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当事人都已经判刑,当时一起去的其他人,没有动手打人的人还会抓吗?

我男朋友在别人抢劫的时候在旁边,结果现在被关在看守所,我想知道他这样会被判刑吗?他今年19。。_百度知道
我男朋友在别人抢劫的时候在旁边,结果现在被关在看守所,我想知道他这样会被判刑吗?他今年19。。
他朋友抢劫的时候他在旁边,结果被巡警发现,现在关在看守所。主犯已经逃跑俯场碘渡鄢盗碉醛冬互,请问他会被判刑吗?判多久。。他已经成年,今年已经19了。。我什么时候可以见他。从8月7号开始到今天已经这么久了
如果仅仅是看着,没有参与,和劫匪也没有关系,不应该判刑。但是以你说的情况,未必按这么简单的方式认定,恐怕会认定为共犯的。还是亲属委托个律师去会见一下,俯场碘渡鄢盗碉醛冬互并了解一下案情再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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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望风之类,也属于参与,也同样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有反证,可以证明他对别人的抢劫一无所知,也没有任何语言或者行动上的参与,就不成立犯罪。事关重大,建议尽早委托和聘请专业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光着急没什么用。而且你见不到他。只有辩护律师目前可以会见和探视。你只能 在法院开庭时旁听,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探视。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
杜律师啊,我对您的印象一下子就因为引用了这么一大串引文给暗淡了。
其实你的情况就是让你男朋友供出那几个实施抢劫的嫌疑人,可以得到从轻处理。
如果认定共犯,你的情况很复杂,因为你所述的情况太简单,这需要调查核实。
共犯有的是不需要去实施犯罪也可以构成。
既然你男朋友和他们一起去没有实施犯罪,但是有预谋有准备也可定罪。
所以你男朋友现在需要的是一个律师。
——————————————————————————————————————————————————————————————————
其实羁押期限问题。我们怎么说都是理论数据。实际执行,可不是大家想的那样子。
如果这个案件简单一点不复杂,那是对执业素质比较高的地方公安人员。如果是一个偏远的地方呢?...
我是警察,给你解答,你所说的情况我基本认同“杨文战”得意见,你不要认为他在旁边就没事,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你是不会知道的,他是否会被判刑你要根据案件本身来看,19岁可以被判刑,目前他是有结伙作案的人至少要拘留30天,另外检察院审查案卷需要7天也就是37天,这个时间是拘留,之后如果被逮捕还有半年时间要等,在被判刑恐怕时间还很长,你可以为他在看守所寄点钱,但是在目前侦查阶段不能探视他,这是办案规定,你可以请律师代为会见他,直到他被起诉审判看司法机关是否同意会见你才有机会见到他。
晕,我在怀疑“octquick”同学根本不是学过法的人,我把法条放在这里再解释一遍,请“octquick”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刑事案件需要具体进行办理才能提出实质的意见,建议尽快聘请律师介入。
以上发言都比较对了,我基本同意。但是,关于拘留的问题,我是不能同意那位警察的话的。也许他们都是那么执行的,但是按照我们审定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显然是不对的。一般说来,刑事拘留是3日左右,有结伙犯罪、流窜犯罪或案情比较复杂的,也只能多拘留1-4日,也就是7天。如果有立案侦查完毕以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也只能在7日以内作出,也就是说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4日。(高检的有关解释,复杂案情可延长批捕时间至21日)
另外,立案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必要,则的确不能探视,但是必须在可以的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家属聘请的律师则可以会见嫌疑人取证。
你的确应该聘请一位专业点的律师,以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且需要搜集证据,因为抢劫罪本身是很严重的犯罪,一经认...
这要看具体情节,及后果的轻重。不管他是否参与了抢劫,他已作为从犯和主犯到了实施犯罪现场,并在主犯实施犯罪时,没有阻止,这已参与了犯罪。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整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审理结束后才可探视。
csiwaterman说的也许有道理,所以才要我们律师介入。现在是有很多不合法的地方。但是,最终会朝着合法的方向迈进。超期拘留是有很多,但是延长至30天提出批捕,还是有很多步骤可以监督的。实践上,落后的地方违反法律的做法的确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听之任之;大城市应该会好了;我们执业律师是不能怕麻烦的,相信一定会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倒觉得octquick不一定没有办案经验,只是觉得应该朝好的方向上尽力。事在人为,csi、oct大家一起努力吧。我这可不是随便说说,我在执业过程的确感到很多同事在糊弄当事人,为了赚钱,很不好。建议提问的小朋友,可以聘请一位尽职的律师,参与诉讼,可能会好一点儿。希望你们能尽快摆脱这些困扰。
如果事前有共谋,即可认定共犯。即便当时他没有参与,也要为抢劫的全部结果负法律责任。拘留期间只有律师可以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会见,并提出取保候审
这种情况很大可能他会被认定为共犯,看他到底是否参与犯罪了,是正好经过还是协助犯罪,前者的话没什么大事,只要不承认,37天内就可以出来。后者的话就麻烦了,尤其是多人作案,羁押的时间会比较长,因为涉及的同案人的问题,最好是能帮助公安机关抓住主犯,可以算立功表现,能减轻罪行。判刑的可能比较大,初犯的话3年以上,5年以下。累犯5年以上10年以下。37内批捕,送检察机关,判决之后可以申请与亲属会面。估计需要8-12个月的时间,主要看案情是否复杂了。
9494。警察了不起呀,随便乱抓人,还关着不放,搞不好这位MM的朋友就是被冤枉的呢。真是看不下去了,一定要说两句。这样素质的警察真让人没安全感。警察队伍需要提高呀。
嘻嘻~~~连引文都用错了,这也太………………楼主得赶快请律师了,不然碰到个不懂装懂的糊涂警察,你的BF又要多关几天了。
“秉承中华”说的应该是年满18周岁,公安机关拘留你的男朋友当然是由原因、有证据的,不是无理的。
不是吧。。他是你认识很好的朋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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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定共犯,你的情况很复杂,因为你所述的情况太简单,这需要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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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我在怀疑“octquick”同学根本不是学过法的人,我把法条放在这里再解释一遍,请“octquick”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刑事案件需要具体进行办理才能提出实质的意见,建议尽快聘请律师介入。
以上发言都比较对了,我基本同意。但是,关于拘留的问题,我是不能同意那位警察的话的。也许他们都是那么执行的,但是按照我们审定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显然是不对的。一般说来,刑事拘留是3日左右,有结伙犯罪、流窜犯罪或案情比较复杂的,也只能多拘留1-4日,也就是7天。如果有立案侦查完毕以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也只能在7日以内作出,也就是说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4日。(高检的有关解释,复杂案情可延长批捕时间至21日)
另外,立案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必要,则的确不能探视,但是必须在可以的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家属聘请的律师则可以会见嫌疑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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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情节,及后果的轻重。不管他是否参与了抢劫,他已作为从犯和主犯到了实施犯罪现场,并在主犯实施犯罪时,没有阻止,这已参与了犯罪。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整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审理结束后才可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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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寻衅滋事罪,没动手打人在劝架被拘留,会被关多久?要取保候审多长时间合适,现在被关进去18天了。_百度知道
寻衅滋事罪,没动手打人在劝架被拘留,会被关多久?要取保候审多长时间合适,现在被关进去18天了。
提问者采纳
以最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160,综合考虑犯罪动机。建议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判刑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辩护,并阅读案卷,调取证据、主观恶性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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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王立军在锦州经办涉黑案5年未判决 当事人纷纷申诉
  日 10:15来源: 作者:李慧敏原标题:法外之地:王立军旧事编者按/2012年9月,王立军已经因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四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但他身后,留给其曾经当政的城市的痕迹和伤痛还在。在其赴重庆掀起“打黑”热潮之前,曾在辽宁锦州担任了5年公安局局长,他离任之前经办的最后一个大案“4·25特大涉黑案”却到现在还没有定论,而随着王立军的离开和落马,诸多案件当事人和受害人均开始了申诉。本报记者经过详细深入的调查了解到,这起典型案件的侦办过程以及资产处置过程和下一站重庆有着某些惊人的相似之处。而从治警思路、打黑模式、自我包装等方面来看,锦州五年无疑成为了王立军奔赴重庆之前的全面演习阶段。调查一王立军锦州“遗案”“特大涉黑案”5年未结判决难产“又是一年。”2013年元旦之前接到儿子判决书的期待再次落空,张俐众76岁的母亲涕泗横流。张俐众是辽宁省锦州北镇市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锦州警方“4·25特大涉黑案”的首要嫌疑人。该案共逮捕了以张俐众为首的49人。立案两个月之后,组织侦查的操盘手王立军调任重庆。而今,王立军的警界风云已成过眼云烟,但其身后,留在锦州的这桩“涉黑大案”历时近5年,经过一审、抗诉、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至今尚无定论。目前,羁押在看守所的49人当中,已有39人取保候审。专业人士表示,此案对当地法院来说已成骑虎状态,“涉黑”难定,判决注定“难产”。在检方的《起诉书》中所涉的诸多“被害人”,自案发之日起,一直在自发为首要犯罪嫌疑人张俐众奔走申诉,向各级领导递交数百人签名的申诉材料和《请求书》,联名具保:张俐众是个好人。最后“大案”日,是张俐众的案发日。张俐众案发源起一封来自锦州黑山的举报信。举报信称,有黑社会背景的张俐众在黑山经营采沙过程中,滥采滥挖、破坏资源,破坏当地的采沙经营秩序,侵害当地群众利益。举报信被转批到时任锦州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手里。以王立军为组长的“4·25专案组”迅速成立,对张俐众等人立案并展开侦查。张俐众在锦州北镇市应该说是响当当的人物。他1974年出生,原为北镇农业银行职工,1999年下海经商,先入股经营高力板沙场,2002年之后又陆续收购了正安镇和广宁乡52家采石场。到2007年成立了景鑫石材有限公司。2008年案发前,正与黑山县太和镇新立屯乡、胡家镇数家采沙场探讨收购问题。除此之外,还从事棚菜、房地产开发等多种行业。是北镇市窟窿台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当选北镇市人大代表,并被中小企业局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是北镇市农村“十大状元”之一。日,张俐众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理由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从立案到2009年年底将出逃在外的张俐众缉拿归案,锦州警方共抓捕60余人,其中十余人或劳教一年或无罪释放,49人羁押看守所待审。“这起案子牵涉范围之广、抓捕人数之多,在锦州当地并不多见。”锦州市公安局一干警表示。“这么说吧,当时张俐众就像病毒,沾着死、碰着亡。但凡和张俐众有点联系的,不管拐了多少个弯儿,都在被调查之列。被抓的人当中很大一部分根本都不认识张俐众。”一位被调查多次后被确认“无事”的张俐众的朋友对记者说,当时的气氛一片恐慌,非常紧张。“我出外办事的时候出示证件被抓,才知道自己已经被列为网上逃犯。”一位关押半年后被无罪释放的张俐众公司员工表示。“张俐众‘涉黑案’案发之后,专案组找我们调查张俐众在整合周边采石场、强迫交易的材料。调查现场十多个采石场业主当时都做了证,不存在强买强卖的问题,是心甘情愿,大家自愿与张合作。”北镇市正安采石场业主王玉昌告诉记者。但大约一两个月以后,专案组再次找到这些业主。“当时王立军还在锦州,据说是他认为之前的取证材料‘不合格’,如果不存在强迫交易,那就没办法往‘涉黑’上靠了。” 知情人士透露。这次取证专案组没有问任何问题,只是让大家在空白的白纸上签字摁手印。王玉昌表示,“我当时不在,是姑爷替我去的,他没签字,其他人都签了。没想到,这签字的白纸后来就变成了法庭上证明张俐众强迫交易的证词。”“当时专案组人员就告诉我们,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正安镇采石场另一位业主张维斌表示,后来据说是补充侦查期间,业主们又被召集到正安石场总部,再次被要求在白纸上签字摁手印。“办案人员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与王立军的关注、监督有关,材料凑不上,王立军这关没法儿过。”一位公安局内部人员透露。实际上,早在2008年的正月,锦州警方便已派人驻扎北镇开始暗中调查张俐众。据知情人士透露,张俐众“涉黑案”,作为王立军离开锦州前主抓的最后一个大案,王立军格外重视。据传即便他人调至重庆,仍会不时通过电话关注遥控此案,多次强调“不定黑不行”。作为被告之一的张烈,是张俐众景鑫石材公司正安采石场出纳员,据检方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职务侵占罪和窝藏罪,在羁押一年零4天之后,于日取保候审。“我从来都是本分做人、踏实做事,谁能想到竟成了黑社会组织的成员。”36岁的张烈现已满头白发,“审讯的时候,审讯人员给我戴了头罩,说要用测谎仪。我感觉几个手指缠的是电线,通上电之后,异常难受。审讯的凳子扶手上固定着带牙的手铐铐住手腕。一通电肌肉收缩,两只手就硬生生地从铐子里面抽了出来,手上的皮都被豁开了。”张烈说手指上被电击穿留下对称的黑点,很长时间也没消去。至于测谎仪是什么样子,使用测谎仪是不是难以忍受,他至今也没弄清楚。而张俐众在古塔法院一审时提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情节,法院委托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确定其左手食指指环瘢痕系外伤所致,但并不能确定该外伤形成的时间及原因,因此无法认定刑讯逼供事实存在。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同案被告人杨洪大的家属介绍,古塔法院一审开庭的时候,在法警的监督下去厕所,家属抽空让杨抽了一根烟。杨告诉家人,“能活着回来都算赢了,往身上泼凉水、使电棍,被电的脸上一层水泡。”但上述说法并没有得到警方、也无法得到杨本人证实。“办案人员动用各种手段,其实是为了给王立军一个交代。”前述锦州公安局内部人员表示,彼时王立军官运亨通,有传闻说还有可能升至公安部。“唉!不堪回首!”谈到对这段经历的感受,张烈眼圈泛红,“这一年零四天,对身体、对精神、对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每个涉案人员的家庭都接近崩溃,这不是危言耸听。”目前仍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张宝明,2012年7月,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下达起诉书之后,其妻服毒自杀。日,张俐众的父亲在凌河区法院庭审的最后一天去世。判决“难产”“王立军都已经判了刑,他5年前‘黑打’的案子一审还没完,这走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司法程序?”张俐众的叔叔张世伟如是说。检方《起诉书》显示,张俐众为首的“涉黑案”,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极其复杂,一波三折。日,被告人张俐众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8项罪名被提起公诉。日,锦州市古塔区法院(下称古塔法院)一审判决判定“涉黑”罪名不成立。《判决书》表述如下:公诉机关的指控既没有具体的客观事实,也没有相对固定的证据,同时还缺少经济实力特征的证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俐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名不能成立。最终,古塔法院以张俐众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日锦州市古塔区检察院(下称古塔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抗诉书》显示,古塔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当年11月3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古塔法院重新审理,其理由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日,锦州市检察院指定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下称凌河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17日凌河法院开庭审理,并没有当庭宣判。张俐众的代理律师、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少滨表示,从程序上看,案子从古塔区到凌河区,经过检察院的抗诉,最终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一般的案子不会走这样的程序,除非有人为的因素或其他因素影响。期间,在日,尹常松等38名被告人同时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告人庞冲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至此,49名被告人,仅10人在押候审。北京一位律师对一次取保候审近40人的解读则是,这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这些被告人犯罪轻微,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第二,说明这起案子审理艰难,法院骑虎难下、左右为难。该律师进一步表示,鉴于现实情况,这个判决注定难产,当地法院很难在短时间内作出判决。“涉黑”之争“这起案子的审理确实是非一般艰难。”古塔法院、凌河法院不愿具名的知情法官如此表示,关键是“定黑”的困难。关于张俐众是否“涉黑”的争议,一直是本案的焦点。“在古塔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中,张俐众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不成立。”任少滨表示,实际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要件张一个也不具备。记者注意到,古塔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张俐众“涉黑”等8项罪名,而古塔法院一审判决“涉黑”罪名不成立;后古塔检察院抗诉;再后来凌河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但《起诉书》第一项控罪仍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是说,案件审理几年,又回到原点。在古塔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罗列了9起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张俐众等人采用言语威胁、堵路截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将石场等转让。而在2012年7月凌河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张俐众强迫交易罪为80起。任少滨表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项空泛的罪名,就是“母罪”,需要涉黑罪名之下的“子罪”去证实。而在这起案件中,最大的两项子罪就是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凌河检察院的《起诉书》当中加入了多起强迫交易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达到指控“涉黑”的目的。任表示,律师找被害人核实《起诉书》中所指控80项强迫交易罪行,找到的56个主体,即所谓的“被害人”,56人均对强迫交易事实予以否认,均表示合作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不存在强迫交易的行为。而对于是否“涉黑”,张俐众家人也在向法律专家及法律专业机构求助证实。早在日,在张俐众家属的申请下,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邀请北京部分刑事法律专家,就张俐众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应邀参加的专家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高级法官张辛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起草小组负责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周其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梦福。在该中心最终给出的《法律意见书》里,专家认为,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的“关于张俐众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具体实施的概括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害人”请愿日,记者在北镇市了解到,自2008年张俐众“涉黑”案发之后,检方《起诉书》中所涉上百“受害人”,一直在替张俐众做申诉。据采石场的业主们介绍,北镇市土生土长的张俐众,虽然家里是农民出身,但他头脑聪明、眼光长远、办事果断干练,1999年贷了点款,开始自己承包沙场,也陆续涉足采石场等行业。几年之内,张俐众的企业有了规模也有了影响力。“家里啥背景也没有,就是挺上进的一个农村小孩,干啥都想干好。”王玉昌这样评价。但是,令人心存疑问的是,就这样一个没钱没背景的年轻人,何以有那么大的气魄整合52家采石场?采石场业主介绍,北镇地处山区,砂石资源丰富,经营砂石的企业本身就不少,再加上那几年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修建,石场越来越多,遍地开花。当时经过北镇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都修完了,大量石料积压卖不出去,各家石场竞相压价恶性竞争,有的已经停产一两年经营不下去了。在这种情况下,李中旭和王英福这两位石场老板,找到张俐众商量,问张俐众能不能牵头统一价格统一管理。“这个事必须要找有威信、有担当的人,如果统一管理再管不好,那就更麻烦了。我们就觉得张俐众有能力,这几年也赚了点钱,把这几十家老板一召集,大家都同意。”在李、王两位老板的张罗下,张俐众开始收购采石场。张维斌表示,收购这些采石场,张俐众不仅没有在价格上计较,没让任何一个采石场老板吃亏。“我们当时四个人合股有个石场,张俐众给了20万元,每人得5万元,我们非常乐呵。”正安采石场业主王玉昌说,“钱给到手,张俐众又把我们原来的采石场返租给我们生产,他负责对外销售以及支付一切费用。这样的话我们每年还能挣上十多万元。”“张俐众整合了北镇市52家采石场……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经营有序了,价格也提高了,我们都赚到了钱。我们不是受害人而是受益人!我们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黑,但坚决反对不顾法律与事实的任意扩大和抹黑!”这是北镇市砂石场业主写给锦州市领导的一份《紧急情况反映》中的一段话,这份材料上,有王世伟、李国江、陈殿杰等52人的签名和手印。而这52人,均为检方《起诉书》中所提到的“受害人”。“最初,虽然知道张俐众出事,但大家不知道能做点什么。后来说《起诉书》中我们都成了受害人,律师来找我们核实情况,我们才觉得不能让假证词坑了张俐众,才想到写信、写证明材料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采石场业主们说他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地为张俐众的证明材料签字摁手印。不仅是砂石场业主,记者还看到了2009年至2012年不同时期,北镇市窟窿台蔬菜批发市场西区的菜农、经纪人及客商390人写给有关领导的《请求书》;张景昌等40人的证实材料;赵志荣等19人写给有关领导的《信》;王俊才等12人的《请求书》;段家乡哈山村姚家文等420人给各位领导的《信》;新立屯沙场陈宝德、刘静春“自愿合作”的证明材料;中安竹材市场杜志会等5人“合作经营无人强迫”的证明材料,等等。这些材料均呼吁、请求给张俐众一个公正的说法。而盖有“高山子镇人民政府”公章,标题为《证实》的材料显示,张俐众到高山子镇经营采石场之后,按时上缴税金;无偿给百姓修田间作业路;2007年大雪,组织10台铲车对全镇20公里长公路除雪;为中新线公路建设无偿提供底料1万立方米。时任黑山县段家乡的党委书记、乡长均在证明材料上签过字,表示张俐众在该乡的沙场承包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强买强卖的情节。“采砂场有污染,每年张俐众都主动给附近的百姓一部分补偿;我们在田间作业,有时会踩了农民种的苞米,张俐众从来都是要求公司员工必须主动找上门,估算每棵苞米一年产生多少收入,一棵不落地给人家赔偿。”张烈告诉记者,“这样的事我出面好多次。《起诉书》里说的张俐众称霸一方、为害乡里,为害乡里的人能这么干吗?”日,一些《起诉书》中提到的“受害人”,在凌河法院的门前打出了横幅,呼吁纠正王立军留下的冤假错案。调查二争议警方“代管”扣押资产王立军在锦州留下的最后一桩“涉黑”大案,历时5年仍无结论。而自案发之后,锦州警方“代管”首要犯罪嫌疑人张俐众的景鑫石材公司资产也已近5年。多个当事人向记者透露,在警方接管的第一年里,景鑫石材公司的利润均汇入了锦州市公安局“4·25”专案组成员的个人银行卡里。后来,其利润则被不断上交到北镇市财政专户里。如今,《中国经营报》记者到锦州北镇市实地走访发现,由警方“代管”的几十家石场,大部分已经停产,除季节因素外,业主反映更多的是爆破垄断经营造成成本超高、销路不畅。而张俐众的家人则关心5年来石场的经营收益去了哪里?警方“代管”“如果张俐众被判‘黑’,你可以处理人家资产,但是现在没判呢。那时候刚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就插手经营,把张俐众经营企业的权利给剥夺了,没道理。”日,张俐众被立案侦查之后,警方对张的企业资金、交通工具、经营资产等陆续进行了冻结、扣押和代管。“案发后,北镇各个石场的现金和存折、黑山几个沙场的现金包括张俐众前妻手里的70万元,都被收走了。”张俐众的叔叔张世伟表示,因为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具体的数字家里人谁也说不准。“专案组带走的12辆车,总价值能有200多万元,这个家人心里有数。”张世伟表示,除了张俐众自己的专车、价值85万元的吉普外,还有价值37万元的一辆,三菱吉普一辆,广州三辆,帕萨特一辆,猎豹吉普一辆,桑塔纳3000两辆,桑塔纳2000一辆,捷达一辆。房地产公司账面被冻结,数额不详。“张俐众房地产公司2008年刚刚成立。在北镇和黑山两个县各建一个小区,总共十多栋楼,还没开始销售,都被冻结。”张世伟表示。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张俐众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钱款共计元,收缴1267000元,追缴张俐众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投资房地产开发资金元,扣押机动车12辆,扣押各种生产机器设备253台,依法监管石场47处,并追缴全部资产产生的孳息。“该《起诉书》中的此段表述,存在明显的‘未判决先定性’的问题。”北京一位律师表示。首先,法院未判罪之前,张俐众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仍为“涉嫌”,而《起诉书》中直接表述为“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张俐众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钱款”、“追缴张俐众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投资房地产开发资金”已属定性。其次,“冻结”的财产,可能是违法所得也可能是合法所得,法院审结后,如果是合法所得仍要返还给权利人。而涉及“收缴”的财物,一定是非法所得,因此“收缴”一词只能出现在《判决书》中而不应该出现在《起诉书》中。该律师称,作为检察机关,实在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而警方对采石场的接管,始自2008年5月。张俐众家人称,当时张俐众在逃,警方指定一位名为卢坤的人来接管石场的管理,已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景鑫石材公司总经理韩宝顺在警方准备好的委托书上签了字。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证实。但多人证明,从2008年起至今卢坤一直在景鑫石材担任管理人员是事实。据本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5月,对张俐众资产的管理由锦州转移到了北镇。最初北镇市公安局干警彭绍忠作为管理人员参与景鑫石材的管理,后因种种原因去职。继任者北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里野接管至今。“案子没判完,暂时由政府代管,政府把我借出来管这项工作,”里野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从2011年7月开始,代表北镇市政府兼管景鑫石材的工作,“每年年底跟主管市长汇报石场的经营情况、收支情况。”里野表示目前仍为“代管”性质。“代管”的5年时间里,质疑如影随形。“如果张俐众被判‘黑’,你可以处理人家资产,但是现在没判呢。那时候刚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就插手经营,把张俐众经营企业的权利给剥夺了,没道理。”多位石场业主如是表示。“在一审开庭的时候,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接管期间警方的经营所得的材料。从这一点上来说,锦州警方是承认接管经营的事实的,”张俐众代理律师、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少滨认为,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在逻辑上就说不通,如果这些资产不属涉案资产,警方没有理由接手经营;即便认定属于涉案资产,那警方代替所谓的“涉黑”成员在经营,那么经营所得到底是非法还是合法?多位法律专家表示,地方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代管”涉案嫌疑人资产于法无据,法律上不存在“代管”的概念。张俐众家人更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案子至今已有5年,这5年来本应属于张俐众的那部分经营收益哪儿去了呢?”资金流向“每月有财务人员收账,有现金有会计。”里野表示,根据北镇市政府要求,石场的利润存入财政专户没有动,等待将来的判决结果。记者调查发现,自张俐众案发至今4年零8个月的时间,景鑫石材公司的收入经各个采石场总部的财务人员或汇款或提交,部分存入专用账户,部分去向暂不明朗。据介绍,张俐众为法人代表的北镇市景鑫石材公司下设高山子、富屯、哈山和正安四个石场总部,每一个总部下辖十几家石场,各自设有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张烈是正安石场总部的出纳员,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据他介绍,2007年该部的年收入为300余万元,2008年到11月1日他被抓之前收入为600余万元。“这是扣除了返还给石场业主的款项,属于张俐众的纯利润,每天流水旺季10万元左右,淡季三四万元。”张烈表示。“日到5月末,这十多天的时间里,根据专案组的要求,我每天将正安石场总部的收入交到正安派出所,财务人员给我打收条。”张烈回忆。到5月末,石场的收入就开始向锦州提交。“警方给了我一个卡号和一个人名,让往那个卡里汇款。我每天到银行填汇款单,直到11月1日。”张烈的说法得到高山子石场总部出纳员的证实,他表示,先后往锦州警方给的两个人的银行卡上汇款。多个当事人向记者透露,两个持卡人均为锦州市公安局干警,同时又是“4·25专案组”成员。记者致电两位警官核实情况。其中一位问清记者“有什么事”之后,挂断了电话,另一位的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据介绍,2009年5月之后,石场的收入就移交给北镇市公安局,每月来人收或者石场去送,公安局财务人员出具收条。高山子石场总部出纳员表示,经他手上交的高山子石场收入,有这么几个数字他还记得:2008年5月到年底交170万元左右;2009年全年大概是300万元;2010年初到5月约70万元。据了解,其他的石场总部流程大体如此,2009年5月之前通过汇款方式,将石场利润转往锦州那两个卡上;2009年5月之后至今仍在向北镇市公安局按时交款。“每月有财务人员收账,有现金有会计。”里野表示,根据北镇市政府要求,石场的利润存入财政专户没有动,等待将来的判决结果。为了解2008年5月~2009年5月一年时间里,各石场财务人员汇往锦州款项的最终流向,记者于1月10日致电锦州市公安局,约访局长王念洪,但采访请求至今没有回音。而刑侦支队队长刘武仁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据介绍,刘武仁曾为北镇市公安局局长,2008年张俐众案发后被王立军停职,一年多以后恢复工作调往锦州任刑警支队队长。大面积停产内因从业主们的讲述中记者发现了这样一个链条:石料积压是因为客户流失——客户流失是因为石料涨价——石料涨价因为成本增加——成本增加归结为爆破费用。“采石场现在大面积停产,石料大量积压。”采石场场主们认为警方对石场的“代管”,使北镇这个石材供应地的景气指数一落千丈。日,记者走访北镇市正安石场总部发现,每家石场都堆积着数十米高的石料堆。而且,12家采石场只有一家在生产,其余全部是停产状态。“今年实在经营不下去了,我开工两个月就停了,再生产出来也是在那儿堆着,卖不出去。”正安石场业主王玉昌表示,采石场有的干俩月,有的干仨月,有的甚至2012年就一天没干。高山子石场业主王江表示,高山子十多家石场全部停产,原因是石料卖不出去以及成本太高。“石料卖不出去,是因为咱们价格高,成本高你价格不高怎么办?一年下来都赔钱。”正安石场业主韩伟表示。富屯石场的张景昌表示,富屯十几家石场11月份天气冷了就都停产了,积压的石料虽然不多,但是一年下来效益也不好,因为爆破打眼成本增加了很多。“我两个石场,以前一年的爆破成本大约11万元。爆破公司成立当年,就达到36万元。”王玉昌表示,炸药2009年以前每吨8000元,在爆破公司买就要1万元左右,涨了20%,炸药耗费量也在1倍以上。枪孔钻眼的费用每年达十多万元。“我这一年的利润还不到成本的1/3,干的越多赔的越多,只能停产。”王玉昌表示。“爆破公司收费相当高,你不出那些费用,人家不卖给你炸药,你干不了活儿,这不就是垄断吗?”王江表示。据介绍,2009年初,北镇市平安爆破作业有限公司成立,总经理张杰,副总经理卢坤。石场购买炸药要到爆破公司,打眼、放炮等技术作业,均由爆破公司的技术团队来执行。而石场支付该团队的服务费用。时任北镇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安宝金介绍,根据公安部“爆破一体化”的文件要求和省厅的指示,经过调研,成立了爆破公司。 张俐众“涉黑”案发之后,卢坤受锦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委托,负责管理北镇所有的石场。鉴于此,便让他牵头组织成立了爆破公司。“石场的成本实际上是降了,原来他们需要自己养技术人员,每年2万多元费用。”安宝金认为,所谓因爆破公司收费导致石场成本增加的说法属无稽之谈,爆破公司的收费物价部门有明确的标准。记者就此联系北镇市物价局局长,但该局长以“有事”为由挂断了电话。石场业主认为,正是因为卢坤的双重身份,形成对北镇石场打眼爆破事实上的垄断,才导致成本“疯涨”,而负责代管的公安局对此却视而不见,最终引发经营不善等一系列后果。从业主们的讲述中记者发现了这样一个链条:石料积压是因为客户流失——客户流失是因为石料涨价——石料涨价因为成本增加——成本增加归结为爆破费用。据石场业主反映,“公安局说代管也不管我们的死活,反正我们卖一立方米石料人家提10~13块钱,你卖不出去也没人管,你成本多高也没人管,所有的税费还要自己交。”“原来我们一立方米石料能挣3块钱,去除各项费用张俐众也就剩1块钱。”业主们表示,张俐众管理的时候,负责对外销售联系客户,石料卖得非常好,有多少都能卖出去,统一价格没有恶性竞争,利润相对稳定。张的提成也不多,为8~10元,各种税费都由他承担。“我们负责销售。” 北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里野表示,对石场的经营管理沿袭了张俐众的模式,生产不用管,各石场自行生产。“现在的销售状况还可以,还是盈利的。”里野表示。里野并不同意“大面积停产”的说法。他表示,目前只有三户停产,估计是看今年形势不好,等形势好的时候再干。至于爆破公司,里野表示该公司与地方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基于安全的要求,原来零散管理现在统一管理,“没毛病”,里野说。圆桌:公安机关经营“涉黑资产”于法无据嘉宾: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诉讼法法学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专家主持人:本报记者李慧敏王立军锦州最后一起“涉黑案”暴露出的警方介入犯罪嫌疑人资产经营的事件并不罕见。在一些“涉黑”案件中,经常出现在法院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终审判决前,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介入经营甚至处置、变卖犯罪嫌疑人资产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引起了极大争议。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三位法学专家。《中国经营报》:现行法律对涉黑财产以及企业资产是如何界定的?洪道德:现行法律对“涉黑”财产的界定与其他犯罪的财产界定都是一样的,必须有证据证明他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而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否系违法所得,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来进行认定。《中国经营报》:“涉黑”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和企业资产,依据法律该如何处置?处置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洪道德:《刑诉法》对处置程序有明确规定,只能是人民法院来判决和认定。如果有明确被害人的,扣押在案的资产又不需要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返还被害人。除此之外,必须等到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对扣押在案的财产作出明确处分的规定,比如什么财产返还被害人,什么财产没收上交国库,哪些财产退换原持有人。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财产扣押在谁的手里,谁就按照法院的判决来负责执行。这一点没有任何歧义,法理上也不存在任何可质疑的地方。《中国经营报》:实践操作中,在法院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涉案人员是否还具有企业经营的权利?何兵:企业法人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变,仍然可以自己进行企业经营。比如黄光裕,判刑并不妨碍他控制和经营企业。如果不能自己经营,可通过董事会改选法定代表人或者自己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我个人的看法,刑事案件当中,如果财产的主人涉案的话,不应该影响他财产的所有权,除非这些财产本身是有问题的。财产在审理期间应该不影响正常经营,经营所得应该还是由原来财产的所有人和产权主体所有。洪道德:如果在判决之前涉及企业经营问题,经营权还在犯罪嫌疑人。企业根据自己的运作机制,股东可以重新确定法定代表人,重新改选董事会,由企业内部自行选择法定代表人,要按照企业的运作规律走。《中国经营报》: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资产是否有“代管”或者“托管”之说?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比如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力去代管、经营乃至划拨相关资产?何兵:这个问题不复杂,也不存在疑问。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权力去接管、代管甚至经营犯罪嫌疑人的资产,要么就是保全财产,要么就是冻结股权。首先,政府机构不是经营单位;其次,如果经营亏损,谁来负责赔偿?洪道德:法律上不存在“托管”“代管”等概念,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就是扣押、冻结或查封,但没有权力去经营或者划拨相关资产。如果认为企业生产的一切利润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都应当予以查封扣押的话,公安机关的权力也仅仅是查封、冻结企业的账号,所谓冻结就是只进不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可以就地冻结不可以划拨,也没有权力动用。李曙光:即便是主体全部都有问题,确认有罪的话,没收、扣押的财产也应该是由国家的一个专门部门,比如国库,应该进入到一个独立的、能够保证资产的完整性的部门,而不应该由查案的部门去经营或者处置或获得所得。《中国经营报》:如果出现公安机关经营犯罪嫌疑人资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权利人是否有权申请赔偿?何兵:如果侦查机关经营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此种行为涉嫌侵犯企业经营权。权利人有权申请赔偿。这种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国家财政出钱。具体到地方,如果地方公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则由当地财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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