群生医疗费8181.78元、误工费3656.40元、护理费3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316.80元、残疾赔偿金1922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医鉴定费580元等损失42999.58元的90%即38699.62元,扣除被告杨发喜已支付的1580.51元,被告杨发喜实际赔偿37119.11元。二、被告雷小中赔偿原告付群生医疗费8181.78元、误工费3656.40元、护理费3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316.80元、残疾赔偿金1922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医鉴定费580元等损失42999.58元的10%即4299.96元。三、驳回原告付群生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1175元,被告杨发喜负担 822元,被告雷小中负担 93元,原告付群生负担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邹国宝&&&&&&&&&&&&&&&&&&&&&&&&&&&&&&&&&&&&&&&&&&&&&&&&&&审&&判&&员&&马树亮&&&&&&&&&&&&&&&&&&&&&&&&&&&&&&&&&&&&&&&&&&&&&&&&&&人民陪审员&&陈&&影&&&&&&&&&&&&&&&&&&&&&&&&&&&&&&&&&&&&&&&&&&&&&&&&&&&&&&&&&&&&&&&&&&&&&&&&&&&&&&&&&&&&&&&&&&&&&&&&&&&&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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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有外遇女人打小三会有什么后果
提问者采纳
三也是人,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打小三要承担的后果与打普通人一样。不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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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侮辱小三.别人觉得你很可怜,很同情:1后果是。2。3
您说呢?小三弱一点就被打,然后回头责备你,小三强一点,就打起来呗,然后被你飘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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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原配携子怒打“小三”致伤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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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携子怒打“小三”致伤被判赔偿
作者:唐雪云
毛敬义&&发布时间: 11:27:01&&&&丈夫与人通奸并导致“小三”怀孕,怀孕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原配妻子发现后极为愤怒不满,遂携带儿子跑到“小三”的出租屋殴打“小三”致伤。虽然“小三”在道德上是被谴责的对象,但其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11月25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西琼、何长杰赔偿原告李小红3136.95元。被告刘西琼、何长杰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罗城县龙岸籍妇女李小红,虽说已年满37岁,但打扮入时,风韵犹存。2011年9月起,李小红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摆摊经营儿童玩具生意,在此期间与刘西琼的丈夫何舟同认识随后发展婚外情,并导致李小红怀孕。2012年6月,李小红与何舟同以夫妻名义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由此引起何舟同妻子刘西琼及儿子何长杰的不满。日22时,何长杰、刘西琼到李小红的出租房内将李小红殴打致伤。李小红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94.11元,交通费304元,刘西琼已支付1000元。2012年11月,罗城县公安局对李小红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2013年1月,罗城公安局对刘西琼母子作出了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小红在出院后又先后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及治疗,期间支付诊疗费367.60元。2013年9月,李小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西琼、何长杰赔偿其各项损失22453.1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刘西琼、何长杰殴打原告李小红致其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事实清楚,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但在案发时原告并无过错,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合情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各项经济损失为4136.95元(医疗费2194.11元,误工费151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304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1000元,二被告应赔偿原告3136.95元。被告刘西琼、何长杰共同实施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第1页&&共1页编辑:韦禹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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