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倒置原则原则哪些国家不是的?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吗?_百度知道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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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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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太累赘的回答没心思看,还是简单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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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谁举证&quot,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脱落;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其它民事诉讼都是"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附&lt,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了下列民事诉讼;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其规定;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谁主张,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悬挂物发生倒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gt,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外、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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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讹人”应恪守“谁主张谁举证”
长江商报消息 12月2日,北京朝阳区街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被传“中国大妈讹外国小伙”引发关注。事实真相则是,外籍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撞倒了中年妇女,随后发生纠纷,妇女被送医检查,双方在交警调解下,最终外籍男子支付了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等共计1800元。而此前的“四川老太讹人”事件,达州市达川区公安分局南外派出所11月22日对蒋老太处以行政拘留7日,蒋老太则自称“冤枉”,至今仍是聚讼纷纭。
置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转型及老龄化社会到来的大背景下观照,此类事件的多发也就偶然性中有其必然性在。
“中国大妈”能够洗脱“讹人”指摘还自身清白,在于被撞有多人目击,有现场视频为证。假如没有呢?事实真相未必都能还原,而只能是无限逼近,但假如这个逼近也都实现不了呢?
有文章称,“事发突然,取证并不易”,“司法部门则直接肩负还原真相,呵护正义的责任”,这是令人不以为然的。此类事件性质,通常都是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即便诉诸公堂,也只民事案件。也正因此,我们看到上述事件中,要么是公安的交警部门介入调查,要么是治安部门介入调查,却不会是刑侦部门。既然并非刑事案件,当然刑侦部门也就并无立案侦查、搜寻证据的义务,又从何谈起“司法责任”呢?要是此类民事案件也都刑事介入,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就有不敷其用之虞了。
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言:“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法官)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 既然并非刑事案件,当然公安中的刑侦部门就并无举证义务;而即便诉诸公堂,之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而言,所当奉行的诉讼原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即须由指控的一方承担拿出确凿证据的举证责任;否则,被指控的一方即不存在过错,也用不着自证清白,从而使其权利得以维护。
被称为“好人法”、于今年8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中,诸如“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若干条款,其实也就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申。而只要民事案件的审理能恪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非“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和稀泥,或者南京市“彭宇案”案中法官王浩“不是你撞的为何你要扶”那样的进行“有过推定”,当然也就能使讹人者无法得逞,也就能令人敢于挺起腰杆救助倒地老人,而免于或被讹诈的后顾之忧。
在“四川老太讹人”事件发生后,一句“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的感喟在网上热传,也充斥着道德批判的意味。当然,在那些“老太讹人”事件中,固然有着存心故意者;但是,也须指出,就生理机能而言,也不排除有些老人确实因应激能力变差,反应迟钝,突然倒地之下,耳聋眼花错指误认,不然怎么会被叫作“老小孩”呢?这后果虽然有点严重,但其实却只宜界定为误会。所以,一些老人出行,还当尽量以家人陪护为宜。这也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于子女家人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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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 | 时间:日 | 浏览:5030 次
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需要依据哪些原则呢?如何更好的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文章,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当你用美妙的音乐作为设计的背景音乐时,你也许不会想到,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该怎样处理呢?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需要注意什么呢?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市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一)过错原则的定义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一般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入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过错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二)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1、著作权的固有属性,决定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如上文所述,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极其注重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在具构建著作权侵权制裁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著作权合法垄断权与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受害方的归责理念,注定无法完成权益平衡的使命,而过错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分担、侵权过错认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权人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协议作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该协议第45条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法律救济问题,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该归责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为成员国普遍接受和适用。(虽然有部分学者指出该条约第45条第2款承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成员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并据此提出知识产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然而该主张有失片面。首先,从文义表述上来看第2款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次作为选择性适用条款,它对成员国不具备约束力,由此其不能作为确立侵权归责的依据。)就我国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它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不是处于优势而是处于劣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会“赢得”发达国家的“喝彩”,但这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严格标准的做法,将会妨碍我国知识的运用和传播。为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在著作权归责制度中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适当的。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笔者认为,全部赔偿的损失计算问题,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赔偿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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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哪些?
之前有个案件去咨询了下律师,当时他说了个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我不是很懂,刚好他有事我就没有来得及再深问他了。请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哪些?
 问题来自:山东 - 青岛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05 咨询人:t811595lk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实际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回复时间: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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