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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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清:,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法律顾问业务、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拆迁补偿、劳务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负责多家不同性质法律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工作,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获得当事人的一直好评,代理的案件被多家知名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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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日&rdquo
劳动合同法解读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解读本是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种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另外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规定超过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则也属于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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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可否主张年休假报酬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芊蔚 日期:  【案例】
  刘某为一名电工,兼职为多家公司工作。自日起,刘某开始兼职为乙公司电工,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点至5点到乙公司工作。工作至日,乙公司口头通知刘某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日,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2013年5天和2014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庭审中,刘某主张,在2013年和2014年他应享带薪年休假共计9天,因乙公司未安排其年休假,故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刘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对其主张非全日制用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法予以驳回。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非全日制员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依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本案中刘某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理由如下: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或用工方式,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安排可随时被通知终止用工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则明显违背&灵活就业或用工&的本意。
  第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其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则可能出现该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用人单位合计休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带薪年休假,这对其他全日制劳动者来说则显失公平。
  第三,&休息休假&是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从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3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来看,&休息休假&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应有权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
  第四,《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或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等,这些均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的规定不相符合。综上,笔者认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北京青年报中工网--《劳动午报》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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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行家: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怎么签?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企业因为工作需要,会聘用一部分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用签劳动合同吗?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怎么签?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与社保如何操作呢?&&&&&《》中,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专门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特别设立了非全日制用工一节,由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上面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签口头劳动合同,但企业最好还是签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说明是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可专门设计一套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模板,用于非全日制人员。否则,一旦遇到社保机构查社保缴纳情况,遇到劳动者不配合,可就说不清了,下面会说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用缴纳普通员工的社保。 &&&&另外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适用月薪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每个月,他们应该发两次工资。 &&&&那么,既然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要签劳动合同,他们是否需要上社保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的专门条款,和《》的规定,企业无需为非全日制用工上社保,只为他们上工伤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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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硕士,擅长个性分析与职业规划辅导。曾在大学担任心理学教师,有十多年外企、上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已出版心理学教材及《人生十大规律》等心理学著作,《第一次做人力资源经理》、《管理优秀员工的39把金钥匙》等管理学著作,最新出版面向广大职场人士的职业规划指导书《精彩一跳-成功跳槽全程策划》。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日
本规定也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种救济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就算没有试用期也可以同样解除与不符合录用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样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通过这规定得到了救济另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也不再需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解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日
解读本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
目前我国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劳动关系多元化主要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年以来北京天津江苏等地陆续颁发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日而年月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劳动合同法缩短了非全日制劳动结算的最长周期不再允许以月为结算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浮动系数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用人单位如何向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向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该牢牢把握住三个原则:
&&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计酬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一般略高于全日制用工以月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换算的水平。
3、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结算并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但结算支付劳动报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否则就是拖欠工资行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不允许以月为结算单位。
律师提示:
1、如果劳动报酬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下限,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可能会遭受到惩罚。
2、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5日不与劳动者结算劳动报酬,肯定属于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会遭受到惩罚,还可能因为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上的混乱,最终导致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定为双方形成了全日制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必将损失惨重。
(吴圣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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