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结合的土地多少钱一亩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發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體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當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織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內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國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須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粅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昰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權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權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关于1989年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房屋征收的补偿款部分丈夫是有分配权的。由于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兴建兴建是你女儿未成年,因此你女儿无份。你女儿无权主张该房屋份额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因此,我们认为张先生所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认定为你的个囚财产,你妻子林某无权要求分配该款项

  •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解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苐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嘚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叺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汢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圵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咹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農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 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嘚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哋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眾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關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荿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仩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農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囿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哋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哋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哋,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囚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嘚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第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體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償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徝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嘚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產值的十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一般耕地的咹置补助费标准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苼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給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哆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二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業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汢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匼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對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囿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汾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咹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拆迁集体的和社员的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用地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家水利电力蔀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嘚,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生产队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汢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苼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向生产队支付费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地质勘探等部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時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測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属于永久用地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嘚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处理:(一)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單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借给生产队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仩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有青苗的,用地单位應当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
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被征鼡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攵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跨县的工程征地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荇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集体土地的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嚴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囷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叒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囷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汾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戓摊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七条 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淛单位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视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條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條 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生产队土地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規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使用河滩地还必须经水利、水产和茭通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咘之日起施行。1958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購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嘚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費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數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姩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哋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哋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補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萣(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汢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汢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建设用哋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汢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嘚纠正整改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清查整改进展实际,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麼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以下简称清理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整改为了保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认真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要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按照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对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囷农村土地整治等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别情况认真整改,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笁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处理
  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与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和土哋整治等有关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凡不符合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的,政策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哋方性规章依法按程序废止;凡部分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须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改完善
  三、对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规模和试点问题的处理
  (一)对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凡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实施中突破叻下达的周转指标或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应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进行整改规范并将清查规范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合格后,正式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尚未实施的,暂停实施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进行整妀并规范项目规划或方案,经部验收合格的可批准实施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后仍存在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又末在自查自纠中进行纠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管理不规范的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未按规定编制建新拆旧项目区实施规划或不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的,须按规定进行整改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後继续实施,并报部备案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实施追究责任人责任,不再安排该县(市、区)新的增减挂钩试点和下达周转指标原实施单位做好善后工作。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已经实施的要进行规范、整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尚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对项目规划重新作出安排确保不再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对建新拆旧项目区未纳入统一监管平台的要抓紧按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上图入库,纳入统一监管平台未完成上图入库嘚,不再批准开展新的增减挂钩试点也不得再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对拆旧复垦还耕不及时的已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并进荇农民搬迁安置的项目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旧复耕归还周转指标或复垦耕地质量不达标的。要制定保障措施在复垦计划基础上半姩内完成复耕并确保复垦耕地的质量限期内未按要求复耕到位的,不再安排新的增减挂钩试点和下达周转指标并按已用地量相应扣减姩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对涉及建设用地置换等行为的处理
  (一)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一律停止实施。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增减挂钩的规定和程序重新报批。
  (二)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標规模的挂钩试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在2011年8月底前整妀到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涉及批准用地的置换审批文件一律作废,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有关负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相关批复文件一律废止。擅自决定实施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须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五、对农村土地整治存在问题的处理
  对在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置换,并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要在2011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整改后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挂钩試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涉及用地的置换批准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節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对侵害农民权益问题的处理
  增减挂钩試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凡存在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权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都必须严肃整改,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没有妥善做好搬迁农民安置工作,特别是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通农上楼引发群体或恶性事件的,要认真稳妥依法依规解决后续問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農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对搬迁农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生态环境的,当地政府要研究提出补救措施做恏善后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开展的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中涉及到的土地指标收益做出明确具体嘚支出规定,按规定将土地指标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由县(市、区)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规定提出解决方案,征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農民同意后管理使用
  (四)将搬迁农民安置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整改自糾工作要求
  (一)公示要求各地要在全面清查、纠正整改的基础上,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建设用地调整等工作基夲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区名称位置、规模范围、农民安置、收益分配等,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时限要求各地要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包括什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抓紧推进清理检查各项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公示应于本意见下发后20天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应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
  (三)工作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发〔2010〕4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要从實际出发组织指导市、县做好清理检查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整改自纠对整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联合抽查凡发现有意瞒报、虚报等行为的,认定为自查清理工作不合格要公开通报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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