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造成的交通事故申请财产保全车被保全车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不愿承担赔偿怎么样

夫妻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 ::长沙晚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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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长沙读本 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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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出版
夫妻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
  来电显示:我朋友张先生和他妻子赵女士前不久协议离婚了。离婚后,赵女士才知道两人结婚期间,张先生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一停车位转让给张先生,转让价款为12万元。  赵女士认为,停车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张先生则认为,该停车位应归他自己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个停车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该如何处理?市民&魏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答复:《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根据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停车位系其在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停车位进行处理。因此,赵女士可依法索要该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从具体流程上讲,赵女士应先与张先生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停车位的价值进行分割。  (记者&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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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长沙读本 热线A10夫妻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债务,法院可以保全双方共同财产吗?_百度知道
夫妻一方债务,法院可以保全双方共同财产吗?
提问者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知道的。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不成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部分共同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你可以提出异议、裁定书,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经申请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是夫妻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如果能证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有约定,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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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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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一方债务得由法院认定,若确实认定为一方债务,那只能保全一方财产。
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索要债务的权利,而夫妻双方却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法院也不可能保全夫妻双方的财产。因为权利的可以放弃的而义务却是必须履行的!
如果是家庭的共同债务是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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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裘银儿与被告陈伦江&&&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03号,承办人:沈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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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汤旗、汤天统与被告高水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于日9时0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2054号,承办人:俞露烟。
1、原告薛苗芬与被告竺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278号,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郭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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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昊华包装制造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4)甬鄞商外初字第00110号,承办人:邝荣。
2、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墙弄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新立液压附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9: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02323号,承办人: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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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邹信义与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甬绿环境保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9:45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02067号,承办人:薛海蓉。
6、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明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13: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5)甬鄞知初字第00015号,承办人:蔡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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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宁波市鄞州银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佳满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07号,承办人:黄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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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作担保的,是否应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 & 答:在借款合同纠纷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抵押房产系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此类案件类似于对共有财产的诉讼,故原告起诉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如仅起诉房产登记的产权人,则应追加另一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具体而言,抵押相关文书可能有四种情况:1.夫妻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均作为抵押人签名;2.登记的产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作为抵押人签名,另一方在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共有人&一栏签名;3. 登记的产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作为抵押人签名,另一方在《共同还款、抵押承诺书》中签名,表示同意抵押;4.登记的产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作为抵押人签名,另一方在抵押物清单中签名,表示同意抵押。以上四种情况下,未登记的产权人实质上均表示同意抵押,基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应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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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交通事故赔偿之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赵芳 占志微&&发布时间: 10:30:28
  【案情】
  2013年1月,张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小车和朋友去郊外游玩,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3年9月,张某与其妻子刘某协议离婚。2013年1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7.86万元。由于张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加刘某承担责任。刘某向则提交执行异议书,认为不应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是否应追加刘某成为被执行人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交通事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侵权之债不易与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挂钩,为维护婚姻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家庭生活无关且与夫妻另一方的意愿相悖。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刘某不应当成为被执行人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张某为本案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主体。张某驾车外出郊游,他既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又是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归属者,即张某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且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此时张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刘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该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本案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从夫妻双方举债的意愿及债务的利益指向两个方面来分析,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且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即该债务发生的前提是实际用于或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某对丈夫张某驾车之事不知情,驾车也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妻子刘某显然不存在举债的共同意愿;另外,张某驾车目的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单方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必然关联,即行为的利益指向不在家庭。因此该案的侵权债务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刘某不用对此行为负责。
    综上,张某外出郊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法院应对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元春华&nbsp&&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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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后买车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提问于: 15:35:4493
我们之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的车,名字是他的,现在如果我们分财产,这个车子算是共同财产吗?其他人都在看:
专业的在线律师,专注为您解答
共3位律师的回答
16:45:48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婚姻家庭 拨打400-64365-80 转 1017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的规定,汽车应该属于动产,因此不受该条的限制,而根据《》的规定,女方父母出资给女儿购买汽车应该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应该是对于双方的一种赠与,应该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
17:45:48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婚姻家庭 拨打400-64365-80 转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从你的叙述情况看,你们找不到共同财产不多,房屋的装修费用、买的家具、借钱买的车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如时也只能对上述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还要扣除一万五千元买车的钱,共同财产按50%分。。+1
18:45:48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婚姻家庭 拨打400-64365-80 转 1058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算夫妻的共有财产。具体可参照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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