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没有权利对过错方受到的行政处罚 权利告知有知情权?

航班延误我们到底有没有知情权?
航班延误我们到底有没有知情权?
现场还原日,东方航空,北京飞上海MU5160航班,登机时间为21:10分,所有乘客过安检到达24号登机口,见到通知更改为63号,不久发出延误通知:因机场大雨,延迟到10点17分。我们都理解!10点出头,再次以相同的原因延迟到11点30;11点出头,第三次通知延迟到12点40分,第四次1:30分,最后一次以“流量管制”的原因直接推迟到凌晨4:30分,此时所有的乘客都怒了!第一:既然是天气问题,现在天气预报很准确,你东方航空为什么一个小时一个小时的通知延误,到底真的是不是天气原因?因为我们看到并没有多大的雨!第二:在手机app上能够清楚地看到国外航班在同一时间段密积起飞,而国内航班大面积延误,这又是什么原因?第三:在最后一次通知延迟到4:30之前,东方航空你为什么不提前做好有关退票、补偿、食物、饮水或者安排住宿有关的服务措施?第四:很多乘客关心4:30到底能不起飞,为什么没有人给出确切的“能”还是“不能”的准确答复,以便于乘客根据答复做出退票、改签等出行方式?航班延误我们到底有没有知情权?航空公司到底应不应该真实公开延误的原因和真相?到底是天气问题、还是流量管控问题、还是空中管制问题,如果原因都是你航空公司说了算,那赔偿标准还有什么意义?看看现在这些滞留在机场的苦逼乘客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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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没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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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没有知情权?
官方公共微信准配偶对双方的犯罪记录是否有知情权? - 知乎15被浏览1665分享邀请回答10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企业法人作为举报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是否享有知情权?-报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有知 _最新参考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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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作为举报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是否享有知情权? 报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有知
企业法人作为举报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是否享有知情权?
并给他明确的书面答复。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信访条例规定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某种程度上说信访人和举报人是一样的概念),即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同时更有利于监督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公平处理。举报人行使的是宪法规定的控告的权利  举报人应该有权知道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还有一个司法实例可供参考。  2003年3月,某市李先生向他所在市国土局举报该市A区一宗非法占地建房案,有关部门调查了没有,调查到了什么程度,不调查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举报人应有权过问、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必须负起对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告知义务,确保举报者对举报的查处结果行使知情权。  举报人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该享有知情权。法律专家的态度很明确,举报人对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也就是说信访人对其信访事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某市国土局将李先生的举报材料转给其下属信访部门处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之后,因未见结果,李先生于同年6月20日再次向国土局信访部门递交材料,可国土局仍未给李先生任何答复,既可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调动公民的举报热情。一气之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市国土局履行对他反映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专家认为,举报知情权的实现。参考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法律专家吴小俊指出,公民监督的权利还应该包括询问权,请求国土局查处
并给他明确的书面答复。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信访条例规定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某种程度上说信访人和举报人是一样的概念),即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同时更有利于监督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公平处理。举报人行使的是宪法规定的控告的权利  举报人应该有权知道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还有一个司法实例可供参考。  2003年3月,某市李先生向他所在市国土局举报该市A区一宗非法占地建房案,有关部门调查了没有,调查到了什么程度,不调查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举报人应有权过问、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必须负起对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告知义务,确保举报者对举报的查处结果行使知情权。  举报人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该享有知情权。法律专家的态度很明确,举报人对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也就是说信访人对其信访事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某市国土局将李先生的举报材料转给其下属信访部门处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之后,因未见结果,李先生于同年6月20日再次向国土局信访部门递交材料,可国土局仍未给李先生任何答复,既可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调动公民的举报热情。一气之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市国土局履行对他反映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专家认为,举报知情权的实现。参考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法律专家吴小俊指出,公民监督的权利还应该包括询问权,请求国土局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企业法人作为举报人对行政处罚结果享有知情权。  依据,国家机关必须负起对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告知义务,确保举报者对举报的查处结果行使知情权,同时更有利于监督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公平处理。举报人行使的是宪法规定的控告的权利:“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举报知情权的实现,不调查的原因是什么等等,对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举报人有权过问、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既可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调动公民的举报热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公民监督的权利还应该包括询问权,即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有关部门调查了没有,调查到了什么程度
行政处罚案件举报人可以复印案卷材料吗?:
不可以,但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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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接到有人投诉不去工商局处理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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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一道关于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选择题的答案【案情】 日(星期一),某县食品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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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司法实践中,存在股东以自己未退出公司时权益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知情权的情况,那么,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之时以及之前的公司信息,是否仍享有知情权呢?本期法信干货搜集、梳理了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及专家观点,发现在这一问题上,司法实务和学术观点都尚有分歧。现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和观点整理如下,为读者提供参考。
退出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的会计帐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
【相关案例】
1.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仍享有一定的股东知情权——无锡梁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诉无锡太平洋镀锌薄板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1)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仍然享有知情权。(2)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限于查阅、复审相关资料,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请求公司接受其审计安排。
案号:(2003)惠民二初字第1430号;(2004)锡民二终字第236号;(2006)锡民再终字第00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2.公司原股东不享有任职期间的知情权——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藏丽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案号:(2002)白经初字第356号;(2002)宁民一终字第464号;(2007)苏民再终字第00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0期
3.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能以工商登记的记载为由,要求行使知情权——黄旭诉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知情权案
本案要旨: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生效后,已经脱离公司,尽管其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登记机关尚未办理完结,但就其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大法宝
【权威观点】
1.原则上,退出公司的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作出认定
退出公司的股东基于股权转让或者股份回购等原因而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原则上,退出公司的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股东以自己未退出公司时权益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知情权的情况。对此,法院应当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作出认定,即根据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身份,而不是根据诉讼时当事人的身份来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可以行使知情权。但是,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受到限制。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
2.对于已退出公司的股东,不应一概否决其知情权的享有
对于已退出公司之股东,也不应一概否决其知情权之享有。前股东在控制股东与管理层操纵公司财务活动情况下,可能因未能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而以不公允之价格转让了其股权,因而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当允许前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合理期限内,对其退出公司前的公司财务状况存有合理怀疑时,仍可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从而有助于对其显失公平之股权转让行为等予以救济。但参照正在起草的《公司法解释(四)》(草案)条文精神,尽管股东可以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但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之依据,如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因为类似规定尚处草案阶段,正式出台后必将进一步予以明确。
(摘自《公司法案例教学(上)》,虞政平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出版)
3.原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不享有股东知情权
原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对此主要有三种学说。绝对有权说认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有权查阅公司的一切财务会计资料,既包括股权转让前公司置备的财务会计资料,也包括股权转让后公司继续经营期间所置备的财务会计资料。绝对无权说认为,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是基于社员资格的取得,获得社员资格是取得社员权的前提,失去社员资格即失去社员权,也就失去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包括知情权)。相对有权说认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如有证据表明公司隐瞒利润,应有权查阅其作为股东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因为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公司的原因存在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公,公司也可能隐瞒利润而侵犯了股东盈余分配权。而通常情况下,该股东在未查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前并不能确定是否由于公司的原因而存在股价明显不公或公司是否存在隐瞒利润以及隐瞒多少利润的事实。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其股东的权利,应赋予此类原股东以知情权。对此,本书赞同绝对无权说。首先,从法理逻辑上看,对于公司应主动向股东报告信息的情形,当然应以现任股东为限。如果要求公司对已退出股东承担此种义务,必然增加公司不必要的成本,同时也会危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此种报告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已退出股东并无效用,向其报告亦不具有意义。其次,从价值判断上看,股东知情权的最大价值在于为股东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便利,既然股东的其他股东权利已不存在,知情权存在价值亦不复存在。虽然公司或公司控制者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很可能在股东失去股东资格后方被察觉,但是此时赋予失去股东资格的该主体知情权已无实际价值,因为其已经无权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代位诉讼权、表决权等等股东权利。否则,将导致法律体系和公司运营的彻底紊乱。再次,公司股东为了防止遭受公司或公司控制者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在转让股份前行使知情权,从而决定是否寻求法律救济以及如何决定股份转让价格等,实无必要打乱既有法律体系去赋予其额外的救济。
(摘自《公司诉讼裁判标准与规范》,王林清著,人民出版社2012年出版)
4.公司原股东不得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
(摘自《公司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徐强胜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5.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摘自《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张海棠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
6.因转让股权而退出公司不再成为股东,也享有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之时以及之前的公司的信息的知情权
因转让股权而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原为公司的股东,而在起诉中丧失股东身份的案件在股东知情权之诉中占有一定比例。此种比例虽然不大,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控制股东欺压小股东造成治理结构紊乱的现象。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行使公司知情权的股东是否在起诉时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对这个问题可以从股东知情权的时间性方面作出解答。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无论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是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材料都是公司有关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是对公司某一特定时期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的反映。同样,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恒定不变的,随着公司股份的转让会有新的股东产生、旧的股东离去,但是公司只要存续,则无论在哪个时间段都会有一定数量的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相应地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股东与公司在时间上的共存特点使得股东有必要了解公司以前的信息和自己作为股东时候的信息,以便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行动。股东对公司享有自己成为股东之前以及自己作为股东之时这一时间段内的知情权,对在退出公司后这一时点之后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享有知情权。因此,即使退出公司不再成为股东,也享有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之时以及之前的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当然,出于解决纠纷的方便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股东退出公司的时间应该根据置备于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摘自《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法信第61期
内容编辑: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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