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干部丧葬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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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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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政策解答
根据川人发[2006]46、47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行政机关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执行。
一、公务员与事业人员工资正常晋升政策
公务员。从2006年7月日起,根据川人办发【2008】35号文件规定,按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事业人员。根据川人办发【2007】16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按年度考核结果为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年龄与计发退休费政策
退休年龄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费根据川人发【2006】48号文转发的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因病退职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员在2011年8月以前死亡的,根据川民发(2007)239号转发的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因工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11年8月以后机关工作人员死亡的。根据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9109元,2012年度为21870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川民发(2008)61号转发的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发,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工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巴府办函【2011】119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标准为320元。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1、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2.
2、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3、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4、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5、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6、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位2.0.
例城镇户籍416元,物贴15元,农业户籍384元。
&&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从1997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直执行的是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平昌委办【1997】14号关于印发《规范公用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七项丧葬费补助标准,副县级以上人员因公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为5000元至6000元;非因公死亡补助4000元至5000元;正局级干部因公死亡4000元至5000元;非因公死亡3500元至4000元;其它人员因公死亡补助3500元至4000元,非因公死亡补助35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原订的开支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目前殡葬收费项目增加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四川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业管理局、川府管发【1998】80号及巴中市人事局、财政局巴人工【2003】07号文件精神,上半年报请县政府十七届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研究同意: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承担。其开支标准按本人逝世当月的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金额计发6个月为丧葬费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
主办单位: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102号 邮编:636400 电话: 蜀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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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召开殡葬改革动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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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6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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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4月25日,全县殡葬改革动员大会召开。会议分析形势,部署任务,为全面启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总动员。县委书记、县长王华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
王华作动员讲话
  王华在讲话中指出,推行殡葬改革、破除陋习、树立新风,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大事。全县上下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改革要求上来,加强领导,落实举措,确保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抓好抓出成效。
  王华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这次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按照方案的要求,遵循改革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强化措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殡葬改革各项工作,力争两到三年时间杜绝火化区内土葬现象,确保死亡人口火化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王华要求,要坚持稳妥实施改革,全面推行遗体火化;要坚持惠民便民,推行人性化殡葬改革;要坚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倡导文明生态殡葬新风;要坚持高位强力推进,强化殡葬改革组织领导;要坚持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各方责任;要坚持问责问效,严肃纪律和责任追究。
  王华强调,全县党员及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纪律,以身作则,主动签订包保责任书、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制,自觉做到&五个带头&,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全县上下一定要按照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背水一战的决心、攻坚克难的勇气、强劲有力的措施,确保殡葬改革顺利推进,努力实现&年内见效、两年规范、三年树新风&的目标,为建设美好宿松作出新的贡献。
李林生宣读《宿松县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胡海生主持会议
陈宏宣读《宿松县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海生主持。&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林生,副县长陈宏分别宣读了《宿松县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宿松县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县级领导干部现场递交殡葬改革承诺书。相关部门、部分乡镇和党员干部代表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和公开承诺。
  全县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政法、民政工作负责人,党委政法委员,民政助理员,派出所长;县东北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全体负责人,县临江产业园筹备建设指挥部全体负责人;县人大各工委、县政协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县经开区内设正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全体负责人、独立副科级单位全体负责人;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华阳河农场、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负责同志,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受邀出席会议。
  县电视台对动员大会进行了全程电视直播,各乡镇、村(社区)设立分会场。乡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乡镇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驻村干部、全体村干、党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本网记者)
稿件来源:
宿松新闻网
刘发贵、汪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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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东方评论-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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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饮酒致死为何要政府赔钱?
  2月11日,有网友发帖称,湖北罗田县党政干部斗酒致人死亡,最后公款赔了124万元。记者调查发现,当天确有1人饮酒死亡,而罗田县城管局在前期垫付的赔偿数额是64
.8万元。目前,当地市县纪委已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罗田县纪委表示,此事将据调查结论依纪依规作出处理。(2月15日《南方都市报》)
  罗田县城管执法局表示,当晚过生日请客的个体工商户肖飞进是民营经济人士,宴请不属公款吃喝;县城管执法大队中队长丰某因与肖飞进系儿子同事,才应邀赴宴;丰某参加宴请是在下午下班后,纯属个人行为。事件发生后,罗田县委、县政府为防事态扩大,责成县城管执法局与死者家属经多轮协商,签订赔偿协议,经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测算,共赔偿64.8万元,而非124万元。
  既然丰某赴宴与饮酒死亡与公款宴请无关,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出的事,那为何罗田县委、县政府会责成县城管执法局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赔偿巨款呢?职工意外身亡,单位出于同情与人道主义,按照有关规定给死者家属一点慰问金和丧葬费可以理解,但数额不可能太大,最多也就几万元。不是工伤又不是因公死亡,为什么要给这么多赔偿?照官方的说法,丰某之死与罗田县城管执法局根本无关,那又有何必要由城管局进行赔偿?
  虽然罗田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学文解释,丰某35岁,家里上有老人下有孩子。64.8万元只是暂由城管执法局垫付,该局已在年前委托律师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出席生日宴和举办生日宴的人员,要求他们偿还垫付款项。但这一说法仍不能消除人们对此事的疑虑,且不说丰某家现在未必到了揭不开锅的地步,该局要给予死者家庭帮助,也不用一下子给64.8万元吧?垫付款项能用赔偿的名义支付吗?
  况且,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举办生日宴的人员及与死者同桌饮酒者赔偿的,应该是死者家人,而不该是其单位。从以往的相关案例来看,由于醉酒死亡者自己要负主要责任,能获得的赔偿金极其有限。综合“朋友喝酒一人猝死同桌酒友补偿死者家属2万余元”、“湖南一城管人员醉酒死亡同桌7人赔偿20余万”、“男子庆生宴后醉酒身亡同桌酒友被判各赔偿千元”等相关新闻看,20余万已经算是很高的赔偿了。要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赔不了64.8万元,那这笔钱还收得回来吗?别忘了,罗田县城管执法局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可是赔偿协议,不存在垫付款日后收回的情况,就算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达到64.8万元,恐怕罗田县城管执法局也未必能顺利收回这笔钱。
  如果用关爱职工来解释罗田县城管执法局上述明显不合常理的行为,显然很难说得通。而罗田县委、县政府为防事态扩大,责成县城管执法局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的说法,更让人感觉此事并非罗田县城管执法局所说的那么简单。网友在报料中称,“1月9日,罗田县政协委员肖飞进为庆贺生日,在县城大摆酒宴胡吃海喝。参与的有副县级干部肖学明,河铺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县城管执法局中队长丰某等公职人员,结果丰某饮酒过度身亡,为平息此事,有关部门垫付124万暂时应付死者家属”。而县纪委调查材料提供的赴宴客人名单中,并没有罗田县副县级干部肖学民的名字。据说,协助分管城建副县长工作的肖学民到场送了一条烟后即离开,没有参加宴请。肖学民称,自己与肖飞进是同村人、族叔侄关系。且不说这一调查结果是否属实,河铺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等公职人员有没有出现在生日宴上呢?他们对丰某的死是否有直接责任?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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