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上签字,可对方并没有给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伤残后,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侵害人仍应赔偿。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伤残后,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侵害人仍应赔偿。【案情】日,原告陈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县纸盒厂门前的路段时,被被告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日,双方经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除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共计8500元,该款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日,原告在内乡县人民医院行二次手术,其伤情经诊断为股骨头坏死。日,原告之伤情经南阳市南石法医鉴定所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Ⅲ期,需行股骨头置换术。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2008年7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239.60元。被告应诉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今后永不追究,且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事隔两年后原告又起诉,请求赔偿的项目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但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原告诉请项目,因此,原告对此提出请求,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原告的诉请项目。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因原告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且此损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应当从医院诊断后计算诉讼时效,故对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陈某上述各项费用共计57239元。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右骨头坏死”与“右股骨骨折”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吴某亦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是其它原因所致,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吴某赔偿被上诉人陈某各项费用共计57239元适当。同时,被上诉人陈某在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此后提起赔偿请求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一、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原告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有“重大误解”,与侵害方签订了“今后永不追究”的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角度讲,该项约定却是无效的。因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赔偿项目比较明确,即系原告二次手术前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并不涉及原告行二次手术后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也即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项目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所列项目并不冲突,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来讲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xueliedu)
------分隔线----------------------------
专升本人力资源管理高升专人力资源管理高升本人力资源管理 其他
报名咨询在线QQ:
报名咨询在线MSN:中国裁判文书网
&&/&&&&/&&&&/&&
冯安杰与陈德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53号原告冯安杰,学生。法定代理人冯国雄,男,日出生,汉族,劳务工,系原告冯安杰之父。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杜敬。被告陈德元,劳务工。委托代理人吴兴兵。原告冯安杰诉被告陈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春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莉及人民陪审员张德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安杰的委托代理人杜敬、被告陈德元的委托代理人吴兴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安杰诉称:日6时30分,被告陈德元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区檀溪路江南丽景门前路段,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原告冯安杰相撞,造成冯安杰受伤。经襄阳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此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陈德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冯安杰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日,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先就原告冯安杰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4800元与原告达成协议。但后来对原告上肢因本次事故遭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被告却迟迟不予赔付。综上,被告违规驾驶给原告造成伤害,致原告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且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至今不能正常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被告应比照交强险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168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4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7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德元辩称: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调解且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进行过一次赔偿,不应再赔偿;原告请求的费用过高,又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日6时50分,被告陈德元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摩托车(车载王双荣),由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区檀溪路江南丽景门前路段,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冯安杰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安杰、陈德元、王双荣受伤。日,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襄四公交认字(2012)第1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德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冯安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双荣无责任。被告陈德元驾驶的鄂F×××××摩托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冯安杰在襄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于日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陈德元支付冯安杰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4800.00元。此事故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再议。”原告冯安杰之母李艳明及被告陈德元在协议上签字,且被告陈德元已按协议支付了上述款项。日,襄阳市中心医院DR报告单显示原告冯安杰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折端对位可;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日,襄阳区人民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意见为:(冯安杰)右腕关节柯雷氏骨折。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2013)医鉴字第5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冯安杰右上肢的伤残属于10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00元。还查明: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隆中街道办事处贾洲村民委员会于日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兹有李艳明、冯国雄携子冯安杰于2009年2月份在贾洲村六组杨从志家租住至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门诊病历、DR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主要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成立。被告陈德元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因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冯安杰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过调解协议,且被告陈德元已按协议履行了赔付义务。但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不涉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协议中约定的“后不再议”应理解为双方仅就协议解决了的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这特定的三项费用不再翻悔,但对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并未约定免除赔偿请求权。原告就协议之外的部分另行起诉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德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冯安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本案肇事车辆作为机动车应当投保而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冯安杰主张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陈德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冯安杰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评析如下: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1680元。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冯安杰刚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原告主张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提供了贾洲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实原告随父母于2009年起租住在贾洲村六组。庭审中,原告还称其父冯国雄系包工头,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生活收入支出来源于城镇,所租住的贾洲村亦不属于城镇范畴。故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应依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支持。经鉴定,原告冯安杰右上肢的伤残属10级。被告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10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原告治疗终结到鉴定结论作出之间相差十月之久,不能反映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所受伤情。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进行伤残鉴定,符合鉴定的条件。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10级伤残不是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故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本院支持15704元(2013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52元/年×20年×10%)。原告主张的鉴定费60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原告冯安杰的伤残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本院酌定支持200元。综上,对原告冯安杰主张的损失,本院支持残疾赔偿金15704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8504元。原告的上述损失中的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904元,未超出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项下的有责责任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陈德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付。另外,原告的鉴定费600元,应由被告按比例赔付420元。综上,被告陈德元应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鉴定费损失共计183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德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安杰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18324元;二、驳回原告冯安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德元负担116元,由原告冯安杰的法定代理人冯国雄负担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春辉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杰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交通事故,对方拖着不肯结案不肯赔付修车费用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年5月初于奉贤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车相撞,对方全责。
车上一女孩受伤,要求对方赔偿未果,准备起诉责任方。但是对方因此为借口,说什么要结案子就一起结,至今不肯赔付我修车的费用以及不肯在警方的事故确认单子上签字。
我这里修车的材料都齐全,包括证件复印件,对方保险公司的估价单,修车清单,发票等等。
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对方?如何起诉?因为每次都要去奉贤处理事故,我住虹口在长宁工作,每次去都要请假。虽然不扣钱,但是浪费了我的假期。能否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导致的误工费用以及其他损失(包括车子的折旧费等等)
----------------------------------------问题补充:--------------------------------------------------
有个问题我也不清楚,警方那里开的单子是事故处理单还是责任认定书? 反正他们现在什么都不签,我这什么都没有。正在与警方沟通中希望可以单方面结案来拿到相关警方的凭据
交通事故肇事方是残疾人,赔付不起费用该怎么办?
在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迟迟得不到医疗费用怎么办?
肇事司机,到过医院一两次后来打电话就是不接了,医疗费用什么时候可由肇事方出。现在还在治疗中。
我父亲在10月30日被一辆QQ车撞伤,交了1400元费用后,剩下的费用再也不肯交付,也不肯赔偿。父亲腰椎受伤(腰椎脱位),头部亦受伤。车被扣在交警大队,交警大队的说这两天就放车。当时我父亲是靠路右边行走,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我担心是交警大队偏向肇事司机,我该怎么办?
2009年10月初,我在北京与一辆江西牌照的车在北京鸟巢体育馆发生了刮蹭,没有人员受伤。警察出现场,对方全责,警察出了事故处理通知单。警察现场确认对方有保险,但是查不出来保险公司是哪一家,要求对方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对方答应。
之后一直要求对方赔偿,对方以各种借口拖延,直到现在。我查询了4s店,对方的赔偿额应该大于1000元。
不知道怎么起诉,如何进入法律程序。我现在就是觉得对这样不讲公德言而无信的人,应该受到一些什么惩罚。不知道能否给我一些建议,...
我爱人两月前被摩托车撞伤,对方负主要责任,是个50多岁下岗职工,我爱人做了开颅手术,住院期间肇事方出现过几次,但都以没钱为由推托,第一次手术花费五万左右,现在马上还要进行二次手术,还需要三万多,对方还是耍无赖就是没钱,我们也去过他家,要拆迁的钉子户,家里很简陋,交警说可以拘留15天,但放出来也许更不好协商。如果起诉他,到时候法院强制执行他还是不给钱怎么办?另外,从起诉到强制执行得需要多长时间?法律对这种没钱的耍无赖的,有办法吗?
你好律师,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理赔始终拖,不给钱怎么办?
打电话给对方,对方老是说明天,始终就是不给,都快一个月了,现在打电话给他都不接电话了,我该怎么办? 如果起诉需要哪些材料?在哪里起诉?在萧山出事故,我车是宁波的牌号,对方是绍兴的。
我准备起诉,哪位律师帮我代理?最好是宁波的或杭州萧山的
我开车与对方相擦我的全责,对方的住院费用是我全垫付的,对方出院后说要打官司索赔,但是快一年了都没什么动静怎么办?
发生轻微交通擦碰事故,出现场交警判定对方全责(拍照留档),现在双方车辆都在交通队5天了,对方不露面,我该怎么办?谢谢
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公估后的维修费用是10000元,与对方保险公司的赔付额5000元相差一半,我已支付全部维修费用,现在如何确定被告起诉? 在囯内发生。
经交警队仲裁对方负全责赔偿5800元,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双方都已签字同意,对方没有带钱说第二天给,后又到交警那,结果对方不服从仲裁,不赔偿,我该怎么拿到赔偿款?对方拿车时在交警队应该有担保金或担保人,能不能要求担保人赔或从担保金中赔?如果通过诉讼那是什么样的流程,费用大概是多少,如果胜诉能不能要求赔偿款和诉讼费用都由对方出?谢谢交通事故认定已出来,我已经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了,对方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调解,对方可以起诉吗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认定已出来,我已经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了,对方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调解,对方可以起诉吗
这样是否符合程序,而且也没有经过调解,对方就直接去法院起诉了,法院是否受理呢交通事故认定已出来,对方还没有在上面签字,我已经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了
此时法院会受理。至于对方直接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对方就有事故损害赔偿的索赔权利原则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生效并不受对方是否签字而制约,这个要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认定结论,如果对方在事故中认定非全责(即有一定比例责任)的话,同时也不因为是否经过调解而受到影响
在这次事故中,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现在对方是非机动车,对方有人受了一点轻伤,医药费现在都是对方先出,我也愿意协助对方到保险公司办理医药费等的相关费用,该负的法律责任我都愿意负了,对方没理由去法院起诉啊,现在就是还没有调解,对方可否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法院一般会受理,但是如果对方在损失额度上不是很大的话,一般都会转为调解。但是如果对方是对事故认定结论存在异议而起诉的话,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这样是否符合程序,而且也没有经过调解,对方就直接去法院起诉了,法院是否受理呢交通事故认定已出来,对方还没有在上面签字,我已经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对方不签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