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恶意发送文件行为欺骗行为的离婚的有法律照应吗

我的位置: >
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解析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离婚纠纷案件不断上升之势,特别是夫妻一方一旦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与之俱来的离婚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另一方往往以服刑人员所犯罪行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解析
  离婚纠纷案件不断上升之势,特别是夫妻一方一旦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与之俱来的离婚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另一方往往以服刑人员所犯罪行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鉴于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诉讼的复杂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时,既要注意保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慎重对待另一方的合理要求,笔者认为,要达到“鱼和熊掌”二者兼得的效果,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有待探讨。
  一、犯罪行为与离婚条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离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犯罪行为究竟是否就一定是离婚条件之一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只有当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构成上述情形之一时才能做为法定离婚条件予以审查,而并非一旦一方犯了罪,就一律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显然于法于理均无是处。另外,除了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这几种情形外,笔者认为,还应将强奸、流氓等犯罪行为作为离婚条件予以考虑,因为这类犯罪触及到人们的道德观、伦理观等各方面因素,往往会对夫妻感情造成很大程度的伤害,另一方往往无法承受这方面的打击而要求离婚。当然,如果一方所犯罪行不属对夫妻感情破裂构成影响的行为,则应多做双方当事人的和好工作,促其维系尚未破裂的家庭,即便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不宜轻易判决驳回一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思想改造与法律效果
  服刑人员往往会因犯罪而抬不起头来,其心理压力所衍生的情绪波动也很大,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他们的离婚问题才能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历来是司法界关注的话题。由于服刑人员身处高墙内,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就只能委托他人办理了,在诉讼权利的行使上,有很大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宣传方面多下功夫,在处理问题前应多给他们讲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学会自己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用正常的心态去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这样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情法兼顾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不妨从如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从服刑人员刑期的长短、犯罪的轻重予以考虑。服刑人员刑期的长短、犯罪的轻重关系到他们对生活的希望、对人生的态度等切身利益,刑期短、犯罪情节轻的服刑人员,大多认为自己虽然犯了罪,可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不会很长,自己重获自由的人生还有很长的时间等着自己,还可以一改前非,重新做人,重新获得新的生活,这样他们势必对自己的前途充满憧憬,对自己的婚姻不再儿戏,会以更加谨慎的正常心态去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从而使得他们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会变得更主动些,更有积极性。处理这类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只需从思想上稍加回炉,就会顺利地减轻他们的心理包袱,从而使得各项调解工作迎刃而解,以致更加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后期改造。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服刑人员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又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区分对待:对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的,则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对尚未明显构成的,则应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刑期长、犯罪情节重的服刑人员,特别是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他们大多认为自己的罪行太重、刑期太长,对方是不可能原谅自己的了,自己今后不知宿归何处,所以最易滋生轻生自绝、自暴自弃的念头,处理这类人员的离婚问题,法院则更要慎重,思想工作既要耐心又要细致,切不可大意。
  笔者认为,首先,在审理程序上,在法定期限内要给予服刑人员充分的准备时间,如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等,并尽可能适用普通程序,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及到犯罪情节对夫妻感情影响的许多方面,且易引起双方对立情绪的激化。其次,在实体处理上,人民法院更应区别对待:对那些刑期虽然较长,但犯罪情节含有明显过失、或因替夫妻一方报复而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显然,其犯罪情节对夫妻感情并未构成较大伤害,也无弊于夫妻感情的维系,另一方也能在情感上予以承受,故可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那些刑期长、犯罪情节含有重大故意、且因完全出于一己之私而对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其行为显然对夫妻感情造成了重大伤害,故人民法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服刑人员的后期生活安置问题,在经济上应予适当照顾,并给他们一定的精神抚慰,从而既解决了离婚问题,同时也配合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安置保障,起到了一事双利的效果。
  2、从犯罪情节的性质来考虑。夫妻结合的基础是感情,而感情建立起来的根基是男女双方彼此的忠贞与互爱,如果一方在感情上欺骗了对方,缺少两性之间的互爱,则双方的婚姻就会走入绝境,陷为囹囵,且中国人历来的道德观、贞节观等就会成为阻碍婚姻发展的化石,给善意一方的记忆打上深深的烙印,直至夫妻感情破裂。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之所以将“重婚、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可能在立法上就是出于此意。可见,在处理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上,将犯罪情节的性质与之挂钩颇有必要。如果服刑人员所犯罪行属强奸、重婚等性质的,显然在夫妻感情上对另一方的打击比其他犯罪要沉重得多,另一方可能因此产生对夫妻婚姻再生性的厌倦感、受辱感、憎恶感,那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则宜即时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如果服刑人员所犯罪行不属上述性质的,人民法院则可多做双方的和好工作,使双方能重归于好。
  3、从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来考虑。众所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先大家后小家”的爱国主义思想在每一个公民的心中都已根深蒂固,如果一个公民连国家利益都不顾,都敢于侵犯,其不良后果就显而易见了。在处理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拿出来予以考虑。如果服刑人员所犯罪行属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对国家利益侵犯较为严重的罪行,对任何作为一个爱国公民的另一方来说,都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显然,对这一类的离婚问题,法院则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为宜。这样,在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上,就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从而也会使服刑人员受到一次良好的爱国主义教育,使之通过诉讼上到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课,也不令对其后期改造大有裨益。
  三、法律援助与管教工作
  随着我国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涉及服刑人员的离婚诉讼率也不断上升,服刑人员身陷高墙,活动范围有限,加之其思想包袱复杂,受的压抑较大,觉得自己犯了罪,给家庭和社会蒙了羞,无脸再去和别人争个高低,去奢求法律保护,所以对自己的合法利益怠于应付,带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对待,这样他们的合法利益就会因缺乏自身主动性和他人帮助而有可能会失去保障,为此,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援助政策,并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为了完善对这类特殊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制度,使处于被监禁状态的服刑人员的法定权利得以体现,自1997年底以来,北京、上海、山东等20地个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始着手向服刑人员提供不同形式法律援助。诸如山东省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于去年5月成立了驻济南监狱工作室,并且至少有一名律师到监狱向服刑人员提供民事法律援助,律师向他们提供的具体法律援助形式包括:民事诉讼、、代写文书等。如此一来,服刑人员就会充分认识到自己也可以作为普通公民来打赢官司的信心,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使其在后期改造中更加主动、积极向上,有利于后期管教工作的开展。当然一切法律援助除了设立机构、配备专人外,还应由服刑人员自己主动去寻求这种援助,那么怎么才能使得服刑人员自己去主动找法律援助部门求助呢,那就是管教工作必须与之同步。只有当管教干部为其做好了法律宣传,指导咨询,服刑人员才会知道有法律援助部门这个机构,才会主动去聘请律师,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诉讼。
  当然,作为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时,为了达到“以案讲法,以情动人”、“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双重效果,还应主动与管教部门配合,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况下允许乃至组织其他服刑人员参加旁听,并选择在其服刑地点就地开庭审理,使他们认识到作为服刑人员也有自己的法律权利,也有打官司的法律保障,从而既在法律上保障了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又给管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机配合。
  四、子女抚养与家庭教育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解决离婚问题的同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一并作出妥善处理。有些服刑人员考虑到自己离婚后,因有犯罪这一情节而终身难娶,所以就想尽点自己做父母的责任要求,带养自己的子女,甚至有的出于“养儿防老”,的思想,想拴住子女的心,以备今后自己出狱后有个照应,以免落得个“妻离子散”的结局,于是他们就常为子女抚养问题而与对方争执不休。
  那么如何处理服刑人员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呢,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区别加以对待。
  首先,对那些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人民法院在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则以采取因时而易的方式来处理为宜,即:在服刑期间,因服刑人员的人身未获得自由,无法履行带养义务,故应将子女判给另一当带养,服刑期满后,如果服刑人员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则可根据服刑人员的经济实力、身体状况、家庭环境等实际情况,再酌情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其次,对那些刑期较长的服刑人员,特别是那些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因他们将长期在监狱服刑改造,显然难以顾及家庭及孩子,不利于子女抚养,故法院在处理时以将子女判给未服刑的一方为宜;再次,如果双方均为服刑人员,只是各自的服刑时间长短不同,那么该如何处理呢?显然从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出发,如上述所言,亦以采取因时而宜的方式为宜,即将子女判给刑期短的服刑人员带养;最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的调解愈来愈重视,但重视之余,又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即:服刑人员要求带养孩子,而非服刑人员一方又同意了其要求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能否予以确认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协议不能予以确认,应依法将子女确定给非服刑一方带养。这是因为,服刑人员带养孩子是不符合实际的,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另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涉及到子女抚养费承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为非服刑人员,另一方为服刑人员的离婚纠纷案件,在处理时,非服刑人员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或认为服刑人员再也没有什么能力来承担抚养费,所以都愿意将一切义务一揽子承担,当然,只要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无可厚非,倘若达不成协议,法院则应根据服刑人员的刑期长短予以酌情处理。
如果您也有相关,请点击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中顾专题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2-25
下一篇文章:02-25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离婚的法律程序文章推荐
最新离婚的法律程序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离婚纠纷案件不断上升之势,特别是夫妻一方一旦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与之俱来的离婚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另一方往往以服刑人员所犯罪行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起诉离婚后一方另一方恶意编外债转移财产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女方8月15号立案起诉离婚,男方恶意编造外债,私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与朋友两人签立借款协议:一份是,8月25号借款,9月4号还,还不上自愿将一处房产抵押。另一份9月4号,9月11号还,还不上用另一处房产做抵押。并保全。而且支使这两人以具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于9月18号起诉他。请问怎样才能让法院驳回他们合谋的诉讼请求?
分居前夫妻的共有财产 分居后一方转移 另一方可以起诉吗?
分居前夫妻的共有财产 分居后一方转移 另一方可以起诉吗? 分居前夫妻的共有财产 分居后一方转移 另一方可以起诉吗?
我老婆号起诉离婚,起诉前将家中钱物全部转移一空。法庭上她父亲还做假债,说我们借了他40万元买房,其实全是伪证。我没同意离婚,房贷近10万她一分不交,现在她在她娘家不回。她取款偷钱的记录已被我找到,并且签了假名,她去年回来时肚子里带了一个小孩回来,不是我的。她现在不承认有小孩,因为她已将小孩处理掉了,可我有证据证明她有小孩。请问我可以起诉她吗?她还骗我证件,来做假的借条。都没有得逞,我们拖多久,她才能二次起诉离婚?
您好:现在有一离婚纠纷向您请教,当事人为男方。夫妻双方于2005年结婚,结婚时二人均属第二次婚姻,女方带一男孩,男方带一女孩。二人于2010年感情出现矛盾,当事人在2010年4月份搬出家中,二人分居。当事人现在起诉离婚,但是现在房屋财产出现问题,就是女方在男方搬出家以后将二人婚后购置的一处房产办理了房产证(之前仅有土地使用证),户主是女方儿子的名字。法院同志说这种房产没有办法宣判,因为户主不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下办理的房产证有没有法律效力?当事...
7年前,我和丈夫离婚,孩子归我抚养,男方放弃财产。可是我们一直生活在一起,现在分开,丈夫要求从新分割财产,我不同意,那咋办呢?
被告男方和女方(女方和女方弟弟)发生口角,女方于第五天转移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其父亲名下。并拿走家中所有首饰(男方没有发票证据),并起诉离婚,并与半月后谎称看病把一岁两个月的孩子丢下,住回娘家。离婚开庭起诉理由是男方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女方,财务支出严谨,家庭支出需要有记录。不承认拿走的财务,只拿出男方名下的存折证明是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声称男方工资卡上还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卡上是有一部分钱),不承认丢弃孩子(说是男方不让其回家)并制造伪造...
夫妻关系不好,于四年前分居,但是分居前男方给女方开了一个店,后来生意不错,但是后来女方的店注册时用的是娘家人的名字。这四年,男女各自外边都有 人。现在起诉了,却因财产问题达不成共识。请问,法院会判离么?
刘律师你好,我是石家庄平山县的一个男子。情况是这样的,五年前,也就是2004年,我当时在北京上班,被父母召回农村老家要求相亲结婚。当时我并没看上这个女人,因为她长相太难看,还大我三岁,我们之间有代沟根本没有共同语言。所以我不同意结婚。但是因为家里穷,而且女方只要8800元彩礼,媒人也一直在劝说我的父母,后来父母替我答应了这门亲事,看着年迈的父母我勉强答应了,所以在相亲之后的26天我们结婚了。婚后的生活并不是尽如人意,我在饮料厂上班,她在洗浴中心上班。婚...
离婚时,如何防止一方转移、隐藏共同财产?我的位置: >
离婚第三者需要作出赔偿吗
时间:&&|&&作者:董补民&&|&&浏览:380
签订青春损失费协议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青春损失费需要赔偿吗签订青春损失费协议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签订青春损失费约定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该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规定的恋爱自由、自主的原则,不受法律的保护。“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属涉及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同时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若“青春损失费协议”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即是对人身的限制,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二、第三者需要作出赔偿吗不需要。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所以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因侵权行为存在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只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有侵权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存在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要有过错。目前“第三者”还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无过错方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里可以引入侵权赔偿理论,“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虽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这一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权利,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无过错方,还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对其不道德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当然,这里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破坏他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主观上有恶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当事人欺骗所致,即第三者主观上无恶意,则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对此,不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债务债权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111881积分 | 帮助37166人 | 964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离婚转移财产法律不容恶意逃债
国内统一刊号:CN35-0052 邮发代号:33-35
离婚转移财产法律不容恶意逃债
  原告谢某诉称:日被告谢某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550元,约定日前还清,并于日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了逃避债务,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的前一天协议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被告张某(谢某生之妻)。离婚后,两被告仍然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还清借款本金155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诉属实,经查明,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的前一天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量债务由被告谢某生偿还,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规避法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张某对该笔借款亦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5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判决由被告谢某生、张某偿还给原告谢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550元及逾期利息。
  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当事人通过离婚时财产分割,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被告谢某生、张某夫妻在借款到期前办理离婚登记,并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张某名下,事实上两人又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试图恶意逃债是明显的。那么,当事人通过离婚逃避家庭债务是否能得逞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只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即便夫妻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只要债权人不明知的,他都可以推定其夫妻财产是共有,双方对债务均负有偿付义务。因此,不论是在债务到期前,还是到期后,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离婚财产的分割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都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双方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要杜绝此类逃债行为,最根本的是完善立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给予制裁;从权利人的角度讲,一是债形成时让债务人夫妻都在协议上签名;二是发现债务人有离婚等影响债务清偿情形时,及时向法院起诉取得司法保护。
  (政和法院 郑和兴)
本报社址: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350号
新闻采访中心: 0102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设计 制作
Designed by Fujian Window Internet Information Company, Lt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淘宝卖家欺骗行为 的文章

 

随机推荐