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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振平等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皖刑终字第0032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振平,绰号老八,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前进自然村49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冬生,绰号老九,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前进自然村。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士忠,绰号蒋老三,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前进自然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国能,绰号阿伟,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南中自然村。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付卫兵,绰号小阿龙,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无为县红庙镇油坊行政村巷口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红亮,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西边自然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光龙,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华侨巷育人花园C4幢301室。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齐磊,绰号光头,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一环路木螺钉厂2栋301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任克平,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小庄自然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任加祥,男,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小庄自然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潘航宇,绰号老五,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何祠西自然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振平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邹冬生、徐光龙、任红亮、任国能、蒋士忠、潘航宇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付卫兵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齐磊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任加祥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原审被告人任克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振平、付卫兵、蒋士忠、任克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46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日作出(2014)芜中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振平、蒋士忠、任国能、邹冬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潘航宇与妻子陈小花开车前往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陈祠自然村吊丧,途经无城镇檀树社区小庄自然村与无开路的交叉口时,遇见被告人任加祥、任克平等人送人到此处,任克平行走的位置恰好挡在了潘航宇夫妇车的前方,陈小花便按响车喇叭引起任克平不满,陈小花向其道歉。后任克平和潘航宇发生争吵,任克平、任加祥便和潘航宇厮打起来。在这过程中潘的面部被对方一拳击中,后潘航宇被任加祥、任克平打退到路边,其项链在拉扯时掉到地上,被任加祥夺走。任加祥随即向小庄村跑去。之后,潘航宇便电话联系何威、潘云龙(另案处理),陈小花电话告知潘航宇的姐姐潘海燕,称潘航宇被打,项链也被人抢走。何威、潘森和潘天栋接到电话后赶到小庄村村口拦住任加祥,要其交出项链,随后双方发生揪打。此时任加伍(在逃)等二十余小庄村村民闻讯赶来对何威、潘森等人进行殴打。与此同时,被告人蒋振平从其妻子潘海燕处得知潘航宇被打项链被抢的消息后立即赶赴事发地。被告人邹冬生、杨勇(在逃)、蒋士忠、任定青(在逃)等人也闻讯赶到现场。蒋振平、邹冬生、杨勇等人见潘航宇、潘云龙等人被人殴打,遂上前与对方打斗。因任加伍一方人数众多,后蒋振平、邹冬生、杨勇等人因寡不敌众,被打退到无开路上。潘航宇被打退到路边的水塘内,蒋振平和邹冬生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这时,陈小花的伯伯陈开纯等人陆续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说,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下午3时30分许,无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将陈小花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并安排受伤的潘航宇等人到医院治疗。公安民警离开后,蒋振平认为打架吃了亏,心生愤恨,遂安排邹冬生邀集人,同时自己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光龙,让其带人到小庄村报复泄愤。邹冬生和杨勇邀集了任定培(在逃)、任国能等人。任定龙、任士新(均在逃)等人闻讯后来到了现场。付卫兵受到邀集来到现场,还有八里畈一些村民也陆续来到小庄村村口附近,现场共聚集了数十人。被告人邹冬生提议要人取矛、钢管等凶器。下午4时许,在蒋振平、邹冬生带领下,杨勇、徐光龙、付卫兵、任定培、任定青、任红亮、任国能、潘虎(在逃)、任定龙、齐磊、吴克任、蒋明顺、任杰、潘德浩(此四人均在逃)、任士新、张正等人携带矛、叉、钢管等凶器冲向小庄村。小庄村村民见状便纷纷逃跑、躲藏。被告人蒋振平、邹冬生等人冲到小庄村村口附近时看见有人往陈祠村方向跑,随即追了过去,没追上后又返回小庄村村口。这时,蒋振平提议由邹冬生、任杰等人守住村口;而蒋振平则和徐光龙、杨勇、任国能、付卫兵、任红亮、任定龙、任定培、潘虎等人冲进小庄村,在被告人蒋士忠的指引下找任加伍报复。刚进村,发现村民任志明(被害人)往村内跑,蒋振平等一伙人即刻追打过去,后任志明被人用树棍打倒在一水沟内。被告人蒋振平、徐光龙、杨勇、任国能、任红亮、付卫兵、任定培、认定龙、任士新等人持矛、棍等凶器对任志明进行围殴直至其不能动弹。后任国能、付卫兵等人听说有村民躲进张士琴家,遂踢开张士琴家大门,冲入屋内。张士琴上前阻拦,却被对方踢开,其中一人用树棍将张士琴头部打伤,并打砸屋内家俱。后在蒋振平的带领下进村的一伙人离开小庄村。任志明、张士琴被送往医院救治,任志明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于日在合肥市居巢区第四人民医院病房内将正在接受治疗的潘航宇抓获;日和3日,蒋士忠、任加祥和任加平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将任国能抓获;日在无为县无城镇将邹冬生和徐光龙抓获;日在宣城市一网吧将任红亮抓获;日在四川省名山县蒙阳镇将蒋振平抓获;日在无为县无城镇将齐磊抓获;日在无为县无城镇将付卫兵抓获。二、付卫兵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日下午,被告人付卫兵与程超(在逃)等人在无城休闲小站门前遇到被害人鲁浩,程超无故对鲁浩进行挑衅,并伙同被告人付卫兵等人持刀对鲁浩进行追砍,致鲁浩右肘关节损伤,经鉴定系轻伤。日晚,被告人付卫兵和程超(在逃)等人受人指使来到无为县高沟江心洲大酒店,将被害人吴忠培带至无城檀树新力大道附近进行殴打,致吴忠培第7颈椎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三、邹冬生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日晚,童宗华(已判决)与季海静(已判决)因赌博发生矛盾,当晚季海静邀集数十人持刀、矛守候在童宗华入住的无为宾馆门前,并在此处将怀疑是童宗华一方的一伙人撵散。后季海静一伙又追至无城大江剧场旧址处,将丁绍萍及被告人邹冬生等人误认为是童宗华一伙而追打,邹冬生、丁绍萍等人逃脱。同年6月1日下午,童宗华邀集丁绍萍、江顺,要求他们各自联系人员与季海静斗殴,童自己邀集了部分人员并借了大货车、准备了矛,江顺借了金杯车,并邀集了马扬虎等人,丁绍萍联系他人送了啤酒(作为投仍对方的犯罪工具)并邀集了张徐海、肖和平及被告人邹冬生等人,共计数十人聚集在无城八里畈丁绍萍老家。后童宗华与季海静约定在无为县通江大道加油站斗殴。当晚9时许,由童宗华带领张徐海、肖和平、马扬虎及被告人邹冬生等数十人乘坐一辆大货车、一辆金杯车赶至通江大道加油站,与在此等候的季海静、张静和朱连山等数十人持械斗殴,后邹冬生等人受伤,双方逃离现场,斗殴结束。四、齐磊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日19时许,被告人齐磊和其朋友刘乔武在无为县无城镇临湖路发现被害人胡洋、王军。因刘乔武曾被胡洋、王军打伤过,齐磊、刘乔武意欲报复,遂上前追打胡洋和王军。追打至佳艺琴行时,刘晨阳(已判决)、江凌赶过来帮助齐磊和刘乔武共同殴打胡洋、王军。殴打过程中造成胡洋和王军两人受伤,佳艺琴行部分物品损坏。经鉴定,胡洋、王军头皮裂伤均为轻微伤;佳艺琴行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10元。原判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振平、邹冬生、付卫兵、蒋士忠、任国能、任红亮、徐光龙、齐磊持械聚众斗殴,蒋振平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邹冬生、付卫兵、蒋士忠、任国能、任红亮、徐光龙、齐磊,均属于积极参加者,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蒋振平在其策划、组织、指挥的聚众斗殴中造成被害人任志明的死亡,虽加害人难以查清,无法确定,但蒋振平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邹冬生邀集他人聚众持械斗殴,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系聚众斗殴的主犯,付卫兵、蒋士忠、任红亮、任国能、徐光龙、齐磊参与聚众持械斗殴,系聚众斗殴的从犯,依法可对付卫兵、蒋士忠、任红亮、任国能从轻处罚,对徐光龙、齐磊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克平、任加祥在公共场所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挑起事端,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航宇在其被打,项链被抢后,邀集他人,与任加伍等二十余小庄村村民发生打斗,其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邹冬生参与同季海静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邹冬生系受他人邀集参与,系聚众斗殴的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付卫兵受人指使,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加祥构成抢夺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卫兵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任克平、任加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蒋振平、邹冬生、付卫兵、任国能、任红亮、徐光龙、齐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士忠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邹冬生、任国能、齐磊、蒋士忠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付卫兵、齐磊还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蒋振平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害人亲属对除任客平以外的被告人行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付卫兵在故意伤害他人后自愿赔偿被害人吴忠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吴忠培谅解,且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依法和酌情对付卫兵从轻处罚。案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振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邹冬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付卫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蒋士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任国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任红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徐光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齐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任克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任加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潘航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蒋振平上诉主要提出,他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他积极赔偿,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蒋振平的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邹冬生上诉主要提出,他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蒋士忠上诉作无罪辩解。任国能上诉主要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及抢夺的事实日下午14时许,原审被告人潘航宇夫妇驾车途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小庄自然村与无开路的交叉口时,与原审被告人任加祥、任克平等人相遇,双方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吵打,潘航宇的项链在打斗中掉到地上,被任加祥拿走。潘航宇遂电话告知何威等人他被打、项链被抢并向何威等人求救帮忙,何威等人及闻讯赶来的上诉人蒋振平、邹冬生、蒋士忠、同案犯杨勇(在逃)、任定青(已判)与任加祥一方的小庄村村民任加伍(在逃)等二十余人进行打斗。潘航宇、蒋振平、邹冬生等人均被打。潘航宇被打受伤,经鉴定潘航宇筛板骨折评定为轻伤。蒋振平等人被打心生愤恨,意欲报复泄愤,蒋振平遂安排邹冬生邀集人,同时电话邀集原审被告人徐光龙参与。当日下午14时40分无为县公安局110接报警,无城派出所民警于15时40分到现场。无城派出所民警将潘航宇妻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要求受伤的潘航宇到医院治疗。警车走后,无开路上人越聚越多。原审被告人任红亮路过现场,看到并听说八里畈的人被小庄村的人打了,主动参与,原审被告人齐磊闻讯一个人打的去了案发现场并主动加入。原审被告人付卫兵被他人邀集到现场参与。邹冬生在蒋振平的安排通过杨勇电话邀集了任国能、任定培(已判刑),任定龙(另案处理)、任士新(在逃)等人闻讯后来到了现场。下午16时许,任国能、任红亮、付卫兵、齐磊、蒋士忠、徐光龙、与杨勇、任定培、任定龙、任定青、潘虎(已判刑)、任杰(另案处理)、任士新(在逃)、吴克任(在逃)、蒋明顺(在逃)、潘德浩(在逃)等人在邹冬生安排下,携带矛、钢管、棍棒等凶器冲向小庄自然村。蒋振平、邹冬生等人冲到小庄村村口附近时看见有人往陈祠村方向跑,随即追了过去但未追上。此时,蒋振平提议进小庄村找任加五报复,并守住小庄村通向无开路的路口。邹冬生遂与任杰等人返回并把守路口,防止小庄村人跑出来。付卫兵、任国能、任红亮、蒋士忠、徐光龙与任定龙、任定培、潘虎、杨勇等在蒋振平提议下即携带凶器往小庄村里冲。刚进村,蒋振平等人发现村民任志明(被害人)往村内跑,即刻追打过去,任志明被人打倒在一户人家门前的小水沟内,任国能、任红亮等人持矛、棍等凶器对任志明围殴直至其没有反应。后付卫兵、任国能等人听说有村民躲进张士琴家,遂踢开张士琴家大门,冲入屋内。张士琴上前阻拦,却被对方踢开,其中一人用树棍将张士琴头部打伤,并打砸屋内家俱。蒋士忠见状即说“打错了。”蒋振平遂提出“别打了,撤。”蒋振平等人于是全部撤离了小庄村。任志明、张士琴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任志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任志明系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士琴头皮创为轻伤,潘航宇筛板骨折评定为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于日在合肥市居巢区第四人民医院病房内将正在接受治疗的潘航宇抓获;日和3日,蒋士忠、任加祥和任克平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日任国能在北京市海淀区被抓获;邹冬生和徐光龙于日在无为县无城镇被抓获;任红亮于日在宣城市一网吧被抓获;蒋振平于日在四川省名山县蒙阳镇被抓获;齐磊于日在无为县无城镇被抓获;付卫兵于日在无为县无城镇被抓获。另查明,被害人亲属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谅解书,除对任克平外,对其余十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无公(刑)勘(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檀树行政村小庄自然村镜内,村内张士琴家房屋呈开状,堂屋内进门处水泥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擦拭提取),在门口撕下的对联上有滴落状血迹(擦拭提取)和一团毛发(原物提取),堂屋北墙边案几上多个茶杯破碎,相应地面上有碎瓷片,堂屋东侧卧室门木板断裂。沿张士琴家门前东西走向的沙石路向西搜索,在村民任加华家房屋东侧的水泥地坪发现一处血泊,大小为45厘米×20厘米(擦拭提取),地坪东侧的水沟内有红色液体和呈凝结状血泊(擦拭、抽样提取)。现场勘验时提取了现场的血迹、毛发。2、辨认笔录及照片(1)原审被告人潘航宇的辨认笔录证实,与其争路面发生揪打的人是任克平,挡路和先动手的人是任加祥。(2)上诉人任国能的辨认笔录证实:第1份笔录辨认出蒋士忠进村带路找人;第2份笔录辨认出邹冬生邀其参与,他还邀了村里部分其他人,带人持械围住小庄村;第3份笔录辨认出引起本案发生的潘航宇小姐夫蒋振平,他与邹冬生邀人进行报复;第4、5、6、7份笔录分别辨认出同村任定培、任红亮、任定青、杨勇,他们五人都是持棍进村,他与任定培、任红亮用棍打死者的腿部,任定青、杨勇怎么打的没有注意;第8、9、10份笔录分别辨认出同村任定龙、任士新、何为志持长矛进村,怎么打的没有注意;第11、12、13份笔录分别辨认出同村任杰、蒋明顺、潘德浩与邹冬生持矛、棍在小庄村口堵人。另外三份辨认笔录辨认出徐光龙参与进村斗殴。(3)上诉人蒋士忠的辨认笔录证实他辨认出潘虎参与进村斗殴。(4)原审被告人齐磊的辨认笔录证实:齐磊辨认出吴克任手中拿着一个像“短矛”一样的工具与任定培、杨勇、任国能、任定龙等其他人从村里出来,出来的人讲“干倒”一个,任定培持矛进村;辨认出付卫兵在案发现场;辨认出邹冬生在案发现场对喊来的人讲他被对方打了,要报复,等工具到齐了,聚集好后再冲。但是他有无进村不清楚;辨认出任红亮可能到了现场参与斗殴;辨认出任士新案发当日冲在村前,情绪表现很激动;辨认出任杰参与进村斗殴。(5)原审被告人徐光龙的辨认笔录证实:徐光龙辨认出潘虎参与进村斗殴;辨认出在场人员张莹莹;辨认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人中有付卫兵(兵兵)、齐磊(光头)、吴克任,其中付卫兵持树棍打击死者头部,齐磊持矛戳死者,吴克任有无手持工具不清楚。(6)原审被告人任红亮的辨认笔录证实:任红亮辨认出潘虎在案发现场,手中拿了长矛或鱼叉的凶器,情绪异常激动,欲往村里冲,被人劝阻,等人来齐了再动手;后潘虎与蒋振平手中拿了长矛或鱼叉的凶器带人冲进村里。3、鉴定意见(1)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无)公(法)鉴字(2012)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任志明头顶部两创口,创口形态不规则,颅盖骨及颅底广泛性粉碎性骨折,头部损伤应为具有一定质量、便于挥动的钝性物体所致;死者任志明左臀部一创口,创缘整齐,创到较深;右腕部尺侧和右手掌尺侧创,创缘整齐,符合锐器刺击和划切所致;两下杂乱分布短条形、点、片状表皮檫伤。鉴定意见为死者任志明系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血样采集笔录、芜公物鉴(法物)字(2012)8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死者任志明是潘世秀、任加太生物学的子女。(3)(无)公(法)鉴字(2012)58号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实,张士琴前额部一部规则裂口,长约10cm,深达颅骨,鉴定意见张士琴头皮创为轻伤。(4)(无)公(法)鉴字(2012)83号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实,潘航宇两侧筛板凹陷性骨折伴两眼内直肌肿胀增粗,鉴定意见潘航宇筛板骨折评定为轻伤。4、书证(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上诉人蒋士忠、任国能、邹冬生、原审被告人齐磊、付卫兵具有犯罪前科。蒋士忠于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任国能于2007年12月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被判处三年零二个月;邹冬生于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缓刑,后违法被裁定执行三年有期徒刑,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齐磊于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前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付卫兵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2)无为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反馈单、情况说明证实:潘航宇妻子陈小花伯父于案发当日14时40分通过110报警;无为县公安局无城派出所于14时42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15时40分到达案发现场,16时54份向110指挥中心反馈。无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案发当日17时12分接警,对任加祥等聚众斗殴进行侦查,2月1日立案;4月15日分别对任加祥抢夺案、蒋振平寻衅滋事案侦查,4月16日分别立案。(3)到案和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蒋振平、邹冬生、任国能及原审被告人付卫兵、任红亮、徐光龙、齐磊、潘航宇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诉人蒋士忠、原审被告人任克平和任加祥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4)病历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任志明受伤后在无为县人民医院、芜湖弋矶山医院经抢救诊治无效于日死亡。(5)潘航宇、张士琴的病历证实二人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6)通话记录及通话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间内,潘航宇所持手机与其妻陈小花有通话记录;陈小花所持手机与潘海燕有通话记录;未发现任国能与邹冬生的通话记录;蒋振平与潘海燕、邹冬生有通话记录;任加祥的号码非本地,无法调取信息。(7)誉謦金银饰品有限公司的信誉卡证实日所购项链重73.41克,金额14450元。(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本案在逃人员有任定龙、任定青、杨勇、任定培、任加伍、蒋明顺、任杰、潘德浩、任士新。5、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初四下午,...有一个个子大的,好像酒喝多了,用手在我车上拍,并且还骂我,挡在我车头上,我就向他赔礼,潘航宇从副驾驶室把窗户摇下,问他们干什么事。另外一个矮矮胖胖的跑过来讲潘航宇:“你再讲,我就打你嘴巴子。”潘航宇开门下了车,那个人就上去给潘航宇一个嘴巴,潘航宇就和他干起来,另外两个男子也跑过来打潘航宇,把潘航宇打倒,并且把潘航宇项链拽掉了,那个矮个子从地上抓着项链就往村上跑去。过了一会,潘航宇爬起打电话给他阿弟何威、潘森。不一会,小庄村上来了许多人,潘森、何威跑过来也被他们村上人打伤了。我看事态控制不住了,先打电话喊我父亲陈开水,后又打电话报警。这时110民警来了,警察叫我们这边受伤的何威、潘航宇等人到医院去包扎,并把我带到派出所做笔录。我正在做笔录时,听到又有人打电话给胡警官说小庄村又打起来了。我做完笔录就直接打的回去。...丢的黄金项链重73.41克,2007年10月以14450元价格购买。(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陈小花开车碰了任克平,陈小花对任克平说了声对不起,后双方发生争吵揪打。(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无开路上看到三十多个小青年站在路旁边,手上都拿了短棍、刀、叉,我听他们讲到我们村看到小青年就打。当时何祠、陈祠的老年人也在劝小青年别打,但劝不住,我们村上人看这么多人过来了,村上的年轻人就都躲起来了,就剩我们十几个老年人在村口劝、拦这些小青年,但拦不住。这些小青年中的十几个人分开两组,一组七八个人进村打人,其他的小青年就站在村口没进去了。我就一直在村口站着,过了十几分钟,十几个小青年就从村子里面出来,他们讲打倒了两个,然后六七十小青年就走路到无开路上走了。小青年中我只认得八里贩卖肉的蒋士忠,他当时手里拿着矿泉水瓶,与那些小青年一道进了我们村子。(4)证人潘某某的的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26日下午2点多,我在村口看见双方的人已经打成一片,我看见对方有人拿了一把刀冲过来,被任俊龙夺下,现场双方被各自劝说的人劝开后,我就往家走,刚走到家门口,又看到一个听说是在无城濡江市场杀猪的和一“胖子”(八里蒋奇杰的儿子)带四、五十个小青年手持铁棍、长矛、五股叉等凶器向我村里走来,我跟在后面看到他们跑到任志明的老五家,把东西给打碎了,把老五的媳妇打了,后听讲是对方找错了人,找任加祥家的老五即任加伍,错找成了任志明家的老五,其没有看到打任志明的情况。(5)证人任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元月26日下午2点多,我在小庄村公路上看到任克平、任加祥及二十多人与蒋振平一帮人在相互殴打,一会从何祠方向来了一个手拿刀的人,我就把刀抢了下来,后来从无开路方向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是卖猪肉的站在前面,我发现这些人聚到这些人无开路上,估计是协商;过了一会这伙人带了铁棍、钢叉又冲到我们村上,把我们村路口封住了,那个是卖猪肉的又来了。任俊龙辨认出卖猪肉的是蒋士忠。(6)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大年初四下午四点左右,我从娘家回来,在大门口将车停下时看见一伙小青年手里拿着木棒、叉子、铁棍等凶器追打任志明,任志明当时是往村里跑,后面一个小青年一把抓住任志明头发往后一带,后面小青年就用棍子打任志明腿,将任志明打倒在地,后一群人上去围住任志明打,有人用棍子打,有人用脚踢,有人用叉子戳。开始打任志明有三、四个小青年,后来又来了三、四个小青年,一共七、八个小青年打的,这些小青年我没有见过,都是“小混混”。(7)证人任某丙的证言证实:事发那天,我在棋牌室打牌,听到外面有人打架,我出去一看,看到我村的任加祥和他二哥跟何祠的小老板在对打,双方都是用拳头,其中一个是何祠“三桃”的儿子,另外一个是何祠姓蒋的(卖肉的),打过之后,双方都回去了,没过多久,从路两头各来三十多个小青年,由姓蒋的(卖肉的)带着冲到我们村,我当时已在家,我看到姓蒋的跟一个剃光头带项链的人带了头十个小青年(小青年手拿粗铁棍,有的铁棍头上有叉头)往我家这边走,我边上任志明一家人在家打麻将,我听到他们到他家打砸的声音,我还听到姓蒋的喊打错了,后来我才知道我侄子任志明被他们打倒了。(8)证人陈某、潘某甲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陈英和丈夫潘云龙在家里洗菜,准备初五给儿子过生日请客用,突然潘航宇打电话给潘云龙讲他在小庄村给人家打狠了,叫潘云龙救他,潘云龙就跑过去。结果小庄村十几个人将潘航宇、何威打,潘云龙围起来殴打。后陈英将潘云龙拖了回来。(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正月初四下午,何威接到电话后跟我讲,潘航宇在陈祠被人打了,项链也被人抢了,我们就跑去了。从小庄村冲出20多名男子,上来就对我们拳打脚踢。任加伍讲“我叫任加伍,打的就是你。”也不知是谁从我身后用砖头砸了我头上两下,一群人又围过来打我,我只能抱着头在地上滚。后来我就与潘航宇、何威、潘天东去无城济民医院检查,后又去县医院复查。在此看到小庄被打死的人被送来后,医生讲,情况严重,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书。(10)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实:当日看见堂哥潘航宇正与两名中年男子厮打,于是停车过去,对方一名矮个子男的掉头往村内跑,我堂哥喊我,说他脖子上金项链被矮个男的抢走了,让我打电话联系潘森和何威(他先已联系了)过来。(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事发那天下午2、3点钟,我老小陈开水接到电话,说潘航宇在小庄村打架,让我们过去看看,我去后便报警了,我到小庄村里看到有一群人正围着对地上一个人拳打脚踢,另外在无开路上看到二个小青年脸上有伤,旁边有一群小青年,是与潘航宇一帮的,当时他们还要继续打,我就去劝架,没看到他们手里拿东西,后我就走了。(1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六、七个人冲到我家,把我家小媳妇张士琴打了,窗户玻璃砸碎;六、七个人中我只认识八里畈卖肉姓蒋,坐过牢,他一直靠在我家大门口没动。我对他说你怎么把人带到我家啊,他说我是来看热闹,接着他对其他人说打错人家了,手一挥那些人就走了。(13)证人任某丁、任某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任方智、任智全等在家楼上打牌。任方智在楼上看到大约二、三人手拿铁棍、铁叉、矛等追任志明打,将任志明打倒在沟里。那些人又往我家跑,我们在楼上不敢下去。我老婆张士琴在楼下被打伤了,家里窗户、门、洗衣机等被打坏了。任智全证明任克平躲在我家楼上,十几分钟后就有小青年冲到我家打砸。6、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任定青供述证实:我是跟随老八的老婆到现场的,到路口时,看到老八蒋振平、邹冬生、杨勇等人与小庄村很多人打起来,老八舅老爷、阿威等都受伤。现场邹冬生就讲喊人去,然后我们就在公路上等邹冬生喊的人来。后陆陆续续来了很多人,带了刀、矛等家伙。老八就讲进去干,我就跟着他们进村了。进村看到有一男子,我们就追。接着我们这边有七、八个青年追上去,小青年就围上去打,然后我又看到他们旁边屋里打砸,一会老八带着这帮小青年撤出村子。我是空手进村未动手。围上去打的我认识的有任国能、任定培、潘虎,还有十几个小青年我不认识。现场是老八和邹冬生指挥。(2)同案犯任定青供述证实:我是闻讯到现场的,现场有蒋振平、任定培、任国能、蒋士忠、杨勇等很多人后来蒋振平说往里面冲,蒋振平、蒋士忠带头冲,现场很乱。我和邹冬生站着。(3)同案犯任定龙供述证实:我是接到任士新的电话到现场的。现场有很多我们八里畈人,有蒋振平、任定培、任国能、蒋士忠、任红亮、任定青、潘德浩,还有吴克任、张伟、张莹等。蒋振平看到小庄村口人不多了,我们又带十几个小青年,就说不等了。然后小青年就开始往村里冲。邹冬生和几个人在村口站着。蒋振平和蒋士忠是罪前面的。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上诉人蒋振平到案后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我和老婆潘海燕在任必权家,潘海燕接到他弟弟潘航宇电话,称潘航宇在小庄村口被打,金项链被抢,遂一个人跑过去。在向到潘航宇那边跑去时,看见小庄村村民冲过来,吓得往无开路上跑。这时看见邹冬生、蒋士忠、杨勇也从任必权家赶过来,接着蒋明顺、任定青也来了。小庄村有三、四十人向我们这边冲过来,对方有人拿着菜刀、棍子,砖头追打我们,杨勇外套被砍破,我的头被砸破,其他人也被打。我们跑离对方后,重新在无开路上聚集在一起。我就对邹冬生说找几个人过来,跟对方打架。然后电话给徐光龙带人过来打架。过了四、五十分钟,徐光龙一人过来,然后说有事先走了。这时派出所车来了,把潘航宇老婆带走调查了。警车走后,现场的人群没有撤离,反而越聚越多,有些人手上拿着鱼叉。不知什么情况,我们这边人开始往小庄村方向冲,我也跟着人群冲了过去。冲到小庄村口,看到有两人往陈祠方向跑,我们跟着追,没有追上。我们又折返小庄村里冲。人群分成两部分,我跟一部分人进村后看到两人往村里跑,一个人跑不见了,另外一个人跑到后来被砸的那户人家,不知为什么没有进屋,又往别处跑,没跑多远摔倒了。我们这边的人就围上去对这个人殴打。打了分把钟,跑到一户人家,我听到砸玻璃声音。当时现场很乱,没注意谁打了死者,也不清楚谁冲进人家砸玻璃。我没动手打被害人,也没有进屋。(2)上诉人邹冬生到案后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我在任必权家玩,蒋振平老婆潘海燕称潘航宇在小庄村口被打,金项链被抢。我和杨勇骑电瓶车就赶过去。其他人蒋振平、蒋士忠、任定青,还有一些人不是步行就是跑过去的。到了现场,对方四、五个人打一个,被打的是潘航宇、潘森、潘云龙,还有一个不清楚是谁。蒋振平过去,结果这些人持棍追打我们。我听到任加五喊打,出了事他兜着。我们就往回跑。半小时后派出所警车来了,把潘航宇老婆带走调查了。警车走后,现场的人群没有撤离,反而越聚越多。蒋振平就要我打电话给任定培把家门口的人喊来帮忙打架。我被打得鼻子流血,我就要杨勇用我手机打电话给任定培。后任定培、任国能、任杰等大概四个人来了。后我还要任国能回家拿到、矛等工具。但是我不清楚是不是任国能回去拿的,反正把矛、钢管、叉子送到现场。过了三、四十分钟人群里起哄往村里冲。我们冲到村口,看到有两人往陈祠方向跑,我们跟着追,没有追上。我就和任杰回到村口。蒋振平讲要找任加五,于是蒋振平带着一帮人往小庄村里冲。带路的应该是蒋士忠。任定龙、任士新怎么到现场不清楚。参加斗殴的潘虎,现场他哄得最凶,他好像酒喝多了,回来路上潘虎讲人打得不轻,具体哪些人打潘虎未讲。从县城过来的一帮人不认识,也不知道谁喊的。(3)上诉人蒋士忠到案后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我在任必权家玩,蒋振平老婆潘海燕接电话称潘航宇在小庄村口被打,金项链被抢。我就骑电瓶车就赶过去看看。当时我、蒋振平、邹冬生、杨勇也从任必权家赶过来。到了现场人打架都到团在一起。刚开始蒋振平、邹冬生、杨勇过去准备拉架的,对方以为来打架的,就把蒋振平、邹冬生、杨勇他们打了,任加五拿了把菜刀把杨勇砍了。后来又有人,还有潘航宇的婶婶也过去都被打。约4点110警车来了,了解情况把潘航宇老婆带走了。这时人越聚越多。蒋振平、邹冬生、杨勇等人在打电话喊人。过了个把小时,人陆陆续续来了,大约三、四十个小青年,又过了半个钟头来了辆奇瑞轿车,小青年从后备箱拿出刀、叉、棍,潘虎拿着钢管。这些小青年就往村里冲,打架的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八里畈村人,一部分是社会青年。我是后进村的,看到十几个小青年冲到任克山家,将门跺开,在里面砸。我知道是任加五干的,我对这些社会青年讲“打错了”。社会青年在打妇女时,蒋振平在门口出现。社会青年就跟蒋振平走了。(4)上诉人任国能到案后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邹冬生电话喊其帮忙打架。到现场后,潘航宇等受了伤。老八(潘航宇的小姐夫)就讲话,让受伤的去医院,其他人都留下。这样邹冬生、杨勇、阿亮、阿杰、太子、二黑(任定青)等人就站无开路边,准备等老八喊来的人一起进村。过了二十多分钟来了二十多小青年,领头是卖肉的胖阿龙,并从车上带了矛叉,没工具的就自找。我就与他们一起三十多人冲向村子。冲到村口,老八讲留一些人在村口。邹冬生就带着阿杰和一些青年把守村口,防止村里人冲出来。老八带着其余的人冲进村里打。进村后,就看到死者,我们就边喊边追。阿龙手下一个长头发青年追上死者,在他身后打了一棍子,好像打倒死着后脑勺,把死者打得往前一趴,倒在一条水沟边。我们这些人拿棍、矛对死者乱打。我用棍子在死者的腿上打了几下。打倒死者后,我们往回走。老八讲看到一个人进了屋。我们就把那家门踢开,看到一老奶奶和一妇女。我们未找到人,阿龙手下的一个胖青年用棍子把妇女头打破了。我们把屋内东西、窗子给砸了。老八讲我们撤,我们就走了。(5)原审被告人付卫兵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3、4点钟,我和张正逛街,汪海燕电话给张正去八里畈,汪海燕开车接我们过去。到案发现场,看见很多人。丁绍平对先前打架受伤的人说等人聚齐了,丁绍平老婆张莹莹对我们说进村后,见到人就打。大约4、5点邹冬生等人,邹冬生喊往村里冲,邹冬生和先前打架吃亏的两个中年人(30岁左右)站在前面,并喊我们后面的人跟着冲。前面的冲到小庄村口一段路后,不知什么原因又折返小庄村里冲。,但进村后其没有打人,也没有参与殴打死者,等其赶上前面那伙人时,其看到死者已被打翻在小水沟里,有十几个人拿矛、棍围着死者在殴打,后其冲进张士琴家,用脚踢房屋内的茶几。(6)原审被告人任红亮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我路过现场,看到现场有许多八里畈的人讲,八里畈的人被小庄村打了。现场一些中、老年人就讲不能给人白打了。但对方村口站了很多人拿着锹、耙子、菜刀。八里畈这边人讲人太少,不能冲过去,喊人来再冲。估计一个小时陆续来许多人,情绪都很激动。警察这时到了现场,把被抢项链的人带走了。现场就有人讲,警察没有怎么处理,我们自己干,要把面子找回来。又过了一会,一些青年坐车从县城到现场。这时小庄村口的人散了,我也拿根木棍主动跟他们一直冲到村口,看到有两人往陈祠方向跑,我们跟着追,没有追上。我就听到我们中间一个年纪比较大的人(不知道是老头还是老奶奶)讲,我认识任加五家,到他家去。我们又折返小庄村里冲。我和阿培感觉累了,休息了一下。我们赶过去,看到一个人被打倒水沟边,他们打了一会,那个人就不动了。之后跑到旁边一民居门口,有人讲人逃到里面了。一些人把门砸开了,还有人把屋外的玻璃砸了,一个人把妇女打了。后来有人讲撤,大家就走了。现场有杨勇、任杰、任国能、任定培、蒋士忠等人,领头的是蒋振平、邹冬生,还有一个从县城带人过来的人,其没有参与殴打死者。(7)原审被告人徐光龙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3、4点时蒋振平电话喊其帮忙打架,并约请其他人。到案发现场,看见三、四十个小青年,其中有二、三十个社会青年,旁边的地上有刀、矛之类的,现场的人都很激动。蒋振平、邹冬生受伤,脸上有血。我喊了卞磊平,但是卞磊平到了现场说现场的小青年是丁绍平的人,他与丁绍平玩不来就走了。过了一会,不知谁讲“冲进去”,我们这边的人就拿着刀、矛之类的,没拿到的就找了树棍之类的。我手上没有拿东西,蒋振平手上拿了块砖头。进村后,蒋振平说要找姓任的家,但是也有人说,见到年轻的就打。我们发现前面有一男子,我们就追。接着我们这边有七、八个青年追上去,用刀、矛、棍子往这男的身上打,把他打倒在一条水沟边。不知谁讲旁边屋里有人,然后就过去两、三个人就把那家门、窗子给砸了,我们这边有两、三个小青年打一个妇女。这时蒋振平讲“别打了,撤。”当天在现场看到一个潘虎(阿四)、付卫兵(兵兵)、齐磊(光头)、吴克任、张莹莹。潘虎参与进村斗殴,付卫兵持树棍打击死者头部。(8)原审被告人齐磊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其听说八里畈邹冬生那边在打架,遂一个人打的去了案发现场,现场有邹冬生、蒋振平、任定培等三、四十个人,邹冬生在案发现场对喊来的人讲他被对方打了,要报复,等工具到齐了,聚集好后再冲。邹冬生的手下人拿来钢管、矛、刀和鱼叉等工具,其也拿了一根钢管,邹冬生指挥我们要进村打架把丢的面子追回来,其就和大家往村里跑去追对方的人,冲到小庄村口时其看见有几个青年向另外一个村子跑,其就和他人去追没追上又折返往小庄村走,其就没再进小庄村,在村口等着先前进村的人出来。当天冲进村里参与斗殴的一部分是八里村的,一部分为社会青年。吴克任手中拿着一个像“短矛”一样的工具与任定培、杨勇、任国能、任定龙等其他人从村里出来,出来的人讲“干倒”一个,任定培是持矛进村,任士新案发当日冲在村前,情绪表现很激动。打完架,东西就放马路边上了。(9)原审被告人任克平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1点多,他与任加祥夫妻送人返回,经过小庄自然村与无开路的交叉口时,我行走在路中间,后面来了一辆车按响车喇叭,我的位置正好挡了这辆车路线,我就与对方发生争吵,不知任加祥怎么与潘航宇起来,我就上去,对方把--。(10)原审被告人任加祥的供述证实:打架的起因是任克平站在路中挡住了潘航宇的车,任克平先动手打了对方,其去帮忙,潘航宇被打吃亏,脖子上的金项链被打掉在地上,其就拿了对方的项链往村里跑,第二次被对方的人追上围着打,自己被打了,在打斗中,其拿的金项链和身上所带现金9800元不见了,后其就躲进村里其他人家里。(11)原审被告人潘航宇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1点多,潘航宇及妻子陈小花驾车前往无为县无城镇新民行政村陈祠自然村,途经无城镇檀树社区小庄自然村与无开路的交叉口,被前面一个人拦住了去路,陈小花便按响车喇叭,对方就过来与我们争吵,我下了车,对方两个人上来打我,把我打倒在田里。我的项链在打斗时被抢走了,我爬起来就电话联系何威、潘森,后潘天栋、潘云龙也来了。他们先后赶到小庄村村口,结果小庄村出来的许多人围着打。从小庄村冲出来的人我就认识任加五。(二)付卫兵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日下午,原审被告人付卫兵与程超(已判)等人在无为县无城休闲小站门前遇到被害人鲁浩,程超无故对鲁浩进行挑衅,并伙同被告人付卫兵等人持刀对鲁浩进行追砍,致鲁浩右肘关节损伤。经法医鉴定,鲁浩右肘关节损伤系轻伤。日晚,付卫兵和程超(已判)等人受人指使来到无为县高沟江心洲大酒店,将被害人吴忠培带至无城檀树新力大道附近进行殴打,致吴忠培第7颈椎骨折。经法医鉴定,吴忠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付卫兵与被害人吴忠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吴忠赔人民币110000元,并实际履行,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及照片(1)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日晚上在江心洲将吴忠培带走的二个年青人分别是付为兵和程超。(2)吴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当晚在砍伤他的其中两个年青人分别是付为兵和程超。何玮(阿建)是案发当晚打电话给他的。(3)鲁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在无城休闲小站门前,砍伤他的人其中有付卫兵和程超。(4)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在休闲小站门前看到四个持刀追砍鲁浩,其中两人系付卫兵、程超。2、鉴定意见(1)芜公物鉴(损伤)字(2012)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忠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公活鉴法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鲁浩肘关节损伤系轻伤。3、书证(1)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程超、付卫兵两人自愿赔偿吴忠培人身损害等损失共计11万元人民币。吴忠培出具的对程超、付卫兵谅解书以及申请撤诉书,表示不追究两人的相关责任。(2)(2013)无刑初子第382号无为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程超、付卫兵寻衅滋事,殴打鲁浩,致鲁浩右肘关节损伤,经法医鉴定,鲁浩右肘关节损伤系轻伤。4、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日凌晨,其哥哥吴忠培被二个小青年从江心洲大酒店带到无城一个地方打伤了,打伤其哥哥的其中一个年青人叫阿超,是无城人。其并报了警。(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吴某某是朋友关系,两人之间没有矛盾。其没有叫人去打吴某某,也没有叫程超和付卫兵去打吴忠培。(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听讲吴忠培被几个小青年从江心洲大酒店带走后在无城檀树被打伤,当天晚上12点多钟,其在江心洲大酒店看到吴某某,他浑身都是血,后其把他送到医院。其怀疑是阿超干的,那天晚上,吴某某和在到江心洲找人调录像,我看录像里的小青年分别是阿超和阿兵子,他们俩其都认识,阿超是舒某某的干儿子,在一起接触过。事后其打电话给舒某某,讲他干儿子将吴某某打伤了,舒某某讲不知道。(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日晚,吴某某被程超等人打了。(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鲁浩某被砍伤的当天下午2点多钟,鲁打电话给我,让我到休闲小站喝茶,到休闲小站门口的时候看到有四个小青年手里拿着刀,四个人都打鲁。打鲁的人分别是程超、李明浩和阿兵子,还有一个青年人叫不出名字。(6)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鲁某被砍那天其和他一起在休闲小站喝茶的,约三点钟的样子,鲁去上厕所,过了约十分钟,鲁从北门的一个医院打电话来说,被人砍伤了,其到医院时,看见鲁胳膊和手都受了伤,听讲是程超和阿四子砍的。5、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日晚上,其被人打了,背部被砍伤,当时并不知道对方的名字,后听人说其中一个人小名叫阿超(2)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实:日在无为县无城休闲小站大门口处无故被程超、阿四、阿兵子等人殴打砍伤。阿四、阿兵子等人外号是后来听人说的,但是对不上号,后来有人告诉我就是他们两人。6、同案犯程超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分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付卫兵在无为县无城休闲小站喝茶,准备离开时,在门前遇到门前遇到被害人鲁某及其两个小弟、鲁某的女朋友。鲁某为弹烟灰与我发生冲突,鲁喊其两个小弟拿刀,我把刀夺过来给了付卫兵,然后我与付卫兵动手了。还有2011年8月份一天晚上,一个外号八哥的喊付卫兵打架,付卫兵就叫上我一道到高沟江心洲大酒店把吴某某带到无城新力大道,把吴某某打了。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原审被告人付卫兵到案后供述证实:日晚,我接到程超电话要我陪他一道到高沟江心洲大酒店,当时车上已经有二个人了。到了江心洲之后,到一个人的房间坐了一会,后程超对那人讲,要带他到无为来吃饭,后来在车子上程超和那人吵了起来,到了无城后,车子开到新力大道,他们将那人拉下车,我醒了下车发现那人睡在地上,我上去用手打了他几拳,用脚踢了几脚。被打的人叫吴某某,是四个人打的。休闲小站那一打架的事我不在场,我不晓得有这么一回事。(三)邹冬生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日晚,童宗华(已判决)与季海静(已判决)因赌博发生矛盾。6月1日下午,童宗华邀集丁绍萍、江顺,要求他们各自联系人员与季海静斗殴,童自己邀集了部分人员并借了大货车、准备了矛,江顺借了金杯车,并邀集了马扬虎等人,丁绍萍联系他人送了啤酒(作为投仍对方的犯罪工具)并邀集了张徐海、肖和平及邹冬生等人。当晚9时许,由童宗华带领张徐海、肖和平、马扬虎及邹冬生等数十人乘坐一辆大货车、一辆金杯车赶至通江大道加油站,与在此等候的季海静、张静和朱连山等数十人持械斗殴,后邹冬生等人受伤,双方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及照片马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日晚上,参与聚众斗殴的人有邹冬生。2、书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09)无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起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判决认定。3、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一晚,其无故被季某某一伙追打,案发当天童宗华找到自己,要其组织人员与季某某斗殴,其邀集了张徐海、邹冬生等人参与斗殴。(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一晚其在无为宾馆被一伙人追打,案发当晚侯俊喊其到了八里畈,有邹冬生的手下,童宗华与邹冬生在商量事情。因邹冬生受伤,斗殴进行了几十秒就结束了。(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因童宗华与季某某有矛盾,后自己受邀集参与了通江大道童宗华一方斗殴。(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江顺喊其到八里畈,商量如何同季某某打架。打架时有人拿矛冲,有人拿瓶仍。(5)证人季某某、朱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均参与了和童宗华一方的此次斗殴。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上诉人邹冬生的供述证实,几年前,其曾被季某某一伙人砍伤,后听说是丁某某和季某某在通江大道摆场子干架。(四)齐磊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日19时许,原审被告人齐磊和其朋友刘乔武在无为县无城镇临湖路发现被害人胡洋、王军。因刘乔武曾被胡洋、王军打伤过,齐磊、刘乔武意欲报复,遂上前追打胡洋和王军。追打至佳艺琴行时,刘晨阳(已判决)、江凌赶过来帮助齐磊和刘乔武共同殴打胡洋、王军。殴打过程中造成胡洋和王军两人受伤,佳艺琴行部分物品损坏。经鉴定,胡洋、王军头皮裂伤均为轻微伤;佳艺琴行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胡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日20时许,其被齐磊、刘乔武等人殴打致伤。2、鉴定结论(1)(无)公(活)鉴(法)字(、1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胡某、王某头皮裂伤为轻微伤。(2)无价证鉴字(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佳艺琴行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10元。3、书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刑初字第003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判决。4、证人证言(1)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其男友王某和胡某被齐磊等人砍伤。(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其帮助齐磊、刘乔武追打胡某、王某,但没拿凶器。5、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胡某、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日晚被齐磊等人打伤。(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日晚,其家的琴行乐器被跑进店里的两个小青年在相互追打中损坏了。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原审被告人齐磊的供述证实:日晚,其帮刘乔武打了胡某和王某,但是对方先动手的。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未提出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蒋振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起因阶段,潘航宇、蒋振平、邹冬生等人均被打后,蒋振平心生愤恨,即提出报复泄愤。在聚众阶段,蒋振平安排邹冬生邀集人,同时电话邀集徐光龙,并要求徐光龙邀人参与。在斗殴阶段,蒋振平提议进小庄村找任加五报复,并守住小庄村通向无开路的路口,防止小庄村人跑出来;在其他参与斗殴的人将被害人张士琴殴打受伤后,蒋振平又要求撤出小庄村。上述行为足以证实蒋振平在本案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故蒋振平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邹冬生的上诉理由,经查,邹冬生根据蒋振平的提议邀集他人参与斗殴。在邹冬生组织安排下,现场参与的被告人携带凶器冲向小庄自然村。蒋振平提议进小庄村找任加五报复并守住小庄村通向无开路的路口后,邹冬生遂与多人返回并把守路口,防止小庄村人跑出来。上述行为足以证实邹冬生在本案中积极组织实施,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故邹冬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蒋士忠的上诉理由,经查,认定蒋士忠参与聚众斗殴的证据不仅有蒋士忠本人的供述,且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蒋士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任国能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据任国能本人的供述及同案犯的相关供述认定任国能实施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任国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振平、邹冬生、蒋士忠、任国能及原审被告人付卫兵、任红亮、徐光龙、齐磊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蒋振平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邹冬生、付卫兵、蒋士忠、任国能、任红亮、徐光龙、齐磊,均属于积极参加者,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邹冬生还参与同季海静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任克平、任加祥在公共场所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挑起事端,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潘航宇在被打及项链被抢后,邀集他人,与任加伍等二十余小庄村村民发生打斗,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付卫兵受人指使,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邹冬生在第一起聚众斗殴中邀集他人持械斗殴,起主要作用,系聚众斗殴的主犯,在第二起聚众斗殴中系受他人邀集参与,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付卫兵、蒋士忠、任红亮、任国能、徐光龙、齐磊参与聚众持械斗殴,系聚众斗殴的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任克平、任加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蒋振平、邹冬生、任国能、付卫兵、任红亮、徐光龙、齐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蒋士忠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邹冬生、任国能、蒋士忠、齐磊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付卫兵、齐磊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蒋振平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害人亲属对除任克平以外的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付卫兵在故意伤害他人后自愿赔偿被害人吴忠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吴忠培谅解,且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淮代理审判员 刘 志代理审判员 张 徽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姗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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