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无记名债券投票民主推荐有效期

55位省直单位领导接受民主测评 采取无记名投票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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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日召开的省委全委会上,55位省直单位主要领导向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
最近,省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省直单位主要领导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规定每两年对省委工作机构、省
在15日召开的省委全委会上,55位省直单位主要领导向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
最近,省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省直单位主要领导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规定每两年对省委工作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特设、直属单位,以及部分群众团体的主要领导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省委书记尤权主持测评会议,他说,制定这个试行办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对省直单位主要领导的监督考核。这次定期考评首先从省直机关部分单位做起,主要是考虑到省直机关直接为省委和省政府决策服务,打造服务型政府的任务更重,其主要负责同志的德能勤绩廉和工作作风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省委省政府部署的贯彻落实,因此应当带头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带头接受监督,给其他单位的干部做出榜样。
此次省委全委会测评,是对省直单位主要领导考评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标志着该试行办法出台后第一次启动考评工作。会前,省委组织部将省直单位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印发给省委委员、候补委员。会后,省委干部考察组还要到省直单位开展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工作,听取分管省领导的意见和集中征求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意见,然后进行综合研判,把省直单位主要领导考全面、考实、考准。今后省委还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考评办法。
省委全委会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结果将作为省委加强省直单位正职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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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巧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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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武宁县委组织部考察组到法院考察推荐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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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委组织部考察组到法院考察推荐干部
作者:晏和平&&发布时间: 16:38:21
&&&&九江法院网讯 12月26日下午,武宁县委组织部考察组一行在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勇的带领下到法院考察推荐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并召开民主推荐会。会议由武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魏华健主持,全体中层干部参加了会议。  &  会上,张勇部长就民主推荐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随后,考察组严格按照推荐考核程序,向与会干警发放了《干部民主推荐表》,参会干警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推荐出拟提拔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各一人。会后,考察组对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和被推荐提拔者本人进行了谈话,对被推荐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核。  据悉,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干部培养,注重班子队伍建设,注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氛围,让那些“有本事、想干事、肯干事、能干事”的“有为”人才真正“有位”,赢得有用武之地。第1页&&共1页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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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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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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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主推荐工作,拓宽选人视野,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主推荐,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包括交流提拔任职,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 第三条& 民主推荐坚持以下原则:
&&& (一)民主公开原则。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必须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三)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组织民主推荐活动和运用推荐结果。
&&& (四)荐责统一原则。坚持谁推荐谁负责,推荐人对推荐人选负责,组织推荐的单位对推荐结果负责。
第二章& 民主推荐的形式
&&& 第四条&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 &第五条 &根据推荐的职位,民主推荐按照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进行。定向推荐是明确具体职位的推荐。非定向推荐是不明确具体拟任职务,只提出任职级别要求的推荐。定向推荐可分为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全额定向推荐是对应领导班子的职位设置,推荐整个班子组成人选。领导班子换届实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定向推荐是
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推荐。
&&& 第六条 &会议投票推荐,是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 &第七条& 个别谈话推荐,是在民主推荐过程中,谈话对象口头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 第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自荐或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填写《干部推(自)荐表》(表样见附表1),说明推荐人选的自然情况、主要优缺点、推荐理由以及推荐拟任职务,并签名以示负责。自荐者和个人推荐的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 第九条& 干部交流提拔任用的民主推荐,直接在推荐表上列出符合条件人选名单及其现任职务,推荐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项,参加推荐的人员以打勾表达意见(表样见附表2)。
第三章& 民主推荐范围
第十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委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全体领导成员;
&&& (三)纪委领导成员;
&&&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 (五)下一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成员;
&&& (六)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个别谈话推荐,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也可根据需要适当缩小范围。
&&& 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成员,提任职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及提任职位所在单位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的党委、政府及提任职位对应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提拔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干部群众代表和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
&&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 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以上人员如少于一百人的,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交流提拔任用,在其工作地或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属地方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提拔的,参加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属部门领导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交流提拔的,参加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如参加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可采取在会后让应到会而未到会的人员补填推荐票的形式进行推荐。
第四章& 民主推荐程序
&&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人参加。
&&&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推荐动员,说明推荐意图和基本程序,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并提供干部名册。
&&&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 (三)由推荐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推荐票。
&&&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推荐票一般分为领导班子成员、其他人员两个层次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工作部门领导提拔任职推荐票可统一进行统计分析,也可分层次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民主推荐统计的人员,要在统计出的推荐结果上签名。
&&& (四)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 第十八条 &组织会议投票推荐,要创造良好填票环境,会场相邻座位应保持一定的宽度,如果会场较小,集中动员后,可设多个填票投票点,保证充裕的填票空间。要给与会推荐者足够的时间,独立思考和填写选票。与会参加推荐人员可离场填写推荐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未到会者,不能委托投票。
第五章& 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注意科学分析把握民主推荐
的结果,做到不简单地以票取人。
&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票达50%以上的,现班子成员可作为续任考察对象人选。对提拔人选推荐票达30%以上的,可作为拟新进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人选;推荐票都未达到30%的,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进行再推荐或确定。
&&& 一个人同时被推荐为两个职位人选时,两种票应加权计算。
&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赞成票靠前的,可作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拟提拔任职人选,在其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赞成人数在前3名的,才能列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 第二十三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视情况可向单位党委(党组)或干部本人反馈。
&&& 第二十四条&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经民主推荐已列为考察对象,但末得到提拔使用的,在一年内可不经民主推荐,再次按有关程序确定为考察对象。如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任职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呈报干部任职请示时,必须附有民主推荐的情况。民主推荐的情况应包括:进行民主推荐的时间,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推荐对象的得票数和占实到人数的比例,以及在推荐中得票排名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或呈报请示未附民主推荐情况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
&&& 第二十六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六章& 民主推荐的纪律和监督
&&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民主推荐组织单位要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推荐工作人员要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共同对推荐结果负责。
&&& 民主推荐票的统计要有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
&&& 第二十八条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 (一)民主推荐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
&&& l、不准擅自改变民主推荐程序和推荐范围;
&&& 2、不准暗示、引导推荐者推荐;
&&& 3、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情况或通风报信;
&&& 4、不准封官许愿;
&&& 5、不准敷衍了事或搞形式主义;
&&& 6、不准更改推荐结果。
&&& (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
&&& 1、不准进行非组织活动,用非正常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拉票;
&&& 2、不准借民主推荐之机打击报复,中伤诽谤他人;
&&& 3、不准干预、影响民主推荐的正常秩序;
&&& 4、不准向民主推荐组织者和工作人员行贿。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纪律的民主推荐结果无效。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 &第三十条& 对个人凭自己地位、权力和影响,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干预民主推荐,导致用人失误的;个人自荐或推荐他人中弄虚作假,材料不属实,故意欺骗组织的,一律从严查处。
&&& 第三十一条 &加强民主推荐工作的监督。
&&&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 (二)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民主推荐工作实施监督,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 (三)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对民主推荐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 (四)组织部门要结合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主推荐省直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市、县(市、& 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干部。
&&&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日印发)
干部推(自)荐表(表样)
出生年月(岁)
&&&&&&&&&&&&&&&&&&&&&&&& 推荐人签名:
交流提拔民主推荐票(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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