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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陈正伟,张林春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梁法行非审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梁山街道双桂路329号。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荣忠,主任。
被执行人陈正伟,男,生于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
被执行人张林春,女,生于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梁平计生征字(2014)第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日对被申请人陈正伟、张林春作出梁平计生征字(2014)第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3320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陈正伟、张林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梁平计生征字(2014)第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梁平计生征字(2014)第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陈正伟、张林春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3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丽芹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詹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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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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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出版
梁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重庆市梁平县聚奎镇聚奎村8组78号李兴玉(公民身份号码201966):  本院受理原告徐昌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建设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定于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梁平县仁贤镇长龙村1组44号张昌仁:  本院受理原告黄阳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建设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定于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沙坝村2组柏世祥:  本院受理原告冯静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市梁平县安胜乡金平村3组陈新荣:  本院受理原告范昌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市梁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复兴镇复兴街152号邓大臣(公民身份号码210493)、钟治梅(公民身份号码170825):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建设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定于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回龙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184272)兰达文:  本院受理原告罗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2015)梁法民初字第00415号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梁平县合兴镇合兴村2组郭伟:  本院受理原告高礼武、刘功友、蒋立国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三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法以直接送达、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本案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建设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定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原梁山镇)梁山路584号黄长红(公民身份号码160023):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国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定于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判决。  重庆市梁平县云龙镇同心村7组76号朱春蓉(公民身份号码272621):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双桂村2组毛碧红:  本院受理原告颜泽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市梁平县聚奎镇爱和村8组李书菊(公民身份号码231969):  本院受理原告冉隆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法以直接送达、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本案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建设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定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友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谭万树死亡一案,经查谭万树,女,生于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云龙镇双河村7组63号,身份证号码:302628。于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谭万树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重庆市梁平县龙胜乡公平村1组欧常成(身份证号码018419):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袁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判决。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群益村2组郭周虎、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群益村2组21号莫弟红、重庆市梁平县大观镇大观街352号常中娅:  本院受理原告杨兴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郭周虎、莫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二、被告常中娅对其中债务的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63.00元,由被告郭周虎、莫弟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群益村2组郭周虎、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群益村2组21号莫弟红、重庆市梁平县大观镇大观街352号常中娅:  本院受理原告杨兴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郭周虎、莫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二、被告常中娅对其中债务的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63.00元,由被告郭周虎、莫弟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虎城镇清河村5组48号尹德凡(身份证号码215150):  本院受理原告周理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袁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则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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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报专刊04梁平县人民法院公告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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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5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1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8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抓获,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梁法刑初字第002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经审理查明,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接到刘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当日21时许,被告人在梁平县梁山街道西池广场菜市场附近约定的地点,向刘某某交付了疑似毒品1包,刘某某向被告人支付了200元现金,当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包(编号1号),在现场查获了从被告人衣服中掉落的疑似毒品1包(内装6小包疑似毒品,分别编号为2号、3号、4号、5号、6号、7号),后又从被告人的钱包内查获疑似毒品1包(编号8号),从二人交易现场查获毒资200元。经称量,被查获的疑似毒品1-8号分别净重为0.09克、0.08克、0.09克、0.09克、0.09克、0.1克、0.68克、0.16克。经鉴定,被查获疑似毒品1号、2号、3号、4号、5号、6号、8号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7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唐某某向刘某某交付了0.09克毒品海洛因,刘某某也给了唐某某200元现金。但唐某某辩解称毒品是帮刘某某代购的,衣服中掉落的和钱包内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于日晚电话联系唐某某,要求购买200元的毒品,并在电话中约定了交易地点。当日21时许,刘某某在约定的地点向唐某某支付了200元现金,唐某某向刘某某交付1包毒品后,被公安局民警查获。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虽然认识唐某某,但是没有向唐某某出售过毒品。4.通话清单证实,日晚刘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进行了多次通话。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检定证书、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梁平县公安局民警于日21时许,在梁平县梁山街道西池广场西门菜市场附近,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包(编号1号),并在抓获现场查获了从被告人衣服中掉落的疑似毒品1包(内装6小包疑似毒品,分别编号为2号、3号、4号、5号、6号、7号),后又从被告人的钱包内查获疑似毒品1包(编号8号),并将查获的8包疑似毒品依法予以扣押、称量、提取、送检,8包疑似毒品净重共计1.38克(分别净重为0.09克、0.08克、0.09克、0.09克、0.09克、0.1克、0.68克、0.16克)。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又依次从查获的1-8号疑似毒品中提取0.05克、0.03克、0.04克、0.04克、0.02克、0.04克、0.11克、0.1克送检,并将送检的疑似毒品依次编号1-8号。经鉴定,从送检的1号、2号、3号、4号、5号、6号、8号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送检的7号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6.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尿液中检测出吗啡类物质呈阳性。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1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8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日刑满释放。8.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梁平县公安局于日21时许,在本县梁山街道西池广场西门菜市场外公路边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9.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唐某某辨认出刘某某就是日晚向自己购买毒品的人,刘某某辨认出唐某某就是日晚向自己出售毒品的人。唐某某在梁平县梁山第一派出所指认出外用白色纸巾包裹,内用塑料管包装的1包毒品就是自己于日给刘某某的毒品。10.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梁平县公安局依法对唐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侦办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1.3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二、扣押的毒品及毒资200元予以没收。上诉人唐某某上诉称交给刘某某的毒品是帮刘代购的,即使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的数量也只能认定为交给刘某某的0.09克海洛因,现场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唐某某上诉称交给刘某某的毒品是帮刘代购的意见。经查,刘某某并未证实要唐某某代购毒品;唐某某供述毒品系从贺明均处购买,但贺的证言亦否认向唐某某出售过毒品,而刘某某证实电话联系唐某某购买毒品后,刘某某在约定的地点向唐某某支付了200元现金,唐某某交给刘某某1包毒品;上述证据结合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能够证实唐某某向刘某某贩卖海洛因0.09克的事实。唐某某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唐某某上诉称现场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的意见。本院认为,唐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现场查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唐某某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海洛因0.7克、甲基苯丙胺0.6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海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郝灵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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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白沙镇红庙村的杨小利:本院受理原告王治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南川区河图乡虎头村的赵长银:本院受理原告王朝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陈中凤(云阳县栖霞镇栖霞村5组48号):本院受理原告冉瑞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冉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付抚养费1000.00元;3、在栖霞镇的一套房子由女儿冉静所得。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伍万明(云阳县云安镇三湾村5组):本院受理原告姚成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伍海波由原告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谢进华:本院受理张晓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徐佳莉:本院受理石胜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吴银兰:本院受理程学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沙市镇上坝乡石梁村1组87号的杨红兰:本院受理刘世元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云法民初字第04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非婚生子刘圣由原告刘世元直接抚养,被告杨红兰从日起每月给付刘圣抚养费300.00元,直至刘圣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刘世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清都村7组15号的秦忠华:本院受理刘桂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云法民初字第0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德仁、秦忠华、何昌炜、刘德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桂卯借款本金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日的利息元,并从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6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蔡德仁、秦忠华、何昌炜、刘德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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